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二十七 志第八 河渠

關燈
、金鄉、鄆城,四府、十六州之長貳皆提舉河防事,四十四縣之令佐皆管勾河防事。

     初,衛州為河水所壞,乃命增築蘇門,遷其州治。

    至二十八年,水息,居民稍還,皆不樂遷。

    於是遣大理少卿康元弼按視之。

    元弼還奏:「舊州民復業者甚衆,且南使驛道館舍所在,向以不為水備,以故被害。

    若但修其堤之薄缺者,可以無虞,比之遷治,所省數倍,不若從其民情,修治舊城為便。

    」乃不遷州,仍勑自今河防官司怠慢失備者,皆重抵以罪。

     二十九年五月,河溢于曹州小堤之北。

    六月,上諭旨有司曰「比聞五月二十八日河溢,而所報文字如此稽滯。

    水事最急,功不可緩,稍緩時頃,則難固護矣。

    」十二月,工部言:「營築河堤,用工六百八萬餘,就用埽兵軍夫外,有四百三十餘萬工當用民夫。

    」遂詔命去役所五百裡州、府差顧,於不差夫之地均徵顧錢,驗物力科之。

    每工錢百五十文外,日支官錢五十文,米升半。

    仍命彰化軍節度使內族裔、都水少監大齡壽提控五百人往來彈壓。

     先是,河南路提刑司言:「沿河居民多困乏逃移,蓋以河防差役煩重故也。

    竊惟禦水患者,不過堤埽,若土功從實計料,薪稿樁杙以時徵斂,亦復何難。

    今春築堤,都水監初料取土甚近,及其興工乃遠數倍,人夫懼不及程,貴價買土,一隊之間多至千貫。

    又許州初科薪稿十八萬餘束,旣而又配四萬四千,是皆常歲必用之物,農隙均科則易輸納。

    自今堤埽興工,乞令本監以實計度,量一歲所用物料,驗數折稅,或令和買,於冬月分為三限輸納為便。

    」詔尚書省詳議以聞。

     明昌元年春正月,尚書省奏:「臣等以為,自今凡興工役,先量負土遠近,增築高卑,定功立限,牓諭使人先知,無令增加力役。

    并河防所用物色,委都水監每歲於八月以前,先拘籍舊貯物外實闕之數,及次年春工多寡,移報轉運司計置,於冬三月分限輸納。

    如水勢不常,夏秋暴漲危急,則用相鄰埽分防備之物,不足,則復於所近州縣和買。

    然復慮人戶道塗泥淖,艱于運納,止依稅內科折他物,更為增價,當官支付,違者並論如律,仍令所屬提刑司正官一員馳驛監視體究,如此則役作有程,而河不失備。

    」制可之。

     四年十一月,尚書省奏:「河平軍節度使王汝嘉等言『大河南岸舊有分流河口,如可踈導,足洩其勢,及長堤以北恐亦有可以歸納排瀹之處,乞委官視之。

    濟北埽以北宜創起月堤』。

    臣等以為宜從所言。

    其本監官皆以諳練河防故注以是職,當使從汝嘉等同往相視,庶免異議。

    如大河南北必不能開挑歸納,其月堤宜依所料興修。

    」上從之。

     十二月,勑都水監官提控修築黃河堤,及令大名府差正千戶一員,部甲軍二百人彈壓勾當。

     五年春正月,尚書省奏:「都水監丞田櫟同本監官講議黃河利害,嘗以狀上言,前代每遇古堤南決,多經南、北清河分流,南清河北下有枯河數道,河水流其中者長至七八分,北清河乃濟水故道,可容三二分而已。

    今河水趨北,齧長堤而流者十餘處,而堤外率多積水,恐難依元料增修長堤與創築月堤也。

    可於北岸牆村決河入梁山濼故道,依舊作南、北兩清河分流。

    然北清河舊堤歲久不完,當立年限增築大堤,而梁山故道多有屯田軍戶,亦宜遷徙。

    今擬先於南岸王村、宜村兩處決堤導水,使長堤可以固護,姑宜仍舊,如不能踈導,即依上開決,分為四道,俟見水勢隨宜料理。

    」尚書省以櫟等所言與明昌二年劉瑋等所案視利害不同,及令陳言人馮德輿與櫟面對,亦有不合者,送工部議。

    復言「若遽於牆村踈決,緣瀕北清河州縣二十餘處,兩岸連亙千有餘裡,其堤防素不修備,恐所屯軍戶亦卒難徙。

    今歲先於南岸延津縣堤決堤洩水,其北岸長堤自白馬以下,定陶以上,並宜加功築護,庶可以遏將來之患。

    若定陶以東三埽棄堤則不必修,止決舊壓河口,引導積水東南行,流堤北張彪、白塔兩河間,礙水軍戶可使遷徙,及梁山濼故道分屯者,亦當預為安置」。

    宰臣奏曰:「若遽從櫟等所擬,恐旣更張,利害非細。

    比召河平軍節度使王汝嘉同計議,先差幹濟官兩員行戶工部事覆視之,同則就令計實用工物、量州縣遠近以調丁夫,其督趣春工官即充今歲守漲,及與本監官同議經久之利。

    」詔以知大名府事內族裔、尚書戶部郎中李敬義充行戶工部事,以參知政事胥持國都提控。

    又奏差德州防禦使李獻可、尚書戶部郎中焦旭於山東當水所經州縣築護城堤,及北清河兩岸舊有堤處別率丁夫修築,亦就令講究河防之計。

     他日,上以宋閻士良所述黃河利害一帙付參知政事馬琪曰:「此書所言亦有可用者,今以賜卿。

    」 二月,上諭平章政事守貞曰:「王汝嘉、田櫟專管河防,此國家之重事也。

    朕比問其曾於南岸行視否?乃稱『未也』。

    又問水決能行南岸乎?又雲『不可知』。

    且水趨北久矣,自去歲便當經畫,今不稱職如是耶?可諭旨令往盡心固護,無緻失備,及講究所以經久之計。

    稍涉違慢,當併治罪。

    」 三月,行省并行戶工部及都水監官各言河防利害事。

    都水監元擬於南岸王村、宜村兩處開導河勢,緣比來水勢去宜村堤稍緩,唯王村岸向上數裡臥捲,可以開決作一河,且無所犯之城市村落。

    又擬於北岸牆村踈決,依舊分作兩清河入梁山故道,北清河兩岸素有小堤不完,後當築大堤。

    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