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五 禮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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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笾豆之方圓,苟血祀長保于宗祧,而牲俎何須于繭栗。
但以國之大事,儒者久行,易以他牢,恐未為便。
以臣愚見,其南北郊、宗廟社稷、朝日夕月等大祠,如皇帝親行事,備三牲;如有司攝行事,則用少牢已下。
雖非舊典,貴減牲牛。
」是時太常卿田敏又奏雲: 臣奉聖旨為祠祭用犢事。
今太仆寺供犢,一年四季都用犢二十二頭。
《唐會要》武德九年十月诏:「祭祀之意,本以為民,窮民事神,有乖正直,殺牛不如礿祭,明德即是馨香,望古推今,民神一揆。
其祭圜丘、方澤、宗廟已外,并可止用少牢,用少牢者用特牲代。
時和年豐,然後克修常禮。
」又按《會要》天寶六載正月十三日赦文:「祭祀之典,犧牲所備,将有達于虔誠,蓋不資于廣殺。
自今後每大祭祀,應用骍犢,宜令所司量減其數,仍永為恆式。
其年起請以舊料每年用犢二百一十二頭,今請減一百七十三頭,止用三十九頭,餘祠飨并停用犢。
」至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赦文:「國之大事,郊祀為先,貴其至誠,不美多品。
黍稷雖設,猶或非馨;牲牢空多,未為能飨。
圜丘、方澤,任依恆式,宗廟諸祠,臨時獻熟,用懷明德之馨,庶合西鄰之祭。
其年起請昊天上帝、太廟各太牢一,餘祭并随事市供。
」若據天寶六載,自二百一十二頭減用三十九頭;據武德九年,每年用犢十頭,圜丘四,方澤一,宗廟五;據上元二年起請隻昊天上帝、太廟,又無方澤,則九頭矣。
今國家用牛,比開元、天寶則不多,比武德、上元則過其大半。
案《會要》,太仆寺有牧監,掌孳課之事。
乞今後太仆寺養孳課牛,其犢遇祭昊天前三月養之滌宮,取其蕩滌清潔,餘祭則不養滌宮。
若臨時買牛,恐非典故。
奉敕:「祭祀尚誠,祝史貴信,非誠與信,何以事神!礿祭重于殺牛,黍稷輕于明德,犧牲之數,具載典經。
前代以來,或有增損,宜采酌中之禮,且從貴少之文。
起今後祭圜丘、方澤、社稷,并依舊用犢;其太廟及諸祠,宜準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制,并不用犢。
如皇帝親行事,則依常式。
」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十日,祠部奏:「本朝舊儀,太微宮每年五存獻,其南郊壇每年四祠祭。
吏部申奏,請差中書門下攝太尉行事,其太廟及諸郊壇,并吏部差三品已上攝太尉行事。
」從之。
至其年七月,中書門下奏:「據尚書祠部狀,每年太微宮五薦獻,南郊壇四祠祭,并宰相攝太尉行事,惟太廟時祭,獨遣庶僚,雖為舊規,慮成阙禮。
臣等商量,今後太廟祠祭,亦望差宰臣行事。
」從之。
三年十一月,禮儀使奏:「伏準禮經,喪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為越绋行事,此古制也。
爰自漢文,益尊神器,務徇公絕私之義,行以日易月之作制,事久相沿,禮從順變。
今園陵已畢,祥練既除,宗廟不可以乏享,神祇不可以廢祀,宜遵禮意,式展孝思。
伏請自貞簡太後升祔禮畢,應宗廟儀樂及群祀,并準舊施行。
」從之。
天成四年九月,太常寺奏:「伏見大祠則差宰臣行事,中祠則差諸寺卿監行事,小祠則委太祝、奉禮。
今後凡小祠,請差五品官行事。
」從之。
其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太微宮、太廟、南郊壇,宰臣行事宿齋,百官皆入白事。
伏以奉命行事,精誠齋宿,傥遍見于朝官,涉就虔于祠祭。
今後宰臣行事,文武兩班,望今并不得到宿齋處者。
」奉敕宜依。
其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今後宰臣緻齋内,請不押班,不知印,不起居。
或遇國忌,應行事官受誓戒,并不赴行香,并不奏覆刑殺公事。
及大祠緻齋内,請不開宴。
」從之。
長興二年五月,尚書左丞崔居儉奏:「大祠、中祠差官行事,皇帝雖不預祭,其日亦不視朝,伏見車駕其日或出,于理不便。
今後請每遇大祠、中祠,車駕不出。
」從之。
四年二月,太常博士路航奏:「比來小祠已上,公卿皆著祭服行事。
近日唯郊廟、太微宮具祭服,五郊迎氣、日月諸祠,并隻常服行事,兼本司執事人等,皆著随事衣裝,狼藉鞋履,便随公卿升降于壇墠。
按祠部令,中祠以上,應齋郎等升壇行事者,并給潔服,事畢收納。
今後中祠已上,公卿請具祭服,執事升壇人并著履,具绯衣帻子。
又,臣檢《禮閣新儀》,太微宮使卯時行事。
近年依諸郊廟例,五更初便行事,今後請依舊以卯時。
」從之。
