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鄉兵一)
關燈
小
中
大
手減十資,淹速相遠,甚非朝廷第功均賞之意。
請自今河東、鄜延、秦鳳、環慶、熙河路各以三百,泾原路以五百為額。
第一等步射弓一石一鬥,馬射九鬥,奉錢千;第二等以下遞減一鬥,奉七百至五百。
季首閱試于經略司,射親及野戰中者有賞,全不中者削其奉,次季又不中者罷之。
戰有功者以八等定賞:一、給公據,二、以為隊長,三、守阙軍将,四、軍将,五、殿侍,六、三班借差,七、差使,八、借職。
其弓箭手有功,亦以八等定賞:一、押官,承局;二、将,虞候,十将;三、副兵馬使,軍使;四、副指揮使;五、都虞候;六、都指揮使;七、三班差使;八、借職。
即以阙排連者次遷。
元豐三年,诏泾原路募勇敢如鄜延路,以百人為額。
自是以後,蕃部益衆,而弓箭手多蕃兵矣。
弓箭社河北舊有之。
熙甯三年十二月,知定州滕甫言:“河北州縣近山谷處,民間各有弓箭社及獵射人,習慣便利,與夷人無異。
欲乞下本道逐州縣,并令募諸色公人及城郭鄉村百姓有武勇願習弓箭者,自為之社。
每歲之春,長吏就閱試之。
北人勁悍,緩急可用。
”從之。
元祐八年十一月,知定州蘇轼言:北邊久和,河朔無事。
沿邊諸郡,軍政少馳,将驕卒惰,緩急恐不可用;武藝軍裝,皆不逮陝西、河東遠甚。
雖據即目邊防事勢,三五年間必無警急,然居安慮危,有國之常,備事不素講,難以應變。
臣觀祖宗以來,沿邊要害,屯聚重兵,止以壯國威而消敵謀,蓋所謂先聲後實,形格勢禁之道耳。
若進取深入,交鋒兩陣,猶當雜用禁旅。
至于平日保境,備禦小寇,即須專用極邊土人。
此古今不易之論也。
晁錯與漢文帝畫備邊策,不過二事:其一曰徙遠方以實空虛,其二曰制邊縣以備敵國。
寶元、慶曆中,趙元昊反,屯兵四十餘萬,招刺宣毅、保捷二十五萬人,皆不得其用,卒無成功。
範仲淹、劉{山成}、種世衡等專務整緝蕃漢熟戶、弓箭手,所以封殖其家、砥砺其人者非一道。
藩籬既成,賊來無所得,故元昊複臣。
今河朔西路被邊州軍,自澶淵講和以來,百姓自相團結為弓箭社,不論家業高下,戶出一人。
又自相推擇家資武藝衆所服者為社頭、社副、錄事,謂之頭目。
帶弓而鋤,佩劍而樵,出入山坂,飲食長技與敵國同。
私立賞罰,嚴于官府,分番巡邏,鋪屋相望,若透漏北賊及本土強盜不獲,其當番人皆有重罰。
遇其警急,擊鼓,頃刻可緻千人。
器甲鞍馬,常若寇至。
蓋親戚墳墓所在,人自為戰,敵深畏之。
先朝名臣帥定州者韓琦、龐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為爪牙耳目之用,而籍又增損其約束賞罰。
熙甯六年,行保甲法,強壯、弓箭社并行廢罷。
熙甯七年,應兩地供輸人戶,除元有弓箭社、強壯并義勇之類并依舊存留外,更不編排保甲。
看詳上件兩次聖旨,除兩地供輸村分方許依舊置弓箭社,其餘并合廢罷。
雖有上件指揮,公私相承,元不廢罷,隻是令弓箭社兩丁以上人戶兼充保甲,以至逐捕本界及他盜賊,并皆驅使弓箭社人戶用命捉殺。
見今州縣,全藉此等寅夜防拓,灼見弓箭社實為邊防要用,其勢決不可廢。
