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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揣上意有疑,遂急治嘉問,而惠卿與布有夙怨,故卒擠之,而市易如故。
三司使章惇請假内藏錢五百萬缗,令市易司有幹局者,分四路入中,計見鹽引及乘賤籴買。
诏假二百萬缗。
八年,複呂嘉問提舉市易。
二月,鳳翔、大名、真定府、永興、安肅軍,秦、瀛、定、越、真州,并置市易司。
以惠州阜民監錢十萬缗給廣州市易務,司農寺坊場錢三十萬缗給郓州市易。
九年,又以在京市易司物貨十五萬缗給熙河市易司。
九月,中書言:“市易息錢并市例錢,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缗有奇。
诏嘉問、安持等推恩有差。
自後凡二年一較。
十年,定上界本錢以七百萬缗為額,不足,以歲所收息益之;其貸内帑錢,歲償以息二十萬缗。
元豐元年,以都提舉王居卿請,令貸市易錢貨者,許用金帛等為抵,收息毋過一分二厘,不及年者月計之,願皆得錢或欲以物貨兼給者聽。
市易司請遣官以物貨至諸路貿易,十萬缗以上期以二年,二十萬缗以上三年,斂及三分者比遞年推恩,八分者理為任,期盡不及者勿賞,官吏廪給并罷。
二年,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李憲言:蕃賈與牙儈私市,其貨皆由他路避稅入秦州。
乃令秦熙河岷州、通遠軍五市易務,募牙儈引蕃貨赴市易務中賈,私市者許糾告,賞倍所告之數。
以田宅抵市易錢久不償者,估實直,如賣坊場、河渡法;若未輸錢者,官收其租息,在京市易務亦如之。
三年,诏免行月納錢不及百者皆免,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
九月,王居卿又言:“市易法有三:結保貸請,一也;契要金銀為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
三者惟保貸法行之久,負失益多,往歲罷貸錢而物貨如故。
請自今所貸歲約毋過二百萬缗,聽舊戶貸請以相濟續,非舊戶惟用抵當、貿遷之法。
”诏中書立法以聞。
于是中書奏:“在京物貨,許舊戶貸請,斂而複散,通所負毋過三百萬缗,諸路毋過四之一。
”诏如所奏。
是歲,經制熙河邊防财用司會其置司以來所收息:元豐初四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六缗、石,次年六十八萬四千九十九缗、石。
四年,從都提舉賈青請,于新舊城外内置四抵當,遣官掌之,罷市易上界等處抵當以便民。
五年,诏外内市易務所負錢,寬以三歲,均月限以輸,限内罰息并除之。
先是,王安禮在開封日,有負市易錢者,累訴于庭。
安禮既執政,言于帝曰:“市易法行,取息滋多,而輸官不時者有罰息,民至窮困。
願诏蠲之。
”帝曰:“群臣未有為朕言者,其令民以限輸,免其罰息。
”安禮退,批诏加“内外”字。
蔡确曰:“方帝有旨,無外内字,公欲增诏邪?”安禮曰:“亦不止言内字。
”卒加之。
八月,置饒州景德鎮瓷窯博易務。
六年,蘭州增置市易務,以通蕃漢貿易。
七年,改市易下界為榷貨務。
令諸州旬估物價既定,報提舉司,提舉司下所部州,州下所屬,募民出抵或錢以市,收息毋過二分。
诏諸路常平司錢留其半,以二分為市易抵當。
蓋自五年賈青以平準物價與金銀之類,行抵當于畿縣,次年行之諸路,以常平、市易賒貸及寬剩錢為本,五路各十萬缗,餘路五萬缗。
至是,複有是诏。
若無抵當而物貨宜易者,亦聽變鬻。
八年,罷諸鎮砦市易抵當。
八月,诏諸郡抵當,有取息薄、可濟民乏者存之,其餘抵當并州縣市易并罷。
元佑元年,内外監督市易及坊場淨利錢,許以所入息并罰錢比計,若及官本者,并釋之。
紹聖四年,三省言熙甯興置市易,元佑一切罷去,不原立法之意。
诏戶部、太府寺詳度,複置市易務,惟以錢交市,收息毋過二分,勿令貸請。
元符三年,改市易務為平準務,戶部、太府寺市易案改為平準案。
尚書省言:“平準務官吏等給費多,并遣官市物,搔動于外,近官鬻石炭,市直遽增,皆不便民。
”诏罷平準務及官鬻石炭,其在官物貨,令有司轉易錢鈔,償元給之所。
崇甯元年,戶部奏:平準務錢物毋得他司移用。
二年,以平準為南北兩務,如舊分置官吏。
歲終考察能否,行勸沮法。
五年,郡縣應置市易者,凡歲收息,官吏用度之餘,及千缗以上置官監,五百缗以上令場務兼領,餘并罷。
先是,嘗诏府界萬戶縣及路在沖要,市易抵當已設官置局;其不及萬戶、非沖要,并諸鎮有官監而商販所會,并如元豐令監當官兼領。
至是,戶部複詳度以聞,遂行其議。
建炎二年,言者以為得不償費,遂罷之,而以其錢輸左藏庫,惟抵當庫仍舊。
紹興元年,罷諸州軍免行錢及行戶供應,見任官買賣并依時,違者以盜論。
四年,兩浙轉運司檄婺州市禦爐炭,須胡桃紋、鹁鸠色,守臣王居正以為言。
上曰:“隆冬附火,取溫暖而已,豈問炭之紋色乎?”命罷之,諸類此者并禁止焉。
