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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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铢弟錫路昌衡謝文瓘陸蘊黃寔姚佑樓異沉積中李伯宗汪澥何常葉祖洽時彥霍端友俞栗蔡薿 沈铢,字子平,真州揚子人。

    父季長,王安石妹婿也。

    铢少從安石學,進士高第,至國子直講。

    季長領監事,改審官主簿,坐虞蕃事免歸。

    元佑置訴理所,被罪者争自列,铢獨不言。

     紹聖初,起為太學博士、秘書省正字、崇政殿說書,受旨同編類元佑臣僚章疏。

    以進講為解,拜右司谏,辭,改起居郎、權中書舍人。

    吳居厚除戶部尚書,铢論其使京東時聚斂,诏具實狀,不能對,罰金。

    講《詩·南山有台》,至“萬壽無期”,以為此太平之基,立而可久之應,哲宗屢首肯之。

    真拜中書舍人兼侍講,俄引疾,以龍圖閣待制知宣州卒。

    弟錫。

      錫字子昭,以王安禮任,為鄂州司戶參軍。

    崇甯初,為講議司檢讨。

    蔡京方铨次元符上書人,欲定罪,錫曰:“遠方之士,未能知朝廷好惡,若概罪之,恐非敦世厲俗之道。

    ”京不從。

    除衛尉丞,遷祠部員外郎,提點江東刑獄、知婺州。

    入為左司員外郎,兼定、嘉二王侍講,進太常少卿,拜兵部侍郎,以徽猷閣待制知應天府,徙江甯。

     張懷素誅,朝廷疑其黨有脫者,江、淮間往往以誣告興獄。

    錫至郡,有告者,按之,則妄也。

    具疏于朝,由是他郡系者皆得釋。

    曆知海、泰、汝、宣四州,以通議大夫緻仕。

    卒,贈宣奉大夫。

     路昌衡,字持正,開封祥符人。

    起進士,至太常博士。

    參鞫陳世儒獄,逮治苛峻,至士大夫及命婦,皆不免。

    遷右司員外郎,曆江淮發運、陝西轉運副使,知廣州,徙荊南,又徙潭州,加直龍圖閣、知慶州。

      紹聖中,召為衛尉、大理卿,遷工部侍郎,俄以寶文閣待制知開封府。

    李清臣有狂婦人之訴,昌衡緻之重辟。

    出知瀛州,徙永興軍,進直學士、知成都。

     徽宗立,應诏上書曰:“頻年以來,西方用兵,緻興大役,利源害政,佞臣蔽主,四者皆陰之過盛。

    自陝以西,民力傷殘,人不聊生。

    災異之變,生于天地之不和,起于人心之怨望。

    故妖星出見,大河橫決,秋雨霖淫,諸路饑馑,殍死道路,妻子棄捐,破析赀儲,以應星火之令。

    勤勞憔悴,多不生還,人心如此,而欲其無怨,難矣。

    ” 俄坐清臣獄事,責司農少卿,分司,居郢州。

    明年,起為滁州、定州,複直學士、知開封府。

    乞嚴告捕虛妄之法,以靖讦訴。

    徙南京留守,又坐前上書事落職,入黨籍,卒。

    宣和五年,贈龍圖閣學士。

     謝文瓘,字聖藻,陳州人。

    進士甲科,教授大名府。

    元豐中,上疏言:“臣下推行新法,多失本意,而榜笞禁锢,民受其虐,掊克聚斂,不勝多門。

    其不急之征,非理之取,宜罷減之。

    ”大臣以為讪朝廷,議置之罪。

    神宗曰:“彼謂奉法者非其人爾,匪讪也。

    ” 哲宗時,禦史中丞黃履薦為主簿,三年不詣執政府。

    召對,除秘書省正字,考功、右司員外郎。

    紹聖末,都水使者議建廣武四埽石岸,朝廷命先治岸數十步,以驗其可否。

    黃流湍悍,役人多死,一方甚病,功不可成,而使者申前說愈力。

    文瓘條别利害,罷其役。

     徽宗立,擢起居舍人、給事中。

    诏修《神宗寶訓》,文瓘請擇當時大政事、大黜陟,節其要旨,而為之說以進。

    然所論率是王安石,謂神宗能察衆多之謗,任之而不貳,于是朋黨消而威柄立,他皆放此。

    遼主洪基殂,使往吊之,令從者變服而入,貶秩二等。

     崇甯元年,出知濮州。

    尋治黨事,坐元豐上疏及嘗诒呂公著書,再谪邵武軍,移處州。

    帝披黨籍曰:“朕究知文瓘本末。

    ”命出籍,乃以為集英殿修撰、知濟州,卒。

     子贶,宣和中,為駕部員外郎、知汝州。

    欽宗時,上封事十篇,論事切至。

    使于金,還,提點京西北路刑獄。

    金人犯汝州,贶自襄陽領兵往援之,戰死。

     陸蘊,字敦信,福州侯官人。

    少知名,登進士第,為太學《春秋》博士。

    經廢員省,改國朝會要所檢閱文字。

     崇甯中,提舉河北、兩浙學事,召對,言:“元佑異意俗學,既不為我用,近诏不以使一路,而猶得為守令,臣愚未知其可。

    ”遂拜禮部員外郎,轉吏部,遷辟雍司業、太常少卿。

    議原廟不合,黜知瑞金縣。

    還為太常,進國子祭酒、中書舍人。

    請葺諸州天慶觀,立學事司考課法。

    遷大司成,擢禦史中丞。

    引門下侍郎餘深親嫌自列,徽宗曰:“相避之法,防有司不能盡公爾,侍從吾所信任,豈得下同庶僚乎?”不許。

      蘊頗論事,嘗言:禦筆一日數下,而前後相違,非所以重命令;輔相大臣,宦官戚裡,賜第營築,縱撤民居,縣官市材于民,而不予直;貴遊子弟以從官領閑局,奉朝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