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八 食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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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薛史·食貨志序》,原本阙佚,卷中惟鹽法載之較詳,其田賦、雜稅諸門,僅存大略,疑明初是書已有殘阙也。

    今無可采補,姑存其舊。

     梁祖之開國也,屬黃巢大亂之後。

    以夷門一鎮,外嚴烽堠,内辟污萊,厲以耕桑,薄以租賦,士雖苦戰,民則樂輸,二紀之間,俄成霸業。

    及末帝與莊宗對壘于河上,河南之民,雖困于辇運,亦未至流亡,其義無他,蓋賦斂輕而田園可戀故也。

    及莊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謙為租庸使,峻法以剝下,厚斂以奉上,民産雖竭,軍食尚虧。

    加之以兵革,因之以饑馑,不三四年,以緻颠隕,其義無他,蓋賦役重而寰區失望故也。

    案:以上見《容齋三筆》所引《薛史》,繹其文義,當系《食貨志序》,今錄于卷首。

     唐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小綠豆稅,每畝減放三升。

    城内店肆園囿,比來無稅,頃因僞命,遂有配征。

    後來以所征物色,添助軍裝衣賜,将令通濟,宜示矜蠲。

    今據緊慢去處,于見輸稅絲上,每兩作三等,酌量納錢,收市軍裝衣賜,其絲仍與除放。

    」其年閏十二月,吏部尚書李琪上言:「請賦稅不以折納為事,一切以本色輸官,又不以紐配為名,止以正稅加納。

    」敕曰:「本朝征科,惟配有兩稅,至于折納,當不施為。

    宜依李琪所論,應逐稅合納錢物斛鬥鹽錢等,宜令租庸司指揮,并準元征本色輸納,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即須具事由聞奏。

    」 天成元年四月,敕:「應納夏秋稅,先有省耗,每鬥一升,今後止納正稅數,不量省耗。

    」四年五月,戶部奏:「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稅租,兼鹽曲折征,諸般錢谷起征,各視其地節候早晚,分立期限。

    」其月敕:「百姓今年夏苗,委人戶自通供手狀,具頃畝多少,五家為保,委無隐漏,攢連手狀送于本州,本州具狀送省,州縣不得疊差人檢括,如人戶隐欺,許令陳告,其田倍令并征。

    」 長興二年六月,敕:「委諸道觀察使,屬縣于每村定有力人戶充村長。

    與村人議,有力人戶出剩田苗,補貧下不迨,肯者即具狀征收,有詞者即排段檢括。

    自今年起為定額。

    有經災沴及逐年逋處,不在此限。

    」三年十二月,三司奏請:「諸道上供稅物,充兵士衣賜不足。

    其天下所納斛鬥及錢,除支贍外,請依時折納绫羅絹帛。

    」從之。

     晉天福四年正月,敕:「應諸道節度刺史,不得擅加賦役及于縣邑别立監征。

    所納田租,委人戶自量自既。

    」 周顯德三年十月,宣三司指揮諸道州府,今後夏稅,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稅至十月一日起征,永為定制。

    五年七月,賜諸道《均田圖》。

    十月,命左散騎常侍艾穎等三十四人,下諸州檢定民租。

    六年春,諸道使臣回,總計檢到戶二百三十萬九千八百一十二。

     唐同光二年,度支奏請榜示府州縣鎮,軍民商旅凡有買賣,并須使八十陌錢。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錢者,即古之泉布,蓋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間,無積滞則交易通,多貯藏則士農困,故西漢興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條,所以權蓄賈而防大奸也。

    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須檢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貯見錢,又工人銷鑄為銅器,兼沿邊州鎮設法钤轄,勿令商人般載出境。

    」三月,知唐州晏骈安奏:「市肆間點檢錢帛,内有錫镴小錢,揀得不少,皆是江南綱商挾帶而來。

    」诏曰:「帛布之币,雜以鉛錫,惟是江湖之外,盜鑄尤多,市肆之間,公行無畏,因是綱商挾帶,舟楫往來,換易好錢,藏貯富室,實為蠹弊,須有條流。

    宜令京城、諸道,于坊市行使錢内,點檢雜惡鉛錫錢,并宜禁斷。

    沿江州縣,每有舟船到岸,嚴加覺察,不許将雜鉛錫惡錢往來換易好錢,如有私載,并行收納。

    」 天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訪聞近日諸道州府所賣銅器價貴,多是銷熔見錢,以邀厚利。

    」乃下诏曰:「宜令遍行曉告,如原舊系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

    仍令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文,熟銅器物每斤四百文,如違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

    」 清泰二年十二月,诏禦史台曉告中外,禁用鉛錢,如違犯,準條流處分。

     晉天福二年,诏:「禁一切銅器,其銅鏡今後官鑄造,于東京置場貨賣,許人收買,于諸處興販去。

    」  周廣順元年三月,敕:「銅法,今後官中更不禁斷,一任興販,所在一色即不得瀉破為銅器貨賣,如有犯者,有人糾告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