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七 樂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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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設柱為太簇;第十弦五尺三寸四分,設柱為南呂;第五弦七尺一寸三分,設柱為姑洗;第十二弦四尺七寸五分,設柱為應鐘;第七弦六尺三寸三分,設柱為蕤賓;第二弦八尺四寸四分,設柱為太呂;第九弦五尺六寸三分,設柱為夷則;第四弦七尺五寸一分,設柱為夾鐘;第十一弦五尺一分,設柱為無射;第六弦六尺六寸八分,設柱為中呂;第十三弦四尺五寸,設柱為黃鐘之清聲。
十二律中,旋用七聲為均,為均之主者,宮也,徵、商、羽、角、變宮、變徵次焉,發其均主之聲,歸乎本音之律,七聲疊應布不亂,乃成其調。
均有七調,聲有十二均,合八十四調,歌奏之曲,由之出焉。
伏以旋宮之聲久絕,一日而補,出臣獨見,恐未詳悉,望集百官及内外知音者較其得失,然後依調制曲。
八十四調,曲有數百,見存者九曲而已,皆謂之黃鐘之宮。
今詳其音數,内三曲即是黃鐘宮聲,其餘六曲,錯雜諸調,蓋傳習之誤也。
唐初雖有旋宮之樂,至于用曲,多與禮文相違。
既不敢用唐為則,臣又懵學獨力,未能備究古今,亦望集多聞知禮文者,上本古曲,下順常道,定其義理。
于何月行何禮,合用何調何曲,聲數長短,幾變幾成,議定而制曲,方可久長行用。
所補雅樂旋宮八十四調,并所定尺、所吹黃鐘管、所作律準,謹同上進。
世宗善之,诏尚書省集百官詳議。
兵部尚書張昭等議曰: 昔帝鴻氏之制樂也,将以範圍天地,協和人神,候八節之風聲,測四時之正氣。
氣之清濁不可以筆授,聲之善否不可以口傳,故凫氏鑄金,伶倫截竹。
為律呂相生之算,宮商正和之音。
乃播之于管弦,宣之于鐘石,然後覆載之情?合,陰陽之氣和同,八風從律而不奸,五聲成文而不亂。
空桑、孤竹之韻,足以禮神;《雲門》、《大夏》之容,無虧觀德。
然月律有旋宮之法,備于太師之職。
經秦滅學,雅道陵夷。
漢初制氏所調,惟存鼓舞,旋宮十二均更用之法,世莫得聞。
漢元帝時,京房善《易》、别音,探求古義,以《周官》均法,每月更用五音,乃立準調,旋相為宮,成六十調。
又以日法析為三百六十,傳于樂府,而編懸複舊,律呂無差。
遭漢中微,雅音淪缺,京房準法,屢有言者,事終不成。
錢樂空記其名,沈但條其說,六十律法,寂寥不傳。
梁武帝素精音律,自造四通十二笛,以鼓八音。
又引古五正、二變之音,旋相為宮,得八十四調,與律準所調,音同數異。
侯景之亂,其音又絕,隋朝初定雅樂,群黨沮議,曆載不成。
而沛公鄭譯,因龜茲琵琶七音,以應月律,五正、二變,七調克諧,旋相為宮,複為八十四調。
工人萬寶常又減其絲數,稍令古淡。
隋高祖不重雅樂,令儒官集議。
博士何妥駁奏,其鄭、萬所奏八十四調并廢。
隋氏郊廟所奏,惟黃鐘一均,與五郊迎氣,雜用蕤賓,但七調而已,其餘五鐘,懸而不作。
三朝宴樂,用缦樂九部,迄于革命,未能改更。
唐太宗爰命舊工祖孝孫、張文收整比鄭譯、萬寶常所均七音八十四調,方得絲管并施,鐘石俱奏,七始之音複振,四廟之韻皆調。
自安、史亂離,鹹秦蕩覆。
崇牙樹羽之器,掃地無餘;戛擊搏拊之工,窮年不嗣。
郊廟所奏,何異南箕,波蕩不遷,知音始絕。
臣等竊以音之所起,出自人心,夔、曠不能長存,人事不能常泰,人亡則音息,世亂則樂崩,若不深知禮樂之情,安能明制作之本。
陛下心苞萬化,學富三雍。
觀兵耀武之功,已光鴻業;尊祖禮神之緻,尤轸皇情。
乃眷奉常,痛淪樂職,親閱四懸之器,思複九奏之音,爰命廷臣,重調鐘律。
樞密使王樸,采京房之準法,練梁武之通音,考鄭譯、寶常之七均,校孝孫、文收之九變,積黍累以審其度,聽聲詩以測其情,依權衡嘉量之前文,得備數和聲之大旨,施于鐘虡,足洽《箫韶》。
臣等今月十九日于太常寺集,命太樂令賈峻奏王樸新法黃鐘調七均,音律和諧,不相淩越。
其餘十一管諸調,望依新法教習,以備禮寺施用。
其五郊天地、宗廟、社稷、三朝大禮,合用十二管諸調,并載唐史、《開元禮》,近代常行。
廣順中,太常卿邊蔚奉敕定前件祠祭朝會舞名、樂曲、歌詞,寺司合有薄籍,伏恐所定與新法曲調聲韻不協,請下太常寺檢詳校試。
如或乖舛,請本寺依新法聲調,别撰樂章舞曲,令歌者誦習,永為一代之法,以光六樂之書。
世宗覽奏,善之。
