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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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蠲之。

    九月,以山東、河北三路被災,其權閣之租及借貸之粟,令俟歲豐日續徵。

    上如秋山,免圍場經過人戶今歲夏秋租稅之半。

     四年冬十月,上行幸,諭旨尚書省曰:「海壖石城等縣,地瘠民困,所種惟黍稗而已。

    及賦於官,必以易粟輸之。

    或令止課所產,或依河東路減稅,至還京當定議以聞。

    」五年,勑免河決被災之民秋租。

     泰和四年四月,以久旱下詔責躬,免所旱州縣今年夏稅。

    九月,陳言者謂河間、滄州逃戶,物力錢至數千貫,而其差發,有司止取辦於見戶,民不能堪矣。

    詔令按察司,除地土物力命隨其業,而權止其浮財物力。

    五年正月,詔有司,自泰和三年嘗所行幸至三次者,被科之民特免半年租稅。

     八年五月,以宋謀和,詔天下,免河南、山東、陝西六路今年夏稅,河東、河北、大名等五路半之。

    八月,詔諸路農民請佃荒田者,與免租賦三年,作己業者一年,自首冒佃、及請佃黃河退灘地者,不在免例。

     宣宗貞祐三年十月,禦史田迥秀言:「方今軍國所需,一切責之河南。

    有司不惜民力,徵調太急,促其期限,痛其棰楚。

    民旣罄其所有而不足,遂使奔走傍求於它境,力竭財殫,相踵散亡,禁之不能止也。

    乞自今凡科徵必先期告之,不急者皆罷,庶民力寬而逋者可復。

    」詔行之。

    十二月,詔免逃戶租稅。

     四年三月,免陝西逃戶租。

    五月,山東行省僕散安貞言:「泗州被災,道殣相望,所食者草根木皮而已。

    而邳州戍兵數萬,急徵重役,悉出三縣。

    官吏酷暴,擅括宿藏,以應一切之命。

    民皆逋竄,又別遣進納閑官以相迫督。

    皆怙勢營私,實到官者纔十之一,而徒使國家有厚斂之名。

    乞命信臣革此弊以安百姓。

    」詔從之。

     興定元年二月,免中京、嵩、汝等逋租十六萬石。

     四年,禦史中丞完顏伯嘉奏,亳州大水,計當免租三十萬石,而三司官不以實報,止免十萬而已。

    詔命治三司官虛妄之罪。

    七月,以河南大水,下詔免租勸種,且命參知政事李復亨為宣慰使,中丞完顏伯嘉副之。

    十月,以久雨,令寬民輸稅之限。

    十一月,上曰:「聞百姓多逃,而逋賦皆抑配見戶,人何以堪。

    軍儲旣足,宜悉除免。

    今又添軍須錢太多,亡者詎肯復業乎。

    」遂命行部官閱實免之,已代納者給以恩例,或除它役,仍減桑皮故紙錢四之一。

    三年,令逃戶復業者但輸本租,餘差役一切皆免。

    能代耕者,免如復戶。

    有司失信擅科者,以違制論。

     四年十二月,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今民輸稅,其法大抵有三,上戶輸遠倉,中戶次之,下戶最近。

    然近者不下百裡,遠者數百裡,道路之費倍于所輸,而雨雪有稽違之責,遇賊有死傷之患。

    不若止輸本郡,令有司檢算倉之所積,稱屯兵之數,使就食之。

    若有不足,則增斂于民,民計所斂不及道裡之費,將忻然從之矣。

    」 五年十月,上諭宰臣曰:「比欲民多種麥,故令所在官貸易麥種。

    今聞實不貸與,而虛立案簿,反收其數以補不足之租。

    其遣使究治。

    」 元光元年,上聞向者有司以徵稅租之急,民不待熟而刈之,以應限。

    今麥將熟矣,其諭州縣,有犯者以慢軍儲治罪。

    九月,權立職官有田不納租罪。

    京南司農卿李蹊言:「按齊民要術,麥晚種則粒小而不實,故必八月種之。

    今南路當輸秋稅百四十餘萬石,草四百五十餘萬束,皆以八月為終限。

    若輸遠倉及泥淖,往返不下二十日,使民不暇趨時,是妨來歲之食也。

    乞寬徵斂之限,使先盡力於二麥。

    」朝廷不從。

     元光二年,宰臣奏:「去歲正月京師見糧纔六十餘萬石,今三倍矣,計國用頗足,而民間租稅徵之不絕,恐貧民無所輸而逋亡也。

    」遂以中旨遍諭止之。

     牛頭稅。

    即牛具稅,猛安謀克部女直戶所輸之稅也。

    其制每耒牛三頭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歲輸粟大約不過一石,官民占田無過四十具。

    天會三年,太宗以歲稔,官無儲積無以備飢饉,詔令一耒賦粟一石,每謀克別為一廩貯之。

    四年,詔內地諸路,每牛一具賦粟五鬥,為定制。

     世宗大定元年,詔諸猛安不經遷移者,徵牛具稅粟,就命謀克監其倉,虧損則坐之。

    十二年,尚書省奏:「唐古部民舊同猛安謀克定稅,其後改同州縣,履畝立稅,頗以為重」,遂命從舊制。

     二十年,定功授世襲謀克,許以親族從行,當給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給,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則於官豪之家量撥地六具與之。

     二十一年,世宗謂宰臣曰:「前時一歲所收可支三年,比聞今歲山西豐稔,所穫可支三年。

    此間地一歲所穫不能支半歲,而又牛頭稅粟,每牛一頭止令各輸三鬥,又多逋懸,此皆遞互隱匿所緻,當令盡實輸之。

    」 二十三年,有司奏其事,世宗謂左丞完顏襄曰:「卿家舊止七具,今定為四十具。

    朕始令卿等議此,而卿皆不欲,蓋各顧其私爾。

    是後限民口二十五,算牛一具。

    」七月,尚書省復奏其事,上慮版籍歲久貧富不同,猛安謀克又皆年少,不練時事,一旦軍興,按籍徵之必有不均之患。

    乃令驗實推排,閱其戶口、畜產之數,其以上京二十二路來上。

    八月,尚書省奏,推排定猛安謀克戶口、田畝、牛具之數。

    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內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田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三十八萬四千七百七十一。

    在都宗室將軍司,戶一百七十,口二萬八千七百九十,內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萬七千八百八,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有奇,牛具三百四。

    疊剌、唐古二部五乣,戶五千五百八十五,口一十三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內正口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口一萬八千八十一,田四萬六千二十四頃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

    後二十六年,尚書省奏併徵牛頭稅粟,上曰:「積壓五年,一見併徵,民何以堪。

    其令民隨年輸納,被災者蠲之,貸者俟豐年徵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