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八 食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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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宜令京城、諸道,于坊市行使錢内,點檢雜惡鉛錫錢,并宜禁斷。

    沿江州縣,每有舟船到岸,嚴加覺察,不許将雜鉛錫惡錢往來換易好錢,如有私載,并行收納。

    」 天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訪聞近日諸道州府所賣銅器價貴,多是銷熔見錢,以邀厚利。

    」乃下诏曰:「宜令遍行曉告,如原舊系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

    仍令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文,熟銅器物每斤四百文,如違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

    」 清泰二年十二月,诏禦史台曉告中外,禁用鉛錢,如違犯,準條流處分。

     晉天福二年,诏:「禁一切銅器,其銅鏡今後官鑄造,于東京置場貨賣,許人收買,于諸處興販去。

    」  周廣順元年三月,敕:「銅法,今後官中更不禁斷,一任興販,所在一色即不得瀉破為銅器貨賣,如有犯者,有人糾告捉獲,所犯人不計多少斤兩,并處死。

    其地分所由節級,決脊杖十七放,鄰保人決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給與賞錢一百貫文。

    」 江南因唐舊制,饒州置永平監,歲鑄錢,池州永甯監、建州永豐監,并歲鑄錢,杭州置保興監鑄錢。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會計之重,鹹鹾居先,矧彼兩池,實有豐利。

    頃自兵戈擾攘,民庶流離,既場務以隳殘,緻程課之虧失。

    重茲葺理,須仗規模,将立事以成功,在從長而就便。

    宜令河中節度使冀王李繼麟兼充制置安邑、解縣兩池榷鹽使,仍委便制,一一條貫。

    」《五代會要》: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每年所征随絲鹽錢,每兩與減放五文;逐年亻表賣蠶鹽、食鹽、大鹽、甜次冷鹽,每鬥與減五十;栾鹽與減三十。

    」天成元年四月,敕:「諸州府百姓合散蠶鹽,今後每年隻二月内一度亻表散,依夏稅限納錢。

    」長興四年五月七日,諸道鹽錢轉運使奏:「諸道州府鹽法條流元末,一概定奪,謹具如後:應食顆鹽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場院。

    應是鄉村,并通私商興販。

    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戶蠶鹽,并不許将帶一斤一兩入城,侵奪榷粜課利。

    如違犯者,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三斤已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杖八十;五斤已上至十斤,買賣人各徒二年;十斤已上,不計多少,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

    所有犯鹽人随行錢物、驢畜等,并納入官。

    所有元本家業莊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點納。

    仍許般載腳戶、經過店主并腳下人力等糾告,等第支與優給。

    如知情不告,與賣鹽人同罪。

    其犯鹽人經過處,地分門司、廂界巡檢、節級所由并諸色關連人等,不專覺察,委本州臨時斷訖報省。

    如是門司關津口鋪,捉獲私鹽,即依下項等第,支給一半賞錢: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千。

    應食末鹽地界,州府縣鎮并有榷粜場院久來内外禁法,即未一概條流。

    應刮鹼煎鹽,不計多少斤兩,并處極法,兼許四鄰及諸色人等陳告,等第支給賞錢。

    欲指揮此後犯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至二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買賣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買賣人各徒二年;五斤已上,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

    如是收到鹼土鹽水,即委本處煎煉鹽數,準條科斷。

    或有已曾違犯,不至死刑,經斷後公然不懼條流再犯者,不記斤兩多少,所犯人并處極法。

    其有榷粜場院員僚節級人力、煎鹽池客竈戶、般鹽船綱、押綱軍将衙官梢工等,具知鹽法,如有公然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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