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鄉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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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箭手陣亡,依漢弓箭手給赙。

    弓箭手出戰,因傷及病羸不能自還者,并依軍例賜其家。

    ”七月,提舉熙河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司康識、兼提舉舉營田張大甯言:“乞應新收複地差官分畫經界,選知農事廂軍耕佃,頃一人。

    其部押人員、節級及雇助人工歲入賞罰,并用熙河官莊法。

    餘并招弓箭手營田,每五十頃為一營,差谙農事官一員幹當。

    ”從之。

    六年,鄜延路經略司言:“弓箭手于近裡縣置田兩處,立戶及四丁已上,乞取一丁為保甲,一丁為弓箭手,有二丁至三丁,即且令充弓箭手。

    ”诏保甲願充弓箭手者聽,其見充弓箭手與當丁役,毋得退就保甲,陝西、河東亦如之。

     八年,诏罷秦鳳路置場集教弓箭手,令經略司講求土人習教所宜立法。

     元祐元年,诏罷提舉熙河等路弓箭營田蕃部司。

    三年,兵部言:“泾原路隴山一帶系官地,例為人侵冒,略無色役。

    非自朝廷置局招置摽撥,無以杜絕奸弊。

    ”從之。

    其後,殿前司副都指揮使劉昌祚奏根括隴山地凡一萬九百九十頃,招置弓箭手人馬凡五千二百六十一,賜敕書獎谕。

    四年,诏将隴山一帶弓箭手人馬别置一将管幹,仍以泾原路第十二将為名。

    五年,诏戶部遣官往熙河蘭岷路代孫路措置弓箭手土田。

     紹聖元年,樞密院言:“熙河蘭岷路經略司奏,本路弓箭手,自展置以來,累經戰鬥,内有戰功補三班差使已上之人,欲并遣歸所屬差使,仍以其地令親屬承刺,如無,即别召人承之。