但以兼充保甲之故,召集追呼,勞費失業,今雖名目俱存,責其實用,不逮往日。
臣竊謂陝西、河東弓箭手,官給良田,以備甲馬。
今河朔沿邊弓箭社,皆是人戶祖業田産,官無絲毫之損,而捐軀捍邊,器甲鞍馬與陝西、河東無異,苦樂相遠,未盡其用。
近日霸州文安縣及真定府北砦,皆有北賊驚劫人戶,捕盜官吏拱手相視,無如之何,以驗禁軍、弓手皆不得力。
向使州縣逐處皆有弓箭社,人戶緻命盡力,則北賊豈敢輕犯邊砦,如入無人之境?臣已戒饬本路将吏,申嚴賞罰,加意拊循其人,辄複拾用龐籍舊奏約束,稍加增損,别立條目。
欲乞朝廷立法,少賜優異,明設賞罰,以示懲勸。
今已密切取會到本路極邊定、保兩州、安肅、廣信、順安三軍邊面七縣一砦内管自來團結弓箭社五百八十八社,六百五十一火,共計三萬一千四百一十一人。
若朝廷以為可行,立法之後,更敕将吏常加拊循,使三萬餘人分番晝夜巡邏,盜邊小寇來即擒獲,不至狃忄犬以生戎心。
而事皆循舊,無所改作,敵不疑畏,無由生事,有利無害,較然可見。
奏凡兩上,皆不報。
政和六年,诏:“河北路有弓箭社縣分,已令解發異等。
其逐路縣令佐,俟歲終教閱異等,帥司具優劣之最,各取旨賞罰,以為勸沮。
仍具為令。
”又高陽關路安撫司言:“大觀三年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政和保甲格》較最優劣,縣令各減展磨勘年有差。
”诏依《保甲格》賞罰施行。
宣和七年二月,臣僚言:往年西路提刑梁揚祖奏請勸誘民戶充弓箭社,繼下東路令仿西路例招誘。
原立法之意,不過使鄉民自願入社者閱習武備,為禦賊之具爾。
奈何邀功生事之人,唯以入社之民衆多為功,厚誣朝廷而斂怨于民,督責州縣急于星火,取五等之籍甲乙而次之,家至戶到,追胥迫脅。
悉驅之入社,更無免者。
法始行于西路,西路既已冒受厚賞,于是東路憲司前後論列,誕謾滋甚。
近者東路之奏,數至二十四萬一千七百人,武藝優長者一十一萬六千,且雲比之西路僅多一倍。
陛下灼知其不然,雖命帥臣與廉訪使者核實,彼安肯以實聞乎?今東路憲司官屬與登、淄兩州當職官,坐增秩者幾二十人,而縣令、佐不及焉。
不知出入阡陌間勸誘者誰欤?此其誕謾可知矣。
審如所奏,山東之寇,何累月淹時未見殄減哉?則其所奏二十四萬與十一萬,殆虛有名,不足以捍賊明矣!大抵因緣追擾,民不堪其勞,則老弱轉徙道路,強壯起為盜賊,此亦緻寇之一端也。
近者仰煩陛下遣将出師,授以方略,又命近臣持诏撫谕,至于發内庫之藏,轉淮甸之粟以振給之,寬免其稅租,蕩宥其罪戾,丁甯纖悉,罔不曲盡。
方将歸伏田畝,以為遷善遠罪之民,讵可以其所甚病擾之邪?且私有兵器,在律之禁甚嚴。
三路保伍之法,雖于農隙以講武事,然猶事畢則兵器藏于官府。
今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于家,不幾于借寇哉?望陛下斷自聖心,罷京東弓箭社之名,所藏兵器悉送之官,使民得免非時追呼迫脅之擾,以安其生。
應兩路緣弓箭社推恩者并追奪改正,首議之人重賜黜責,後為奏請誕謾,亦乞特賜施行,庶幾群下悚懼,不敢妄進曲說,以肆其奸,實今日之先務也。
