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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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興府民趙無事帶酒亂言,父千捕告,法當死。

    上曰:「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難。

    可特減死一等。

    」 武器署丞奕、直長骨〈赤皮〉坐受草畔子財,奕杖八十,骨〈赤皮〉笞二十,監察禦史梁襄等坐失糾察罰俸一月。

    上曰:「監察,人君之耳目。

    事由朕發,何以監察為。

    」 上以法寺斷獄,以漢字譯女直字,會法又復各出情見,妄生穿鑿,徒緻稽緩,遂詔罷情見。

     二十五年二月,上以婦人在囚,輸作不便,而杖不分決,與殺無異,遂命免死輸作者,決杖二百而免輸作,以臀、背分決。

     時後族有犯罪者,尚書省引「八議」奏,上曰:「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親者犯而從減,是使之恃此而橫恣也。

    昔漢文誅薄昭,有足取者。

    前二十年時,後族濟州節度使烏林達鈔兀嘗犯大辟,朕未嘗宥。

    今乃宥之,是開後世輕重出入之門也。

    」宰臣曰:「古所以議親,尊天子,別庶人也。

    」上曰:「外家自異於宗室,漢外戚權太重,至移國祚,朕所以不令諸王、公主有權也。

    夫有功於國,議勳可也。

    至若議賢,旣曰賢矣,肯犯法乎。

    脫或緣坐,則固當減請也。

    」 二十六年,遂奏定太子妃大功以上親、及與皇家無服者、及賢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議。

    上謂宰臣曰:「法有倫而不倫者,其改定之。

    」 監察禦史陶鈞以攜妓遊北苑,歌飲池島間,迫近殿廷,提控官石玠聞而發之。

    鈞令其友閻恕屬玠得緩。

    旣而事覺,法司奏,當徒二年半。

    詔以鈞耳目之官,攜妓入禁苑,無上下之分,杖六十,玠、恕皆坐之。

     二十八年,上以制條拘於舊律,間有難解之詞,命刪修明白,使人皆曉之。

     舊禁民不得收制書,恐滋告訐之弊,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言事者乞許民藏之。

    平章張汝霖曰:「昔子產鑄刑書,叔向譏之者,蓋不欲預使民測其輕重也。

    今著不刊之典,使民曉然知之,猶江、河之易避而難犯,足以輔治,不禁為便。

    」以衆議多不欲,詔姑令仍舊禁之。

     明昌元年,上問宰臣曰:「今何不專用律文?」平章政事張汝霖曰:「前代律與令各有分,其有犯令,以律決之。

    今國家制、律混淆,固當分也。

    」遂置詳定所,命審定律、令。

     承安二年,制軍前受財法,一貫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

     符寶典書北京奴盜符寶局金牌,伏誅,仍除屬籍。

    按虎、阿虎帶失覺察,各杖七十。

     泰和二年,禦史臺奏:「監察禦史史肅言,大定條理:自二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前,奴娶良人女為妻者,並準已娶為定,若夫亡,拘放從其主。

    離夫摘賣者令本主收贖,依舊與夫同聚。

    放良從良者即聽贖換,如未贖換間與夫所生男女並聽為良。

    而泰和新格復以夫亡服除準良人例,離夫摘賣及放夫為良者,並聽為良。

    若未出離再配與奴,或雜姦所生男女並許為良。

    如此不同,皆編格官妄為增減,以緻隨處訴訟紛擾,是涉違枉。

    」勑付所司正之。

     初,詔凡條格入制文內者,分為別卷。

    復詔制與律文輕重不同,及律所無者,各校定以聞。

    如禁屠宰之類,當著于令也,慎之勿忽,律令一定,不可更矣。

     明昌三年七月,右司郎中孫鐸先以詳定所校名例篇進,旣而諸篇皆成,復命中都路轉運使王寂、大理卿董師中等重校之。

     四年七月,上以諸路枷杖多不如法,平章政事守貞曰:「枷杖尺寸有制,提刑兩月一巡察,必不敢違法也。

    」 五年正月,復令鉤校制、律,即付詳定所。

    時詳定官言:「若依重修制文為式,則條目增減,罪名輕重,當異於律。

    旣定復與舊同頒,則使人惑而易為姦矣。

    臣等謂,用今制條,參酌時宜,準律文修定,歷採前代刑書宜於今者,以補遺闕,取刑統踈文以釋之,著為常法,名曰明昌律義。

    別編榷貨、邊部、權宜等事,集為勑條。

    」宰臣謂:「先所定令文尚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後頒行。

    若律科舉人,則止習舊律。

    」遂以知大興府事尼厖古鑑、禦史中丞董師中、翰林待制奧屯忠孝、小字牙哥。

    提點司天臺張嗣、翰林修撰完顏撒剌、刑部員外郎李庭義、大理丞麻安上為校定官,大理卿閻公貞、戶部侍郎李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