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十一 職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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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卑,天地之道,尊無二上,國家同體。
今授封父無爵,名教不順,莫大于茲。
臣伏乞自今後文武臣僚,父母在,其父母已有官爵者,即叙進資品以及格式,或不任祿仕,即可授以緻仕或同正官,所貴得以叙封妻室。
即父母俱榮,孝子無不逮之感;閨門交映,聖君覃慶賞之恩。
噫!荷陛下孝沼之風,受陛下榮親之祿者,靜而屈指,不過數人。
陛下得以特議舉行,編為令式,勸天下之為善,令域中之望風,自然見前代之阙文,成我朝之盛典。
況唐長興元年德音内一節'應在朝中外臣僚,父母在,并與加恩'。
司封不行明制,堅執前文;傥布新恩,兼合舊敕,庶使事君事父,恆遵一體之規;為子為臣,不失兩全之義。
臣又聞司封令式,内外臣僚官階及五品已上者,即與封妻廕子,固不分于清濁,但隻言其品秩。
且谏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并是五品,贊善大夫、洗馬、中允、奉禦等亦是五品。
若論朝廷之委任,宰臣之拟論,出入之階資,中外之瞻望,則天壤相懸矣。
及其叙封,乃為一貫,相沿至此,甚非。
而況北省為陛下侍從之臣,南宮掌陛下經綸之務,憲台執陛下紀綱之司,首冠群僚,總為三署,當職尤重,責望非輕。
此則清列十年,不遂顯榮之願;彼則雜班兩任,便承封廕之恩。
事不均平,理宜改革。
伏乞自今後應諸官及五品已上者,即依舊制施行,應三署清望官及六品已上,便與封廕。
清濁既異,品秩宜升,仍下所司,議為恆式。
」從之。
漢乾祐元年七月,诏:「尚書省集議,内外臣僚,父在,母承子廕,叙封追封,合加'太'字否?以聞。
」尚書省奏議曰:「今詳前後敕條,凡母皆加'太'字,存殁并同。
此即是父殁母存,即叙封進封内加'太'字,母殁追封,亦加'太'字,故雲存殁并同。
若是父在,據敕格無載為母加'太'字處。
若以近敕,因子貴與父命官,父自有官,即妻從夫品,可以封妻,父在不合以其子加母'太'字。
若雖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廕妻,亦不合用子廕之限。
」從之。
周顯德六年冬十二月壬辰,尚書兵部上言:「本司廕補千牛、進馬。
在漢乾祐中散失敕文,自來隻準《晉編敕》及堂帖施行。
伏緣前後不同,請别降敕命。
」诏曰:「今後應廕補子孫,宜令逐品許補一人,直候轉品,方得更補,不得于本品内重疊收補。
如是所補人有身故、除名、落籓、廢疾及應舉及第内,隻許于本品内再補一人。
太子進馬、太子千牛,不用收補。
詹事依祭酒例施行。
兵部尚書、侍郎,舊例不許收補,宜許收補。
緻仕官曆任中曾任在朝文班三品、武班二品及丞郎給舍已上,金吾大将軍、節度、防禦、團練、留後者,方得補廕。
皇廕人,其祖、父曾授著皇朝官秩,方得收補。
應合收補人,須是本官親子孫年貌合格,别無渝濫,方許施行。
餘從舊例處分。
」 右封廕 梁開平四年四月,敕:「諸州鎮使,官秩無高卑,并在縣令之下。
」其年九月,诏曰:「魏博管内刺史,比來州務,并委督郵,遂使曹官擅其威權,州牧同于閑冗,俾循通制,宜塞異端,并宜依河南諸州例,刺史得以專達。
」時議者曰:「唐朝憲宗時,烏重允為滄州節度使,嘗以河朔十六州能抗拒朝命者,以奪刺史權與縣令職而自作威福耳。
若二千石各得其柄,又有鎮兵,雖安、史挾奸,豈能據一墉而叛哉!遂奏以所管德、棣、景三州,各還刺史職分,州兵并隸收管。
是後雖幽、鎮、魏三道,以河北舊風,自相傳襲,惟滄州一道,獨禀命受代,自重允制置使然也。
則梁氏之更張,正合其事矣。
」 後唐長興二年正月,诏曰:「要道才行,則千岐共貫;宏綱一舉,則萬目畢張。
前王之法制罔殊,百代之科條悉在,無煩改作,各有定規,守程式者心逸日休,率胸臆者心勞日拙。
天垂萬象,星辰之分野靡差;地載群倫,嶽渎之方隅不易。
傥各司其局,則皆盡其心。
且律令、格式、六典,凡關庶政,互有區分,久不舉行,遂至隳紊。
宜準舊制,令百司各于其間錄出本局公事,巨細一一抄寫,不得漏落纖毫,集成卷軸,仍粉壁書在公?。
若未有廨署者,文書委官司主掌,仍每有新授官到,令自寫錄一本披尋。
或因顧問之時,應對須知次弟,無容曠阙。
每在執行,使庶僚則守法奉公,宰臣則提綱振領,必當彜倫攸叙。
所謂至道不繁,何必期年,然後報政。
宜令禦史台遍加告谕催促,限兩月内抄錄及粉壁書寫須畢,其間或有未可便行,及曾厘革事件,委逐司旋申中書門下,當更參酌,奏覆施行。
」其年八月,敕:「今後大理寺官員,宜同台省官例升進,其法直官,比禮直官任使。
