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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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識,為長制。

    」 宣宗貞祐三年七月,以旣徙河北軍戶於河南,議所以處之者,宰臣曰:「當指官田及牧地分畀之,已為民佃者則俟秋穫後,仍日給米一升,折以分鈔。

    」太常丞石抹世勣曰:「荒田牧地耕闢費力,奪民素墾則民失所。

    況軍戶率無牛,宜令軍戶分人歸守本業,至春復還,為固守計。

    」上卒從宰臣議,將括之,侍禦史劉元規上書曰:「伏見朝廷有括地之議,聞者無不駭愕。

    向者河北、山東已為此舉,民之塋墓井竈悉為軍有,怨嗟爭訟至今未絕,若復行之,則將大失衆心。

    荒田不可耕,徒有得地之名,而無享利之實。

    縱得熟土,不能親耕,而復令民佃之,所得無幾,而使紛紛交病哉。

    」上大悟,罷之。

     八月,先以括地事未有定論,北方侵及河南,由是盡起諸路軍戶南來,共圖保守,而不能知所以得軍糧之術。

    衆議謂可分遣官聚耆老問之,其將益賦,或與軍田,二者孰便。

    參政汝礪言:「河南官民地相半,又多全佃官地之家,一旦奪之,何以自活。

    小民易動難安,一時避賦遂有捨田之言,及與人能勿悔乎,悔則忿心生矣。

    如山東撥地時,腴地盡入富家,瘠者乃付貧戶,無益於軍,而民有損。

    惟當倍益官租,以給軍食,復以係官荒田牧地量數與之,令其自耕,則民不失業,官不厲民矣。

    」從之。

     三年十月,高汝礪言:「河北軍戶徙居河南者幾百萬口,人日給米一升,歲費三百六十萬石,半以給直,猶支粟三百萬石。

    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頃,歲租纔一百五十六萬,乞於經費之外倍徵以給之。

    」遂命右司諫馮開等五人分詣諸郡,就授以荒官田及牧地可耕者,人三十畝。

     十一月,又議以括荒田及牧馬地給軍,命尚書右丞高汝礪緫之。

    汝礪還奏:「今頃畝之數較之舊籍甚少,復瘠惡不可耕,均以可耕者與之,人得無幾。

    又僻遠之處必徙居以就之,彼皆不能自耕,必以與人,又當取租於數百裡之外。

    況今農田且不能盡闢,豈有餘力以耕叢薄交固、草根糾結之荒地哉。

    軍不可仰此得食也,審矣。

    今詢諸軍戶,皆曰:『得半糧猶足自養,得田不能耕,復罷其廩,將何所賴。

    』臣知初籍地之時,未嘗按閱其實,所以不如其數,不得其處也。

    若復考計州縣,必各妄承風旨,追呼究結以應命。

    不足其數,則妄指民田以充之,則所在騷然矣。

    今民之賦役三倍平時,飛輓轉輸,日不暇給,而復為此舉,何以堪之。

    且軍戶暫遷,行有還期,何為以此病民哉。

    病民而軍獲利,猶不可為,況無所利乎。

    惟陛下加察。

    」遂詔罷給田,但半給糧、半給實直焉。

     四年,復遣官括河南牧馬地,旣籍其數,上命省院議所以給軍者,宰臣曰:「今軍戶當給糧者四十四萬八千餘口,計當口占六畝有奇,繼來者不與焉。

    但相去數百裡者,豈能以六畝之故而遠來哉。

    兼月支口糧不可遽罷,臣等竊謂軍戶願佃者即當計口給之。

    自餘僻遠不願者,宜準近制,係官荒地許軍民耕闢例,令軍民得占蒔之。

    」院官曰:「牧馬地少,且久荒難耕,軍戶復乏農器,然不給之,則彼自支糧外,更無從得食,非蓄銳待敵之計。

    給之則亦未能遽減其糧,若得遲以歲月,俟頗成倫次,漸可以省官廩耳。

    今奪於有力者,即以授其無力者,恐無以耕。

    乞令司縣官勸率民戶,借牛破荒,至來春然後給之。

    司縣官能率民戶以助耕而無騷動者,量加官賞,庶幾有所激勸。

    」宰臣復曰:「若如所言,則司縣官貪慕官賞,必將抑配,以至擾民。

    今民家之牛,量地而畜之。

    況比年以來,農功甫畢則併力轉輸猶恐不及,豈有暇耕它人之田也。

    惟如臣等前奏為便。

    」詔再議之。

    乃擬民有能開牧馬地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給之為永業,半給軍戶。

    奏可。

     四年,省奏:「自古用兵,且耕且戰,是以兵食交足。

    今諸帥分兵不啻百萬,一充軍伍鹹仰於官,至於婦子居家安坐待哺,蓋不知屯田為經久之計也。

    願下明詔,令諸帥府各以其軍耕耨,亦以逸待勞之策也。

    」詔從之。

     興定三年正月,尚書右丞領三司事侯摯言:「按河南軍民田緫一百九十七萬頃有奇,見耕種者九十六萬餘頃,上田可收一石二鬥,中田一石,下田八鬥,十一取之,歲得九百六十萬石,自可優給歲支,且使貧富均,大小各得其所。

    臣在東平嘗試行二三年,民不疲而軍用足,」詔有司議行之。

     四年十月,移剌不言:「軍戶自徙於河南,數歲尚未給田,兼以移徙不常,莫得安居,故貧者甚衆。

    請括諸屯處官田,人給三十畝,仍不移屯它所,如此則軍戶可以得所,官糧可以漸省。

    」宰臣奏「前此亦有言授地者,樞密院以謂俟事緩而行之。

    今河南罹水災,流亡者衆,所種麥不及五萬頃,殆減往年太半,歲所入殆不能足。

    若撥授之為永業,俟有穫即罷其家糧,亦省費之一端也。

    」上從之。

    又河南水災,逋戶太半,田野荒蕪,恐賦入少而國用乏,遂命唐、鄧、裕、蔡、息、壽、潁、亳及歸德府被水田,已燥者布種,未滲者種稻,復業之戶免本租及一切差發,能代耕者如之,有司擅科者以違制論,闕牛及食者率富者就貸。

     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石抹斡魯言:「京南、東、西三路,屯軍老幼四十萬口,歲費糧百四十餘萬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計。

    宜括逋戶舊耕田,南京一路舊墾田三十九萬八千五百餘頃,內官田民耕者九萬九千頃有奇。

    今飢民流離者太半,東、西、南路計亦如之,朝廷雖招使復業,民恐旣復之後生計未定而賦斂隨之,往往匿而不出。

    若分給軍戶人三十畝,使之自耕,或召人佃種,可數歲之後畜積漸饒,官糧可罷。

    」令省臣議之,更不能行。

     租賦。

    金制,官地輸租,私田輸稅。

    租之制不傳。

    大率分田之等為九而差次之,夏稅畝取三合,秋稅畝取五升,又納稭一束,束十有五斤。

    夏稅六月止八月,秋稅十月止十二月,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裡外,紓其期一月。

    屯田戶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謀克督之。

    泰和五年,章宗諭宰臣曰:「十月民穫未畢,遽令納稅可乎。

    」改秋稅限十一月為初。

    中都、西京、北京、上京、遼東、臨潢、陝西地寒,稼穡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