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書十三 明宗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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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元年秋八月乙酉朔,日有食之。

    有司上言:「莊宗廟室酌獻,請奏武成之舞。

    」從之。

    郓州節度使霍彥威移鎮青州。

    丁亥,莊宗神主祔廟,有司請祧懿祖室,從之。

    诏:「陵州、合州長流百姓豆盧革、韋說等,可并自長流後,縱逢恩赦,不在原宥之限。

    豆盧升、韋濤仍削除自前所受官秩。

    」壬辰,以久雨,放百僚朝參,诏天下疏理系囚。

    甲午,汴州奏,舊管曹州乞卻歸當道,從之。

    是日,诏曰:「承前使府奏請判官,率皆随府除移停罷。

    近年流例,有異前規,使府雖已除移,判官元安舊職。

    起今後若是朝廷除授者,即不計使府除移,如是使府奏請,即皆随府移罷。

    舊例籓侯帶平章事者,所奏請判官,殿中已上許奏绯,中丞已上許奏紫,今不帶平章事亦許同帶平章事例處分。

    如防禦、團練使奏請判官,員外郎已下不在奏绯之限。

    其所奏判官、州縣官,并須将曆任告身随奏至京。

    如未有官,假稱試攝,亦奏狀内分明署出。

    如籓鎮留後、權知軍州事,并不在奏請判官之限。

    如刺史要奏州縣官,須申本道,請發表章,不得自奏。

    近日州使奏請從事,本無官緒,妄結虛銜,不計職位高卑,多是請兼硃紫,不惟紊亂,實啟撓求。

    宜令諸道州府,切準敕命處分。

    」 丁酉,内出象笏三十四面,賜百官之無笏者。

    己亥,帝禦文明殿,百官入閣,月望如月朔之儀,從新例也。

    荊南高季興上言,峽内三州,請朝廷不除刺史。

    幽州奏,契丹寇邊,诏齊州防禦使安審通率師禦之。

    辛醜,以前青州節度使符習為郓州節度使,以前華州節度使史敬熔為安州節度使。

    乙巳,禁熔錢為器,仍估定生銅器價斤二百,熟銅器斤四百,如違省價買賣者,以盜鑄錢論。

    丁未,樞密使院條奏:「諸道節度使、刺史内,有不守诏條,公行科斂,須行止絕。

    州使所納軍糧,不得更邀加耗。

    節度使、刺史所置牙隊,許于軍都内抽取,便給省司衣糧,況人數已多,訪問尚有招緻。

    諸邑人多有抵罪亡命,便于州府投名為使下元随,邀求職務,淩壓平人;及有力戶人,于諸處行賂,希求事務。

    亦有州使安稱修葺城池廨宇,科賦于人,及營私宅,諸縣鎮所受州使文符,如涉科斂人戶,不得禀受。

    州府不得賒買行人物色,兼行科率。

    已前條件,州使如敢犯違,許人陳告,勘诘不虛,量行獎賞。

    宜令三京、諸道州府,準此處分。

    」 新授青州節度使霍彥威奏,處斬新登州刺史王公俨,及同謀拒命指揮使李謹、王居厚等八人訖。

    初,同光中,符習為青州節度使,宦官楊希望為監軍,專制軍政。

    趙在禮之據魏州,習奉诏以本軍進讨,俄而帝為亂軍所劫,習即罷歸。

    希望遣兵邀之,習懼而還。

    至滑州,帝遣人招之,習至,乃從帝入汴。

    希望聞魏軍亂,遣兵圍守習家,欲盡殺之。

    公俨素受希望獎愛,謂希望曰:「内侍宜分腹心之兵,監四面守陴者,則誰敢異圖。

    」希望從之。

    公俨乘其無備,圍希望之第,擒而殺之。

    公俨遂與州将李謹等謀據州城,以邀符節,即令軍府飛章留己,兼揚言符習在鎮,人不便其政,帝乃除公俨為登州刺史。

    公俨不時赴任,即以霍彥威代符習,聚兵淄州,以圖進取。

    彥威至淄州,會诏使至青州告谕,公俨即赴所任。

    彥威懲其初心,遣人擒公俨于北海縣,與同黨斬于州東。

    《通鑒》:彥威聚兵淄州,以圖進取,公俨懼。

    乙未,始之官。

    丁酉,彥威至青州,追擒之。

    有司上言:「莊宗祔廟,懿祖祧遷,準例舍故而諱新,懿祖例不諱,忌日不行香。

    」從之。

    壬子,襄州節度使劉訓加檢校太傅,以僞蜀右仆射、中書侍郎、平章事、趙國公張格為太子賓客,充三司副使,從任圜請也。

     九月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