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九 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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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格敕。

    其或有疑者,準令又谳,問大理寺亦疑,申尚書省,省寺明有指歸,州府然後決遣。

    」 五年三月丙子,诏曰:「自大中六年已來,嫠耳稱冤,決杖流配,訴雖有理,不在申明。

    今後據其所陳,與為勘斷,剺耳之罪,準律别科。

    」六年秋七月庚辰,诏曰:「政教所切,獄訟惟先,推窮須察于事情,斷遣必遵于條法,用宏欽恤,以緻和平。

    應三京、鄴都及諸道州府,見禁諸色人等,宜令逐處長吏,常切提撕,疾速決遣,每務公當,勿使複有滞淹。

    」八年四月壬申,敕:「朕自臨寰宇,思緻和平,以四海為家,慮有一物失所。

    每念狴牢之内,或多枉撓之人,屬此炎蒸,倍宜轸憫,冀絕滞淹之歎,用資欽恤之人。

    應三京、鄴都及諸道州府見禁罪人等,宜令逐處長吏,嚴切指揮本推司及委本所判官,疾速結絕斷遣,不得淹延,及緻冤濫,仍付所司。

    」 開運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簡能上封事曰:「伏以天地育萬物,廣博厚之恩;帝王牧黎元,行寬大之令。

    是知恤刑緩獄,乃為政之先;布德行惠,實愛民之本。

    今盛夏之月,農事方殷,是雷風長養之時,乃動植蕃蕪之際。

    宜順時令,以宏至仁。

    竊以諸道州府都郡縣應見禁罪人,或有久在囹圄,稍滞區分,胥吏舞文,枝蔓乃衆。

    捶楚之下。

    或陷無辜;缧绁之中,莫能自理。

    苟一人拘系,則數人營财,物用既殚,工業亦罷。

    若此之類,實繁有徒,切恐官吏因循,浸成斯弊。

    伏乞降诏旨,令據在刑獄,委長吏親自錄問,量罪疾速斷遣,務絕冤濫,勿得淹留,庶免虛禁平人,妨奪農力,冀召和氣,以慶明時。

    」敕曰:「囹圄之中,缧绁之苦,奸吏苟窮于枝蔓,平人用費于貨财,由茲滞淹,兼緻屈塞。

    桑簡能體茲轸憫,專有敷陳,請長吏躬親,免獄官抑逼,深為允當,宜再頌行。

    宜依。

    」十月甲子,秘書省著作郎邊玕上封事曰:「臣聞從谏如流,人君之令範;極言無隐,臣子之常規。

    蓋欲表大國之任人,緻萬邦之無事,前文備載,可舉而行。

    伏以皇帝陛下,德合上穹,運膺下武,旰食宵衣而轸念,好生惡殺以推仁,幾措典刑,固無冤枉。

    然以照臨之内,州郡尤多,若不再具舉明,伏恐漸成奸弊。

    臣竊見諸道刑獄,前朝曾降敕文,凡是禁系罪人,五日一度錄問。

    但以年月稍遠,漸緻因循。

    或長吏事煩,不暇躬親點檢;或胥徒啟幸,妄要追領證明。

    慮有涉于淫刑,即恐傷于和氣。

    伏乞特降诏敕。

    自今後諸道并委長吏五日一度,當面同共錄問,所冀處法者無幸,銜冤者獲伸。

    俾令四海九州,鹹歌聖德;五風十雨,永緻昌期。

    」敕曰:「人之命無以複生,國之刑不可濫舉。

    雖一成之典,務在公平;而三覆其詞,所宜詳審。

    凡居法吏,合究獄情。

    邊玕近陟周行,俄陳谠議,更彰欽恤,宜允申明。

    」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遺窦俨上疏曰:「臣伏睹名例律疏雲:死刑者,古先哲王,則天垂象,本欲生之,義期止殺,絞斬之坐,皆刑之極也。

    又準天成三年閏八月二十三日敕,行極法日,宜不舉樂,減常膳;又刑部式,決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斯皆人君哀矜不舍之道也。

    竊以蚩尤為五虐之科,尚行鞭樸;漢祖約三章之法,止有死刑。

    絞者筋骨相連,斬者頭頸異處,大辟之目,不出兩端,淫刑所興,近聞數等。

    蓋緣外地,不守通規,肆率情性,或以長釘貫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人肌膚,乃至累朝半生半死,俾冤聲而上達,緻和氣以有傷。

    将宏守位之仁,在峻惟行之令,欲乞特下明敕,嚴加禁斷者。

    」敕曰:「文物方興,刑罰須當,有罪宜從于正法,去邪漸契于古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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