诏并依奏,梁揚祖落職,兵器并拘入官,弓箭社人依已降指揮放散。
請自今河東、鄜延、秦鳳、環慶、熙河路各以三百,泾原路以五百為額。
第一等步射弓一石一鬥,馬射九鬥,奉錢千;第二等以下遞減一鬥,奉七百至五百。
季首閱試于經略司,射親及野戰中者有賞,全不中者削其奉,次季又不中者罷之。
戰有功者以八等定賞:一、給公據,二、以為隊長,三、守阙軍将,四、軍将,五、殿侍,六、三班借差,七、差使,八、借職。
其弓箭手有功,亦以八等定賞:一、押官,承局;二、将,虞候,十将;三、副兵馬使,軍使;四、副指揮使;五、都虞候;六、都指揮使;七、三班差使;八、借職。
即以阙排連者次遷。
元豐三年,诏泾原路募勇敢如鄜延路,以百人為額。
自是以後,蕃部益衆,而弓箭手多蕃兵矣。
弓箭社河北舊有之。
熙甯三年十二月,知定州滕甫言:“河北州縣近山谷處,民間各有弓箭社及獵射人,習慣便利,與夷人無異。
欲乞下本道逐州縣,并令募諸色公人及城郭鄉村百姓有武勇願習弓箭者,自為之社。
每歲之春,長吏就閱試之。
北人勁悍,緩急可用。
”從之。
元祐八年十一月,知定州蘇轼言:北邊久和,河朔無事。
沿邊諸郡,軍政少馳,将驕卒惰,緩急恐不可用;武藝軍裝,皆不逮陝西、河東遠甚。
雖據即目邊防事勢,三五年間必無警急,然居安慮危,有國之常,備事不素講,難以應變。
臣觀祖宗以來,沿邊要害,屯聚重兵,止以壯國威而消敵謀,蓋所謂先聲後實,形格勢禁之道耳。
若進取深入,交鋒兩陣,猶當雜用禁旅。
至于平日保境,備禦小寇,即須專用極邊土人。
此古今不易之論也。
晁錯與漢文帝畫備邊策,不過二事:其一曰徙遠方以實空虛,其二曰制邊縣以備敵國。
寶元、慶曆中,趙元昊反,屯兵四十餘萬,招刺宣毅、保捷二十五萬人,皆不得其用,卒無成功。
範仲淹、劉{山成}、種世衡等專務整緝蕃漢熟戶、弓箭手,所以封殖其家、砥砺其人者非一道。
藩籬既成,賊來無所得,故元昊複臣。
今河朔西路被邊州軍,自澶淵講和以來,百姓自相團結為弓箭社,不論家業高下,戶出一人。
又自相推擇家資武藝衆所服者為社頭、社副、錄事,謂之頭目。
帶弓而鋤,佩劍而樵,出入山坂,飲食長技與敵國同。
私立賞罰,嚴于官府,分番巡邏,鋪屋相望,若透漏北賊及本土強盜不獲,其當番人皆有重罰。
遇其警急,擊鼓,頃刻可緻千人。
器甲鞍馬,常若寇至。
蓋親戚墳墓所在,人自為戰,敵深畏之。
先朝名臣帥定州者韓琦、龐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為爪牙耳目之用,而籍又增損其約束賞罰。
熙甯六年,行保甲法,強壯、弓箭社并行廢罷。
熙甯七年,應兩地供輸人戶,除元有弓箭社、強壯并義勇之類并依舊存留外,更不編排保甲。
看詳上件兩次聖旨,除兩地供輸村分方許依舊置弓箭社,其餘并合廢罷。
雖有上件指揮,公私相承,元不廢罷,隻是令弓箭社兩丁以上人戶兼充保甲,以至逐捕本界及他盜賊,并皆驅使弓箭社人戶用命捉殺。
見今州縣,全藉此等寅夜防拓,灼見弓箭社實為邊防要用,其勢決不可廢。
但以兼充保甲之故,召集追呼,勞費失業,今雖名目俱存,責其實用,不逮往日。
臣竊謂陝西、河東弓箭手,官給良田,以備甲馬。