十三年,蠲雷、化、高、融、宜、廉、邕、欽、賀、貴免行錢。
十四年,以開州兩縣在夔部尤為僻遠,減免行錢之半。
十五年,以知漢陽軍韓昕言,諸路收免行錢,定數外多取一文以上,以擅增稅賦法罪之。
十七年,蠲百姓見輸免行錢三分之一。
十九年,南郊赦,盡蠲百姓免行錢欠。
是後凡赦皆然。
二十五年,罷見輸免行錢,禁下行買物,以害及小商、敷于鄉村故也。
淳熙元年,罷市令司。
诏臨安府及屬縣交易儈保錢減十之五。
七年,諸路州縣交易儈保錢,亦以十分為率,與減五分。
嘉定二年,以臣僚言,辇毂之下,買物于鋪戶,無從得錢。
凡臨安府未支物價,令即日盡數給還,是後買物須給見錢,違許陳訴于台。
嘉熙三年,臣僚言:“今官司以官價買物,行鋪以時直計之,什不得二三。
重以遷延歲月而不償,胥卒并緣之無藝,積日既久,類成白着,至有遷居以避其擾、改業以逃其害者。
甚而蔬菜魚肉,日用所需瑣瑣之物,販夫販婦所資錐刀以營鬥升者,亦皆以官價強取之。
終日營營,而錢本俱成幹沒。
商旅不行,衣食路絕。
望特降睿旨,凡諸路州縣官司買物,并以時直;不許辄用官價,違者以贓定罪。
”從之。
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焉。
熙甯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天下财用無餘,典領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
諸路上供,歲有常數。
豐年便道,可以多緻而不能赢;年儉物貴,難于供億而不敢不足。
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今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
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财賦之有無而移用之。
凡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令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
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
庶幾國用可足,民财不匮。
”诏本司具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準事,賜内藏錢五百萬缗、上供米三百萬石。
時議慮
三司使章惇請假内藏錢五百萬缗,令市易司有幹局者,分四路入中,計見鹽引及乘賤籴買。
诏假二百萬缗。
八年,複呂嘉問提舉市易。
二月,鳳翔、大名、真定府、永興、安肅軍,秦、瀛、定、越、真州,并置市易司。
以惠州阜民監錢十萬缗給廣州市易務,司農寺坊場錢三十萬缗給郓州市易。
九年,又以在京市易司物貨十五萬缗給熙河市易司。
九月,中書言:“市易息錢并市例錢,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缗有奇。
诏嘉問、安持等推恩有差。
自後凡二年一較。
十年,定上界本錢以七百萬缗為額,不足,以歲所收息益之;其貸内帑錢,歲償以息二十萬缗。
元豐元年,以都提舉王居卿請,令貸市易錢貨者,許用金帛等為抵,收息毋過一分二厘,不及年者月計之,願皆得錢或欲以物貨兼給者聽。
市易司請遣官以物貨至諸路貿易,十萬缗以上期以二年,二十萬缗以上三年,斂及三分者比遞年推恩,八分者理為任,期盡不及者勿賞,官吏廪給并罷。
二年,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李憲言:蕃賈與牙儈私市,其貨皆由他路避稅入秦州。
乃令秦熙河岷州、通遠軍五市易務,募牙儈引蕃貨赴市易務中賈,私市者許糾告,賞倍所告之數。
以田宅抵市易錢久不償者,估實直,如賣坊場、河渡法;若未輸錢者,官收其租息,在京市易務亦如之。
三年,诏免行月納錢不及百者皆免,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
九月,王居卿又言:“市易法有三:結保貸請,一也;契要金銀為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
三者惟保貸法行之久,負失益多,往歲罷貸錢而物貨如故。
請自今所貸歲約毋過二百萬缗,聽舊戶貸請以相濟續,非舊戶惟用抵當、貿遷之法。
”诏中書立法以聞。
于是中書奏:“在京物貨,許舊戶貸請,斂而複散,通所負毋過三百萬缗,諸路毋過四之一。
”诏如所奏。
是歲,經制熙河邊防财用司會其置司以來所收息:元豐初四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六缗、石,次年六十八萬四千九十九缗、石。
四年,從都提舉賈青請,于新舊城外内置四抵當,遣官掌之,罷市易上界等處抵當以便民。
