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十 選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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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典》,凡選授之制,天官卿掌之,所以正權衡而進賢能也;凡貢舉之政,春官卿掌之,所以核文行而第隽秀也。

    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縱或小有厘革,亦不出其軌轍。

    今采其事。

    備紀于後,以志五代審官取士之方也。

     梁開平元年七月,敕:「近年舉人,當秋薦之時,不親試者号為'拔解',今後宜止絕。

    」四月,兵部尚書、權知貢舉姚洎奏:「近代設文科、選胄子,所以綱維名教,崇樹邦本也。

    今在朝公卿親屬、将相子孫,有文行可取者,請許所在州府薦送,以廣疏材之路。

    」從之。

    《文獻通考》:唐時知貢舉皆用禮部侍郎,梁開平中,始命兵部侍郎楊涉權知貢舉。

     唐同光二年十月,中書奏,請停舉選一年。

    敕:「舉、選二門,國朝之重事,但要精确,難議權停,宜準常例處分。

    」 天成元年八月,敕:「應三京、諸道,今年貢舉人,可依常年取解,仍命随處量事,津送赴阙。

    」五年二月九日,敕:「近年文士,輕視格條,就試時疏于帖經,登第後恥于赴選。

    宜絕躁求之路,别開獎勸之門。

    其進十科已及第者,計選數年滿日,許令就中書陳狀,于都堂前各試本業詩賦判文。

    其中文藝灼然可取者,便與除官;如或事業不甚精者,自許準添選。

    」 晉天福三年三月,翰林學士承旨、兵部侍郎、權知貢舉崔棁奏:「臣謬蒙眷渥,叨掌文衡,實憂庸懦之材,不副搜羅之旨,敢不揣摩頑鈍,杜絕阿私,上則顯陛下求賢,次則使平人得路。

    但以今年就舉,比常歲倍多,科目之中,兇豪甚衆。

    每駁榜出後,則時有喧張,不自省循,但言屈塞,互相朋扇,各出言詞,或雲主司不公,或雲試官受賂,實慮上達聖聽,微臣無以自明,晝省夜思,臨深履薄。

    今臣欲請令舉人落第之後,或不甘心,任自投狀披陳,卻請所試,與疏義對證,兼令其日一甲同共校量,若獨委試官,恐未息詞理。

    傥是實負抑屈,則所司固難逭憲章;如其妄有陳論,則舉人乞痛加懲斷。

    冀此際免虛遭謗議,亦将來可久遠施行。

    傥蒙聖造允俞,伏乞降敕處分。

    」從之。

     五年三月,诏:「及第舉人與主司選勝筵宴,及中書舍人靸鞋接見舉人,兼兵部、禮部引人過堂之日,幕次酒食會客,悉宜廢之。

    」四月,禮部侍郎張允奏曰:「明君側席,雖切旁求;貢士觀光,豈宜濫進。

    竊窺前代,未設諸科,始以明經,俾升高第。

    自有《九經》、《五經》之後,及《三禮》、《三傳》已來,孝廉之科,遂因循而不廢,搢紳之士,亦緘默而無言,以至相承,未能改作。

    每歲明經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餘,舉人如是繁多,試官豈能精當?況此等多不究義,惟攻帖書,文理既不甚通,名第豈可妄與!且常年登科者不少,相次赴選者甚多,州縣之間,必無遣阙,辇毂之下,須有稽留,怨嗟自此而興,謗讟因茲而起。

    但今廣場大啟,諸科并存,明經者悉包于《九經》、《五經》之中,無出于《三禮》、《三傳》之内,若夫厘革,恐未便宜,其明經一科,伏請停廢。

    」又奏:「國家懸科待士,貴務搜揚;責實求才,須除訛濫。

    童子每當就試,止在念書,背經則雖似精詳,對卷則不能讀誦。

    及名成貢部,身返故鄉,但克日以取官,更無心而習業,濫蠲徭役,虛占官名,其童子一科,亦請停廢。

    」敕明經、童子、宏詞、拔萃、明算、道舉、百篇等科并停。

     七年五月,敕:「應諸色進策人等,皆抱材能,方來投獻,宜加明試,俾盡臧謀。

    起今後應進策條,中書奏覆,敕下,其進策人委門下省試策三道,仍定上、中、下三等。

    如是元進策内有施行者,其所試策或上或中者,委門下省給與減選,或出身優牒合格。

    參選日,其試策上者,委铨司超壹資注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