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鄉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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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戶四等以下免役,上番防守,月給奉廪。

    三年,泾原路被邊城砦悉置。

    環、慶二州複有砦戶,康定中,以沿邊弓手涅手背充,有警召集防戍,與保毅弓手同。

     大順城、西谷砦有強人弓手,天禧、慶曆間募置,番戍為巡徼斥候,日給糧。

    人賦田八十畝,能自備馬者益賦四十畝。

    遇防秋,官給器甲,下番随軍訓練。

    為指揮六。

    河北、河東強壯五代時,瀛、霸諸州已置。

    鹹平三年,诏河北家二丁、三丁籍一,四丁、五丁籍二,六丁、七丁籍三,八丁以上籍四,為強壯。

    五百人為指揮,置指揮使;百人為都,置正、副都頭二人、節級四人。

    所在置籍,擇善騎射者第補校長,聽自置馬,勝甲者蠲其戶役。

    五年,募其勇敢,團結附大軍為栅,官給铠甲。

    景德元年,遣使分詣河北、河東集強壯,借庫兵給糧訓練,非緣邊即分番疊教,寇至悉集守城,寇退營農。

     至康定初,州縣不複閱習,其籍多亡。

    乃诏二路選補,增其數,為伍保,疊糾遊惰及作奸者。

    二十五人為團,置押官;四團為都,置正、副都頭各一人;五都為指揮,置指揮使,各以階級伏事。

    年二十系籍,六十免,取家人或他戶代之。

    歲正月,縣以籍上州,州以籍奏兵部,按舉不如法者。

    慶曆二年,悉揀以為義勇,不預者釋之,而存其籍,以備守葺城池。

    而河東強壯自此浸廢矣。

     其募于河北者,舊給塘泊河淤之田,力不足以耕,重苦番教,應募者寡。

    熙甯七年罷之,以其田募民耕,戶兩頃,蠲其賦,以為保甲。

     河東、陝西弓箭手周廣順初,鎮州諸縣,十戶取材勇者一人為之,餘九戶資以器甲刍糧。

    建隆二年,诏釋之,凡一千四百人。

     景德二年,鎮戎軍曹玮言:“有邊民應募為弓箭手者,請給以閑田,蠲其徭賦,有警,可參正兵為前鋒,而官無資糧戎械之費。

    ”诏:“人給田二頃,出甲士一人,及三頃者出戰馬一匹。

    設堡戍,列部伍,補指揮使以下,據兵有功勞者,亦補軍都指揮使,置巡檢以統之。

    ”其後,鄜延、環慶、泾原并河東州軍亦各募置。

     慶曆中,諸路總三萬二千四百七十四人,為指揮一百九十二。

    是時,河東都轉運使歐陽修言:“代州、岢岚、甯化、火山軍被邊地幾二三萬頃,請募人墾種,充弓箭手。

    ”诏宣撫使範仲淹議,以為便。

    遂以岢岚軍北草城川禁地募人拒敵界十裡外占耕,得二千餘戶,歲輸租數萬斛,自備弓馬,涅手背為弓箭手。

    既以并州明鎬沮議而止。

     至和二年,韓琦奏訂鎬議非是,曰:“昔潘美患契丹數入寇,遂驅旁邊耕民内徙,苟免一時失備之咎。

    其後契丹講和,因循不複許人複業,遂名禁地,歲久為戎人侵耕,漸失疆界。

    今代州、甯化軍有禁地萬頃,請如草城川募弓箭手,可得四千餘戶。

    ”下并州富弼議。

    弼請如琦奏。

    诏具為條,視山坡川原均給,人二頃;其租秋一輸,川地畝五升,坂原地畝三升,毋折變科徭。

    仍指揮即山險為屋,以便居止,備征防,無得擅役。

     先是,麟、府、豐州亦以閑田募置,人給屋,貸口糧二石,而德順軍靜邊砦壕外弓箭手尤為勁勇。

    夏人利其地,數來争占,朝廷為築堡戍守。