清泰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據太常禮院申,明宗聖德和武欽孝皇帝今月二十日祔廟,太尉合差宰臣攝行。
緣馮道在假;李愚十八日私忌,在緻齋内;今劉昭又奏見判三司事煩,請免祀事。
今與
但以國之大事,儒者久行,易以他牢,恐未為便。
以臣愚見,其南北郊、宗廟社稷、朝日夕月等大祠,如皇帝親行事,備三牲;如有司攝行事,則用少牢已下。
雖非舊典,貴減牲牛。
」是時太常卿田敏又奏雲: 臣奉聖旨為祠祭用犢事。
今太仆寺供犢,一年四季都用犢二十二頭。
《唐會要》武德九年十月诏:「祭祀之意,本以為民,窮民事神,有乖正直,殺牛不如礿祭,明德即是馨香,望古推今,民神一揆。
其祭圜丘、方澤、宗廟已外,并可止用少牢,用少牢者用特牲代。
時和年豐,然後克修常禮。
」又按《會要》天寶六載正月十三日赦文:「祭祀之典,犧牲所備,将有達于虔誠,蓋不資于廣殺。
自今後每大祭祀,應用骍犢,宜令所司量減其數,仍永為恆式。
其年起請以舊料每年用犢二百一十二頭,今請減一百七十三頭,止用三十九頭,餘祠飨并停用犢。
」至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赦文:「國之大事,郊祀為先,貴其至誠,不美多品。
黍稷雖設,猶或非馨;牲牢空多,未為能飨。
圜丘、方澤,任依恆式,宗廟諸祠,臨時獻熟,用懷明德之馨,庶合西鄰之祭。
其年起請昊天上帝、太廟各太牢一,餘祭并随事市供。
」若據天寶六載,自二百一十二頭減用三十九頭;據武德九年,每年用犢十頭,圜丘四,方澤一,宗廟五;據上元二年起請隻昊天上帝、太廟,又無方澤,則九頭矣。
今國家用牛,比開元、天寶則不多,比武德、上元則過其大半。
案《會要》,太仆寺有牧監,掌孳課之事。
乞今後太仆寺養孳課牛,其犢遇祭昊天前三月養之滌宮,取其蕩滌清潔,餘祭則不養滌宮。
若臨時買牛,恐非典故。
奉敕:「祭祀尚誠,祝史貴信,非誠與信,何以事神!礿祭重于殺牛,黍稷輕于明德,犧牲之數,具載典經。
前代以來,或有增損,宜采酌中之禮,且從貴少之文。
起今後祭圜丘、方澤、社稷,并依舊用犢;其太廟及諸祠,宜準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制,并不用犢。
如皇帝親行事,則依常式。
」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十日,祠部奏:「本朝舊儀,太微宮每年五存獻,其南郊壇每年四祠祭。
吏部申奏,請差中書門下攝太尉行事,其太廟及諸郊壇,并吏部差三品已上攝太尉行事。
」從之。
至其年七月,中書門下奏:「據尚書祠部狀,每年太微宮五薦獻,南郊壇四祠祭,并宰相攝太尉行事,惟太廟時祭,獨遣庶僚,雖為舊規,慮成阙禮。
臣等商量,今後太廟祠祭,亦望差宰臣行事。
」從之。
三年十一月,禮儀使奏:「伏準禮經,喪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為越绋行事,此古制也。
爰自漢文,益尊神器,務徇公絕私之義,行以日易月之作制,事久相沿,禮從順變。
今園陵已畢,祥練既除,宗廟不可以乏享,神祇不可以廢祀,宜遵禮意,式展孝思。
伏請自貞簡太後升祔禮畢,應宗廟儀樂及群祀,并準舊施行。
」從之。
天成四年九月,太常寺奏:「伏見大祠則差宰臣行事,中祠則差諸寺卿監行事,小祠則委太祝、奉禮。
今後凡小祠,請差五品官行事。
」從之。
其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太微宮、太廟、南郊壇,宰臣行事宿齋,百官皆入白事。
伏以奉命行事,精誠齋宿,傥遍見于朝官,涉就虔于祠祭。
今後宰臣行事,文武兩班,望今并不得到宿齋處者。
」奉敕宜依。
其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今後宰臣緻齋内,請不押班,不知印,不起居。
或遇國忌,應行事官受誓戒,并不赴行香,并不奏覆刑殺公事。
及大祠緻齋内,請不開宴。
」從之。
長興二年五月,尚書左丞崔居儉奏:「大祠、中祠差官行事,皇帝雖不預祭,其日亦不視朝,伏見車駕其日或出,于理不便。
今後請每遇大祠、中祠,車駕不出。
」從之。
四年二月,太常博士路航奏:「比來小祠已上,公卿皆著祭服行事。
近日唯郊廟、太微宮具祭服,五郊迎氣、日月諸祠,并隻常服行事,兼本司執事人等,皆著随事衣裝,狼藉鞋履,便随公卿升降于壇墠。
按祠部令,中祠以上,應齋郎等升壇行事者,并給潔服,事畢收納。
今後中祠已上,公卿請具祭服,執事升壇人并著履,具绯衣帻子。
又,臣檢《禮閣新儀》,太微宮使卯時行事。
近年依諸郊廟例,五更初便行事,今後請依舊以卯時。
」從之。
清泰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據太常禮院申,明宗聖德和武欽孝皇帝今月二十日祔廟,太尉合差宰臣攝行。
緣馮道在假;李愚十八日私忌,在緻齋内;今劉昭又奏見判三司事煩,請免祀事。
今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