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十一 職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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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郎。
後唐天成元年十一月,诏曰:「雄武軍節度使官銜内,宜兼押蕃落使。
」《職官分紀》:長興元年,分飛龍院為左右院,以小馬坊為右飛龍院。
二年七月,诏曰:「頃因本朝親王遙領方鎮,其在鎮者,遂雲副大使知節度事,但年代已深,相沿未改。
今天下侯伯并正節旄,惟東、西兩川未落'副大使'字,宜令今後隻言節度使。
」 晉天福五年四月丙午,诏曰:「承旨者,承時君之旨,非近侍重臣,無以禀朕命、宣予言。
是以大朝會宰臣承旨,草制诏學士承旨,若無區别,何表等威?除翰林承旨外,殿前承旨宜改為殿直,密院承旨宜改為承宣,禦史台、三司、閣門、客省所有承旨,并令别定其名。
」 周廣順二年十二月,诏改左右威衛複為屯衛,避禦名也。
──右改制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中書門下奏:「糾轄之任,時謂外台,宰字之官,古稱列爵,如非朝命,是廢國章。
近日諸道多是各列官銜,便指州縣,請朝廷之正授,樹籓鎮之私恩,頗亂規程,宜加條制。
自今後大鎮節度使,管三州已上者,每年許奏管内官三人;如管三州以下者,許奏管内官二人。
仍須有課績尤異,方得上聞。
若止于檢慎無瑕,科征及限,是守常道,隻得書考旌嘉,不得特有薦奏。
其防禦使每年隻許奏一人,若無尤異,不得奏薦。
刺史無奏薦之例,不得辄亂規程。
」其年八月,中書奏:「僞庭之時,諸籓參佐,皆從除授。
自今後諸道除節度副使、兩使判官除授外,其餘職員并諸州軍事判官,各任本處奏辟,其軍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
所冀招延之禮,皆合于前規;簡辟之間,無聞于濫舉。
」從之。
長興二年十一月,诏曰:「阙員有限,人數常多,須以高低,定其等級,起今後兩使判官罷任後,宜一年外與比拟;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等,二年外與比拟;推巡、防禦團練推官、軍事判官等,并三年後與比拟。
仍每遇除授,量與改轉官資,或階勳,或職資。
其有殊常勤績者,别議優升。
若有文學智術超邁群倫,或為衆所稱,或良知迥舉、察驗的實者,不拘年月之限。
」 清泰二年八月,中書門下上言:「前大卿監、五品升朝官、西班将軍,皆在任許滿二十五月,如沖替已經二十月,即别任用。
少卿監,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卿監,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監,今後并隻三任,逐任須月限滿,無殿責者便入此官。
西班将軍,罷任一年許求官,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将軍,今隻以三任為限,三任大将軍方入上将軍,并須逐任滿月限,無殿責,或曾任金吾将軍、街使、籓鎮刺史,特敕并不拘此例。
諸道除兩使判官外,書記已下任自辟請。
應朝官除外任,罷任後一年方許陳乞。
諸道賓席未曾升朝者,若官兼三院禦史,即除中下縣令;兼大夫、中丞、秘書少監、郎中、員外郎與清資。
初任升朝官,檢校官至尚書、常侍、秘書監、庶子,升朝便與少卿監。
諸州防禦、團練判、推官,并請本州奏辟,中書不更除授。
應出選門官帶三院禦史供奉裡行及省銜,罷任後周年,許陳乞。
諸州别駕,不除令錄,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後一年,許陳乞。
長史、司馬,因攝奏正,未有官者送名。
」從之。
三年五月乙未,诏曰:「近以内外臣僚,出入疊處,稍均勞逸,免滞轉遷,應兩司判官、畿赤令,取郎中、員外、補阙、拾遣、三丞、五博,少列宮僚,選擇擢任。
一則俾籓方侯伯,别耀賓階;次則緻朝列人臣,備谙時政。
今後或有滿阙,便宜依此施行。
」 周廣順元年夏五月辛巳,诏:「朝廷設爵命官,求賢取士,或以資叙進,或以科級升。
至有白首窮經,方諧一第;半生守選,始遂一官。
是以國無幸民,士不濫進。
近年州郡奏薦,多無出身、前官,或因權勢書題,或是衷私請托,既難阻意,便授真恩。
遂使躁求僥幸之徒,争遊捷徑;辛苦孤寒之士,盡泣窮途。
将期激濁揚清,所宜循名責實。
今後州府不得奏薦無前官及無出身人,如有奇才異行,越衆超群,亦許具名以聞,便可随表赴阙,當令有司考試,朕亦親自披詳,斷其否臧,俾之升黜,庶使人不謬舉,野無遺才。
」 顯德二年六月,诏:「兩京諸道州府留守判官、兩使判官、少尹、防禦團練軍事判官,今後并不得奏薦;其防禦團練、刺史州各置推官一員。
」 ──右厘革 晉天福三年十一月,起居郎殷鵬上言:竊聞司封格式,内外文武臣僚才升朝籍者,無父母便與追封贈,父母在即未叙未封。
以臣所見,誠為不可,此則輕生者而重死者,棄今人而錄故人,其榮有何?其理安在?又雲,父母在,品秩及格者,即以封其母,不加其父,便加邑号,兼曰太君。
