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十 選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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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廢之。

    」四月,禮部侍郎張允奏曰:「明君側席,雖切旁求;貢士觀光,豈宜濫進。

    竊窺前代,未設諸科,始以明經,俾升高第。

    自有《九經》、《五經》之後,及《三禮》、《三傳》已來,孝廉之科,遂因循而不廢,搢紳之士,亦緘默而無言,以至相承,未能改作。

    每歲明經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餘,舉人如是繁多,試官豈能精當?況此等多不究義,惟攻帖書,文理既不甚通,名第豈可妄與!且常年登科者不少,相次赴選者甚多,州縣之間,必無遣阙,辇毂之下,須有稽留,怨嗟自此而興,謗讟因茲而起。

    但今廣場大啟,諸科并存,明經者悉包于《九經》、《五經》之中,無出于《三禮》、《三傳》之内,若夫厘革,恐未便宜,其明經一科,伏請停廢。

    」又奏:「國家懸科待士,貴務搜揚;責實求才,須除訛濫。

    童子每當就試,止在念書,背經則雖似精詳,對卷則不能讀誦。

    及名成貢部,身返故鄉,但克日以取官,更無心而習業,濫蠲徭役,虛占官名,其童子一科,亦請停廢。

    」敕明經、童子、宏詞、拔萃、明算、道舉、百篇等科并停。

     七年五月,敕:「應諸色進策人等,皆抱材能,方來投獻,宜加明試,俾盡臧謀。

    起今後應進策條,中書奏覆,敕下,其進策人委門下省試策三道,仍定上、中、下三等。

    如是元進策内有施行者,其所試策或上或中者,委門下省給與減選,或出身優牒合格。

    參選日,其試策上者,委铨司超壹資注拟;其試策中者,委铨司依資注拟。

    如是所試策或上或中,元進策條并不施行;所試策下,元進策條内有施行者,其本官并仰量與恩賜發遣。

    若或所試策下,所進策條并不施行,便仰曉示發遣,不得再有投進。

    餘并準前後敕文處分。

    」 開運元年八月,诏曰:「明經、童子之科,前代所設,蓋期取士,良謂通規。

    爰自近年,暫從停廢,損益之機未見,牢籠之義全虧。

    将闡斯文,宜依舊貫,庶臻至理,用廣旁求。

    其明經、童子二科,今後複置。

    」十一月,工部尚書、權知貢舉窦貞固奏:「進士考試雜文及與諸科舉人入策,曆代已來,皆以三條燭盡為限,長興二年,改令晝試。

    伏以懸科取士,有國常規,沿革之道雖殊,公共之情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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