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十 選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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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或暮齒不離卑任。

    況孤貧舉士,或年四十,始得經學及第,八年合選,方受一官,在任多不成三考,第二選漸向蹉跎,有一生終不至令錄者,若無改革,何以發揚?自此經學出身,請一任兩考,許入中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者。

    」诏曰:「參選之徒,艱辛不一,發身遲滞,到老卑低,宜優未達之人,顯示惟新之澤。

    其經學出身,一任兩考,元敕入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起今後更許入中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一任三考者,于人戶多處州縣注拟,如于近敕條内,資叙無相當者,即準格循資考入官;其兩任四考者,準二任五考例入官,餘準格條處分。

    」  晉天福三年正月,诏曰:「舉選之流,苦辛備曆,或則耽書歲久,或則守事年深,少有違礙格條,例是不知式樣。

    今則方求公器,宜被皇恩,所有選人等,宜令所司,除元駁放及落下事由外,如無違礙,并與施行。

    仍令所司遍下諸道,起今後文解差錯,過在發解州府官吏。

     漢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遺高守瓊上言:「仕宦年未三十,請不除授縣令。

    」因下诏曰:「起今後諸色選人,年七十者宜注優散官;年少未曆資考者,不得注授令錄。

    」其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應諸出選門官并曆任内曾升朝及兩使判官,今任卻授令錄者,并依見任官選數赴集。

    」從之。

      周廣順元年二月,诏曰:「自前朝廷除官,铨司選授,當其用阙,皆禀舊規。

    近聞所得官人,或他事阻留,或染疾淹駐,始赴任者既過月限,後之官者遂失期程,以至相沿,漸成非次。

    是緻新官參謝欲上,舊官考秩未終,待滿替移,動逾時月,凋殘一處,新舊二官,在迎送以為勞,必公私之失緒。

    今後應諸道州府錄事參軍、判司、縣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報吏部,此後中書及铨司,以到任月日用阙,永為定制。

    」其年十月,诏曰:「選部公事,比置三铨,所有員阙選人,分在三處,每至注拟之際,資叙難得相當。

    況今年選人不多,宜令三铨公事,并為一處,委本司長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行。

    今當開泰之期,宜轸單平之衆,自今後合格選人,曆任無違礙者,并仰吏部南曹判成,如文解差錯,不合式樣,罪在發解官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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