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九 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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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遣醫人診候,治療後,據所犯輕重決斷。

    如敢故違,緻病囚負屈身亡,本處官吏,并加嚴斷。

    兼每及夏至,五日一度,差人洗刷枷匣。

    」 應順元年二月戊午,诏:「應三京、諸道州府系囚,據罪輕重,疾速斷遣。

    比來停滞,須奏取裁,不便區分,故為留滞。

    今後凡有刑獄,據理斷遣。

    如有敕推按,理合奏聞,不在此限。

    」 清泰元年五月丁醜,诏:「在京諸獄及天下州府見系罪人,正當暑毒之時,未免拘囚之苦,誠知負罪,特轸予懷。

    恐法吏生情,滞于決斷。

    诏至,所在長吏親自慮問,據輕重疾速斷遣,無淹滞。

    」 晉天福二年八月,敕下刑部大理寺禦史台及三京、諸道州府:「今後或有系囚染疾者,并令逐處軍醫看候,于公廨錢内量支藥價,或事輕者,仍許家人看候。

    」四年九月,相州節度使桑維翰奏:「管内所獲賊人,從來籍沒财産,雲是鄴都舊例,格律未見明文。

    」敕:「今後凡有賊人,準格定罪,不得沒納家資。

    天下諸州,準此處分。

    」其月庚午,詳定院奏:「前守洪洞縣主簿盧燦進策雲:'伏以刑獄至重,朝廷所難,尚書省分職六司,天下謂之會府,且諸道決獄,若關人命,即刑部不合不知。

    欲請州府凡斷大辟罪人訖,逐季具有無申報刑部,仍俱錄案款事節,并本判官、馬步都虞候、司法參軍、法直官、馬步司判官名銜申聞,所貴或有案内情曲不圓,刑部可行覆勘。

    如此則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輕易刑書,非惟免有銜冤,抑亦勸其立政者。

    '臣等參詳,伏以人命至重,國法須精,雖載舊章,更宜條理,誠為允當,望賜施行。

    」從之。

    十月,诏曰:「刑獄之難,古今所重,但關人命,實動天心,或有冤魂,則傷和氣。

    應諸道州府,凡有囚徒,據推勘到案款,一一盡理,子細檢律令格敕。

    其或有疑者,準令又谳,問大理寺亦疑,申尚書省,省寺明有指歸,州府然後決遣。

    」 五年三月丙子,诏曰:「自大中六年已來,嫠耳稱冤,決杖流配,訴雖有理,不在申明。

    今後據其所陳,與為勘斷,剺耳之罪,準律别科。

    」六年秋七月庚辰,诏曰:「政教所切,獄訟惟先,推窮須察于事情,斷遣必遵于條法,用宏欽恤,以緻和平。

    應三京、鄴都及諸道州府,見禁諸色人等,宜令逐處長吏,常切提撕,疾速決遣,每務公當,勿使複有滞淹。

    」八年四月壬申,敕:「朕自臨寰宇,思緻和平,以四海為家,慮有一物失所。

    每念狴牢之内,或多枉撓之人,屬此炎蒸,倍宜轸憫,冀絕滞淹之歎,用資欽恤之人。

    應三京、鄴都及諸道州府見禁罪人等,宜令逐處長吏,嚴切指揮本推司及委本所判官,疾速結絕斷遣,不得淹延,及緻冤濫,仍付所司。

    」 開運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簡能上封事曰:「伏以天地育萬物,廣博厚之恩;帝王牧黎元,行寬大之令。

    是知恤刑緩獄,乃為政之先;布德行惠,實愛民之本。

    今盛夏之月,農事方殷,是雷風長養之時,乃動植蕃蕪之際。

    宜順時令,以宏至仁。

    竊以諸道州府都郡縣應見禁罪人,或有久在囹圄,稍滞區分,胥吏舞文,枝蔓乃衆。

    捶楚之下。

    或陷無辜;缧绁之中,莫能自理。

    苟一人拘系,則數人營财,物用既殚,工業亦罷。

    若此之類,實繁有徒,切恐官吏因循,浸成斯弊。

    伏乞降诏旨,令據在刑獄,委長吏親自錄問,量罪疾速斷遣,務絕冤濫,勿得淹留,庶免虛禁平人,妨奪農力,冀召和氣,以慶明時。

    」敕曰:「囹圄之中,缧绁之苦,奸吏苟窮于枝蔓,平人用費于貨财,由茲滞淹,兼緻屈塞。

    桑簡能體茲轸憫,專有敷陳,請長吏躬親,免獄官抑逼,深為允當,宜再頌行。

    宜依。

    」十月甲子,秘書省著作郎邊玕上封事曰:「臣聞從谏如流,人君之令範;極言無隐,臣子之常規。

    蓋欲表大國之任人,緻萬邦之無事,前文備載,可舉而行。

    伏以皇帝陛下,德合上穹,運膺下武,旰食宵衣而轸念,好生惡殺以推仁,幾措典刑,固無冤枉。

    然以照臨之内,州郡尤多,若不再具舉明,伏恐漸成奸弊。

    臣竊見諸道刑獄,前朝曾降敕文,凡是禁系罪人,五日一度錄問。

    但以年月稍遠,漸緻因循。

    或長吏事煩,不暇躬親點檢;或胥徒啟幸,妄要追領證明。

    慮有涉于淫刑,即恐傷于和氣。

    伏乞特降诏敕。

    自今後諸道并委長吏五日一度,當面同共錄問,所冀處法者無幸,銜冤者獲伸。

    俾令四海九州,鹹歌聖德;五風十雨,永緻昌期。

    」敕曰:「人之命無以複生,國之刑不可濫舉。

    雖一成之典,務在公平;而三覆其詞,所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