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八 食貨志

關燈
獲,所犯人不計多少斤兩,并處死。

    其地分所由節級,決脊杖十七放,鄰保人決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給與賞錢一百貫文。

    」 江南因唐舊制,饒州置永平監,歲鑄錢,池州永甯監、建州永豐監,并歲鑄錢,杭州置保興監鑄錢。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會計之重,鹹鹾居先,矧彼兩池,實有豐利。

    頃自兵戈擾攘,民庶流離,既場務以隳殘,緻程課之虧失。

    重茲葺理,須仗規模,将立事以成功,在從長而就便。

    宜令河中節度使冀王李繼麟兼充制置安邑、解縣兩池榷鹽使,仍委便制,一一條貫。

    」《五代會要》: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每年所征随絲鹽錢,每兩與減放五文;逐年亻表賣蠶鹽、食鹽、大鹽、甜次冷鹽,每鬥與減五十;栾鹽與減三十。

    」天成元年四月,敕:「諸州府百姓合散蠶鹽,今後每年隻二月内一度亻表散,依夏稅限納錢。

    」長興四年五月七日,諸道鹽錢轉運使奏:「諸道州府鹽法條流元末,一概定奪,謹具如後:應食顆鹽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場院。

    應是鄉村,并通私商興販。

    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戶蠶鹽,并不許将帶一斤一兩入城,侵奪榷粜課利。

    如違犯者,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三斤已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杖八十;五斤已上至十斤,買賣人各徒二年;十斤已上,不計多少,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

    所有犯鹽人随行錢物、驢畜等,并納入官。

    所有元本家業莊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點納。

    仍許般載腳戶、經過店主并腳下人力等糾告,等第支與優給。

    如知情不告,與賣鹽人同罪。

    其犯鹽人經過處,地分門司、廂界巡檢、節級所由并諸色關連人等,不專覺察,委本州臨時斷訖報省。

    如是門司關津口鋪,捉獲私鹽,即依下項等第,支給一半賞錢: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千。

    應食末鹽地界,州府縣鎮并有榷粜場院久來内外禁法,即未一概條流。

    應刮鹼煎鹽,不計多少斤兩,并處極法,兼許四鄰及諸色人等陳告,等第支給賞錢。

    欲指揮此後犯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至二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買賣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買賣人各徒二年;五斤已上,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

    如是收到鹼土鹽水,即委本處煎煉鹽數,準條科斷。

    或有已曾違犯,不至死刑,經斷後公然不懼條流再犯者,不記斤兩多少,所犯人并處極法。

    其有榷粜場院員僚節級人力、煎鹽池客竈戶、般鹽船綱、押綱軍将衙官梢工等,具知鹽法,如有公然偷盜官鹽,或将貨賣,其買賣人及窩盤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項刮鹼例,五斤已上處死。

    其諸色關連人等,并合支賞錢,即準洛京諸鎮條流事例指揮。

    顆、末、青、白等鹽,元不許界分參雜。

    其顆鹽先許通商之時指揮,不得将帶入末鹽地界。

    如有違犯 ,一斤一兩,并處極法,所有随行物色,除鹽外,一半納官,一半與捉事人充賞。

    其餘鹽色,未有畫一條流。

    其洛京并鎮、定、邢州管内,多北京末鹽入界,捉獲并依洛京條流科斷。

    欲指揮此後但是顆、末、青、白諸色鹽侵界參雜,捉獲并準洛京條流施行。

    」「一應諸道,今後若捉獲犯私鹽曲人,罪犯分明,正該條法,便仰斷遣訖奏。

    若稍涉疑誤,隻須申奏取裁。

    」 晉天福中,河南、河北諸州,除俵散蠶鹽征錢外,每年末鹽界分場務,約粜一十七萬貫有餘。

    言事者稱,雖得此錢,百姓多犯鹽法,請将上件食鹽錢于諸道州府計戶,每戶一貫至二百,為五等配之,然後任人逐便興販,既不虧官,又益百姓。

    朝廷行之,諸處場務亦且仍舊。

    俄而鹽貨頓賤,去出鹽遠處州縣,每斤不過二十文,近處不過一十文,掌事者又難驟改其法,奏請重制鹽場稅,蓋欲絕其興販,歸利于官也。

     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應有往來鹽貨悉稅之,過稅每斤七文,住稅每斤十文。

    其諸道州府,應有屬州鹽務,并令省司差人勾當。

    既而粜鹽雖多,而人戶鹽錢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若幹。

    。

    《五代會要》:晉天福元年十一月,赦節文:「洛京管内逐年所配人戶食鹽,起來年每鬥減放十文。

    」  周廣順元年九月,诏改鹽法,凡犯五斤已上者處死,煎鹼鹽犯一斤已上者處死。

    先是漢法不計斤兩多少,并處極刑,至是始革之。

    三年三月,诏曰:「青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