五年,诏外内市易務所負錢,寬以三歲,均月限以輸,限内罰息并除之。
先是,王安禮在開封日,有負市易錢者,累訴于庭。
安禮既執政,言于帝曰:“市易法行,取息滋多,而輸官不時者有罰息,民至窮困。
願诏蠲之。
”帝曰:“群臣未有為朕言者,其令民以限輸,免其罰息。
”安禮退,批诏加“内外”字。
蔡确曰:“方帝有旨,無外内字,公欲增诏邪?”安禮曰:“亦不止言内字。
”卒加之。
八月,置饒州景德鎮瓷窯博易務。
六年,蘭州增置市易務,以通蕃漢貿易。
七年,改市易下界為榷貨務。
令諸州旬估物價既定,報提舉司,提舉司下所部州,州下所屬,募民出抵或錢以市,收息毋過二分。
诏諸路常平司錢留其半,以二分為市易抵當。
蓋自五年賈青以平準物價與金銀之類,行抵當于畿縣,次年行之諸路,以常平、市易賒貸及寬剩錢為本,五路各十萬缗,餘路五萬缗。
至是,複有是诏。
若無抵當而物貨宜易者,亦聽變鬻。
八年,罷諸鎮砦市易抵當。
八月,诏諸郡抵當,有取息薄、可濟民乏者存之,其餘抵當并州縣市易并罷。
元佑元年,内外監督市易及坊場淨利錢,許以所入息并罰錢比計,若及官本者,并釋之。
紹聖四年,三省言熙甯興置市易,元佑一切罷去,不原立法之意。
诏戶部、太府寺詳度,複置市易務,惟以錢交市,收息毋過二分,勿令貸請。
元符三年,改市易務為平準務,戶部、太府寺市易案改為平準案。
尚書省言:“平準務官吏等給費多,并遣官市物,搔動于外,近官鬻石炭,市直遽增,皆不便民。
”诏罷平準務及官鬻石炭,其在官物貨,令有司轉易錢鈔,償元給之所。
崇甯元年,戶部奏:平準務錢物毋得他司移用。
二年,以平準為南北兩務,如舊分置官吏。
歲終考察能否,行勸沮法。
五年,郡縣應置市易者,凡歲收息,官吏用度之餘,及千缗以上置官監,五百缗以上令場務兼領,餘并罷。
先是,嘗诏府界萬戶縣及路在沖要,市易抵當已設官置局;其不及萬戶、非沖要,并諸鎮有官監而商販所會,并如元豐令監當官兼領。
至是,戶部複詳度以聞,遂行其議。
建炎二年,言者以為得不償費,遂罷之,而以其錢輸左藏庫,惟抵當庫仍舊。
紹興元年,罷諸州軍免行錢及行戶供應,見任官買賣并依時,違者以盜論。
四年,兩浙轉運司檄婺州市禦爐炭,須胡桃紋、鹁鸠色,守臣王居正以為言。
上曰:“隆冬附火,取溫暖而已,豈問炭之紋色乎?”命罷之,諸類此者并禁止焉。
十三年,蠲雷、化、高、融、宜、廉、邕、欽、賀、貴免行錢。
十四年,以開州兩縣在夔部尤為僻遠,減免行錢之半。
十五年,以知漢陽軍韓昕言,諸路收免行錢,定數外多取一文以上,以擅增稅賦法罪之。
十七年,蠲百姓見輸免行錢三分之一。
十九年,南郊赦,盡蠲百姓免行錢欠。
是後凡赦皆然。
二十五年,罷見輸免行錢,禁下行買物,以害及小商、敷于鄉村故也。
淳熙元年,罷市令司。
诏臨安府及屬縣交易儈保錢減十之五。
七年,諸路州縣交易儈保錢,亦以十分為率,與減五分。
嘉定二年,以臣僚言,辇毂之下,買物于鋪戶,無從得錢。
凡臨安府未支物價,令即日盡數給還,是後買物須給見錢,違許陳訴于台。
嘉熙三年,臣僚言:“今官司以官價買物,行鋪以時直計之,什不得二三。
重以遷延歲月而不償,胥卒并緣之無藝,積日既久,類成白着,至有遷居以避其擾、改業以逃其害者。
甚而蔬菜魚肉,日用所需瑣瑣之物,販夫販婦所資錐刀以營鬥升者,亦皆以官價強取之。
終日營營,而錢本俱成幹沒。
商旅不行,衣食路絕。
望特降睿旨,凡諸路州縣官司買物,并以時直;不許辄用官價,違者以贓定罪。
”從之。
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焉。
熙甯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天下财用無餘,典領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
諸路上供,歲有常數。
豐年便道,可以多緻而不能赢;年儉物貴,難于供億而不敢不足。
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今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
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财賦之有無而移用之。
凡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令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
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
庶幾國用可足,民财不匮。
”诏本司具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準事,賜内藏錢五百萬缗、上供米三百萬石。
時議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