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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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制 租賦 牛具稅 田制。

    量田以營造尺,五尺為步,闊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

    民田業各從其便,賣質於人無禁,但令隨地輸租而已。

    凡桑棗,民戶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謀克戶少者必課種其地十之一,除枯補新,使之不闕。

    凡官地,猛安謀克及貧民請射者,寬鄉一丁百畝,狹鄉十畝,中男半之。

    請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疊半定租,八年始徵之。

    作己業者以第七等疊半為稅,七年始徵之。

    自首冒佃比鄰地者,輸官租三分之二。

    佃黃河退灘者,次年納租。

     太宗天會九年五月,始分遣諸路勸農之使者。

    熈宗天會十四年,罷來流、混同間護邏地,以予民耕牧。

    海陵正隆元年二月,遣刑部尚書紇石烈婁室等十一人,分行大興府、山東、真定府,拘括係官或荒閑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絕戶地,戍兵占佃宮籍監、外路官本業外增置土田,及大興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蓋以授所遷之猛安謀克戶,且令民請射,而官得其租也。

     世宗大定五年十二月,上以京畿兩猛安民戶不自耕墾,及伐桑棗為薪鬻之,命大興少尹完顏讓巡察。

     十年四月,禁侵耕圍場地。

    十一年,謂侍臣曰:「往歲,清暑山西,傍路皆禾稼,殆無牧地。

    嘗下令,使民五裡外乃得耕墾。

    今聞其民以此去之他所,甚可矜憫。

    其令依舊耕種,毋緻失業。

    凡害民之事患在不知,知之朕必不為。

    自今事有類此,卿等即告毋隱。

    」 十三年,勑有司:「每歲遣官勸猛安謀克農事,恐有煩擾。

    自今止令各管職官勸督,弛慢者舉劾以聞。

    」 十七年六月,邢州男子趙迪簡言:「隨路不附籍官田及河灘地,皆為豪強所占,而貧民土瘠稅重,乞遣官拘籍冒佃者,定立租課,復量疊人戶稅數,庶得輕重均平。

    」詔付有司,將行而止。

    復以近都猛安謀克所給官地率皆薄瘠,豪民租佃官田歲久,往往冒為己業,令拘籍之。

    又謂省臣曰:「官地非民誰種,然女直人戶自鄉土三四千裡移來,盡得薄地,若不拘刷良田給之,久必貧乏,其遣官察之。

    」又謂參知政事張汝弼曰:「先嘗遣問女直土地,皆雲良田。

    及朕出獵,因問之,則謂自起移至此,不能種蒔,斫蘆為席,或斬芻以自給。

    卿等其議之。

    」省臣奏,官地所以人多蔽匿盜耕者,由其罪輕故也。

    乃更條約,立限令人自陳,過限則人能告者有賞。

    遣同知中都路轉運使張九思往拘籍之。

     十九年二月,上如春水,見民桑多為牧畜囓毀,詔親王公主及勢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許所屬縣官立加懲斷。

     十二月謂宰臣曰:「亡遼時所撥地,與本朝元帥府,已曾拘籍矣。

    民或指射為無主地,租佃及新開荒為己業者可以拘括。

    其間播種歲久,若遽奪之,恐民失業。

    」因詔括地官張九思戒之。

    復謂宰臣曰:「朕聞括地事所行極不當,如皇後莊、太子務之類,止以名稱便為官地,百姓所執憑驗,一切不問。

    其相鄰冒占官地,復有幸免者。

    能使軍戶稍給,民不失業,乃朕之心也。

    」 二十年四月,以行幸道隘,扈從人不便,詔戶部沿路頓舍側近官地,勿租與民耕種。

    又詔故太保阿裡先於山東路撥地百四十頃,大定初又於中都路賜田百頃,命拘山東之地入官。

    五月,諭有司曰:「白石門至野狐嶺,其間澱濼多為民耕植者,而官民雜畜往來無牧放之所,可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數。

    」 二十一年正月,上謂宰臣曰:「山東、大名等路猛安謀克戶之民,往往驕縱,不親稼穡,不令家人農作,盡令漢人佃蒔,取租而已。

    富家盡服紈綺,酒食遊宴,貧者爭慕效之,欲望家給人足,難矣。

    近已禁賣奴婢,約其吉兇之禮,更當委官閱實戶數,計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贍者方許佃於人。

    仍禁其農時飲酒。

    」又曰:「奚人六猛安,已徙居鹹平、臨潢、泰州,其地肥沃,且精勤農務,各安其居。

    女直人徙居奚地者,菽粟得收穫否?」左丞守道對曰:「聞皆自耕,歲用亦足。

    」上曰:「彼地肥美,異於他處,惟附都民以水害稼者賑之。

    」 三月,陳言者言,豪強之家多占奪田者。

    上曰:「前參政納合椿年占地八百頃,又聞山西田亦多為權要所占,有一家一口至三十頃者,以緻小民無田可耕,徙居陰山之惡地,何以自存。

    其令占官地十頃以上者皆括籍入官,將均賜貧民。

    」省臣又奏,「椿年子猛安參謀合、故太師耨碗溫敦思忠孫長壽等,親屬計七十餘家,所占地三千餘頃」。

    上曰:「至秋,除牛頭地外,仍各給十頃,餘皆拘入官。

    山後招討司所括者,亦當同此也。

    」又謂宰臣曰:「山東路所括民田,已分給女直屯田人戶,復有籍官閑地,依元數還民,仍免租稅。

    」 六月,上謂省臣曰:「近者大興府平、濼、薊、通、順等州,經水災之地,免今年稅租。

    不罹水災者姑停夏稅,俟稔歲徵之。

    」時中都大水,而濵、棣等州及山後大熟,命修治懷來以南道路,以來糶者。

    又命都城減價以糶。

    又曰:「近遣使閱視秋稼,聞猛安謀克人惟酒是務,往往以田租人,而預借三二年租課者。

    或種而不耘,聽其荒蕪者。

    自今皆令閱實各戶人力,可耨幾頃畝,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許租賃。

    如惰農飲酒,勸農謀克及本管猛安謀克并都管,各以等第科罪。

    收穫數多者則亦以等第遷賞。

    」 七月,上謂宰臣曰:「前徙宗室戶於河間,撥地處之,而不迴納舊地,豈有兩地皆占之理,自今當以一處賜之。

    山東刷民田已分給女直屯田戶,復有餘地,當以還民而免是歲之租。

    」八月,尚書省奏山東所刷地數,上謂梁肅曰:「朕嘗以此問卿,卿不以言。

    此雖稱民地,然皆無明據,括為官地有何不可?」又曰:「黃河已移故道,梁山濼水退,地甚廣,已嘗遣使安置屯田。

    民昔嘗恣意種之,今官已籍其地,而民懼徵其租,逃者甚衆。

    若徵其租,而以冒佃不即出首罪論之,固宜。

    然若遽取之,恐緻失所。

    可免其徵,赦其罪,別以官地給之。

    」禦史臺奏「大名、濟州因刷梁山濼官地,或有以民地被刷者」。

    上復召宰臣曰:「雖曾經通檢納稅,而無明驗者,復當刷問。

    有公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