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七 食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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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之有食貨,猶人之有飲食也。
人非飲食不生,國非食貨不立。
然燧人、庖犧能為飲食之道以教人,而不能使人無飲食之疾。
三王能為食貨之政以遺後世,而不能使後世無食貨之弊。
唯善養生者如不欲食啖,而飲食自不闕焉,故能適飢飽之宜,可以疾少而長壽。
善裕國者初不事貨殖,而食貨自不乏焉,故能制豐約之節,可以弊少而長治。
金於食貨,其立法也周,其取民也審。
太祖肇造,減遼租稅,規模遠矣。
熈宗、海陵之世,風氣日開,兼務遠略,君臣講求財用之制,切切然以是為先務。
雖以世宗之賢,儲積之志曷嘗一日而忘之。
章宗彌文煟興,邊費亦廣,食貨之議不容不急。
宣宗南遷,國土日蹙,汙池數罟,往往而然。
考其立國以來,所謂食貨之法,犖犖大者曰租稅、銅錢、交鈔三者而已。
三者之法數變而數窮。
官田曰租,私田曰稅。
租稅之外算其田園屋舍車馬牛羊樹藝之數,及其藏鏹多寡,徵錢曰物力。
物力之徵,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無苟免者。
近臣出使外國,歸必增物力錢,以其受饋遺也。
猛安謀克戶又有所謂牛頭稅者,宰臣有納此稅,庭陛間諮及其增減,則州縣徵求於小民蓋可知矣。
故物力之外又有鋪馬、軍須、輸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紙等錢,名目瑣細,不可殫述。
其為戶有數等,有課役戶、不課役戶、本戶、雜戶、正戶、監戶、官戶、奴婢戶、二稅戶。
有司始以三年一籍,後變為通檢,又為推排。
凡戶隸州縣者,與隸猛安謀克,其輸納高下又各不同。
法之初行,唯恐不密,言事者謂其厲民,即命罷之。
罷之未久,會計者告用乏,又即舉行。
其罷也志以便民,而民未見德。
其行也志以足用,而用不加饒。
一時君臣節用之言不絕告誡。
嘗自計其國用,數亦浩瀚,若足支歷年者,郡縣稍遇歲侵,又遽不足,竟莫詰其故焉。
至於銅錢、交鈔之弊,蓋有甚者。
初用遼、宋舊錢,雖劉豫所鑄,豫廢,亦兼用之。
正隆而降,始議鼓鑄,民間銅禁甚至,銅不給用,漸興窯冶。
凡產銅地脈,遣吏境內訪察無遺,且及外界,而民用銅器不可闕者,皆造於官而鬻之。
旣而官不勝煩,民不勝病,乃聽民冶銅造器,而官為立價以售,此銅法之變也。
若錢法之變,則鼓鑄未廣,斂散無方,已見壅滯。
初恐官庫多積,錢不及民,立法廣布。
繼恐民多匿錢,乃設存留之限,開告訐之路,犯者繩以重罰,卒莫能禁。
州縣錢艱,民間自鑄,私錢苦惡特甚。
乃以官錢五百易其一千,其策愈下。
及改鑄大錢,所準加重,百計流通,卒莫獲效。
濟以鐵錢,鐵不可用,權以交鈔,錢重鈔輕,相去懸絕,物價騰踴,鈔至不行。
權以銀貨,銀弊又滋,捄亦無策,遂罷銅錢,專用交鈔、銀貨。
然而二者之弊乃甚於錢,在官利於用大鈔,而大鈔出多,民益見輕。
在私利於得小鈔,而小鈔入多,國亦無補。
於是,禁官不得用大鈔,已而恐民用銀而不用鈔,則又責民以鈔納官,以示必用。
先造二十貫至百貫例,後造二百貫至千貫例,先後輕重不倫,民益眩惑。
