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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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稅市易均輸互市舶法 商稅凡州縣皆置務,關鎮亦或有之;大則專置官監臨,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
行者繼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
然無定制,其名物各随地宜而不一焉。
行旅繼裝,非有貨币當算者,無得發箧搜索。
凡販夫販婦細碎交易,嶺南商賈繼生藥及民間所織缣帛,非鬻于市者皆勿算。
常稅名物,令有司件析頒行天下,揭于版,置官署屋壁,俾其遵守。
應算物貨而辄藏匿,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以半畀捕者。
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
有官須者十取其一,謂之“抽稅”。
自唐室藩鎮多便宜從事,擅其征利,以及五季,諸國益務掊聚财貨以自贍,故征算尤繁。
宋興,所下之國,必诏蠲省,屢敕官吏毋事煩苛、規羨餘以徼恩寵。
大中祥符六年,始免諸路州軍農器之稅。
諸州津渡舊皆有算,或水涸改置橋梁,有司猶責主者備償。
建隆初,诏除滄、德、棣、淄、齊、郓幹渡三十九處算錢,水漲聽民置渡,勿收其算。
自是,有類此者多因恩宥蠲除。
其餘橘園、魚池、水硙、社酒、蓮藕、鵝鴨、螺蚌、柴薪、地鋪、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諸國舊制,前後屢诏廢省。
緣河州縣民船載粟亦輸算,三年,始罷。
陳州私置蔡河鎖,民船勝百斛者取百錢,有所載倍其征,太平興國三年,乃悉除之。
至道元年诏:“江南溪渡,多公吏豪民典其事,量輸官課而厚算行旅。
州縣宜加嚴禁,所輸年額錢五千以下者并免,不系色役近便人戶掌船濟渡,毋得擾人。
”至道中,歲入稅課錢四百萬貫;天禧末,增八百四萬貫。
天聖以來,國用浸廣,有請算缗錢以助經費者。
仁宗曰:“貨泉之利,欲流天下通有無,何可算也?”一日,内出蜀羅一端,為印朱所漬者數重,因诏天下稅務,毋辄污壞商人物帛。
康定元年,西邊兵費不給,州縣或增所算名物,朝廷知之,悉命蠲去。
既而下诏敕勵,且戒毋搜索行者家屬,歲儉則免算耕牛,水鄉又或弛蒲、魚、果、蓏之稅,民流而渡河者亦為之免算。
應算而匿不自言者,雖聽人捕告,抵罪如舊法,然須物皆見在乃聽,以防誣罔。
至于歲課赢縮,屢诏有司裁定,前後以诏蠲放者,不可勝數。
皇佑中,歲課缗錢七百八十六萬三千九百。
嘉佑以後,弛茶禁,所曆州縣收算錢。
至治平中,歲課增六十餘萬,而茶稅錢居四十九萬八千六百。
熙甯以來,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支移,民以租賦繼貨至邊貿易以輸官者,勿稅;河北流民複業者所過免算。
後以歲稔,慮逸稅課,複舊。
五年,以在京商稅院隸提舉市易務。
七年,減國門之稅數十種,錢不滿三十者蠲之。
其先,外城二十門皆責以課息,近令随閑、要分等,以檢捕獲失之數為賞罰;既而以歲旱,複有是命。
