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五 禮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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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七十三頭,止用三十九頭,餘祠飨并停用犢。

    」至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赦文:「國之大事,郊祀為先,貴其至誠,不美多品。

    黍稷雖設,猶或非馨;牲牢空多,未為能飨。

    圜丘、方澤,任依恆式,宗廟諸祠,臨時獻熟,用懷明德之馨,庶合西鄰之祭。

    其年起請昊天上帝、太廟各太牢一,餘祭并随事市供。

    」若據天寶六載,自二百一十二頭減用三十九頭;據武德九年,每年用犢十頭,圜丘四,方澤一,宗廟五;據上元二年起請隻昊天上帝、太廟,又無方澤,則九頭矣。

    今國家用牛,比開元、天寶則不多,比武德、上元則過其大半。

    案《會要》,太仆寺有牧監,掌孳課之事。

    乞今後太仆寺養孳課牛,其犢遇祭昊天前三月養之滌宮,取其蕩滌清潔,餘祭則不養滌宮。

    若臨時買牛,恐非典故。

      奉敕:「祭祀尚誠,祝史貴信,非誠與信,何以事神!礿祭重于殺牛,黍稷輕于明德,犧牲之數,具載典經。

    前代以來,或有增損,宜采酌中之禮,且從貴少之文。

    起今後祭圜丘、方澤、社稷,并依舊用犢;其太廟及諸祠,宜準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制,并不用犢。

    如皇帝親行事,則依常式。

    」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十日,祠部奏:「本朝舊儀,太微宮每年五存獻,其南郊壇每年四祠祭。

    吏部申奏,請差中書門下攝太尉行事,其太廟及諸郊壇,并吏部差三品已上攝太尉行事。

    」從之。

    至其年七月,中書門下奏:「據尚書祠部狀,每年太微宮五薦獻,南郊壇四祠祭,并宰相攝太尉行事,惟太廟時祭,獨遣庶僚,雖為舊規,慮成阙禮。

    臣等商量,今後太廟祠祭,亦望差宰臣行事。

    」從之。

     三年十一月,禮儀使奏:「伏準禮經,喪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為越绋行事,此古制也。

    爰自漢文,益尊神器,務徇公絕私之義,行以日易月之作制,事久相沿,禮從順變。

    今園陵已畢,祥練既除,宗廟不可以乏享,神祇不可以廢祀,宜遵禮意,式展孝思。

    伏請自貞簡太後升祔禮畢,應宗廟儀樂及群祀,并準舊施行。

    」從之。

      天成四年九月,太常寺奏:「伏見大祠則差宰臣行事,中祠則差諸寺卿監行事,小祠則委太祝、奉禮。

    今後凡小祠,請差五品官行事。

    」從之。

    其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太微宮、太廟、南郊壇,宰臣行事宿齋,百官皆入白事。

    伏以奉命行事,精誠齋宿,傥遍見于朝官,涉就虔于祠祭。

    今後宰臣行事,文武兩班,望今并不得到宿齋處者。

    」奉敕宜依。

    其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今後宰臣緻齋内,請不押班,不知印,不起居。

    或遇國忌,應行事官受誓戒,并不赴行香,并不奏覆刑殺公事。

    及大祠緻齋内,請不開宴。

    」從之。

      長興二年五月,尚書左丞崔居儉奏:「大祠、中祠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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