    ”三年正月,诏:“自今漢蕃人互投弓箭手者,官司不得收刺,違者杖一百。

    ”五月,诏在京府界、諸路馬軍槍手并改充弓箭手,兼習蕃槍。

    四年,诏張詢、巴宜專根括安西、金城膏腴地頃畝,可以招置弓箭手若幹人,具團結以聞。

    元符元年二月,樞密院言:“鐘傳奏,近往泾原與章楶講究進築天都山、南牟等處。

    今相度如展置青南讷心,須置一将。

    乞權于熙、秦兩路辍那。

    新城内土田并招弓箭手,仍置提舉官二員。

    熙、秦兩路弓箭手,每指揮以三百人為額,乞作二十指揮招置,不一二年間,須得數千民兵,以充武備。

    ”從之。

    七月,诏:“陝西、河東路新城砦合招弓箭手投換。

    其元祐八年四月不得招他路弓箭手指揮勿用。

    ”三年,提舉泾原路弓箭手安師文知泾州,罷提舉弓箭手司。

     崇甯元年九月,樞密院勘會:“陝西五路并河東,自紹聖開斥以來,疆土至廣,遠者數百裡,近者不減百裡,罷兵以來,未曾措置。

    田多膏腴,雖累降诏置弓箭手,類多貧乏,或緻逃走。

    州縣鎮砦污吏豪民冒占沃壤,利不及于平民,且并緣舊疆,侵占新土。

    今遣官分往逐路提舉措置,應緣新疆土田,分定腴瘠,招置弓箭手,推行新降條法。

    舊弓箭手如願出佃新疆,亦仰相度施行。

    ”诏湯景仁河東路,董采秦鳳路,陶節夫環慶路,安師文鄜延路,并提舉弓箭手。

    (元符三年罷提舉司,今複置。

    ) 崇甯二年十一月,安師文奏:“據權通判德順軍事盧逢原申,根括打量出四将地分管下五砦、新占舊邊壕外地共四萬八千七百三十一頃有奇,乞特賜優賞。

    ”诏安師文特授左朝議大夫,差遣如故;盧逢原特授朝請郎。

     二年九月,熙河路都轉運使鄭僅奉诏相度措置熙河新疆邊防利害,僅奏:“朝廷給田養漢蕃弓箭手,本以藩扞邊面,使顧慮家産,人自為力。

    今拓境益遠,熙、秦漢蕃弓箭手乃在腹裡,理合移出。

    然人情重遷,乞且家選一丁,官給口糧,團成耕夫使佃官莊。

    遇成熟日,除糧種外,半入官,半給耕夫,候稍成次第,聽其所便。

    ”從之。

    五年三月,趙挺之言:“湟、鄯之複,歲費朝廷供億一千五百餘萬。

    鄭僅初建官莊之議,朝廷令會計其歲入,凡五莊之入,乃能支一莊之費。

    蓋鄯、湟乃西蕃之二小國,湟州謂之邈川,鄯州謂之青唐,與河南本為三國,其地濱河,多沃壤。

    昔三國分據時,民之供輸于其國厚,而又每族各有酋長以統領之,皆衣食贍 足,取于所屬之民。

    自朝廷收複以來,名為使蕃民各占舊地以居,其實屢更戰鬥,殺戮竄逐,所存無幾。

    今兵将官、帥臣、知州多召閑民以居,貪冒者或受金乃與之地,又私取其羊馬駝畜,然無一毫租賦供官。

    若以昔輸于三國者百分之一入于縣官,即湟州資費有餘矣。

    ”帝深然之。

     翌日,知樞密院張康國入見,力言不可使新民出租,恐緻擾動衆情;且言蕃民既刺手背為兵,安可更出租賦。

    帝因宣谕:“新民不可搖動,兼已令多招弓箭手矣。

    ”廷之奏:“弓箭手,官給以地而不出租,此中國法也。

    若蕃兵,則其舊俗既輸納供億之物,出戰又人皆為兵,非弓箭手之比。

    今朝廷所費不赀,經營數年,得此西蕃之地,若無一毫之入,而官吏、戍卒饋饷之費皆出于朝廷,何計之拙也!”帝曰:“已令姚雄經畫。

    ”時累诏令雄括空閑地,召人耕墾出課,故深以挺之所奏為然。

    挺之又雲:“鄯、湟之複,羌人屢叛,溪撦羅撒走降夏國,夏國納之,時時寇邊,兵不解嚴而饋運極艱。

    和籴入粟,鄯州以每石價至七十貫,湟州五十餘貫。

    蓋倉場利于客人入中乞取,而官吏利于請給斛鬥,中官獲利百倍,人人皆富。

    是以上下相蒙,而為朝廷之害。

    ” 熙甯三年,熙河運司以歲計不足,乞以官茶博籴,每茶三斤易粟一斛,其利甚博。

    朝廷謂茶馬司本以博馬,不可以博籴,于茶馬司歲額外,增買川茶兩倍茶,朝廷别出錢二百萬給之,令提刑司封樁。

    又令茶馬官程之邵兼領轉運使,由是數歲邊用粗足。

    及挺之再相,熙河漕司屢申以軍糧不足為急,乃令會去年抛降錢數共一千一百萬馱,一馱價直三千至四十千,二百馱所轉不可勝計,今年已降撥銀、錢、絹等共九百萬,乃令更支兩倍茶一百萬馱。

    張康國同進呈,得旨,乃密檢元豐以來茶惟用博馬指揮以進。

    然康國不知兩倍茶自非博馬之數,而何執中、鄧洵武雜然和之。

    由是兩倍茶更不支給,而鄯、湟兵費不給矣。

     七年,诏:“邊地廣而耕墾未至,膏腴荒閑,刍粟翔踴,歲籴本不赀。

    昨累降指揮,令泾原路經略司與提舉弓箭手司措置,召人開墾,以助塞下積粟,為備邊無窮之利。

    訪聞提舉弓箭手司與經略司執見不同,措置議論,不務和協。

    其提舉泾原路弓箭手錢歸善可罷。

    ” 大觀三年二月,臣僚言:“自複西甯州,饋給每多,而儲積未廣,買價數增,市物随踴,地利不辟,兵籍不敷,蓋招置之術失講,勸利之法未興也。

    乞委帥臣、監司講求,或募或招,何為而可足弓箭手之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