    至治平末,河東七州軍弓箭手總七千五百人,陝西十州軍并砦戶總四萬六千三百人。

    先是,康定元年,诏麟、府州募歸業人增補義軍,俾耕本戶故地而免其稅租。

    其制與弓箭手略同,而不給田。

    熙甯二年,兵部上河東七郡舊籍七千五、今籍七千,陝西十郡并砦戶舊籍四萬六千三百,今唯秦鳳有砦戶。

     三年,秦鳳路經略使李師中言:“前年築熟羊等堡,募蕃部獻地,置弓箭手。

    迄今三年,所募非良民,初未嘗團結訓練,竭力田事。

    今當置屯列堡,為戰守計。

    置屯之法,百人為屯,授田于旁塞堡,将校領農事,休即教武技。

    其牛具、農器、旗鼓之屬并官予。

    置堡之法,諸屯并力,自近及遠築為堡以備寇至,寇退則悉出掩擊。

    ”從之。

     五年,趙禼為鄜延路,以其地萬五千九百頃,募漢、蕃弓箭手四千九百人。

    帝嘉其能省募兵之費,褒賞之。

    六年,禼言新募弓箭手頗習武技,請更番代正兵歸京師。

    诏審度之。

    十月,诏熙河路以公田募弓箭手,其旁塞民強勇願自占田,出租賦,聯保伍,或義勇願應募,或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

     七年正月,帶禦器械王中正詣熙河路,以土田募弓箭手。

    所募人毋拘路分遠近,不依常格,差官召募,仍親提舉。

    三月,王韶言:“河州近城川地招漢弓箭手外,其山坡地招蕃弓箭手,人給地一頃,蕃官兩頃,大蕃官三頃。

    仍募漢弓箭手等為甲頭,候招及人數,補節級人員,與蕃官同管勾。

    自來出軍,多為漢兵盜殺蕃兵,以為首功。

    今蕃兵各願于左耳前刺‘蕃兵’字。

    ”從之。

    十月,中書條例司乞五路弓箭手、砦戶,除防拓、巡警及緩急事許差發外,若修城諸役,即申經略安撫、钤轄司。

    其有擅差發及科配、和雇者,并科違制之罪。

    從之。

    其夔州路義軍、廣南槍手土丁峒丁、湖南弩手、福建鄉丁槍手,依此法。

    八年,诏泾原路七駐泊就糧上下番正兵、弓箭手、蕃兵約七萬餘人分為五将,别置熙河策應将副。

    十年,知延州呂惠卿言:“自熙甯五年,招到弓箭手,隻是權行差補,未曾團定指揮。

    本司見将本路團結将分團成指揮都分,置立将校統轄,即于臨時易為勾集。

    ”從之。

     元豐二年,計議措置邊防所言,以泾原路正兵、漢蕃弓箭手為十一将,分駐諸州。

    從之。

     三年,诏:“凡弓箭手兵騎各以五十人為隊,置引戰、旗頭、左右傔旗,及以本屬酋首将校為擁隊,并如正軍法。

    蕃捉生、蕃敢勇、山河戶亦如之。

    凡募弓箭手、蕃捉生、強人、山河戶,不以等樣,第募有保任、年十七已上、弓射七鬥、任負帶者。

    鄜延路新舊蕃捉生、環慶路強人、諸路漢弓箭手、鄜延路歸明界保毅蕃戶弓箭手,皆涅于手背。

    ” 四年,泾原路經略司言:“本路弓箭手阙地九千七百頃,渭州隴山一帶川原陂地四千餘頃,可募弓箭手二千餘人,或不願應募,乞收其地入官。

    ”熙河路都大經制司言;“乞依熙河舊例,許泾原、秦鳳路、環慶及熙河路弓箭手投換,仍帶舊戶田土,耕種二年,即收入官,别招弓箭手。

    ”皆從之。

     五年正月,鄜延路經略司乞以新收複米脂、吳堡、義合、細浮圖、塞門五砦地置漢蕃弓箭手,及春耕種,其約束補職,并用舊條。

    從之。

    二月,诏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泾原路制置司。

    四月,诏:“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