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十 選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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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睿澤。
望以中書條件及王松等所論事節,委铨司點檢,務在酌中,以為定制。
」從之。
時議者以铨注之弊,非止一朝,搢紳之家,自無甄别,或有伯叔告赤,鬻于同姓之家,随賂改更,因亂昭穆,至有季父伯舅反拜侄甥者。
郭崇韬疾惡太深,奏請厘革,豆盧革、韋說僶俛贊成。
或有親舊訊其事端者,韋說曰:「此郭漢子之意也。
」及崇韬誅,韋說即教門人王松上疏奏論,故有此奏。
識者非之。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诏曰:「本朝一統之時,除嶺南、黔中去京地遠,三年一降選補使,号為南選外,其餘諸道及京百司諸色選人,每年動及數千,分為三選,尚為繁重。
近代選人,每年不過數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三處官方。
況有格條,各依資考,兼又明行敕命,務絕阿私,宜新公共之規,俾慎官常之要。
其諸道選人,宜令三铨官員,都在省署子細磨勘,無違礙後,即據格同商量注拟,連署申奏,仍不得踵前于私第注官,如此則人吏易可整齊,公事亦無遲滞。
」 長興元年三月,敕:「凡是選人,皆有資考,每至赴調,必驗文書,或不具全,多稱失墜,将明本末,須示規程。
其判成諸色選人,黃甲下後,将曆任文書告赤連粘,宜令南曹逐縫使印,都于後面粘紙,其前後曆任文書,都計多少紙數,仍具年月日,判成授某官。
」蓋懼其或分假于人故也。
其年十月,中書奏:「吏部流内铨諸色選人,先條流試判兩節,并委本官優劣等第申奏。
文優者宜超一資注拟,其次者宜依資,更次者以同類官注拟,所以勵援毫之作,亦不掩曆任之勞。
其或于理道全疏者,以人戶少處州縣同類官中比拟,仍準元敕,業文者任征引古今,不業文者但據公理判斷可否。
不當,罪在有司。
兼諸色選人,或有元通家狀,不實鄉裡名号,将來赴選者,并令改正,一一堅本貫屬鄉縣,兼無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并不加選限。
」從之。
應順元年閏正月丁卯,中書門下奏:「準天成二年十二月敕,長定格應經學出身人,一任三考,許入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亦入中下州錄事參軍;兩任四考,許入中下縣令、中州錄事參軍;兩任六考,許入上縣令及緊州錄事參軍。
凡為進取,皆有因依,或少年便受好
望以中書條件及王松等所論事節,委铨司點檢,務在酌中,以為定制。
」從之。
時議者以铨注之弊,非止一朝,搢紳之家,自無甄别,或有伯叔告赤,鬻于同姓之家,随賂改更,因亂昭穆,至有季父伯舅反拜侄甥者。
郭崇韬疾惡太深,奏請厘革,豆盧革、韋說僶俛贊成。
或有親舊訊其事端者,韋說曰:「此郭漢子之意也。
」及崇韬誅,韋說即教門人王松上疏奏論,故有此奏。
識者非之。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诏曰:「本朝一統之時,除嶺南、黔中去京地遠,三年一降選補使,号為南選外,其餘諸道及京百司諸色選人,每年動及數千,分為三選,尚為繁重。
近代選人,每年不過數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三處官方。
況有格條,各依資考,兼又明行敕命,務絕阿私,宜新公共之規,俾慎官常之要。
其諸道選人,宜令三铨官員,都在省署子細磨勘,無違礙後,即據格同商量注拟,連署申奏,仍不得踵前于私第注官,如此則人吏易可整齊,公事亦無遲滞。
」 長興元年三月,敕:「凡是選人,皆有資考,每至赴調,必驗文書,或不具全,多稱失墜,将明本末,須示規程。
其判成諸色選人,黃甲下後,将曆任文書告赤連粘,宜令南曹逐縫使印,都于後面粘紙,其前後曆任文書,都計多少紙數,仍具年月日,判成授某官。
」蓋懼其或分假于人故也。
其年十月,中書奏:「吏部流内铨諸色選人,先條流試判兩節,并委本官優劣等第申奏。
文優者宜超一資注拟,其次者宜依資,更次者以同類官注拟,所以勵援毫之作,亦不掩曆任之勞。
其或于理道全疏者,以人戶少處州縣同類官中比拟,仍準元敕,業文者任征引古今,不業文者但據公理判斷可否。
不當,罪在有司。
兼諸色選人,或有元通家狀,不實鄉裡名号,将來赴選者,并令改正,一一堅本貫屬鄉縣,兼無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并不加選限。
」從之。
應順元年閏正月丁卯,中書門下奏:「準天成二年十二月敕,長定格應經學出身人,一任三考,許入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亦入中下州錄事參軍;兩任四考,許入中下縣令、中州錄事參軍;兩任六考,許入上縣令及緊州錄事參軍。
凡為進取,皆有因依,或少年便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