乃下诏曰:「禮樂之重,國家所先。
近朝以來,雅音廢墜,雖時運之多故,亦官守之因循。
遂使擊拊之音,空留梗概;旋相之法,莫究指歸。
樞密使王仆,博識古今,懸通律呂,讨尋舊典,撰集拳聲,定六代之正音,成一朝之盛事。
其王樸所奏旋宮之法,宜依張昭等議狀行。
仍令有司依調制曲,其間或有疑滞,更委王樸裁酌施行。
」自是雅樂之音,稍克諧矣。
十二律中,旋用七聲為均,為均之主者,宮也,徵、商、羽、角、變宮、變徵次焉,發其均主之聲,歸乎本音之律,七聲疊應布不亂,乃成其調。
均有七調,聲有十二均,合八十四調,歌奏之曲,由之出焉。
伏以旋宮之聲久絕,一日而補,出臣獨見,恐未詳悉,望集百官及内外知音者較其得失,然後依調制曲。
八十四調,曲有數百,見存者九曲而已,皆謂之黃鐘之宮。
今詳其音數,内三曲即是黃鐘宮聲,其餘六曲,錯雜諸調,蓋傳習之誤也。
唐初雖有旋宮之樂,至于用曲,多與禮文相違。
既不敢用唐為則,臣又懵學獨力,未能備究古今,亦望集多聞知禮文者,上本古曲,下順常道,定其義理。
于何月行何禮,合用何調何曲,聲數長短,幾變幾成,議定而制曲,方可久長行用。
所補雅樂旋宮八十四調,并所定尺、所吹黃鐘管、所作律準,謹同上進。
世宗善之,诏尚書省集百官詳議。
兵部尚書張昭等議曰: 昔帝鴻氏之制樂也,将以範圍天地,協和人神,候八節之風聲,測四時之正氣。
氣之清濁不可以筆授,聲之善否不可以口傳,故凫氏鑄金,伶倫截竹。
為律呂相生之算,宮商正和之音。
乃播之于管弦,宣之于鐘石,然後覆載之情?合,陰陽之氣和同,八風從律而不奸,五聲成文而不亂。
空桑、孤竹之韻,足以禮神;《雲門》、《大夏》之容,無虧觀德。
然月律有旋宮之法,備于太師之職。
經秦滅學,雅道陵夷。
漢初制氏所調,惟存鼓舞,旋宮十二均更用之法,世莫得聞。
漢元帝時,京房善《易》、别音,探求古義,以《周官》均法,每月更用五音,乃立準調,旋相為宮,成六十調。
又以日法析為三百六十,傳于樂府,而編懸複舊,律呂無差。
遭漢中微,雅音淪缺,京房準法,屢有言者,事終不成。
錢樂空記其名,沈但條其說,六十律法,寂寥不傳。
梁武帝素精音律,自造四通十二笛,以鼓八音。
又引古五正、二變之音,旋相為宮,得八十四調,與律準所調,音同數異。
侯景之亂,其音又絕,隋朝初定雅樂,群黨沮議,曆載不成。
而沛公鄭譯,因龜茲琵琶七音,以應月律,五正、二變,七調克諧,旋相為宮,複為八十四調。
工人萬寶常又減其絲數,稍令古淡。
隋高祖不重雅樂,令儒官集議。
博士何妥駁奏,其鄭、萬所奏八十四調并廢。
隋氏郊廟所奏,惟黃鐘一均,與五郊迎氣,雜用蕤賓,但七調而已,其餘五鐘,懸而不作。
三朝宴樂,用缦樂九部,迄于革命,未能改更。
唐太宗爰命舊工祖孝孫、張文收整比鄭譯、萬寶常所均七音八十四調,方得絲管并施,鐘石俱奏,七始之音複振,四廟之韻皆調。
自安、史亂離,鹹秦蕩覆。
崇牙樹羽之器,掃地無餘;戛擊搏拊之工,窮年不嗣。
郊廟所奏,何異南箕,波蕩不遷,知音始絕。
臣等竊以音之所起,出自人心,夔、曠不能長存,人事不能常泰,人亡則音息,世亂則樂崩,若不深知禮樂之情,安能明制作之本。
陛下心苞萬化,學富三雍。
觀兵耀武之功,已光鴻業;尊祖禮神之緻,尤轸皇情。
乃眷奉常,痛淪樂職,親閱四懸之器,思複九奏之音,爰命廷臣,重調鐘律。
樞密使王樸,采京房之準法,練梁武之通音,考鄭譯、寶常之七均,校孝孫、文收之九變,積黍累以審其度,聽聲詩以測其情,依權衡嘉量之前文,得備數和聲之大旨,施于鐘虡,足洽《箫韶》。
臣等今月十九日于太常寺集,命太樂令賈峻奏王樸新法黃鐘調七均,音律和諧,不相淩越。
其餘十一管諸調,望依新法教習,以備禮寺施用。
其五郊天地、宗廟、社稷、三朝大禮,合用十二管諸調,并載唐史、《開元禮》,近代常行。
廣順中,太常卿邊蔚奉敕定前件祠祭朝會舞名、樂曲、歌詞,寺司合有薄籍,伏恐所定與新法曲調聲韻不協,請下太常寺檢詳校試。
如或乖舛,請本寺依新法聲調,别撰樂章舞曲,令歌者誦習,永為一代之法,以光六樂之書。
世宗覽奏,善之。
乃下诏曰:「禮樂之重,國家所先。
近朝以來,雅音廢墜,雖時運之多故,亦官守之因循。
遂使擊拊之音,空留梗概;旋相之法,莫究指歸。
樞密使王仆,博識古今,懸通律呂,讨尋舊典,撰集拳聲,定六代之正音,成一朝之盛事。
其王樸所奏旋宮之法,宜依張昭等議狀行。
仍令有司依調制曲,其間或有疑滞,更委王樸裁酌施行。
」自是雅樂之音,稍克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