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四十三 志第二十四 輿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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硯、直長、符寶吏紫襖子,塗金束帶。

    輪直,則近侍給使並常服,常服則展紫。

    閤門六尚,遇朝參侍立則服本品服,若宮中當直則服窄紫、金帶。

    學士院官、修起居注、補闕、拾遺、祕書丞、祕書郎,朝參侍立則服本品服、色帶,當直則窄紫、金帶。

    東宮左右衛率、僕正、副僕正、典儀、贊儀、內直郎丞,當直亦許服之。

    太子太師出入宮中則展紫,至東宮則展皂,三少則展紫。

     輿服下 衣服通制 君子之服,以稱德也,故德之備者其文備。

    古者王公及士庶人莫不各有一定之制,而不敢相逾者,蓋風俗之奢儉,法令之齊一,必於是而觀焉。

    詩曰:「彼都人士,狐裘黃黃。

    其容不改,出言有章。

    」其三章曰:「彼都人士,充耳琇實。

    彼君子女,謂之尹吉。

    」此言都邑之盛,人物之懿也。

    明昌間,章宗謂宰臣曰:「今風俗侈靡,莫若律以制度,使貴賤有等。

    其令禮部具典故以聞。

    」他日又謂參知政事張萬公曰:「山東風俗如何?」萬公對以奢,左丞守貞因言衣服之制,上曰:「如卿所言,正恐失人心耳。

    」守貞曰:「止是商賈有不悅者。

    」萬公曰:「乞寬與之期,三年之內當如制矣。

    」於是,上以禮部所擬太繁,以尚書省所擬而行之。

    嗟乎,人君以風俗為言,其亦知所務矣。

     金人之常服四:帶,巾,盤領衣,烏皮靴。

    其束帶曰吐鶻。

     巾之制,以皂羅若紗為之,上結方頂,折垂于後。

    頂之下際兩角各綴方羅徑二寸許,方羅之下各附帶長六七寸。

    當橫額之上,或為一縮〈衤辟〉積。

    貴顯者於方頂,循十字縫飾以珠,其中必貫以大者,謂之頂珠。

    帶旁各絡珠結綬,長半帶,垂之,海陵賜大興國者是也。

     其衣色多白,三品以皁,窄袖,盤領,縫腋,下為〈衤辟〉積,而不缺袴。

    其胸臆肩袖,或飾以金繡,其從春水之服則多鶻捕鵝,雜花卉之飾,其從秋山之服則以熊鹿山林為文,其長中骭,取便於騎也。

     吐鶻,玉為上,金次之,犀象骨角又次之。

    銙周鞓,小者間置於前,大者施於後,左右有雙〈金宅〉尾,納方束中,其刻琢多如春水秋山之飾。

    左佩牌,右佩刀。

    刀貴鑌,柄尚雞舌木,黃黑相半,有黑雙距者為上,或三事五事。

    室飾以醬瓣樺,〈金剽〉口飾以鮫,或屑金鍮和漆,塗鮫隙而礲平之。

    醬瓣樺者,謂樺皮班文色殷紫如醬中豆瓣也,產其國,故尚之。

     初,女直人不得改為漢姓及學南人裝束,違者杖八十,編為永制。

     婦人服襜裙,多以黑紫,上編繡全枝花,周身六〈衤辟〉積。

    上衣謂之團衫,用黑紫或皂及紺,直領,左衽,掖縫,兩傍復為雙〈衤辟〉積,前拂地,後曳地尺餘。

    帶色用紅黃,前雙垂至下齊。

    年老者以皂紗籠髻如巾狀,散綴玉鈿於上,謂之玉逍遙。

    此皆遼服也,金亦襲之。

    許嫁之女則服綽子,製如婦人服,以紅或銀褐明金為之,對襟彩領,前齊拂地,後曳五寸餘。

     明昌六年制,文武官六貫石以上承應人并及廕者,許用牙領,紫圓闆皁絛羅帶,皂靴,上得兼下。

    係籍儒生止服白衫領,繫背帶並以紫圓絛羅帶,乾皂靴。

    餘人用純紫領,不得用緣,雜色圓闆絛羅帶不得用紫,靴用黃及黑油皂蠟等,婦人各從便。

     泰和四年,以親王品官旣分領緣,而復有皂靴之禁,似涉太煩,遂聽親王用銀褐領紫緣,品官皆紫領白緣,餘從明昌制。

     書袋之制。

    大定十六年,世宗以吏員與士民之服無別,潛入民間受賕鬻獄,有司不能檢察,遂定懸書袋之制。

    省、樞密院令、譯史用紫紵絲為之,臺、六部、宗正、統軍司、檢察司以黑斜皮為之,寺、監、隨朝諸局、并州縣,並黃皮為之,各長七寸、闊二寸、厚半寸,並於束帶上懸帶,公退則懸於便服,違者所司糾之。

     大定十三年,太常寺擬士人及僧尼道女冠有師號、并良閒官八品以上,許服花紗綾羅絲紬。

    在官承應有出身人、帶八品以下官,未帶官亦同,許服花紗綾羅紵絲絲紬,家屬同,婦人許用珠為首飾。

    其都孔目與八品良閒官同,京府州縣司吏皆與庶人同。

     庶人止許服絁紬、絹布、毛褐、花紗、無紋素羅、絲綿,其頭巾、繫腰、領帕許用芝{艹麻}羅、絛用絨織成者,不得以金玉犀象諸寶瑪瑙玻璃之類為器皿、及裝飾刀把鞘、并銀裝釘床榻之類。

     婦人首飾,不許用珠翠鈿子等物,翠毛除許裝飾花環冠子,餘外並禁。

     兵卒許服無紋壓羅、絁紬、絹布、毛褐。

     奴婢止許服絁紬、絹布、毛褐。

     倡優遇迎接、公筵承應,許暫服繪畫之服,其私服與庶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