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鄉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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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于不阙;或拘或誘,何為而使蕃部著業而責以耕耘。

    田既墾則谷自盈,募既充而兵益振,是收班超之功,盡充國之利也。

    ”诏:“熙、河、洮、岷前後收複,歲月深久,得其地而未得其利,得其民而未得其用。

    地利不辟,兵籍不敷,歲仰朝廷供億,非持久之道。

    可令詳究本末,條畫來上。

    ” 政和三年,秦鳳路經略安撫使何常奏:自古行師用兵,或騎或步,率因地形。

    兵法曰:“蕃兵惟勁馬奔沖,漢兵惟強弩掎角。

    ”蓋蕃長于馬,漢長于弩也。

    今則不然。

    西賊有山間部落謂之“步跋子”者,上下山坡,出入溪潤,最能逾高超遠,輕足善走。

    有平夏騎兵謂之“鐵鹞子”者,百裡而走,千裡而期,最能倏往忽來,若電擊雲飛。

    每于平原馳騁之處遇敵,則多用鐵鹞子以為沖冒奔突之兵;山谷深險之處遇敵,則多用步跋子以為擊刺掩襲之用。

    此西人步騎之長也。

    我諸路并塞之民,皆是弓箭手地分,平居以田獵騎射為能,緩急以追逐馳騁相尚。

    又沿邊土兵,習于山川,慣于馳驟。

    關東戍卒,多是硬弩手及摽牌手,不惟扞賊勁矢,亦可使賊馬驚潰。

    此中國步騎之利也。

     至道中,王超、丁罕等讨繼遷,是時馬上用弩,遇賊則萬弩齊發,賊不能措手足而遁。

    又元豐間,劉昌祚等趨靈州,賊衆守隘,官軍不能進。

    于是用牌子為先鋒,賊下馬臨官軍,其勢甚盛,昌祚等乃以牌子踢跳閃爍,振以響環,賊馬驚潰。

    若遇賊于山林險隘之處,先以牌子賊,次以勁弓強弩與神臂弓射賊先鋒,則矢不虛發,而皆穿心達臆矣。

    或遇賊于平原廣野之間,則馬上用弩攢射,可以一發而盡殪。

    兼牌子與馬上用弩,皆已試之效,不可不講。

    前所謂勁馬奔沖,強弩掎角,其利兩得之,而賊之步跋子與鐵鹞子皆不足破也。

    又步兵之中,必先擇其魁健材力之卒,皆用斬馬刀,别以一将統之,如唐李嗣業用陌刀法。

    遇鐵鹞子沖突,或掠我陣腳,或踐踏我步人,則用斬馬刀以進,是取勝之一奇也。

     诏樞密院劄與諸路經略司。

     四年,诏:“西羌久為邊患,乍叛乍服,谲詐不常。

    頃在先朝,使者在廷,猶或犯境。

    今植養積歲,屢饑久困,雖誓表已進,羌夷之性不保其往。

    修備禦于無事之時,戒不虞于萃聚之際,正在今日。

    可令陝西、河東路帥臣訓練兵伍,除治軍器,繕修樓橹,收積刍糧,常若寇至。

    不可謂已進誓表,辄或弛怠,堕其奸謀。

    所有弓箭手、蕃兵,常令優恤,逃亡者可速招補,貧乏者亦令貸借。

    将佐偏裨,如或軟懦失職,具名以聞,或寇至失事,并行軍法。

    ” 五年二月,诏:“陝西、河東逐路,自紹聖開拓邊疆以來,及西甯、湟、廓、洮州、積石等處新邊,各有包占良田,并合招置弓箭手,以為邊防籬落。

    至今累年,曠土尚多,應募人數未廣。

    蓋緣自罷專置提舉官隸屬經略司,事權不專,頗失措置。

    根括打量、催督開墾、理斷交侵等職事,盡在極邊,帥臣無由親到。

    即今夏人通貢,邊鄙安靜。

    若不乘此委官往來督責,多方招刺弓箭手墾辟閑田,補助邊計,以寬飛輓之勞,竊慮因循浸久,曠土愈多,銷耗民兵人額,有害邊防大計。

