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書四十七 列傳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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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告變人李筠夜扣内門,通變書雲:「修堤兵士,欲取郊天日舉火為叛。
」安重誨不信之。
斬告變者,軍人訴屈,請希甫啖之。
既而诏曰:「左散騎常侍、集賢殿學士判院事蕭希甫,身處班行,職非警察,辄引兇狂之輩,上陳誣骫之詞,逼近郊禋,扇搖軍衆。
李筠既當誅戮,希甫甯免谪遷,可貶岚州司戶參軍,仍馳驿發遣。
」長興中,卒于貶所。
子士明,仕周,終于邑宰。
藥縱之,太原人,少為儒。
明宗刺代州,署為軍事衙推。
從明宗鎮邢州,為掌書記,曆天平、宣武兩鎮節度副使。
明宗鎮常山,被病不從。
及即位,縱之見于洛邑,安重誨怒其觀望,久無所授。
明宗曰:「德勝用兵時,縱之饑寒相伴,不離我左右。
今有天下,何人不富貴,何為獨棄縱之!」浃旬,授磁州刺史。
歲餘,自戶部侍郎遷吏部侍郎,铨總之法,惘然莫知。
長興初,為曹州刺史。
清泰元年九月,以疾受代而卒。
賈馥,故鎮州節度使王镕判官也。
家聚書三千卷,手自刊校。
張文禮殺王镕,時莊宗未即尊位,文禮遣馥至鄴都勸進,因留鄴下,栖遲郵舍。
莊宗即位,授鴻胪少卿。
後以鴻胪卿緻仕,複歸鎮州,結茅于别墅,自課兒孫耕牧為事。
馥初累為鎮、冀屬邑令,所莅有能政,性恬澹,與物無競,乃鎮州士人之秀者也。
馬缟,少嗜學儒,以明經及第,登拔萃之科。
仕梁,為太常修撰,累曆尚書郎,參知禮院事,遷太常少卿。
梁代諸王納嫔,公主下嫁,皆于宮殿門庭行揖讓之禮,缟以為非禮,上疏止之,物議以為然。
案:以下有阙文。
長興四年,為戶部侍郎。
缟時年已八十,及為國子祭酒,八十餘矣,形氣不衰。
于事多遺忘,言元稹不應進士,以父元魯山名進故也,多如此類。
又上疏:「古者無嫂叔服,文皇創意,以兄弟之親,不宜無服,乃議服小功。
今令文省服制條為兄弟之妻大功,不知何人議改,而置于令文。
」諸博士駁雲:「律令,國之大經。
馬缟知禮院時,不曾論定,今遽上疏駁令式,罪人也。
」 羅貫,不知何許人。
進士及第,累曆台省官,自禮部員外郎為河南令。
貫為人強直,正身奉法,不避權豪。
時宦官伶人用事,凡請托于貫者,其書盈閣,一無所報,皆以示郭崇韬,因奏其事,由是左右每言貫之失。
先是,梁時張全義專制京畿,河南、洛陽僚佐,皆由其門下,事全義如厮仆。
及貫授命,持本朝事體,奉全義稍慢,部民為府司庇護者,必奏正之。
全義怒,因令女使告劉皇後從容白于莊宗,宦官又言其短,莊宗深怒之。
會莊宗幸壽安山陵,道路泥濘,莊宗訪其主者,宦官曰;「屬河南縣。
」促令召貫至,奏曰:「臣初不奉命,請诘禀命者。
」帝曰:「卿之所部,反問他人,何也?」命下府獄,府吏榜笞,促令伏款。
翌日,傳诏殺之。
郭崇韬奏曰:「貫别無贓狀,橋道不修,法未當死。
」莊宗怒曰:「母後靈駕将發,天子車輿往來,橋道不修,是誰之過也?」崇韬奏曰:「貫縱有死罪,俟款狀上奏,所司議谳,以朝典行之,死當未晚。
今以萬乘之尊,怒一縣令,俾天下人言陛下使法不公矣!」莊宗曰:「既卿所愛,任卿裁決。
」因投袂入宮。
崇韬從而論列,莊宗自阖殿門,不得入。
即令伏法,曝屍于府門,冤痛之聲,聞于遠迩。
淳于晏,案:以下有阙文。
以明經登第,自霍彥威為小校,晏寄食于門下。
彥威嘗因兵敗,獨脫其身,左右莫有從者,惟晏杖劍從之,徒步草莽,自是彥威高其義,相得甚歡。
