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九 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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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審。

    凡居法吏,合究獄情。

    邊玕近陟周行,俄陳谠議,更彰欽恤,宜允申明。

    」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遺窦俨上疏曰:「臣伏睹名例律疏雲:死刑者,古先哲王,則天垂象,本欲生之,義期止殺,絞斬之坐,皆刑之極也。

    又準天成三年閏八月二十三日敕,行極法日,宜不舉樂,減常膳;又刑部式,決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斯皆人君哀矜不舍之道也。

    竊以蚩尤為五虐之科,尚行鞭樸;漢祖約三章之法,止有死刑。

    絞者筋骨相連,斬者頭頸異處,大辟之目,不出兩端,淫刑所興,近聞數等。

    蓋緣外地,不守通規,肆率情性,或以長釘貫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人肌膚,乃至累朝半生半死,俾冤聲而上達,緻和氣以有傷。

    将宏守位之仁,在峻惟行之令,欲乞特下明敕,嚴加禁斷者。

    」敕曰:「文物方興,刑罰須當,有罪宜從于正法,去邪漸契于古風。

    窦俨所貢奏章,實裨理道,宜依所奏,準律令施行。

    」 漢乾祐二年正月,敕:「政貴寬易,刑尚哀矜,慮滋蔓之生奸,實轸傷而是念。

    今屬三元改候,四序履端,将冀和平,無如獄訟。

    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見系罪人,委逐處長吏躬親慮問,其于決斷,務在公平,俱見其情,即為具獄,勿令率引,遂緻淹停,無縱舞文,有傷和氣。

    」四月甲午,敕曰;「月屆正陽,候當小暑,乃挺重出輕之日,是恤刑議獄之辰,有罪者速就勘窮,薄罰者畫時疏決,用符時令,勿縱滞淹。

    三京、鄴都、諸道州府在獄見系罪人,宜令所司疾速斷遣,無緻淹滞枉濫。

    」五月辛未,敕:「政化所先,獄訟攸切,不惟枉撓,兼慮滞淹。

    适當長養之時,正屬熇蒸之候,累行條貫,俾速施行,靡不丁甯,未曾奏報,再頌告谕,無或因循。

    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诏至,宜具疏放已行未行申奏,無緻逗留」 周廣順三年四月乙亥,敕:「朕以時當化育,氣屬炎蒸,乃思缧绁之人,是轸哀矜之念,慮其非所,案鞫淹延,或枉濫窮屈而未得申宣,或饑渴疾病而無所控告。

    以罪當刑者,惟彼自召,法不可移;非理受苦者,為上不明,安得無慮。

    欽恤之道,夙宵靡甯。

    應諸道州府見系罪人,宜令官吏疾速推鞫,據輕斷遣,不得淹滞。

    仍令獄吏,灑掃牢獄,當令虛歇;洗滌枷械,無令蚤虱;供給水漿,無令饑渴。

    如有疾患,令其家人看承,囚人無主,官差醫工診候,勿緻病亡。

    循典法之成規,順長嬴之時令,俾無淹滞,以緻治平。

    」又,賜諸州诏曰:「朕以敷政之勤,惟刑是重,既未能化人于無罪,則不可為上而失刑。

    況時當長嬴,事貴清适,念囹圄之閉固,複桎梏之拘縻,處于炎蒸,何異焚灼。

    在州及所屬刑獄見系罪人,卿可躬親錄問,省略區分。

    于入務不行者,令俟務開系;有理須伸者,速期疏決。

    俾皆平允,無至滞淹。

    又以獄吏逞任情之奸,囚人被非法之苦,宜加檢察,勿縱侵欺。

    常令淨掃獄房,洗刷枷匣,知其饑渴,供與水漿,有病者聽骨肉看承,無主者遣醫工救療,勿令非理緻斃,以緻和氣有傷。

    卿忠幹分憂,仁明莅事,必能奉诏,體我用心,眷委于茲,興寐無已。

    餘從敕命處分。

    」 顯德元年十一月,帝謂侍臣曰:「天下所奏獄訟,多追引證,甚緻淹延,有及百餘日而未決者。

    其中有徒黨反告者,劫主陳訴者及妄遭牽引者,慮獄吏作幸遲留,緻生人休廢活業,朕每念此,彌切疚懷。

    此後宜條貫所在籓郡,令選明幹僚吏,當其訴訟。

    如獄不滞留,人無枉撓,明具聞奏,量與甄獎。

    」 内外官當贖之法,梁、唐皆無定制,多示優容,或因時分輕重。

    晉天福六年五月,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請:「今後凡是散官,不計高低,若犯罪不得當贖,亦不得上請詳定院覆奏。

    應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從品官法,無品官有散試官者,應内外帶職廷臣賓從、有功将校等,并請同九品官例。

    其京都運巡使及諸道州府衙前職員、内外雜任鎮将等,并請準律,不得上請當贖。

    其巡司馬步司判官,雖有曾曆品官者,亦請同流外職。

    準律。

    杖罪以下,依決罰例,徒罪以上,仍依當贖法。

    」至周顯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統》:「今後定罪,諸道行軍司馬、節度副使、副留守,準從五品官例;諸道兩使判官、防禦團練副使,準從六品官例;節度掌書記、團判官、兩蕃營田等使判官,準從七品官例;諸道推巡及軍事判官,準從八品官例;諸軍将校内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臨時奏聽敕旨。

    」由是内外品官當贖之法,始有定制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