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一百九十六儒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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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迥劉清之真德秀魏了翁廖德明  程迥,字可久,應天府甯陵人。

    家于沙随,靖康之亂,徙紹興之餘姚。

    年十五,丁内外艱,孤貧飄泊,無以自振。

    二十餘,始知讀書,時亂甫定,西北士大夫多在錢塘,迥得以考德問業焉。

      登隆興元年進士第,曆揚州泰興尉。

    訓武郎楊大烈有田十頃,死而妻女存。

    俄有訟其妻非正室者,官沒其赀,且追十年所入租。

    部使者以诿迥,迥曰:“大烈死,赀産當歸其女。

    女死,當歸所生母可也。

    ” 調饒州德興丞。

    盜入縣民齊匊家,平素所不快者,皆罥絓逮獄。

    州屬迥決禁囚,辨其冤者縱遣之。

    匊訟不已。

    會獲盜甯國,匊猶訟還所縱之人,迥曰:“盜既獲矣,再令追捕,或死于道路,使其骨肉何依,豈審冤之道哉!”唐肅宗時,縣有程氏女,其父兄為盜所殺,因掠女去,隐忍十餘年,手刃盡誅其黨,刳其肝心以祭其父兄。

    迥取《春秋》複仇之義,頌之曰:“大而得其正者也。

    ”表之曰“英孝程烈女”。

     改知隆興府進賢縣。

    省符下,知平江府王佐決陳長年辄私賣田,其從子訴有司十有八年,母魚氏年七十坐獄。

    廷辨按法追正,令候母死服阕日,理為己分,令天下郡縣視此為法。

    迥為議曰:“天下之人孰無母慈?子若孫宜定省溫凊,不宜有私财也。

    在律,别籍者有禁,異财者有禁。

    當報牒之初,縣令杖而遣之,使聽命于其母可矣,何稽滞遍訴有司,而達于登聞院乎?《春秋谷梁傳》注曰:‘臣無訟君之道’,為衛侯鄭與元咺發論也。

    夫諸侯之于命大夫猶若此,子孫之于母乃使坐獄以對吏,愛其親者聞之,不覺泣涕之橫集也。

    按令文:分财産,謂祖父母、父母服阕已前所有者。

    然則母在,子孫不得有私财。

    借使其母一朝盡費,其子孫亦不得違教令也。

    既使歸于其母,其日前所費,乃卑幼辄用尊長物,法須五年尊長告乃為理。

    何至豫期母死,又開他日争訟之端也?抑亦安知不令之子孫不死于母之前乎?守令者,民之師帥,政教之所由出。

    誠宜正守令不職之愆與子孫不孝之罪,以敬天下之為人母者。

    ”  民饑,府檄有訴閉籴及粜與商賈者,迥即論報之曰:“力田之人,細米每鬥才九十五文,逼于稅賦,是以出粜,非上戶也。

    縣境不出貨寶,苟不與外人交易,輸官之錢何由而得?今強者群聚,脅持取錢,毆傷人者甚衆,民不敢入市,坐緻缺食。

    ”申論再三,見從乃已。

     縣大水,亡稻麥,郡蠲租稅至薄,迥白于府曰:“是驅民流徙耳!賦不可得,徒存欠籍。

    ”乃悉蠲之。

    郡僚猶曰:“度江後來,未嘗全放,恐戶部不從。

    ”迥力論之曰:“唐人損七,則租、庸、調俱免。

    今損十矣。

    夏稅、役錢不免,是猶用其二也,不可謂寬。

    ”議乃息。

      境内有婦人傭身紡績舂簸,以養其姑。

    姑感婦孝,每受食,即以手加額仰天而祝之。

    其子為人牧牛,亦幹飯以饷祖母。

    迥廉得之,為紀其事,白于郡,郡給以錢粟。

     調信州上饒縣。

    歲納租數萬石,舊法加倍,又取斛面米。

    迥力止絕之,嘗曰:“令與吏服食者,皆此邦之民膏血也。

