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四 禮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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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禮志序》,原本阙佚。

      梁開平元年夏四月,太祖初受禅,乃立四廟于西京,從近古之制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太常禮院奏:「國家興建之初,已于北都置廟,今克複天下,遷都洛陽,卻複本朝宗廟。

    按禮無二廟之文,其北都宗廟請廢。

    」乃下尚書省集議。

    禮部尚書王正言等奏議曰:「伏以都邑之制,宗廟為先。

    今蔔洛居尊,開基禦宇,事當師古,神必依人。

    北都先置宗廟,不宜并設。

    況每年朝享,禮有常規,時日既同,神何所據。

    竊聞近例,亦有從權。

    如神主已修,迎之藏于夾室;若廟宇已崇,虛之以為恆制。

    若齊桓公之廟二主,禮無明文,古者師行,亦無遷于廟主。

    昔天後之崇鞏、洛,禮謂非宜;漢皇之戀豐、滕,事無所法。

    況本朝故事,禮院具明,洛邑舊都,嵩高正位,豈宜遠宮阙之居,建祖宗之廟。

    事非可久,理在從長。

    其北都宗廟,請準太常禮院申奏停廢。

    」從之。

     天成元年,中書舍人馬缟奏曰:「伏見漢、晉已來,諸侯王宗室承襲帝統,除七廟之外,皆别追尊親廟。

    漢光武皇帝立先四代于南陽,其後桓帝已下,亦皆上考前修,追崇先代。

    乞依兩漢故事,别立親廟。

    」诏下尚書省,集百官定議。

    禮部尚書蕭頃等議曰:「伏見方冊所載,聖概所存,将達蘋藻之誠,宜有楶棁之制,臣等集議,其追尊位号及建廟都邑,乞特降制命,依馬缟所議。

    」  二年,中書門下又上奏曰:「伏以兩漢以諸侯王入繼帝統,則必易名上谥,廣孝稱皇,載于諸王故事,孝德皇、孝仁皇、孝元皇是也。

    伏乞聖慈,俯從人願,許取皇而薦号,兼上谥以尊名,改置圓陵,仍增兵衛。

    」遂诏太常禮院定其儀制焉。

    太常博士王丕等引漢桓帝入嗣,尊其祖河間孝王曰孝穆皇帝、父蠡吾侯曰孝崇皇帝為例,請付太常卿定谥。

    刑部侍郎、權判太常卿馬缟複議曰:「伏準兩漢故事,以諸侯王宗室入承帝統,則必追尊父祖,修樹園陵,西漢宣帝、東漢光武,孝飨之道,故事具存。

    自安帝入嗣,遂有皇太後令,别崇谥法,追曰某皇,所謂孝德、孝穆之類是也。

    前代惟孫皓自烏程侯繼嗣,追父和為文皇帝,事出非常,不堪垂訓。

    今據禮院狀,漢安帝以下,若據本紀,又不見「帝」字。

    伏以谥法「德象天地曰帝」。

    伏緣禮院已曾奏聞,難将兩漢故事,便述尊名,請诏百官集議。

    」時右仆射李琪等議曰:「伏睹曆代已來,宗廟成制,繼襲無異,沿革或殊。

    馬缟所奏,禮有按據,乞下制命,令馬缟虔依典冊,以述尊名。

    」時明宗意欲兼加「帝」字,乃下诏曰;「朕聞開國承家,得以制禮作樂,故三皇不相襲,五帝不相沿,随代創規,于禮無爽。

    矧或情關祖祢,事系丞嘗。

    且追谥追尊,稱皇與帝,既有減增之字,合陳褒貶之辭。

    大約二名俱為尊稱,若三皇之代故不可加帝,五帝之代不可言皇。

    爰自秦朝,便兼二号。

    至若聖祖老君,事隔千祀,宗追一源,猶顯冊于鴻名,豈須遵于漢典。

    況朕居九五之位,為億兆之尊,不可總二名于眇躬,惜一字于先代,苟随執議,何表孝誠!可委宰臣與百官詳定,集兩班于中書,逐班各陳所見。

    」惟李琪等請于祖祢二室先加「帝」字。

    宰臣合衆議奏曰:「恭以朝廷之重,宗廟為先,事系承祧,義符緻美。

    且聖朝追尊之日,即引漢氏舊儀,在漢氏封崇之時,複依何代故事?理關凝滞,未協聖谟;道合變通,方為民則。

    且王者功成治定,制禮作樂,正朔服色,尚有改更,尊祖奉先,何妨沿革。

    若應州必立别廟,即地遠上都。

    今據開元中追尊臯陶為德明皇帝,涼武昭王為興聖皇帝,皆立廟于京都。

    臣等商量所議追尊四廟,望依禦劄并加皇帝之号,兼請于洛京立廟。

    」敕:「宜于應州舊宅立廟,餘依所奏。

    」案《文獻通考》:後唐之所謂七廟者,以沙陀之獻祖國昌、太祖克用、莊宗存勖而上繼唐之高祖、太宗、懿宗、昭宗。

    此所謂四廟者,又明宗代北之高、曾、祖、父也。

     其年八月,太常禮院奏:「莊宗神主以此月十日祔廟,七室之内,合有祧遷。

    」中書門下奏議,請祧懿祖一室。

    後下百僚集議,禮部尚書蕭頃等奏,請從中書所奏,從之。

     應順元年正月,中書門下奏:「太常以大行山陵畢祔廟。

    今太廟見飨七室,高祖、太宗、懿宗、昭宗、獻祖、太祖、莊宗,大行升祔,禮合祧遷獻祖,請下尚書省集議。

    」太子少傅盧質等議曰:「臣等以親盡從祧,垂于舊典,疑事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