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九 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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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詳西京所奏,尚未明近敕,兼慮諸道有此疑惑,故令曉谕。
」十月辛醜,德音:「為政之要,切在無私;聽訟之方,惟期不濫。
天下諸州府官員,如有善推疑獄及曾雪冤濫兼有異政者,當具姓名聞奏,别加甄獎。
」 長興元年二月,制曰:「欲通和氣,必在伸冤;将設公方,實資獎善。
州縣官僚能雪冤獄活人生命者,許非時選,仍加階超資注官,與轉服色,已著绯者與轉兼官。
」二年二月辛亥,敕:「朕猥以眇躬,薦承鴻業,念彼疲瘵,勞于寐興。
或慮官不得人,因成紊亂;或慮刑非其罪,遂至怨嗟。
王化所興,獄訟為本,苟無訓勵,必有滞淹。
近日諸道百姓,或諸多違犯,或小可鬥争。
官吏曲縱胥徒,巧求瑕釁。
初則滋張節目,作法拘囚;終則誅剝貨财,市恩出拔。
外憑公道,内循私情,無理者轉務遷延,有理者卻思退縮。
積成訛弊,漸失紀綱。
自今後切委逐處官吏州牧縣宰等,深體餘懷,各舉爾職。
凡關推究,速與剸裁。
如敢苟縱依違,遂成枉濫,或經台訴屈,或投匦申冤,勘問不虛,其元推官典并當責罰,其逐處觀察使、刺史,别議朝典。
宜令諸道州府,各依此處分,所管屬郡,委本道嚴切指揮。
」八月丁卯,敕:「三京、諸道州府刑獄,近日訪聞,依前禁系人,多不旋決,諸道宜令所在各委長吏,專切推窮,不得複有滞淹。
」 四月,前濮州錄事參軍崔琮上言:「諸道獄囚,恐不依法拷掠,或不勝苦緻斃,翻以病聞,請置病囚院,兼加醫藥。
」中書覆雲:「有罪當刑,仰天無恨;無病緻斃,沒地銜冤。
燃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須資異鑒。
《書》著'欽哉'之旨,'《禮》'标'侀也'之文,因彰善于泣辜,更推恩于扇暍。
所請置病囚院,望依,仍各委長吏,專切經心。
或有病囚,當時遣醫人診候,治療後,據所犯輕重決斷。
如敢故違,緻病囚負屈身亡,本處官吏,并加嚴斷。
兼每及夏至,五日一度,差人洗刷枷匣。
」 應順元年二月戊午,诏:「應三京、諸道州府系囚,據罪輕重,疾速斷遣。
比來停滞,須奏取裁,不便區分,故為留滞。
今後凡有刑獄,據理斷遣。
如有敕推按,理合奏聞,不在此限。
」 清泰元年五月丁醜,诏:「在京諸獄及天下州府見系罪人,正當暑毒之時,未免拘囚之苦,誠知負罪,特轸予懷。
恐法吏生情,滞于決斷。
诏至,所在長吏親自慮問,據輕重疾速斷遣,無淹滞。
」 晉天福二年八月,敕下刑部大理寺禦史台及三京、諸道州府:「今後或有系囚染疾者,并令逐處軍醫看候,于公廨錢内量支藥價,或事輕者,仍許家人看候。
」四年九月,相州節度使桑維翰奏:「管内所獲賊人,從來籍沒财産,雲是鄴都舊例,格律未見明文。
」敕:「今後凡有賊人,準格定罪,不得沒納家資。
天下諸州,準此處分。
」其月庚午,詳定院奏:「前守洪洞縣主簿盧燦進策雲:'伏以刑獄至重,朝廷所難,尚書省分職六司,天下謂之會府,且諸道決獄,若關人命,即刑部不合不知。
欲請州府凡斷大辟罪人訖,逐季具有無申報刑部,仍俱錄案款事節,并本判官、馬步都虞候、司法參軍、法直官、馬步司判官名銜申聞,所貴或有案内情曲不圓,刑部可行覆勘。
如此則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輕易刑書,非惟免有銜冤,抑亦勸其立政者。