    曾不是思,而橫斂虐民,鬼神其無知乎!”州郡督索經總錢甚急,迥曰:“斯錢古之除陌之類,今其類乃三倍正賦,民何以堪?。

    反複言之當路。

      奉祠,寓居番陽之蕭寺。

    程祥者,從伯父待制昌禹來居番陽,昌禹死,遂失所依。

    祥繼亡,祥妻度氏猶質賣奁具以撫育孤子,久之罄竭,瀕死,鄰家皆莫識其面。

    有欲醮之者,度曰:“吾兒幼,若事他人,使母不得撫其子,豈不負良人乎?”終辭焉。

    或為迥言其事,迥走告于郡守,月給之錢粟。

      迥居官臨之以莊,政寬而明,令簡而信,綏強撫弱,導以恩義。

    積年雠訟,一語解去。

    猾吏奸民,皆以感激,久而悛悔,欺詐以革。

    暇則賓禮賢士,從容盡歡,進其子弟之秀者與之均禮,為之陳說《詩》、《書》。

    質疑問難者,不問蚤暮。

    勢位不得以交私,祠廟非典祀不谒。

    隐德潛善,無問幽明,皆表而出之,以勵風俗。

    或周其窮厄,俾全節行。

    聽決獄訟,期于明允。

    凡上官所未悉者,必再三抗辨,不為苟止。

    貴溪民僞作吳漸名,誣訴縣令石邦彥,迥言匿名書不當受,轉運使不謂然,遂興大獄,瘐死者十有四人。

    及聞省寺,訖報如迥言。

     迥嘗授經學于昆山王葆、嘉禾聞人茂德、嚴陵喻樗。

    所著有《古易考》、《古易章句》、《古占法》、《易傳外編》、《春秋傳顯微例目》、《論語傳》、《孟子章句》《文史評》、《經史說諸論辨》、《太玄補贊》、《戶口田制貢賦書》、《乾道振濟錄》、《醫經正本書》、《條具乾道新書》、《度量權三器圖義》、《四聲韻》、《淳熙雜志》、《南齋小集》。

    卒官。

     朝奉郎朱熹以書告迥子絢曰:“敬惟先德,博聞至行,追配古人,釋經訂史,開悟後學,當世之務又所通該,非獨章句之儒而已。

    曾不得一試,而奄棄盛時,此有志之士所為悼歎咨嗟而不能已者。

    然著書滿家,足以傳世,是亦足以不朽。

    ”絢以緻仕恩調巴陵尉,攝邑事,能理冤獄。

    孫仲熊,亦有名。

      劉清之,字子澄,臨江人,受業于兄靖之,甘貧力學,博極書傳。

    登紹興二十七年進士第。

    調袁州宜春縣主簿,未上,丁父憂,服除,改建德縣主簿。

    請于州,俾民自實其戶。

    由是賦役平,争訟息。

     調萬安縣丞。

    時江右大侵,郡檄視旱,徒步阡陌,親與民接,凡所蠲除,具得其實。

    州議減常平米直,清之曰:“此惠不過三十裡内耳,外鄉遠民勢豈能來?老幼疾患之人必有餒死者。

    今有粟之家閉不肯粜,實窺伺攘奪者衆也。

    在我有政,則大家得錢,細民得米,兩适其便。

    ”乃請均境内之地為八,俾有粟者分振其鄉,官為主之。

    規畫防閑,民甚賴之。

    帥龔茂良以救荒實迹聞于朝,又偕諸公薦之。

     發運使史正志按部至筠,俾清之拘集州縣畸零之賦,清之不可。

    清之有同年生在幕中,謂曰:“侍郎因子言,謂子愛民特立,将薦子矣,其以閥閱來。

    ”清之贻之以書曰:“所謂赢資者,皆州縣侵刻于民,法所當禁。

    縱有赢資,是所謂羨餘也,獻之自下而诏止之,今則止而求之,乃自上焉。

    不奪不餍,其弊有不可勝言者。

    願侍郎自請于朝,姑歸貳卿之班,主大農經費,以佐國家。

    如此,則士孰不願出侍郎之門?不然,某誠不敢玷侍郎知人之鑒。

    ”以薦者兩有審察之命,清之竟不見丞相,詣吏部铨,得知宜黃縣。

     茂良入為參知政事,與丞相周必大薦清之于孝宗。

    召入對,首論:“民困兵驕,大臣退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