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十 選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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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況有格條,各依資考,兼又明行敕命,務絕阿私,宜新公共之規,俾慎官常之要。

    其諸道選人,宜令三铨官員,都在省署子細磨勘,無違礙後,即據格同商量注拟,連署申奏,仍不得踵前于私第注官,如此則人吏易可整齊,公事亦無遲滞。

    」 長興元年三月,敕:「凡是選人,皆有資考,每至赴調,必驗文書,或不具全,多稱失墜,将明本末,須示規程。

    其判成諸色選人,黃甲下後,将曆任文書告赤連粘,宜令南曹逐縫使印,都于後面粘紙,其前後曆任文書,都計多少紙數,仍具年月日,判成授某官。

    」蓋懼其或分假于人故也。

    其年十月,中書奏:「吏部流内铨諸色選人,先條流試判兩節,并委本官優劣等第申奏。

    文優者宜超一資注拟,其次者宜依資,更次者以同類官注拟,所以勵援毫之作,亦不掩曆任之勞。

    其或于理道全疏者,以人戶少處州縣同類官中比拟,仍準元敕,業文者任征引古今,不業文者但據公理判斷可否。

    不當,罪在有司。

    兼諸色選人,或有元通家狀,不實鄉裡名号,将來赴選者,并令改正,一一堅本貫屬鄉縣,兼無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并不加選限。

    」從之。

     應順元年閏正月丁卯,中書門下奏:「準天成二年十二月敕,長定格應經學出身人,一任三考,許入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亦入中下州錄事參軍;兩任四考,許入中下縣令、中州錄事參軍;兩任六考,許入上縣令及緊州錄事參軍。

    凡為進取,皆有因依,或少年便受好官,或暮齒不離卑任。

    況孤貧舉士,或年四十,始得經學及第,八年合選,方受一官,在任多不成三考,第二選漸向蹉跎,有一生終不至令錄者,若無改革,何以發揚?自此經學出身,請一任兩考,許入中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者。

    」诏曰:「參選之徒,艱辛不一,發身遲滞,到老卑低,宜優未達之人,顯示惟新之澤。

    其經學出身,一任兩考,元敕入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起今後更許入中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一任三考者,于人戶多處州縣注拟,如于近敕條内,資叙無相當者,即準格循資考入官;其兩任四考者,準二任五考例入官,餘準格條處分。

    」  晉天福三年正月,诏曰:「舉選之流,苦辛備曆,或則耽書歲久,或則守事年深,少有違礙格條,例是不知式樣。

    今則方求公器,宜被皇恩,所有選人等,宜令所司,除元駁放及落下事由外,如無違礙,并與施行。

    仍令所司遍下諸道,起今後文解差錯,過在發解州府官吏。

     漢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遺高守瓊上言:「仕宦年未三十,請不除授縣令。

    」因下诏曰:「起今後諸色選人,年七十者宜注優散官;年少未曆資考者,不得注授令錄。

    」其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應諸出選門官并曆任内曾升朝及兩使判官,今任卻授令錄者,并依見任官選數赴集。

    」從之。

      周廣順元年二月,诏曰:「自前朝廷除官,铨司選授,當其用阙,皆禀舊規。

    近聞所得官人,或他事阻留,或染疾淹駐,始赴任者既過月限,後之官者遂失期程,以至相沿,漸成非次。

    是緻新官參謝欲上,舊官考秩未終,待滿替移,動逾時月,凋殘一處,新舊二官,在迎送以為勞,必公私之失緒。

    今後應諸道州府錄事參軍、判司、縣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報吏部,此後中書及铨司,以到任月日用阙,永為定制。

    」其年十月,诏曰:「選部公事,比置三铨,所有員阙選人,分在三處,每至注拟之際,資叙難得相當。

    況今年選人不多,宜令三铨公事,并為一處,委本司長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行。

    今當開泰之期,宜轸單平之衆,自今後合格選人,曆任無違礙者,并仰吏部南曹判成,如文解差錯,不合式樣,罪在發解官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