'臣等參詳,伏以人命至重,國法須精,雖載舊章,更宜條理,誠為允當,望賜施行。
」從之。
十月,诏曰:「刑獄之難,古今所重,但關人命,實動天心,或有冤魂,則傷和氣。
應諸道州府,凡有囚徒,據推勘到案款,一一盡理,子細檢
」十月辛醜,德音:「為政之要,切在無私;聽訟之方,惟期不濫。
天下諸州府官員,如有善推疑獄及曾雪冤濫兼有異政者,當具姓名聞奏,别加甄獎。
」 長興元年二月,制曰:「欲通和氣,必在伸冤;将設公方,實資獎善。
州縣官僚能雪冤獄活人生命者,許非時選,仍加階超資注官,與轉服色,已著绯者與轉兼官。
」二年二月辛亥,敕:「朕猥以眇躬,薦承鴻業,念彼疲瘵,勞于寐興。
或慮官不得人,因成紊亂;或慮刑非其罪,遂至怨嗟。
王化所興,獄訟為本,苟無訓勵,必有滞淹。
近日諸道百姓,或諸多違犯,或小可鬥争。
官吏曲縱胥徒,巧求瑕釁。
初則滋張節目,作法拘囚;終則誅剝貨财,市恩出拔。
外憑公道,内循私情,無理者轉務遷延,有理者卻思退縮。
積成訛弊,漸失紀綱。
自今後切委逐處官吏州牧縣宰等,深體餘懷,各舉爾職。
凡關推究,速與剸裁。
如敢苟縱依違,遂成枉濫,或經台訴屈,或投匦申冤,勘問不虛,其元推官典并當責罰,其逐處觀察使、刺史,别議朝典。
宜令諸道州府,各依此處分,所管屬郡,委本道嚴切指揮。
」八月丁卯,敕:「三京、諸道州府刑獄,近日訪聞,依前禁系人,多不旋決,諸道宜令所在各委長吏,專切推窮,不得複有滞淹。
」 四月,前濮州錄事參軍崔琮上言:「諸道獄囚,恐不依法拷掠,或不勝苦緻斃,翻以病聞,請置病囚院,兼加醫藥。
」中書覆雲:「有罪當刑,仰天無恨;無病緻斃,沒地銜冤。
燃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須資異鑒。
《書》著'欽哉'之旨,'《禮》'标'侀也'之文,因彰善于泣辜,更推恩于扇暍。
所請置病囚院,望依,仍各委長吏,專切經心。
或有病囚,當時遣醫人診候,治療後,據所犯輕重決斷。
如敢故違,緻病囚負屈身亡,本處官吏,并加嚴斷。
兼每及夏至,五日一度,差人洗刷枷匣。
」 應順元年二月戊午,诏:「應三京、諸道州府系囚,據罪輕重,疾速斷遣。
比來停滞,須奏取裁,不便區分,故為留滞。
今後凡有刑獄,據理斷遣。
如有敕推按,理合奏聞,不在此限。
」 清泰元年五月丁醜,诏:「在京諸獄及天下州府見系罪人,正當暑毒之時,未免拘囚之苦,誠知負罪,特轸予懷。
恐法吏生情,滞于決斷。
诏至,所在長吏親自慮問,據輕重疾速斷遣,無淹滞。
」 晉天福二年八月,敕下刑部大理寺禦史台及三京、諸道州府:「今後或有系囚染疾者,并令逐處軍醫看候,于公廨錢内量支藥價,或事輕者,仍許家人看候。
」四年九月,相州節度使桑維翰奏:「管内所獲賊人,從來籍沒财産,雲是鄴都舊例,格律未見明文。
」敕:「今後凡有賊人,準格定罪,不得沒納家資。
天下諸州,準此處分。
」其月庚午,詳定院奏:「前守洪洞縣主簿盧燦進策雲:'伏以刑獄至重,朝廷所難,尚書省分職六司,天下謂之會府,且諸道決獄,若關人命,即刑部不合不知。
欲請州府凡斷大辟罪人訖,逐季具有無申報刑部,仍俱錄案款事節,并本判官、馬步都虞候、司法參軍、法直官、馬步司判官名銜申聞,所貴或有案内情曲不圓,刑部可行覆勘。
如此則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輕易刑書,非惟免有銜冤,抑亦勸其立政者。
'臣等參詳,伏以人命至重,國法須精,雖載舊章,更宜條理,誠為允當,望賜施行。
」從之。
十月,诏曰:「刑獄之難,古今所重,但關人命,實動天心,或有冤魂,則傷和氣。
應諸道州府,凡有囚徒,據推勘到案款,一一盡理,子細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