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書十二 明宗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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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選元亨之上第,改王參之本名。

    或主掌三司,委元随之務局;或陶熔百裡,愛長吏之桑田。

    鹹屈塞于平人,互阿私于愛子。

    任官匪當,黩貨無厭,謀人之國若斯,緻主之方安在!既迷理亂,又昧卷舒。

    而府司案牍爰來,谏署奏章疊至,備彰醜迹,深污明庭。

    是宜約以三章,投之四裔。

    其河南府文案及蕭希甫論疏,并宜宣示百僚。

    」庚辰,賜蕭希甫衣段二十匹、銀器五十兩,賞疏革、說之罪也。

    宰相鄭珏、任圜再見安重誨,求解革、說,請不複追行後命,又三上表救解,俱留中不報。

     辛巳,以捧聖嚴衛左廂馬步軍都指揮使李從璋領饒州刺史,充大内皇城使。

    中書門下奏:「條制,檢校官各納尚書省禮錢,舊例太師、太尉納四十千,後減落至二十千;太傅、太保元納三十千,減至十五千;司徒、司空元納二十千,減至一十千;仆射、尚書元納一十五千,減至七千;員外、郎中元納一十千,今納三千四百者。

    」诏曰:「會府華資,皇朝寵秩,凡沾新命,各納禮錢。

    爰自近年,多隳舊制,遂緻紀綱之地,遽成廢墜之司。

    況累條流,就從減省,方當提舉,宜振規繩。

    但緣其間,翊衛勳庸,籓宣将佐,自軍功而遷陟,示恩澤以獎酬,須議從權,不在其例。

    其餘自不帶平章事節度使及防禦、團練、刺史、使府副使、行軍已下,三司職掌監務官,州縣官,凡關此例,并可征納。

    其檢校官自員外郎至仆射,隻初轉一任納錢,若不改呼,不在征納。

    仍委尚書省部司專切檢舉,置曆逐月具數申中書門下。

    」 癸未,诏辰州刺史豆盧革可責授費州司戶參軍,溆州刺史韋說可責授夷州司戶參軍,皆員外置同正員,仍令馳驿發遣。

    甲申,又诏曰:「責授費州司戶參軍豆盧革、夷州司戶參軍韋說等,自居台輔,累換歲華,負先皇倚注之恩,失大國燮調之理。

    朕自登宸極,常委鈞衡,略無謙遜之辭,但縱貪饕之意。

    除官受賂,樹黨徇私,每虧敬于朕前,徒自尊于人上。

    道路之喧騰不已,谏臣之條疏頗多,罪狀顯彰,典刑斯舉,合從極法,以塞群情。

    尚緣臨禦之初,含弘是務,特轸墜泉之慮,爰施解網之仁,曲示優恩,俯寬後命。

    革可陵州長流百姓,說可合州長流百姓,仍委逐處長知所在。

    同州長春宮判官、朝請大夫、檢校尚書、禮部郎中、賜紫金魚袋豆盧升,将仕郎、守尚書屯田員外郎、崇文館學士、賜绯魚袋韋濤等,各因權勢,驟列班行,無才業以可稱,竊寵榮而斯久。

    比行貶谪,以塞尤違。

    朕以纂襲之初,含容是務,父既寬于後命,子宜示于特恩,并停見任。

    」升、濤即革、說之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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