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七 樂志下
關燈
小
中
大
樂寺掌之。
依文教習,務在齊肅。
」诏曰:「窦俨所上封章,備陳政要,舉當今之急務,疾近世之因循,器識可嘉,辭理甚當,故能立事,無愧莅官。
所請編集大周通禮、大周正樂,宜依。
仍令于内外職官前資前名中,選擇文學之士,同共編集,具名以聞。
委俨總領其事。
所須紙筆,下有司供給。
」 六年春正月,樞密使王樸奉诏詳定雅樂十二律旋相為宮之法,并造律準,上之。
其奏疏略曰: 夫樂作于人心,成聲于物,聲氣既和,反感于人心者也。
所假之物,大小有數。
九者,成數也,是以黃帝吹九寸之管,得黃鐘之聲,為樂之端也。
半之,清聲也。
倍之,緩聲也。
三分其一以損益之,相生之聲也。
十二變而複黃鐘,聲之總數也。
乃命之曰十二律。
旋疊為均,均有七調,合八十四調,播之于八音,著之于歌頌。
宗周而上,率由斯道,自秦而下,旋宮聲廢。
洎東漢雖有大予丞鮑鄴興之,人亡而音息,無嗣續之者。
漢至隋垂十代,凡數百年,所存者黃鐘之宮一調而已。
十二律中,惟用七聲,其餘五律,謂之啞鐘,蓋不用故也。
唐太宗複古道,乃用祖孝孫、張文收考正雅樂,而旋宮八十四調複見于時,在懸之器,方無啞者,安、史之亂,京都為墟,器之與工,十不存一,所用歌奏,漸多纰缪。
逮乎黃巢之餘,工器都盡,購募不獲,文記亦亡,集官詳酌,終不知其制度。
時有太常博士商盈孫,案《周官·考工記》之文,鑄緌鐘十二,編鐘二百四十,處士蕭承訓校定石磬,今之在懸者是也。
雖有樂器之狀,殊無相應之和。
逮乎硃梁、後唐,曆晉與漢,皆享國不遠,未暇及于禮樂。
以至于十二緌鐘,不問聲律宮商,但循環而擊,編鐘、編磬徒懸而已。
絲、竹、匏、土,僅有七聲,作黃鐘之宮一調,亦不和備,其餘八十三調,于是乎泯絕,樂之缺壞,無甚于今。
陛下天縱文武,奄宅中區,思複三代之風,臨視樂懸,親自考聽,知其亡失,深動上心。
乃命中書舍人窦俨參詳太常樂事,不逾月調品八音,粗加和會。
以臣嘗學律曆,宣示古今樂錄,令臣讨論,臣雖不敏,敢不奉诏。
遂依周法,以秬黍校定尺度,長九寸,虛徑三分,為黃鐘之管,與見在黃鐘之聲相應。
以上下相生之法推之,得十二律管。
以為衆管互吹,用聲不便,乃作律準,十三弦宣聲,長九尺張弦,各如黃鐘之聲。
以第八弦六尺,設柱為林鐘;第三弦八
依文教習,務在齊肅。
」诏曰:「窦俨所上封章,備陳政要,舉當今之急務,疾近世之因循,器識可嘉,辭理甚當,故能立事,無愧莅官。
所請編集大周通禮、大周正樂,宜依。
仍令于内外職官前資前名中,選擇文學之士,同共編集,具名以聞。
委俨總領其事。
所須紙筆,下有司供給。
」 六年春正月,樞密使王樸奉诏詳定雅樂十二律旋相為宮之法,并造律準,上之。
其奏疏略曰: 夫樂作于人心,成聲于物,聲氣既和,反感于人心者也。
所假之物,大小有數。
九者,成數也,是以黃帝吹九寸之管,得黃鐘之聲,為樂之端也。
半之,清聲也。
倍之,緩聲也。
三分其一以損益之,相生之聲也。
十二變而複黃鐘,聲之總數也。
乃命之曰十二律。
旋疊為均,均有七調,合八十四調,播之于八音,著之于歌頌。
宗周而上,率由斯道,自秦而下,旋宮聲廢。
洎東漢雖有大予丞鮑鄴興之,人亡而音息,無嗣續之者。
漢至隋垂十代,凡數百年,所存者黃鐘之宮一調而已。
十二律中,惟用七聲,其餘五律,謂之啞鐘,蓋不用故也。
唐太宗複古道,乃用祖孝孫、張文收考正雅樂,而旋宮八十四調複見于時,在懸之器,方無啞者,安、史之亂,京都為墟,器之與工,十不存一,所用歌奏,漸多纰缪。
逮乎黃巢之餘,工器都盡,購募不獲,文記亦亡,集官詳酌,終不知其制度。
時有太常博士商盈孫,案《周官·考工記》之文,鑄緌鐘十二,編鐘二百四十,處士蕭承訓校定石磬,今之在懸者是也。
雖有樂器之狀,殊無相應之和。
逮乎硃梁、後唐,曆晉與漢,皆享國不遠,未暇及于禮樂。
以至于十二緌鐘,不問聲律宮商,但循環而擊,編鐘、編磬徒懸而已。
絲、竹、匏、土,僅有七聲,作黃鐘之宮一調,亦不和備,其餘八十三調,于是乎泯絕,樂之缺壞,無甚于今。
陛下天縱文武,奄宅中區,思複三代之風,臨視樂懸,親自考聽,知其亡失,深動上心。
乃命中書舍人窦俨參詳太常樂事,不逾月調品八音,粗加和會。
以臣嘗學律曆,宣示古今樂錄,令臣讨論,臣雖不敏,敢不奉诏。
遂依周法,以秬黍校定尺度,長九寸,虛徑三分,為黃鐘之管,與見在黃鐘之聲相應。
以上下相生之法推之,得十二律管。
以為衆管互吹,用聲不便,乃作律準,十三弦宣聲,長九尺張弦,各如黃鐘之聲。
以第八弦六尺,設柱為林鐘;第三弦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