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四 禮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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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素有明文。
頃莊宗皇帝再造寰區。
複隆宗廟,追三祖于先遠,複四室于本朝,式遇祧遷,旋成沿革。
及莊宗升祔,以懿祖從祧,蓋非嗣立之君,所以先遷其室。
光武滅新之後,始有追尊之儀,比隻在于南陽,元不歸于太廟,引事且疏于故實,此時須禀于新規。
将來升祔先廟,次合祧遷獻祖,既協随時之義,又符變體之文。
」從之。
時議以懿祖賜姓于懿宗,以支庶系大宗例,宜以懿祖為始祖,次昭宗可也,不必祖神堯而宗太宗。
若依漢光武,則宜于代州立獻祖而下親廟,其唐廟依舊禮行之可也,而議谥者忘鹹通之懿宗,又稱懿祖,父子俱「懿」,于理可乎!将硃耶三世與唐室四廟連叙昭穆,非禮之甚也。
議祧者不知受氏于唐懿宗而祧之,今又及獻祖。
以禮論之,始祧昭宗,次祧獻祖可也,而懿祖如唐景皇帝,豈可祧乎? 晉天福二年正月,中書門下奏:「皇帝到京,未立宗廟,望令所司速具制度典禮以聞。
」從之。
二月,太常埔士段颙議曰: 夫宗廟之制,曆代為難,須考禮經,以求故事。
謹按《尚書·舜典》曰:「正月上日,受終于文祖。
」此是堯之廟也,猶未載其數。
又按《郊祀錄》曰:夏立五廟,商立六廟,周立七廟。
漢初立祖宗廟于郡國,共計一百六十七所。
後漢光武中興後,别立六廟。
魏明帝初立親廟四,後重議依周法立七廟。
晉武帝受禅,初立六廟,後複立七廟。
宋武帝初立六廟,齊朝亦立六廟。
隋文帝受命,初立親廟四,至大業元年,炀帝欲遵周法,議立七廟。
次屬傳禅于唐,武德元年六月四日,始立四廟于長安,至貞觀九年,命有司詳議廟制,遂立七廟,至開元十一年後,創立九廟。
又按《禮記·喪服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
」鄭氏注雲:高祖巳下至祢四世,即親盡也,更立始祖為不遷之廟,共五廟也。
又按《禮記·祭法》及《王制》、《孔子家語》、《春秋穀梁傳》并雲: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
此是降殺以兩之義。
又按《尚書·鹹有一德》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
」又按《疑義》雲:天子立七廟,或四廟,蓋有其義也。
如四廟者,從祢至高祖已下親盡,故有四廟之理。
又立七廟者,緣自古聖王,祖有功,宗有德,更封立始祖,即于四親廟之外,或祖功宗德,不拘定數,所以有五廟、六廟,或七廟、九廟,欲後代子孫觀其功德,故《尚書》雲「七世之廟,可以觀德」矣。
又按周舍論雲:「自江左已來,晉、宋、齊、梁相承,多立七廟。
」今臣等參詳,唯立七廟,即并通其理。
伏緣宗廟事大,不敢執以一理定之,故檢七廟、四廟二件之文,俱得其宜,他所論者,并皆勿取。
請下三省集百官詳議。
敕旨宜依。
左仆射劉昫等議曰: 臣等今月八日,伏奉敕命于尚書省集議太常博士段颙所議宗廟事。
伏以将敷至化,以達萬方,克緻平和,必先宗廟。
故《禮記·王制》雲:「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
」疏雲:「周制之七者,太祖廟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
太祖,後稷也。
商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
夏則五廟,無太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
自夏及周,少不減五,多不過七。
」又雲:「天子七廟,皆據周也。
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五。
若諸侯廟制,雖有其人,則不過五。
此則天子、諸侯七、五之異明矣。
」至于三代已後魏、晉、宋、齊、隋及唐初,多立六廟或四廟,蓋于建國之始,不盈七廟之數也。
今欲請立自高祖已下四親廟,其始祖一廟,未敢輕議,伏俟聖裁。
禦史中丞張昭遠奏議曰: 臣前月中預都省集議宗廟事,伏見議狀于親廟之外,請别立始祖一廟,近奏中書門下牒,再令百官于都省議定聞奏者。
臣讀十四代史書,見二千年故事,觀諸家宗廟,都無始祖之稱,唯商、周二代,以稷、契為太祖。
《禮記》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
」鄭玄注:「此周制也。
七者,太祖後稷及文王、武王與四親廟。
」又曰:「商人六廟,契及成湯與二昭、二穆也。
夏後氏立五廟,不立太祖,惟禹與二昭、二穆而已。
」據《王制》鄭玄所釋,即商、周以稷、契為太祖,夏後無太祖,亦無追谥之廟。