遂令妻則旁若無夫,子則上若無父,豈有父則賤而母則貴,夫則卑而妻則尊?若謂其父未合加恩,安得其母受賜;若謂以子便合貴,曷得其父不先封?伏以父尊
後唐天成元年十一月,诏曰:「雄武軍節度使官銜内,宜兼押蕃落使。
」《職官分紀》:長興元年,分飛龍院為左右院,以小馬坊為右飛龍院。
二年七月,诏曰:「頃因本朝親王遙領方鎮,其在鎮者,遂雲副大使知節度事,但年代已深,相沿未改。
今天下侯伯并正節旄,惟東、西兩川未落'副大使'字,宜令今後隻言節度使。
」 晉天福五年四月丙午,诏曰:「承旨者,承時君之旨,非近侍重臣,無以禀朕命、宣予言。
是以大朝會宰臣承旨,草制诏學士承旨,若無區别,何表等威?除翰林承旨外,殿前承旨宜改為殿直,密院承旨宜改為承宣,禦史台、三司、閣門、客省所有承旨,并令别定其名。
」 周廣順二年十二月,诏改左右威衛複為屯衛,避禦名也。
──右改制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中書門下奏:「糾轄之任,時謂外台,宰字之官,古稱列爵,如非朝命,是廢國章。
近日諸道多是各列官銜,便指州縣,請朝廷之正授,樹籓鎮之私恩,頗亂規程,宜加條制。
自今後大鎮節度使,管三州已上者,每年許奏管内官三人;如管三州以下者,許奏管内官二人。
仍須有課績尤異,方得上聞。
若止于檢慎無瑕,科征及限,是守常道,隻得書考旌嘉,不得特有薦奏。
其防禦使每年隻許奏一人,若無尤異,不得奏薦。
刺史無奏薦之例,不得辄亂規程。
」其年八月,中書奏:「僞庭之時,諸籓參佐,皆從除授。
自今後諸道除節度副使、兩使判官除授外,其餘職員并諸州軍事判官,各任本處奏辟,其軍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
所冀招延之禮,皆合于前規;簡辟之間,無聞于濫舉。
」從之。
長興二年十一月,诏曰:「阙員有限,人數常多,須以高低,定其等級,起今後兩使判官罷任後,宜一年外與比拟;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等,二年外與比拟;推巡、防禦團練推官、軍事判官等,并三年後與比拟。
仍每遇除授,量與改轉官資,或階勳,或職資。
其有殊常勤績者,别議優升。
若有文學智術超邁群倫,或為衆所稱,或良知迥舉、察驗的實者,不拘年月之限。
」 清泰二年八月,中書門下上言:「前大卿監、五品升朝官、西班将軍,皆在任許滿二十五月,如沖替已經二十月,即别任用。
少卿監,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卿監,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監,今後并隻三任,逐任須月限滿,無殿責者便入此官。
西班将軍,罷任一年許求官,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将軍,今隻以三任為限,三任大将軍方入上将軍,并須逐任滿月限,無殿責,或曾任金吾将軍、街使、籓鎮刺史,特敕并不拘此例。
諸道除兩使判官外,書記已下任自辟請。
應朝官除外任,罷任後一年方許陳乞。
諸道賓席未曾升朝者,若官兼三院禦史,即除中下縣令;兼大夫、中丞、秘書少監、郎中、員外郎與清資。
初任升朝官,檢校官至尚書、常侍、秘書監、庶子,升朝便與少卿監。
諸州防禦、團練判、推官,并請本州奏辟,中書不更除授。
應出選門官帶三院禦史供奉裡行及省銜,罷任後周年,許陳乞。
諸州别駕,不除令錄,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後一年,許陳乞。
長史、司馬,因攝奏正,未有官者送名。
」從之。
三年五月乙未,诏曰:「近以内外臣僚,出入疊處,稍均勞逸,免滞轉遷,應兩司判官、畿赤令,取郎中、員外、補阙、拾遣、三丞、五博,少列宮僚,選擇擢任。
一則俾籓方侯伯,别耀賓階;次則緻朝列人臣,備谙時政。
今後或有滿阙,便宜依此施行。
」 周廣順元年夏五月辛巳,诏:「朝廷設爵命官,求賢取士,或以資叙進,或以科級升。
至有白首窮經,方諧一第;半生守選,始遂一官。
是以國無幸民,士不濫進。
近年州郡奏薦,多無出身、前官,或因權勢書題,或是衷私請托,既難阻意,便授真恩。
遂使躁求僥幸之徒,争遊捷徑;辛苦孤寒之士,盡泣窮途。
将期激濁揚清,所宜循名責實。
今後州府不得奏薦無前官及無出身人,如有奇才異行,越衆超群,亦許具名以聞,便可随表赴阙,當令有司考試,朕亦親自披詳,斷其否臧,俾之升黜,庶使人不謬舉,野無遺才。
」 顯德二年六月,诏:「兩京諸道州府留守判官、兩使判官、少尹、防禦團練軍事判官,今後并不得奏薦;其防禦團練、刺史州各置推官一員。
」 ──右厘革 晉天福三年十一月,起居郎殷鵬上言:竊聞司封格式,内外文武臣僚才升朝籍者,無父母便與追封贈,父母在即未叙未封。
以臣所見,誠為不可,此則輕生者而重死者,棄今人而錄故人,其榮有何?其理安在?又雲,父母在,品秩及格者,即以封其母,不加其父,便加邑号,兼曰太君。
遂令妻則旁若無夫,子則上若無父,豈有父則賤而母則貴,夫則卑而妻則尊?若謂其父未合加恩,安得其母受賜;若謂以子便合貴,曷得其父不先封?伏以父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