今河朔沿邊弓箭社,皆是人戶祖業田産,官無絲毫之損,而捐軀捍邊,器甲鞍馬與陝西、河東無異,苦樂相遠,未盡其用。
近日霸州文安縣及真定府北砦,皆有北賊驚劫人戶,捕盜官吏拱手相視,無如之何,以驗禁軍、弓手皆不得力。
向使州縣逐處皆有弓箭社,人戶緻命盡力,則北賊豈敢輕犯邊砦,如入無人之境?臣已戒饬本路将吏,申嚴賞罰,加意拊循其人,辄複拾用龐籍舊奏約束,稍加增損,别立條目。
欲乞朝廷立法,少賜優異,明設賞罰,以示懲勸。
今已密切取會到本路極邊定、保兩州、安肅、廣信、順安三軍邊面七縣一砦内管自來團結弓箭社五百八十八社,六百五十一火,共計三萬一千四百一十一人。
若朝廷以為可行,立法之後,更敕将吏常加拊循,使三萬餘人分番晝夜巡邏,盜邊小寇來即擒獲,不至狃忄犬以生戎心。
而事皆循舊,無所改作,敵不疑畏,無由生事,有利無害,較然可見。
奏凡兩上,皆不報。
政和六年,诏:“河北路有弓箭社縣分,已令解發異等。
其逐路縣令佐,俟歲終教閱異等,帥司具優劣之最,各取旨賞罰,以為勸沮。
仍具為令。
”又高陽關路安撫司言:“大觀三年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政和保甲格》較最優劣,縣令各減展磨勘年有差。
”诏依《保甲格》賞罰施行。
宣和七年二月,臣僚言:往年西路提刑梁揚祖奏請勸誘民戶充弓箭社,繼下東路令仿西路例招誘。
原立法之意,不過使鄉民自願入社者閱習武備,為禦賊之具爾。
奈何邀功生事之人,唯以入社之民衆多為功,厚誣朝廷而斂怨于民,督責州縣急于星火,取五等之籍甲乙而次之,家至戶到,追胥迫脅。
悉驅之入社,更無免者。
法始行于西路,西路既已冒受厚賞,于是東路憲司前後論列,誕謾滋甚。
近者東路之奏,數至二十四萬一千七百人,武藝優長者一十一萬六千,且雲比之西路僅多一倍。
陛下灼知其不然,雖命帥臣與廉訪使者核實,彼安肯以實聞乎?今東路憲司官屬與登、淄兩州當職官,坐增秩者幾二十人,而縣令、佐不及焉。
不知出入阡陌間勸誘者誰欤?此其誕謾可知矣。
審如所奏,山東之寇,何累月淹時未見殄減哉?則其所奏二十四萬與十一萬,殆虛有名,不足以捍賊明矣!大抵因緣追擾,民不堪其勞,則老弱轉徙道路,強壯起為盜賊,此亦緻寇之一端也。
近者仰煩陛下遣将出師,授以方略,又命近臣持诏撫谕,至于發内庫之藏,轉淮甸之粟以振給之,寬免其稅租,蕩宥其罪戾,丁甯纖悉,罔不曲盡。
方将歸伏田畝,以為遷善遠罪之民,讵可以其所甚病擾之邪?且私有兵器,在律之禁甚嚴。
三路保伍之法,雖于農隙以講武事,然猶事畢則兵器藏于官府。
今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于家,不幾于借寇哉?望陛下斷自聖心,罷京東弓箭社之名,所藏兵器悉送之官,使民得免非時追呼迫脅之擾,以安其生。
應兩路緣弓箭社推恩者并追奪改正,首議之人重賜黜責,後為奏請誕謾,亦乞特賜施行,庶幾群下悚懼,不敢妄進曲說,以肆其奸,實今日之先務也。
诏并依奏,梁揚祖落職,兵器并拘入官,弓箭社人依已降指揮放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