及不得已,則限以年數,限以地方,公私受納限以分數,由是民疑日深。
其間,易交鈔為寶券,寶券未久更作通寶,準銀并用。
通寶未久復作寶泉,寶泉未久織綾印鈔,名曰珍貨。
珍貨未久復作寶會,汔無定制,而金祚訖矣。
歷觀自古財聚民散,以至亡國,若鹿臺、鉅橋之類,不足論也。
其國亡財匱,比比有之,而國用之屈,未有若金季之甚者。
金之為政,常有卹民之志,而不能已苛征之令,徒有聚斂之名,而不能緻富國之實。
及其亡也,括粟、闌糴,一切掊克之政靡不為之。
加賦數倍,豫借數年,或欲得鈔則豫賣下年差科。
高琪為相,議至榷油。
進納濫官,輒售空名宣勑,或欲與以五品正班。
僧道入粟,始自度牒,終至德號、綱副威儀、寺觀主席亦量其貲而鬻之。
甚而丁憂鬻以求仕,監戶鬻以從良,進士出身鬻至及第。
又甚而叛臣劇盜之效順,無金帛以備賞激,動以王爵固結其心,重爵不蔇,則以國姓賜之。
名實混淆,倫法斁壞,皆不暇顧,國欲不亂,其可得乎。
迨夫宋絕歲幣而不許和,貪其淮南之蓄,謀以力取,至使樞府武騎盡於南伐。
訛可、時全之出,初志得糧,後乃尺寸無補,三軍僨亡,我師壓境,兵財俱困,無以禦之。
故志金之食貨者,不能不為之掩卷而興慨也。
傳曰:「作法於涼,其弊猶貪。
作法於貪,弊將若何。
」 金起東海,其俗純實,可與返古。
初入中夏,兵威所加,民多流亡,土多曠閒,遺黎惴惴,何求不獲。
使於斯時,縱不能復井地溝洫之制,若用唐之永業、口分以制民產,倣其租庸調之法以足國計,何至百年之內所為經畫紛紛然,與其國相終始耶。
其弊在於急一時之利,踵久壞之法。
及其中葉,鄙遼儉樸,襲宋繁縟之文;懲宋寬柔,加遼操切之政。
是棄二國之所長,而併用其所短也。
繁縟勝必至於傷財,操切勝必至於害民,訖金之世,國用易匱,民心易離,豈不由是歟。
作法不慎厥初,變法以捄其弊,秖益甚焉耳。
其他鹽筴、酒麴、常平、和糴、茶稅、征商、榷場等法,大概多宋舊人之所建明,息耗無定,變易靡恒,視錢鈔何異。
田制、水利、區田之
人非飲食不生,國非食貨不立。
然燧人、庖犧能為飲食之道以教人,而不能使人無飲食之疾。
三王能為食貨之政以遺後世,而不能使後世無食貨之弊。
唯善養生者如不欲食啖,而飲食自不闕焉,故能適飢飽之宜,可以疾少而長壽。
善裕國者初不事貨殖,而食貨自不乏焉,故能制豐約之節,可以弊少而長治。
金於食貨,其立法也周,其取民也審。
太祖肇造,減遼租稅,規模遠矣。
熈宗、海陵之世,風氣日開,兼務遠略,君臣講求財用之制,切切然以是為先務。
雖以世宗之賢,儲積之志曷嘗一日而忘之。
章宗彌文煟興,邊費亦廣,食貨之議不容不急。
宣宗南遷,國土日蹙,汙池數罟,往往而然。
考其立國以來,所謂食貨之法,犖犖大者曰租稅、銅錢、交鈔三者而已。
三者之法數變而數窮。
官田曰租,私田曰稅。
租稅之外算其田園屋舍車馬牛羊樹藝之數,及其藏鏹多寡,徵錢曰物力。
物力之徵,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無苟免者。
近臣出使外國,歸必增物力錢,以其受饋遺也。
猛安謀克戶又有所謂牛頭稅者,宰臣有納此稅,庭陛間諮及其增減,則州縣徵求於小民蓋可知矣。
故物力之外又有鋪馬、軍須、輸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紙等錢,名目瑣細,不可殫述。
其為戶有數等,有課役戶、不課役戶、本戶、雜戶、正戶、監戶、官戶、奴婢戶、二稅戶。
有司始以三年一籍,後變為通檢,又為推排。