自商、周以來,時更十代,皆于親廟之中,以有功者為太祖,無追崇始祖之例。
具引今古,即恐詞繁,事要證明,須陳梗概。
漢以高祖父太上皇執嘉無
頃莊宗皇帝再造寰區。
複隆宗廟,追三祖于先遠,複四室于本朝,式遇祧遷,旋成沿革。
及莊宗升祔,以懿祖從祧,蓋非嗣立之君,所以先遷其室。
光武滅新之後,始有追尊之儀,比隻在于南陽,元不歸于太廟,引事且疏于故實,此時須禀于新規。
将來升祔先廟,次合祧遷獻祖,既協随時之義,又符變體之文。
」從之。
時議以懿祖賜姓于懿宗,以支庶系大宗例,宜以懿祖為始祖,次昭宗可也,不必祖神堯而宗太宗。
若依漢光武,則宜于代州立獻祖而下親廟,其唐廟依舊禮行之可也,而議谥者忘鹹通之懿宗,又稱懿祖,父子俱「懿」,于理可乎!将硃耶三世與唐室四廟連叙昭穆,非禮之甚也。
議祧者不知受氏于唐懿宗而祧之,今又及獻祖。
以禮論之,始祧昭宗,次祧獻祖可也,而懿祖如唐景皇帝,豈可祧乎? 晉天福二年正月,中書門下奏:「皇帝到京,未立宗廟,望令所司速具制度典禮以聞。
」從之。
二月,太常埔士段颙議曰: 夫宗廟之制,曆代為難,須考禮經,以求故事。
謹按《尚書·舜典》曰:「正月上日,受終于文祖。
」此是堯之廟也,猶未載其數。
又按《郊祀錄》曰:夏立五廟,商立六廟,周立七廟。
漢初立祖宗廟于郡國,共計一百六十七所。
後漢光武中興後,别立六廟。
魏明帝初立親廟四,後重議依周法立七廟。
晉武帝受禅,初立六廟,後複立七廟。
宋武帝初立六廟,齊朝亦立六廟。
隋文帝受命,初立親廟四,至大業元年,炀帝欲遵周法,議立七廟。
次屬傳禅于唐,武德元年六月四日,始立四廟于長安,至貞觀九年,命有司詳議廟制,遂立七廟,至開元十一年後,創立九廟。
又按《禮記·喪服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
」鄭氏注雲:高祖巳下至祢四世,即親盡也,更立始祖為不遷之廟,共五廟也。
又按《禮記·祭法》及《王制》、《孔子家語》、《春秋穀梁傳》并雲: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
此是降殺以兩之義。
又按《尚書·鹹有一德》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
」又按《疑義》雲:天子立七廟,或四廟,蓋有其義也。
如四廟者,從祢至高祖已下親盡,故有四廟之理。
又立七廟者,緣自古聖王,祖有功,宗有德,更封立始祖,即于四親廟之外,或祖功宗德,不拘定數,所以有五廟、六廟,或七廟、九廟,欲後代子孫觀其功德,故《尚書》雲「七世之廟,可以觀德」矣。
又按周舍論雲:「自江左已來,晉、宋、齊、梁相承,多立七廟。
」今臣等參詳,唯立七廟,即并通其理。
伏緣宗廟事大,不敢執以一理定之,故檢七廟、四廟二件之文,俱得其宜,他所論者,并皆勿取。
請下三省集百官詳議。
敕旨宜依。
左仆射劉昫等議曰: 臣等今月八日,伏奉敕命于尚書省集議太常博士段颙所議宗廟事。
伏以将敷至化,以達萬方,克緻平和,必先宗廟。
故《禮記·王制》雲:「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
」疏雲:「周制之七者,太祖廟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
太祖,後稷也。
商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
夏則五廟,無太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
自夏及周,少不減五,多不過七。
」又雲:「天子七廟,皆據周也。
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五。
若諸侯廟制,雖有其人,則不過五。
此則天子、諸侯七、五之異明矣。
」至于三代已後魏、晉、宋、齊、隋及唐初,多立六廟或四廟,蓋于建國之始,不盈七廟之數也。
今欲請立自高祖已下四親廟,其始祖一廟,未敢輕議,伏俟聖裁。
禦史中丞張昭遠奏議曰: 臣前月中預都省集議宗廟事,伏見議狀于親廟之外,請别立始祖一廟,近奏中書門下牒,再令百官于都省議定聞奏者。
臣讀十四代史書,見二千年故事,觀諸家宗廟,都無始祖之稱,唯商、周二代,以稷、契為太祖。
《禮記》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
」鄭玄注:「此周制也。
七者,太祖後稷及文王、武王與四親廟。
」又曰:「商人六廟,契及成湯與二昭、二穆也。
夏後氏立五廟,不立太祖,惟禹與二昭、二穆而已。
」據《王制》鄭玄所釋,即商、周以稷、契為太祖,夏後無太祖,亦無追谥之廟。
自商、周以來,時更十代,皆于親廟之中,以有功者為太祖,無追崇始祖之例。
具引今古,即恐詞繁,事要證明,須陳梗概。
漢以高祖父太上皇執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