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九 刑法志

關燈
」诏從之。

    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議删定,仍令大官供膳。

     五年七月,中書門下奏:「侍禦史知雜事張湜等九人,奉诏編集刑書,悉有條貫,兵部尚書張昭等一十人,參詳旨要,更加損益。

    臣質、臣溥據文評議,備見精審。

    其所編集者,用律為正;辭旨之有難解者,釋以疏意;義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

    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廢置者又次之。

    事有不便與該說未盡者,别立新條于本條之下;其有文理深古、慮人疑惑者,别以硃字訓釋。

    至于朝廷之禁令,州縣之常科,各以類分,悉令編附。

    所冀發函展卷,綱目無遺,究本讨源,刑政鹹在。

    其所編集,勒成一部,别有目錄,凡二十一卷。

    刑名之要,盡統于茲,目之為《大周刑統》,欲請頒行天下,與律疏令式通行。

    其《刑法統類》、《開成格》、編敕等,采掇既盡,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來有宣命指揮公事及三司臨時條法,州縣見今施行,不在編集之數。

    應該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見行條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書門下詳議聞奏。

    」敕宜依,仍頒行天下。

    乃賜侍禦史知雜事張湜等九人各銀器二十兩,雜彩三十匹,賞删定《刑統》之勞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應禦史台河南府行台馬步司左右軍巡院,見禁囚徒,據罪輕重,限十日内并須決遣申奏。

    仍委四京、諸道州府,見禁囚徒,速宜疏決,不得淹停,兼恐内外形勢官員私事寄禁,切要止絕,俾無冤滞。

    」三年五月己未,敕:「三京、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無大過,速令疏決,不得淹滞。

    」六月甲寅,敕:「刑以秋冬,雖關恻隐,罪多連累,翻慮滞淹。

    若或十人之中,止為一夫抵死,豈可以輕附重,禁锢逾時。

    言念哀矜,又難全廢。

    其諸司囚徒,罪無輕重,并宜各委本司,據罪詳斷申奏,輕者即時疏理,重者候過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

    如是事系軍機,須行嚴令,或謀惡逆,或畜奸邪,或行劫殺人,難于留滞,并不在此限。

    」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應天下州使系囚,除大辟罪以上,委所在長吏,速推勘決斷,不得傍追證對,經過食宿之地,除當死刑外,并仰釋放,兼不許懲治。

    」二年春。

    左拾遺李同上言:「天下系囚,請委長吏逐旬親自引問,質其罪狀真虛,然後論之以法,庶無枉濫。

    」從之。

    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決極刑,合三覆奏,近年以來,全不守此。

    伏乞今後前一日令各一覆奏。

    」奉敕宜依。

    八月,西京奏:「奉近敕,在京犯極刑者,令決前一日各一覆奏,緣當府地遠,此後凡有極刑,不審準條疏覆奏。

    」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隻為應在洛京有犯極刑者覆奏,其諸道已降旨命,準舊例施行。

    今詳西京所奏,尚未明近敕,兼慮諸道有此疑惑,故令曉谕。

    」十月辛醜,德音:「為政之要,切在無私;聽訟之方,惟期不濫。

    天下諸州府官員,如有善推疑獄及曾雪冤濫兼有異政者,當具姓名聞奏,别加甄獎。

    」 長興元年二月,制曰:「欲通和氣,必在伸冤;将設公方,實資獎善。

    州縣官僚能雪冤獄活人生命者,許非時選,仍加階超資注官,與轉服色,已著绯者與轉兼官。

    」二年二月辛亥,敕:「朕猥以眇躬,薦承鴻業,念彼疲瘵,勞于寐興。

    或慮官不得人,因成紊亂;或慮刑非其罪,遂至怨嗟。

    王化所興,獄訟為本,苟無訓勵,必有滞淹。

    近日諸道百姓,或諸多違犯,或小可鬥争。

    官吏曲縱胥徒,巧求瑕釁。

    初則滋張節目,作法拘囚;終則誅剝貨财,市恩出拔。

    外憑公道,内循私情,無理者轉務遷延,有理者卻思退縮。

    積成訛弊,漸失紀綱。

    自今後切委逐處官吏州牧縣宰等,深體餘懷,各舉爾職。

    凡關推究,速與剸裁。

    如敢苟縱依違,遂成枉濫,或經台訴屈,或投匦申冤,勘問不虛,其元推官典并當責罰,其逐處觀察使、刺史,别議朝典。

    宜令諸道州府,各依此處分,所管屬郡,委本道嚴切指揮。

    」八月丁卯,敕:「三京、諸道州府刑獄,近日訪聞,依前禁系人,多不旋決,諸道宜令所在各委長吏,專切推窮,不得複有滞淹。

    」 四月,前濮州錄事參軍崔琮上言:「諸道獄囚,恐不依法拷掠,或不勝苦緻斃,翻以病聞,請置病囚院,兼加醫藥。

    」中書覆雲:「有罪當刑,仰天無恨;無病緻斃,沒地銜冤。

    燃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須資異鑒。

    《書》著'欽哉'之旨,'《禮》'标'侀也'之文,因彰善于泣辜,更推恩于扇暍。

    所請置病囚院,望依,仍各委長吏,專切經心。

    或有病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