元豐元年,濱、棣、滄州竹木、魚果、炭箔稅不及百錢者蠲之。
二年,熙河路制置邊防财用李憲擅榷本路商貨,令漕臣蔣之奇劾其罪。
導洛通汴司請置堆垛場于泗州,賈物至者,先入官場,官以船運至京,稍輸船算。
明年,诏:近京以通津水門外順成倉為場。
非導洛司船而載商稅入汴者,許糾告,雖自請稅,猶如私載法。
惟日用物非販易,若發箔、柴草、竹木之類勿禁。
瓊管奏:“海南收稅,較船之丈尺,謂之‘格納’。
其法分三等,有所較無幾,而輸錢多寡十倍。
賈物自泉、福、兩浙、湖、廣至者,皆金銀物帛,直或至萬餘缗;自高、化至者,唯米包、瓦器、牛畜之類,直才百一,而概收以丈尺。
故高、化商人不至,海南遂乏牛米。
請自今用物貴賤多寡計稅,官給文憑,聽鬻于部内,否則許糾告,以船貨給賞。
”诏如所奏。
六年,京東漕臣吳居厚言:“商人負正稅七萬六千餘缗,倍稅十五萬二千餘缗。
”诏蠲其倍稅,納正稅,百千以下期以三年,百千以上五年。
元佑元年,戶部請令在京商稅院,酌取元豐八年錢五十五萬二千二百六十一缗有奇,以為新額,自明年始。
三年,又以天聖歲課為額,蓋戶部用五年并增之法,立額既重,歲課不登,故言者論而更之。
七年,罷諸路承買土産稅場。
初,罷江南路承買,而河東轉運司以為較元佑六年官鹽額增三萬餘缗,遂行之諸路。
八年,權蠲商人載米入京粜賣力勝之稅。
先是,熙甯六年,蘇、湖歲稔,谷價比淮南十五,而商船以力勝稅不至,嘗命權蠲。
惠止一方,未為定法。
及汴泗垛場法行,谷船毋得增置,而力勝之稅益三之一。
至是,蘇轼言:“法不稅五谷,請削去力勝錢之條,而行天聖免稅之制。
”既而尚書省亦言在京谷貴,欲平其直,複權蠲之。
後徽宗宣和中,以州縣災傷并贍給都下,亦一再免,旋複如舊;惟兩浙并東北鹽,以鹽事司之請,遂不複征。
自哲宗即位,罷導洛物貨場。
紹聖四年,藍從熙提舉京城所,欲複其事,令泗州及京師洛口各置垛場,并請複面市、牛羊圈。
诏下尚書省,久之遂寝。
至是,提舉汴河堤岸王憲複言之,且請假溫、明州運船給用。
命太府少卿鄭僅同詳度。
明年,竟诏勿行。
五年,令戶部取天下稅務五年所收之數,酌多寡為中制,頒諸路揭版示之,率十年一易;其增名額及多稅者,并論以違制。
大觀元年,凡典買牛畜、舟車之類未印契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稅。
二年,诏在京諸門,凡民衣屦、谷菽、雞魚、蔬果、柴炭、瓷瓦器之類,并蠲其稅;歲終計所蠲數,令大觀庫給償。
宣和二年,宮觀、寺院、臣僚之家商販,令關津搜閱,如元豐法輸稅,歲終以次數報轉運司取旨。
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物免稅。
至建中靖國初,馬、牛、駝、驢、騾已不入服用例,而比年臣僚營私牟利者衆,宮觀寺院多有專降免稅之旨,皆以船艘賈販,故有是诏。
漕臣劉既濟起應奉物,兩浙、淮南等路稅例外,增一分以供費;三年,诏罷之。
凡以蠶織農具、耕牛至兩浙、江東者,給文憑蠲稅一年。
四年,令諸路近歲所增稅錢,悉歸應奉司。
七年,以歲歉之後,用物少而民艱食,在京及畿内油、炭、面、布、絮稅并力勝錢并權免。
提舉京東常平楊連奏:“本路牛價貴,田多荒萊,請令販牛至本路者,仍給文憑蠲稅,俟二年足如舊。
”從之。
靖康元年诏:“都城物價未平,凡稅物,權更蠲稅一年。
”臣僚上言:“祖宗舊制并政和新令,場務立額之法,并以五年增虧數較之,并增者取中數,并虧者取最高數,以為新額,故課息易給而商旅可通。