及曆數鎮,皆為從事,軍府之事,至于私門,事無巨細,皆取決于晏;雖為幕賓,有若家宰。
爾後公侯門客,往往效之,時謂之「效淳」。
故彥威所至稱治,由晏之力也。
張格,字承之,故宰相浚之子也。
浚為
」安重誨不信之。
斬告變者,軍人訴屈,請希甫啖之。
既而诏曰:「左散騎常侍、集賢殿學士判院事蕭希甫,身處班行,職非警察,辄引兇狂之輩,上陳誣骫之詞,逼近郊禋,扇搖軍衆。
李筠既當誅戮,希甫甯免谪遷,可貶岚州司戶參軍,仍馳驿發遣。
」長興中,卒于貶所。
子士明,仕周,終于邑宰。
藥縱之,太原人,少為儒。
明宗刺代州,署為軍事衙推。
從明宗鎮邢州,為掌書記,曆天平、宣武兩鎮節度副使。
明宗鎮常山,被病不從。
及即位,縱之見于洛邑,安重誨怒其觀望,久無所授。
明宗曰:「德勝用兵時,縱之饑寒相伴,不離我左右。
今有天下,何人不富貴,何為獨棄縱之!」浃旬,授磁州刺史。
歲餘,自戶部侍郎遷吏部侍郎,铨總之法,惘然莫知。
長興初,為曹州刺史。
清泰元年九月,以疾受代而卒。
賈馥,故鎮州節度使王镕判官也。
家聚書三千卷,手自刊校。
張文禮殺王镕,時莊宗未即尊位,文禮遣馥至鄴都勸進,因留鄴下,栖遲郵舍。
莊宗即位,授鴻胪少卿。
後以鴻胪卿緻仕,複歸鎮州,結茅于别墅,自課兒孫耕牧為事。
馥初累為鎮、冀屬邑令,所莅有能政,性恬澹,與物無競,乃鎮州士人之秀者也。
馬缟,少嗜學儒,以明經及第,登拔萃之科。
仕梁,為太常修撰,累曆尚書郎,參知禮院事,遷太常少卿。
梁代諸王納嫔,公主下嫁,皆于宮殿門庭行揖讓之禮,缟以為非禮,上疏止之,物議以為然。
案:以下有阙文。
長興四年,為戶部侍郎。
缟時年已八十,及為國子祭酒,八十餘矣,形氣不衰。
于事多遺忘,言元稹不應進士,以父元魯山名進故也,多如此類。
又上疏:「古者無嫂叔服,文皇創意,以兄弟之親,不宜無服,乃議服小功。
今令文省服制條為兄弟之妻大功,不知何人議改,而置于令文。
」諸博士駁雲:「律令,國之大經。
馬缟知禮院時,不曾論定,今遽上疏駁令式,罪人也。
」 羅貫,不知何許人。
進士及第,累曆台省官,自禮部員外郎為河南令。
貫為人強直,正身奉法,不避權豪。
時宦官伶人用事,凡請托于貫者,其書盈閣,一無所報,皆以示郭崇韬,因奏其事,由是左右每言貫之失。
先是,梁時張全義專制京畿,河南、洛陽僚佐,皆由其門下,事全義如厮仆。
及貫授命,持本朝事體,奉全義稍慢,部民為府司庇護者,必奏正之。
全義怒,因令女使告劉皇後從容白于莊宗,宦官又言其短,莊宗深怒之。
會莊宗幸壽安山陵,道路泥濘,莊宗訪其主者,宦官曰;「屬河南縣。
」促令召貫至,奏曰:「臣初不奉命,請诘禀命者。
」帝曰:「卿之所部,反問他人,何也?」命下府獄,府吏榜笞,促令伏款。
翌日,傳诏殺之。
郭崇韬奏曰:「貫别無贓狀,橋道不修,法未當死。
」莊宗怒曰:「母後靈駕将發,天子車輿往來,橋道不修,是誰之過也?」崇韬奏曰:「貫縱有死罪,俟款狀上奏,所司議谳,以朝典行之,死當未晚。
今以萬乘之尊,怒一縣令,俾天下人言陛下使法不公矣!」莊宗曰:「既卿所愛,任卿裁決。
」因投袂入宮。
崇韬從而論列,莊宗自阖殿門,不得入。
即令伏法,曝屍于府門,冤痛之聲,聞于遠迩。
淳于晏,案:以下有阙文。
以明經登第,自霍彥威為小校,晏寄食于門下。
彥威嘗因兵敗,獨脫其身,左右莫有從者,惟晏杖劍從之,徒步草莽,自是彥威高其義,相得甚歡。
及曆數鎮,皆為從事,軍府之事,至于私門,事無巨細,皆取決于晏;雖為幕賓,有若家宰。
爾後公侯門客,往往效之,時謂之「效淳」。
故彥威所至稱治,由晏之力也。
張格,字承之,故宰相浚之子也。
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