金史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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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夏稅限以七月為初。

    凡輸送粟麥,三百裡外石減五升,以上每三百裡遞減五升。

    粟折稭百稱者,百裡內減三稱,二百裡減五稱,不及三百裡減八稱,三百裡及輸本色槁草,各減十稱。

     計民田園、邸舍、車乘、牧畜、種稙之資,藏鏹之數,徵錢有差,謂之物力錢。

    遇差科,必按版籍,先及富者,勢均則以丁多寡定甲乙。

    有橫科,則視物力,循大至小均科。

    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戶濟之。

    凡民之物力,所居之宅不預。

    猛安謀克戶、監戶、官戶所居外,自置民田宅,則預其數。

    墓田、學田,租稅、物力皆免。

     民愬水旱應免者,河南、山東、河東、大名、京兆、鳳翔、彰德部內支郡,夏田四月,秋田七月,餘路夏以五月,秋以八月,水田則通以八月為限,遇閏月則展期半月,限外愬者不理。

    非時之災則無限。

    損十之八者全免,七分免所損之數,六分則全徵。

    桑被災不能蠶,則免絲綿絹稅。

    諸路雨雪及禾稼收穫之數,月以捷步申戶部。

     凡敘使品官之家,並免雜役,驗物力所當輸者,止出雇錢。

    進納補官未至廕子孫、及凡有出身者、謂司吏譯人等。

    出職帶官敘當身者、雜班敘使五品以下、及正品承應已帶散官未出職者,子孫與其同居兄弟,下逮終場舉人、係籍學生、醫學生,皆免一身之役。

    三代同居,已旌門則免差發,三年後免雜役。

     太宗天會元年,勑有司輕徭賦,勸稼穡。

    十年,以遼人士庶之族賦役等差不一,詔有司命悉均之。

    熈宗天眷五年十二月,詔免民戶殘欠租稅。

    皇統三年,蠲民稅之未足者。

    世宗大定二年五月,謂宰臣曰:「凡有徭役,均科強戶,不得抑配貧民。

    」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預借河北東西路、中都租稅,上以國用雖乏,民力尤艱,遂不允。

    三年,以歲歉,詔免二年租稅。

    又詔曰:「朕比以元帥府從宜行事,今聞河南、陝西、山東、北京以東、及北邊州郡,調發甚多,而省部又與他州一例征取賦役,是重擾也。

    可憑元帥府已取者例,蠲除之。

    」五年,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地,蠲其賦稅。

    六年,以河北、山東水,免其租。

     八年十月,彰德軍節度使高昌福上書言稅租甚重,上諭翰林學士張景仁曰:「今租稅法比近代甚輕,而以為重,何也?」景仁曰「今之稅斂殊輕,非稅斂則國用何從而出。

    」 二年二月,尚書省奏,天下倉廩貯粟二千七十九萬餘石。

    上曰:「朕聞國無九年之蓄則國非其國,朕是以括天下之田以均其賦,歲取九百萬石,自經費七百萬石外,二百萬石又為水旱之所蠲免及賑貸之用,餘纔百萬石而已。

    朕廣蓄積,備飢饉也。

    小民以為稅重,小臣沽民譽,亦多議之,蓋不慮國家緩急之備也。

    」 十二年正月,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東、山東、陝西去年租稅。

    十三年,謂宰臣曰:「民間科差,計所免已過半矣。

    慮小民不能詳知,吏緣為姦,仍舊徵取,其令所在揭牓諭之。

    」十月,勑州縣官不盡力催督稅租,以緻逋懸者,可止其俸,使之徵足,然後給之。

    十六年正月,詔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稅。

    十七年,上問宰臣曰:「遼東賦稅舊六萬餘石,通檢後幾二十萬。

    六萬時何以仰給,二十萬後所積幾何?」戶部契勘,謂先以官吏數少故能給,今官吏兵卒及孤老數多,以此費大。

    上曰:「當察其實,毋令妄費也。

    」十七年三月,詔免河北、山東、陝西、河東、西京、遼東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稅。

    十八年正月,免中都、河北、河東、山東、河南、陝西等路前年被災租稅。

    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以水旱傷民田十三萬七千七百餘頃,詔蠲其租。

    二十年三月,以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路前歲被災,詔免其租稅。

    以戶部尚書曹望之之言,詔減鄜延及河東南路稅五十二萬餘石,增河北西路稅八萬八千石。

    又詔諸稅粟非關邊要之地者,除當儲數外,聽民從便折納。

    二十一年九月,以中都水災,免租。

    前時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遞運者,復於它處未嘗就役之家徵錢償之。

     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規告乞徵還所役牛夫錢,省臣以奏,上曰:「此旣就役,復徵錢於彼,前雖如此行之,復恐所給錢未必能到本戶,是兩不便也。

    不若止計所役,免租稅及鋪馬錢為便。

    其預計實數以聞。

    若和雇價直亦須裁定也。

    」有司上其數,歲約給六萬四千餘貫,計折粟八萬六千餘石。

    上復命,自今役牛夫之家,以去道三十裡內居者充役。

     二十六年,軍民地罹水旱之災者,二十一萬頃免稅凡四十九萬餘石。

    二十七年六月,免中都、河北等路嘗被河決水災軍民租稅。

    十一月,詔河水泛溢,農田被災者,與免差稅一年。

    懷、衛、孟、鄭四州塞河勞役,并免今年差稅。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

    河東南北路則量減之。

    尚書省奏,兩路田多峻阪,磽瘠者往往再歲一易,若不以地等級蠲除,則有不均。

    遂勑以赦書特免一分外,中田復減一分,下田減二分。

     舊制,夏、秋稅納麥、粟、草三色,以各處所須之物不一,戶部復令以諸所用物折納。

    上封事者言其不可,戶部謂如此則諸路所須之物要當和市,轉擾民矣。

    遂命太府監,應折納之物為祗承宮禁者,治黃河薪芻增直二錢折納,如黃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產,乃令所屬計置,而罷它應折納者。

     明昌元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稅,恐廩粟積久腐敗。

    省臣奏曰:「臣等議,大定十八年戶部尚書曹望之奏,河東及鄜延兩路稅頗重,遂減五十二萬餘石。

    去年赦十之一,而河東瘠地又減之。

    今以歲入度支所餘無幾,萬一有水旱之災,旣蠲免其所入,復出粟以賑之,非有備不可。

    若復欲減,將何以待之。

    如慮腐敗,令諸路以時曝晾,毋令緻壞,違者論如律。

    」制可。

     十一月,尚書省奏,「河南荒閑官地,許人計丁請佃,願仍為官者免租八年,願為己業者免稅三年」。

    詔從之。

     明昌二年二月,勑自今民有訴水旱災傷者,即委官按視其實,申所屬州府,移報提刑司,同所屬檢畢,始令翻耕。

    三年六月,有司言河州災傷,闕食之民猶有未輸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