」 應順元年春三月戊午,宗正上言:「故事,諸陵有令、丞各一員,近令、丞不俱置,便委本縣令兼之。
緣河南、洛陽是京邑,恐兼令、丞不便。
」诏特置陵台令、丞各一員。
今授封父無爵,名教不順,莫大于茲。
臣伏乞自今後文武臣僚,父母在,其父母已有官爵者,即叙進資品以及格式,或不任祿仕,即可授以緻仕或同正官,所貴得以叙封妻室。
即父母俱榮,孝子無不逮之感;閨門交映,聖君覃慶賞之恩。
噫!荷陛下孝沼之風,受陛下榮親之祿者,靜而屈指,不過數人。
陛下得以特議舉行,編為令式,勸天下之為善,令域中之望風,自然見前代之阙文,成我朝之盛典。
況唐長興元年德音内一節'應在朝中外臣僚,父母在,并與加恩'。
司封不行明制,堅執前文;傥布新恩,兼合舊敕,庶使事君事父,恆遵一體之規;為子為臣,不失兩全之義。
臣又聞司封令式,内外臣僚官階及五品已上者,即與封妻廕子,固不分于清濁,但隻言其品秩。
且谏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并是五品,贊善大夫、洗馬、中允、奉禦等亦是五品。
若論朝廷之委任,宰臣之拟論,出入之階資,中外之瞻望,則天壤相懸矣。
及其叙封,乃為一貫,相沿至此,甚非。
而況北省為陛下侍從之臣,南宮掌陛下經綸之務,憲台執陛下紀綱之司,首冠群僚,總為三署,當職尤重,責望非輕。
此則清列十年,不遂顯榮之願;彼則雜班兩任,便承封廕之恩。
事不均平,理宜改革。
伏乞自今後應諸官及五品已上者,即依舊制施行,應三署清望官及六品已上,便與封廕。
清濁既異,品秩宜升,仍下所司,議為恆式。
」從之。
漢乾祐元年七月,诏:「尚書省集議,内外臣僚,父在,母承子廕,叙封追封,合加'太'字否?以聞。
」尚書省奏議曰:「今詳前後敕條,凡母皆加'太'字,存殁并同。
此即是父殁母存,即叙封進封内加'太'字,母殁追封,亦加'太'字,故雲存殁并同。
若是父在,據敕格無載為母加'太'字處。
若以近敕,因子貴與父命官,父自有官,即妻從夫品,可以封妻,父在不合以其子加母'太'字。
若雖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廕妻,亦不合用子廕之限。
」從之。
周顯德六年冬十二月壬辰,尚書兵部上言:「本司廕補千牛、進馬。
在漢乾祐中散失敕文,自來隻準《晉編敕》及堂帖施行。
伏緣前後不同,請别降敕命。
」诏曰:「今後應廕補子孫,宜令逐品許補一人,直候轉品,方得更補,不得于本品内重疊收補。
如是所補人有身故、除名、落籓、廢疾及應舉及第内,隻許于本品内再補一人。
太子進馬、太子千牛,不用收補。
詹事依祭酒例施行。
兵部尚書、侍郎,舊例不許收補,宜許收補。
緻仕官曆任中曾任在朝文班三品、武班二品及丞郎給舍已上,金吾大将軍、節度、防禦、團練、留後者,方得補廕。
皇廕人,其祖、父曾授著皇朝官秩,方得收補。
應合收補人,須是本官親子孫年貌合格,别無渝濫,方許施行。
餘從舊例處分。
」 右封廕 梁開平四年四月,敕:「諸州鎮使,官秩無高卑,并在縣令之下。
」其年九月,诏曰:「魏博管内刺史,比來州務,并委督郵,遂使曹官擅其威權,州牧同于閑冗,俾循通制,宜塞異端,并宜依河南諸州例,刺史得以專達。
」時議者曰:「唐朝憲宗時,烏重允為滄州節度使,嘗以河朔十六州能抗拒朝命者,以奪刺史權與縣令職而自作威福耳。
若二千石各得其柄,又有鎮兵,雖安、史挾奸,豈能據一墉而叛哉!遂奏以所管德、棣、景三州,各還刺史職分,州兵并隸收管。
是後雖幽、鎮、魏三道,以河北舊風,自相傳襲,惟滄州一道,獨禀命受代,自重允制置使然也。
則梁氏之更張,正合其事矣。
」 後唐長興二年正月,诏曰:「要道才行,則千岐共貫;宏綱一舉,則萬目畢張。
前王之法制罔殊,百代之科條悉在,無煩改作,各有定規,守程式者心逸日休,率胸臆者心勞日拙。
天垂萬象,星辰之分野靡差;地載群倫,嶽渎之方隅不易。
傥各司其局,則皆盡其心。
且律令、格式、六典,凡關庶政,互有區分,久不舉行,遂至隳紊。
宜準舊制,令百司各于其間錄出本局公事,巨細一一抄寫,不得漏落纖毫,集成卷軸,仍粉壁書在公?。
若未有廨署者,文書委官司主掌,仍每有新授官到,令自寫錄一本披尋。
或因顧問之時,應對須知次弟,無容曠阙。
每在執行,使庶僚則守法奉公,宰臣則提綱振領,必當彜倫攸叙。
所謂至道不繁,何必期年,然後報政。
宜令禦史台遍加告谕催促,限兩月内抄錄及粉壁書寫須畢,其間或有未可便行,及曾厘革事件,委逐司旋申中書門下,當更參酌,奏覆施行。
」其年八月,敕:「今後大理寺官員,宜同台省官例升進,其法直官,比禮直官任使。
」 應順元年春三月戊午,宗正上言:「故事,諸陵有令、丞各一員,近令、丞不俱置,便委本縣令兼之。
緣河南、洛陽是京邑,恐兼令、丞不便。
」诏特置陵台令、丞各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