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十 選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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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試策中者,委铨司依資注拟。

    如是所試策或上或中,元進策條并不施行;所試策下,元進策條内有施行者,其本官并仰量與恩賜發遣。

    若或所試策下,所進策條并不施行,便仰曉示發遣,不得再有投進。

    餘并準前後敕文處分。

    」 開運元年八月,诏曰:「明經、童子之科,前代所設,蓋期取士,良謂通規。

    爰自近年,暫從停廢,損益之機未見,牢籠之義全虧。

    将闡斯文,宜依舊貫,庶臻至理,用廣旁求。

    其明經、童子二科,今後複置。

    」十一月,工部尚書、權知貢舉窦貞固奏:「進士考試雜文及與諸科舉人入策,曆代已來,皆以三條燭盡為限,長興二年,改令晝試。

    伏以懸科取士,有國常規,沿革之道雖殊,公共之情難失。

    若使就試兩廊之下,揮亳短景之中,視晷刻而惟畏稽遲,演詞藻而難求妍麗,未見觀光之美,但同款答之由,既非師古之規,恐失取人之道。

    今欲考試之時,準舊例以三條燭為限。

    其進士并諸色舉貢人等,有懷藏書冊入院者,舊例扶出,不令就試,近年以來,雖見懷藏,多是容縱。

    今欲振舉弛紊,明辨臧否,冀在必行,庶為定式。

    」 漢乾祐二年,刑部侍郎邊歸谠上言:「臣竊見每年貢舉人數甚衆,動引五舉、六舉,多至二千、三千,既事業不精,即人文何取。

    請敕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長官,合發諸色貢舉人文解者,并須精加考校,事業精研,即得解送,不得濫有舉送,冀塞濫進之門,開興能之路。

    」敕從之。

    其間條奏未盡處,下貢院錄天福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文,告谕天下,依元敕條件施行,如有固違,其随處考試官員,當準敕條處分。

     周廣順二年二月,禮部侍郎趙上交奏:「貢院諸科,今欲不試泛義,其口義五十道,改試墨義十道。

    」從之。

    三年正月,趙上交奏:「進士元試詩賦各一首,帖經二十帖、對義五通,今欲罷帖經、對義,别試雜文二首、試策一道。

    」從之。

    其年八月,刑部侍郎、權知貢舉徐台符奏:「請别試雜文外,其帖經、墨義,仍依元格。

    」從之。

     顯德二年三月,禮部侍郎窦儀奏:「請諸科舉人,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監試官為首罪,勒停見任,舉送長官,奏聞取裁。

    監試官如受賂,及今後進士,如有倩人述作文字應舉者,許人言告,送本處色役,永不進仕。

    」  唐同光四年三月,中書門下奏議:「左拾遺王松、吏部員外郎李慎儀上疏,以諸道州縣,皆是攝官,誅剝生靈,漸不存濟。

    比者郭崇韬在中書日,未詳本朝故事,妄被閑人獻疑,點檢選曹,曲生異議,或告赤欠少,一事阙違,保内一人不來,五保即須并廢,文書一紙有誤,數任皆不勘詳。

    其年選人及行事官一千二百五十餘員,得官者才及數十,皆以渝濫為名,盡被焚毀棄逐,或斃踣于旅店,或号哭于道途。

    以至二年已來,選人不敢赴集,铨曹無人可注,中書無人可除,去年阙近二千,授官不及六十。

    伏請特降敕文,宣布遐迩,明往年制置,不自于宸衷,此日焦勞,特頒于睿澤。

    望以中書條件及王松等所論事節,委铨司點檢,務在酌中,以為定制。

    」從之。

    時議者以铨注之弊,非止一朝,搢紳之家,自無甄别,或有伯叔告赤,鬻于同姓之家,随賂改更,因亂昭穆,至有季父伯舅反拜侄甥者。

    郭崇韬疾惡太深,奏請厘革,豆盧革、韋說僶俛贊成。

    或有親舊訊其事端者,韋說曰:「此郭漢子之意也。

    」及崇韬誅,韋說即教門人王松上疏奏論,故有此奏。

    識者非之。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诏曰:「本朝一統之時,除嶺南、黔中去京地遠,三年一降選補使,号為南選外,其餘諸道及京百司諸色選人,每年動及數千,分為三選,尚為繁重。

    近代選人,每年不過數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三處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