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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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付本人,仍須體問。

    」十月,復與張仲愈論冒占田事。

     二十二年,以附都猛安戶不自種,悉租與民,有一家百口壟無一苗者,上曰:「勸農官,何勸諭為也,其令治罪。

    」宰臣奏曰:「不自種而輒與人者,合科違例。

    」上曰:「太重,愚民安知。

    」遂從大興少尹王脩所奏,以不種者杖六十,謀克四十,受租百姓無罪。

     又命招復梁山濼流民,官給以田。

    時人戶有執契據指墳壟為驗者,亦拘在官,先委恩州刺史奚晦招之,復遣安肅州刺史張國基驗實給之,如已撥係猛安,則償以官田。

    上曰:「工部尚書張九思執強不通,向遣刷官田,凡犯秦、漢以來名稱,如長城、燕子城之類者,皆以為官田。

    此田百姓為己業不知幾百年矣,所見如此,何不通之甚也。

    」八月,以趙王永中等四王府冒占官田,罪其各府長史府掾,及安次、新城、宛平、昌平、永清、懷柔六縣官,皆罰贖有差。

     九月,遣刑部尚書移刺慥于山東路猛安內摘八謀克民,徙于河北東路酬斡、青狗兒兩猛安舊居之地,無牛者官給之。

    河間宗室未徙者令盡徙于平州,無力者官津發之,土薄者易以良田。

    先嘗令俟豐年則括籍官地,至是歲,省臣復以為奏,上曰:「本為新徙四猛安貧窮,須刷官田與之,若張仲愈等所擬條約太刻,但以民初無得地之由,自撫定後未嘗輸稅,妄通為己業者,刷之。

    如此,恐民苦之,可為酬直。

    且先令猛安謀克人戶,隨宜分處,計其丁壯牛具,合得土田實數,給之。

    不足,則以前所刷地二萬餘頃補之。

    復不足,則續當議。

    」時有落兀者與婆薩等爭懿州地六萬頃,以皆無據驗,遂沒入官。

     二十七年,隨處官豪之家多請占官地,轉與它人種佃,規取課利。

    命有司拘刷見數,以與貧難無地者,每丁授五十畝,庶不至失所,餘佃不盡者方許豪家驗丁租佃。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五月,擬再立限,令貧民請佃官地,緣今已過期,計已數足,其占而有餘者,若容告訐,恐滋姦弊。

    況續告漏通地,勑旨已革,今限外告者宜卻之,止付元佃。

    兼平陽一路地狹人稠,官地當盡數拘籍,驗丁以給貧民。

    上曰:「限外指告多佃官地者,卻之,當矣。

    如無主不願承佃,方許諸人告請。

    其平陽路宜計丁限田,如一家三丁己業止三十畝,則更許存所佃官地一頃二十畝,餘者拘籍給付貧民可也。

    」 七月,諭旨尚書省曰:「唐、鄧、潁、蔡、宿、泗等處,水陸膏腴之地,若驗等級,量立歲租,寬其徵納之限,募民佃之,公私有益。

    今河南沿邊地多為豪民冒占,若民或流移至彼,就募令耕,不惟貧民有贍,亦增羨官租。

    其給丁壯者田及耕具,而免其租稅。

    」八月,尚書省奏:「河東地狹,稍兇荒則流亡相繼。

    竊謂河南地廣人稀,若令招集他路流民,量給閑田,則河東飢民減少,河南且無曠地矣。

    」上從所請。

    九月戊寅,又奏:「在制,諸人請佃官閑地者免五年租課,今乞免八年,則或多墾。

    」並從之。

    十一月,尚書省奏:「民驗丁佃河南荒閑官地者,如願作官地則免租八年,願為己業則免稅三年,並不許貿易典賣。

    若豪強及公吏輩有冒佃者,限兩月陳首,免罪而全給之,其稅則視其鄰地定之,以三分為率減一分,限外許諸人告詣給之。

    」制可。

     明昌元年二月,諭旨有司曰:「瀕水民地,已種蒔而為水浸者,可令以所近官田對給。

    」 三月,勑「當軍人所受田,止令自種,力不足者方許人承佃,亦止隨地所產納租,其自欲折錢輸納者從民所欲,不願承佃者毋強」。

     六月,尚書省奏:「近制以猛安謀克戶不務栽植桑果,巳令每十畝須栽一畝,今乞再下各路提刑及所屬州縣,勸諭民戶,如有不栽及栽之不及十之三者,並以事怠慢輕重罪科之。

    」詔可。

     八月,勑「隨處係官閑地,百姓已請佃者仍舊,未佃者以付屯田猛安謀克」。

     三年六月,尚書省奏:「南京、陝西路提刑司言,舊牧馬地久不分撥,以緻軍民起訟,比差官往各路定之。

    凡民戶有憑驗己業,及宅井墳園,已改正給付,而其中復有官地者,亦驗數對易之矣。

    兩路牧地,南京路六萬三千五百二十餘頃,陝西路三萬五千六百八十餘頃。

    」 五年,諭旨尚書省:「遼東等路女直、漢兒百姓,可並令量力為蠶桑。

    」二月,陳言人乞以長吏勸農立殿最,遂定制「能勸農田者,每年謀克賞銀絹十兩疋,猛安倍之,縣官於本等陞五人。

    三年不怠者猛安謀克遷一官,縣官陞一等。

    田荒及十之一者笞三十,分數加至徒一年。

    三年皆荒者,猛安謀克追一官,縣官以陞等法降之」。

    為永格。

     六年二月,詔罷括陝西之地。

    又陝西提刑司言:「本路戶民安水磨、油栿,所占步數在私地有稅,官田則有租,若更輸水利錢銀,是重併也,乞除之。

    」省臣奏:「水利錢銀以輔本路之用,未可除也,宜視實占地數,除稅租。

    」命他路視此為法。

     承安二年,遣戶部郎中上官瑜往西京并沿邊,勸舉軍民耕種。

    又差戶部郎中李敬義往臨潢等路規畫農事。

    舊令,軍人所授之地不得租賃與人,違者苗付地主。

    泰和四年九月定制,所撥地土十裡內自種之數,每丁四十畝,續進丁同此,餘者許令便宜租賃及兩和分種,違者錢業還主。

    上聞六路括地時,其間屯田軍戶多冒名增口,以請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輸稅賦、虛抱物力者,應詔陳言人多論之。

    五年二月,尚書省奏:「若復遣官分往,追照案憑,訟言紛紛何時已乎。

    」遂令虛抱稅石已輸送入官者,命於稅內每歲續剋之。

     泰和七年,募民種佃清河等處地,以其租分為諸春水處餌鵝鴨之食。

     八年八月,戶部尚書高汝礪言:「舊制,人戶請佃荒地者,以各路最下第五等減半定租,仍免八年輸納。

    若作己業,並依第七等稅錢減半,亦免三年輸納。

    自首冒佃比鄰田,定租三分納二。

    其請佃黃河退灘地者,次年納租。

    向者小民不為久計,比至納租之時多巧避匿,或復告退,蓋由元限太遠,請佃之初無人保識故爾。

    今請佃者可免三年,作己業者免一年,自首冒佃并請退灘地,並令當年輸租,以鄰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