近諸路轉運司不循其法,有益無損,緻物價騰踴,官課愈負。
請令諸路提刑下諸郡,準舊法厘正立額。
”诏依所奏。
高宗建炎元年诏,販貨上京者免稅。
明年又诏,販糧草入京抑稅者罪之;凡殘破州縣免竹木、磚瓦稅,北來歸正人及兩淮複業者亦免路稅。
紹興三年,臨安火,免竹木稅。
然當時都邑未奠,兵革未息,四方之稅,間有增置,及于江灣浦口量收海船稅,凡官司回易亦并收稅;而
行者繼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
然無定制,其名物各随地宜而不一焉。
行旅繼裝,非有貨币當算者,無得發箧搜索。
凡販夫販婦細碎交易,嶺南商賈繼生藥及民間所織缣帛,非鬻于市者皆勿算。
常稅名物,令有司件析頒行天下,揭于版,置官署屋壁,俾其遵守。
應算物貨而辄藏匿,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以半畀捕者。
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
有官須者十取其一,謂之“抽稅”。
自唐室藩鎮多便宜從事,擅其征利,以及五季,諸國益務掊聚财貨以自贍,故征算尤繁。
宋興,所下之國,必诏蠲省,屢敕官吏毋事煩苛、規羨餘以徼恩寵。
大中祥符六年,始免諸路州軍農器之稅。
諸州津渡舊皆有算,或水涸改置橋梁,有司猶責主者備償。
建隆初,诏除滄、德、棣、淄、齊、郓幹渡三十九處算錢,水漲聽民置渡,勿收其算。
自是,有類此者多因恩宥蠲除。
其餘橘園、魚池、水硙、社酒、蓮藕、鵝鴨、螺蚌、柴薪、地鋪、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諸國舊制,前後屢诏廢省。
緣河州縣民船載粟亦輸算,三年,始罷。
陳州私置蔡河鎖,民船勝百斛者取百錢,有所載倍其征,太平興國三年,乃悉除之。
至道元年诏:“江南溪渡,多公吏豪民典其事,量輸官課而厚算行旅。
州縣宜加嚴禁,所輸年額錢五千以下者并免,不系色役近便人戶掌船濟渡,毋得擾人。
”至道中,歲入稅課錢四百萬貫;天禧末,增八百四萬貫。
天聖以來,國用浸廣,有請算缗錢以助經費者。
仁宗曰:“貨泉之利,欲流天下通有無,何可算也?”一日,内出蜀羅一端,為印朱所漬者數重,因诏天下稅務,毋辄污壞商人物帛。
康定元年,西邊兵費不給,州縣或增所算名物,朝廷知之,悉命蠲去。
既而下诏敕勵,且戒毋搜索行者家屬,歲儉則免算耕牛,水鄉又或弛蒲、魚、果、蓏之稅,民流而渡河者亦為之免算。
應算而匿不自言者,雖聽人捕告,抵罪如舊法,然須物皆見在乃聽,以防誣罔。
至于歲課赢縮,屢诏有司裁定,前後以诏蠲放者,不可勝數。
皇佑中,歲課缗錢七百八十六萬三千九百。
嘉佑以後,弛茶禁,所曆州縣收算錢。
至治平中,歲課增六十餘萬,而茶稅錢居四十九萬八千六百。
熙甯以來,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支移,民以租賦繼貨至邊貿易以輸官者,勿稅;河北流民複業者所過免算。
後以歲稔,慮逸稅課,複舊。
五年,以在京商稅院隸提舉市易務。
七年,減國門之稅數十種,錢不滿三十者蠲之。
其先,外城二十門皆責以課息,近令随閑、要分等,以檢捕獲失之數為賞罰;既而以歲旱,複有是命。
元豐元年,濱、棣、滄州竹木、魚果、炭箔稅不及百錢者蠲之。
二年,熙河路制置邊防财用李憲擅榷本路商貨,令漕臣蔣之奇劾其罪。