    兼提舉文臣玩習翰墨,多務安養,罕能沖冒寒暑。

    可令陝西、河東逐路,并複置提舉弓箭手司,仍各選差武臣一員充,理任、請給、恩數等并依提舉保甲條例施行。

    每路各置幹當公事使臣二員。

    仍每歲令樞密院取索逐路招到弓箭手并開墾過地土,比較優劣殿最,取旨黜陟。

    合措置事節,所差官條畫以聞。

    ”八月,樞密院言:“欲将近裡弓箭手地,但有争訟侵冒之處,并行打量,庶幾杜絕侵冒之弊。

    ”從之。

    是月,提舉河東路弓箭手司奏:“本司體訪得沿邊州軍逐處招置弓箭手,多将人戶舊用工開耕之地指射刬奪,其舊佃人遂至失業。

    且所出租,僅比佃戶五分之一,于公私俱不便。

    今欲将系官莊屯田已有人租佃及五年者,并不在招置弓箭手請射之限。

    其河東路察訪司初不以邊防民兵為重,姑息佃戶,緻有此弊。

    欲乞應熙甯八年以前人戶租佃官田,并先取問佃人,如願投刺弓箭手,每出一丁,許依條給見佃田二頃五十畝充人馬地,若不願充弓箭手,及出丁外尚有請占不盡地土,即拘收入官。

    ”從之。

     十一月,邊防司奏:“據提舉熙河蘭湟路弓箭手何灌申:漢人買田常多,比緣打量,其人亦不自安,首陳已及一千餘頃。

    若招弓箭手,即可得五百人;若納租稅,每畝三鬥五升、草二束,一歲間亦可得米三萬五千石、草二十萬束。

    今相度欲将漢人置買到蕃部土田願為弓箭手者,兩頃已上刺一名,四頃已上刺兩名。

    如願者,依條立定租稅輸納。

    其巧為影占者,重為禁止。

    ”從之。

     七年三月,诏:“熙、河、鄯、湟自開拓以來,疆土雖廣而地利悉歸屬羌,官兵吏祿仰給縣官,不可為後計。

    仰本路帥臣相度,以錢糧茶彩或以羌人所嗜之物,與之貿易田土。

    田土既多,即招置弓箭手,入耕出戰,以固邊圉。

    ” 宣和六年七月,诏:“已降處分,陝西昨因地震摧塌屋宇,因而死傷弓箭手,内合承襲人,速具保明聞奏。

    ” 靖康元年二月,臣僚言:“陝西恃弓箭手為國藩籬,舊隸帥府,比年始置提舉弓箭手官,務取數多,自以為功。

    自是選練不精,遂使法制浸壞。

    欲乞詳酌,罷提舉官,以弓箭手複隸帥司,務求以振邊聲。

    ”诏從之,河東路依此。

    四月,樞密院奏:“陝西、河東逐路漢弓箭手自來并給肥饒田,近年以來,多将舊人已給田分擘,招刺新人。

    蓋緣提舉官貪賞欺蔽,務要數多,妄行招刺,無以激勸。

    朝廷近已罷提舉官,今複隸帥司所轄,況當今邊事全藉民兵,若不早計,深慮誤事。

    ”诏令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及陝西、河東逐路帥臣相度措置,将已分擘弓箭手田土,依舊改正撥還,所有新招到人别行給地,務要均濟。

    仍仰帥臣嚴切奉行。

    是月,徐處仁又奏,诏并送詳議司。

     熙甯五年,泾原路經略司蔡挺言:“泾原勇敢三百四十四人,久不揀練,徒有虛名。

    臣委二将領季一點閱,校其騎射能否升除,補有功者以為隊長,募極塞博軍子嘗曆戰陣者補其阙。

    益募熟戶蕃部以為蕃勇敢,凡一千三百八十人,騎一千一百九十四匹,挽弓一石,馳逐擊刺如法。

    其有功者受勇敢下等奉,餘遇調發,則人給奉三百,益以刍糧。

    ”诏諸路如挺言行之。

     六年,樞密院言:“勇敢效用皆以材武應募從軍,廪食既優,戰馬戎械之具皆出公上,平時又得以家居,以勞效賞者凡四補而至借職,校弓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