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九 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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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來至漢末編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
折獄定刑,無出于此。
律令則文辭古質,看覽者難以詳明;格敕則條目繁多,檢閱者或有疑誤。
加之邊遠之地,貪猾之徒,緣此為奸,浸以成弊。
方屬盛明之運,宜申畫一之規,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
臣等商量,望準聖旨施行,仍差侍禦史知雜事張湜、太子右庶子劇可久、殿中侍禦史帥汀、職方郎中鄧守中、倉部郎中王瑩、司封員外郎賈玭、太常博士趙砺、國子博士李光贊、大理正蘇曉、太子中允王伸等一十人,編集新格,勒成部帙。
律令之有難解者,就文訓釋;格敕之有繁雜者,随事删除。
止要諧理省文,兼且直書易會。
其中有輕重未當,便于古而不便于今,矛盾相違,可于此而不可于彼,盡宜改正,無或牽拘。
候編集畢日,委禦史台、尚書省四品以上及兩省五品以上官參詳可否,送中書門下議定,奏取進止。
」诏從之。
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議删定,仍令大官供膳。
五年七月,中書門下奏:「侍禦史知雜事張湜等九人,奉诏編集刑書,悉有條貫,兵部尚書張昭等一十人,參詳旨要,更加損益。
臣質、臣溥據文評議,備見精審。
其所編集者,用律為正;辭旨之有難解者,釋以疏意;義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
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廢置者又次之。
事有不便與該說未盡者,别立新條于本條之下;其有文理深古、慮人疑惑者,别以硃字訓釋。
至于朝廷之禁令,州縣之常科,各以類分,悉令編附。
所冀發函展卷,綱目無遺,究本讨源,刑政鹹在。
其所編集,勒成一部,别有目錄,凡二十一卷。
刑名之要,盡統于茲,目之為《大周刑統》,欲請頒行天下,與律疏令式通行。
其《刑法統類》、《開成格》、編敕等,采掇既盡,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來有宣命指揮公事及三司臨時條法,州縣見今施行,不在編集之數。
應該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見行條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書門下詳議聞奏。
」敕宜依,仍頒行天下。
乃賜侍禦史知雜事張湜等九人各銀器二十兩,雜彩三十匹,賞删定《刑統》之勞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應禦史台河南府行台馬步司左右軍巡院,見禁囚徒,據罪輕重,限十日内并須決遣申奏。
仍委四京、諸道州府,見禁囚徒,速宜疏決,不得淹停,兼恐内外形勢官員私事寄禁,切要止絕,俾無冤滞。
」三年五月己未,敕:「三京、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無大過,速令疏決,不得淹滞。
」六月甲寅,敕:「刑以秋冬,雖關恻隐,罪多連累,翻慮滞淹。
若或十人之中,止為一夫抵死,豈可以輕附重,禁锢逾時。
言念哀矜,又難全廢。
其諸司囚徒,罪無輕重,并宜各委本司,據罪詳斷申奏,輕者即時疏理,重者候過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
如是事系軍機,須行嚴令,或謀惡逆,或畜奸邪,或行劫殺人,難于留滞,并不在此限。
」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應天下州使系囚,除大辟罪以上,委所在長吏,速推勘決斷,不得傍追證對,經過食宿之地,除當死刑外,并仰釋放,兼不許懲治。
」二年春。
左拾遺李同上言:「天下系囚,請委長吏逐旬親自引問,質其罪狀真虛,然後論之以法,庶無枉濫。
」從之。
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決極刑,合三覆奏,近年以來,全不守此。
伏乞今後前一日令各一覆奏。
」奉敕宜依。
八月,西京奏:「奉近敕,在京犯極刑者,令決前一日各一覆奏,緣當府地遠,此後凡有極刑,不審準條疏覆奏。
」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隻為應在洛京有犯極刑者覆奏,其諸道已降旨命,準舊例施行。
折獄定刑,無出于此。
律令則文辭古質,看覽者難以詳明;格敕則條目繁多,檢閱者或有疑誤。
加之邊遠之地,貪猾之徒,緣此為奸,浸以成弊。
方屬盛明之運,宜申畫一之規,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
臣等商量,望準聖旨施行,仍差侍禦史知雜事張湜、太子右庶子劇可久、殿中侍禦史帥汀、職方郎中鄧守中、倉部郎中王瑩、司封員外郎賈玭、太常博士趙砺、國子博士李光贊、大理正蘇曉、太子中允王伸等一十人,編集新格,勒成部帙。
律令之有難解者,就文訓釋;格敕之有繁雜者,随事删除。
止要諧理省文,兼且直書易會。
其中有輕重未當,便于古而不便于今,矛盾相違,可于此而不可于彼,盡宜改正,無或牽拘。
候編集畢日,委禦史台、尚書省四品以上及兩省五品以上官參詳可否,送中書門下議定,奏取進止。
」诏從之。
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議删定,仍令大官供膳。
五年七月,中書門下奏:「侍禦史知雜事張湜等九人,奉诏編集刑書,悉有條貫,兵部尚書張昭等一十人,參詳旨要,更加損益。
臣質、臣溥據文評議,備見精審。
其所編集者,用律為正;辭旨之有難解者,釋以疏意;義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
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廢置者又次之。
事有不便與該說未盡者,别立新條于本條之下;其有文理深古、慮人疑惑者,别以硃字訓釋。
至于朝廷之禁令,州縣之常科,各以類分,悉令編附。
所冀發函展卷,綱目無遺,究本讨源,刑政鹹在。
其所編集,勒成一部,别有目錄,凡二十一卷。
刑名之要,盡統于茲,目之為《大周刑統》,欲請頒行天下,與律疏令式通行。
其《刑法統類》、《開成格》、編敕等,采掇既盡,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來有宣命指揮公事及三司臨時條法,州縣見今施行,不在編集之數。
應該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見行條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書門下詳議聞奏。
」敕宜依,仍頒行天下。
乃賜侍禦史知雜事張湜等九人各銀器二十兩,雜彩三十匹,賞删定《刑統》之勞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應禦史台河南府行台馬步司左右軍巡院,見禁囚徒,據罪輕重,限十日内并須決遣申奏。
仍委四京、諸道州府,見禁囚徒,速宜疏決,不得淹停,兼恐内外形勢官員私事寄禁,切要止絕,俾無冤滞。
」三年五月己未,敕:「三京、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無大過,速令疏決,不得淹滞。
」六月甲寅,敕:「刑以秋冬,雖關恻隐,罪多連累,翻慮滞淹。
若或十人之中,止為一夫抵死,豈可以輕附重,禁锢逾時。
言念哀矜,又難全廢。
其諸司囚徒,罪無輕重,并宜各委本司,據罪詳斷申奏,輕者即時疏理,重者候過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
如是事系軍機,須行嚴令,或謀惡逆,或畜奸邪,或行劫殺人,難于留滞,并不在此限。
」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應天下州使系囚,除大辟罪以上,委所在長吏,速推勘決斷,不得傍追證對,經過食宿之地,除當死刑外,并仰釋放,兼不許懲治。
」二年春。
左拾遺李同上言:「天下系囚,請委長吏逐旬親自引問,質其罪狀真虛,然後論之以法,庶無枉濫。
」從之。
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決極刑,合三覆奏,近年以來,全不守此。
伏乞今後前一日令各一覆奏。
」奉敕宜依。
八月,西京奏:「奉近敕,在京犯極刑者,令決前一日各一覆奏,緣當府地遠,此後凡有極刑,不審準條疏覆奏。
」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隻為應在洛京有犯極刑者覆奏,其諸道已降旨命,準舊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