凡戶隸州縣者,與隸猛安謀克,其輸納高下又各不同。
法之初行,唯恐不密,言事者謂其厲民,即命罷之。
罷之未久,會計者告用乏,又即舉行。
其罷也志以便民,而民未見德。
其行也志以足用,而用不加饒。
一時君臣節用之言不絕告誡。
嘗自計其國用,數亦浩瀚,若足支歷年者,郡縣稍遇歲侵,又遽不足,竟莫詰其故焉。
至於銅錢、交鈔之弊,蓋有甚者。
初用遼、宋舊錢,雖劉豫所鑄,豫廢,亦兼用之。
正隆而降,始議鼓鑄,民間銅禁甚至,銅不給用,漸興窯冶。
凡產銅地脈,遣吏境內訪察無遺,且及外界,而民用銅器不可闕者,皆造於官而鬻之。
旣而官不勝煩,民不勝病,乃聽民冶銅造器,而官為立價以售,此銅法之變也。
若錢法之變,則鼓鑄未廣,斂散無方,已見壅滯。
初恐官庫多積,錢不及民,立法廣布。
繼恐民多匿錢,乃設存留之限,開告訐之路,犯者繩以重罰,卒莫能禁。
州縣錢艱,民間自鑄,私錢苦惡特甚。
乃以官錢五百易其一千,其策愈下。
及改鑄大錢,所準加重,百計流通,卒莫獲效。
濟以鐵錢,鐵不可用,權以交鈔,錢重鈔輕,相去懸絕,物價騰踴,鈔至不行。
權以銀貨,銀弊又滋,捄亦無策,遂罷銅錢,專用交鈔、銀貨。
然而二者之弊乃甚於錢,在官利於用大鈔,而大鈔出多,民益見輕。
在私利於得小鈔,而小鈔入多,國亦無補。
於是,禁官不得用大鈔,已而恐民用銀而不用鈔,則又責民以鈔納官,以示必用。
先造二十貫至百貫例,後造二百貫至千貫例,先後輕重不倫,民益眩惑。
及不得已,則限以年數,限以地方,公私受納限以分數,由是民疑日深。
其間,易交鈔為寶券,寶券未久更作通寶,準銀并用。
通寶未久復作寶泉,寶泉未久織綾印鈔,名曰珍貨。
珍貨未久復作寶會,汔無定制,而金祚訖矣。
歷觀自古財聚民散,以至亡國,若鹿臺、鉅橋之類,不足論也。
其國亡財匱,比比有之,而國用之屈,未有若金季之甚者。
金之為政,常有卹民之志,而不能已苛征之令,徒有聚斂之名,而不能緻富國之實。
及其亡也,括粟、闌糴,一切掊克之政靡不為之。
加賦數倍,豫借數年,或欲得鈔則豫賣下年差科。
高琪為相,議至榷油。
進納濫官,輒售空名宣勑,或欲與以五品正班。
僧道入粟,始自度牒,終至德號、綱副威儀、寺觀主席亦量其貲而鬻之。
甚而丁憂鬻以求仕,監戶鬻以從良,進士出身鬻至及第。
又甚而叛臣劇盜之效順,無金帛以備賞激,動以王爵固結其心,重爵不蔇,則以國姓賜之。
名實混淆,倫法斁壞,皆不暇顧,國欲不亂,其可得乎。
迨夫宋絕歲幣而不許和,貪其淮南之蓄,謀以力取,至使樞府武騎盡於南伐。
訛可、時全之出,初志得糧,後乃尺寸無補,三軍僨亡,我師壓境,兵財俱困,無以禦之。
故志金之食貨者,不能不為之掩卷而興慨也。
傳曰:「作法於涼,其弊猶貪。
作法於貪,弊將若何。
」 金起東海,其俗純實,可與返古。
初入中夏,兵威所加,民多流亡,土多曠閒,遺黎惴惴,何求不獲。
使於斯時,縱不能復井地溝洫之制,若用唐之永業、口分以制民產,倣其租庸調之法以足國計,何至百年之內所為經畫紛紛然,與其國相終始耶。
其弊在於急一時之利,踵久壞之法。
及其中葉,鄙遼儉樸,襲宋繁縟之文;懲宋寬柔,加遼操切之政。
是棄二國之所長,而併用其所短也。
繁縟勝必至於傷財,操切勝必至於害民,訖金之世,國用易匱,民心易離,豈不由是歟。
作法不慎厥初,變法以捄其弊,秖益甚焉耳。
其他鹽筴、酒麴、常平、和糴、茶稅、征商、榷場等法,大概多宋舊人之所建明,息耗無定,變易靡恒,視錢鈔何異。
田制、水利、區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