導洛通汴司請置堆垛場于泗州,賈物至者,先入官場,官以船運至京,稍輸船算。
明年,诏:近京以通津水門外順成倉為場。
非導洛司船而載商稅入汴者,許糾告,雖自請稅,猶如私載法。
惟日用物非販易,若發箔、柴草、竹木之類勿禁。
瓊管奏:“海南收稅,較船之丈尺,謂之‘格納’。
其法分三等,有所較無幾,而輸錢多寡十倍。
賈物自泉、福、兩浙、湖、廣至者,皆金銀物帛,直或至萬餘缗;自高、化至者,唯米包、瓦器、牛畜之類,直才百一,而概收以丈尺。
故高、化商人不至,海南遂乏牛米。
請自今用物貴賤多寡計稅,官給文憑,聽鬻于部内,否則許糾告,以船貨給賞。
”诏如所奏。
六年,京東漕臣吳居厚言:“商人負正稅七萬六千餘缗,倍稅十五萬二千餘缗。
”诏蠲其倍稅,納正稅,百千以下期以三年,百千以上五年。
元佑元年,戶部請令在京商稅院,酌取元豐八年錢五十五萬二千二百六十一缗有奇,以為新額,自明年始。
三年,又以天聖歲課為額,蓋戶部用五年并增之法,立額既重,歲課不登,故言者論而更之。
七年,罷諸路承買土産稅場。
初,罷江南路承買,而河東轉運司以為較元佑六年官鹽額增三萬餘缗,遂行之諸路。
八年,權蠲商人載米入京粜賣力勝之稅。
先是,熙甯六年,蘇、湖歲稔,谷價比淮南十五,而商船以力勝稅不至,嘗命權蠲。
惠止一方,未為定法。
及汴泗垛場法行,谷船毋得增置,而力勝之稅益三之一。
至是,蘇轼言:“法不稅五谷,請削去力勝錢之條,而行天聖免稅之制。
”既而尚書省亦言在京谷貴,欲平其直,複權蠲之。
後徽宗宣和中,以州縣災傷并贍給都下,亦一再免,旋複如舊;惟兩浙并東北鹽,以鹽事司之請,遂不複征。
自哲宗即位,罷導洛物貨場。
紹聖四年,藍從熙提舉京城所,欲複其事,令泗州及京師洛口各置垛場,并請複面市、牛羊圈。
诏下尚書省,久之遂寝。
至是,提舉汴河堤岸王憲複言之,且請假溫、明州運船給用。
命太府少卿鄭僅同詳度。
明年,竟诏勿行。
五年,令戶部取天下稅務五年所收之數,酌多寡為中制,頒諸路揭版示之,率十年一易;其增名額及多稅者,并論以違制。
大觀元年,凡典買牛畜、舟車之類未印契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稅。
二年,诏在京諸門,凡民衣屦、谷菽、雞魚、蔬果、柴炭、瓷瓦器之類,并蠲其稅;歲終計所蠲數,令大觀庫給償。
宣和二年,宮觀、寺院、臣僚之家商販,令關津搜閱,如元豐法輸稅,歲終以次數報轉運司取旨。
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物免稅。
至建中靖國初,馬、牛、駝、驢、騾已不入服用例,而比年臣僚營私牟利者衆,宮觀寺院多有專降免稅之旨,皆以船艘賈販,故有是诏。
漕臣劉既濟起應奉物,兩浙、淮南等路稅例外,增一分以供費;三年,诏罷之。
凡以蠶織農具、耕牛至兩浙、江東者,給文憑蠲稅一年。
四年,令諸路近歲所增稅錢,悉歸應奉司。
七年,以歲歉之後,用物少而民艱食,在京及畿内油、炭、面、布、絮稅并力勝錢并權免。
提舉京東常平楊連奏:“本路牛價貴,田多荒萊,請令販牛至本路者,仍給文憑蠲稅,俟二年足如舊。
”從之。
靖康元年诏:“都城物價未平,凡稅物,權更蠲稅一年。
”臣僚上言:“祖宗舊制并政和新令,場務立額之法,并以五年增虧數較之,并增者取中數,并虧者取最高數,以為新額,故課息易給而商旅可通。
近諸路轉運司不循其法,有益無損,緻物價騰踴,官課愈負。
請令諸路提刑下諸郡,準舊法厘正立額。
”诏依所奏。
高宗建炎元年诏,販貨上京者免稅。
明年又诏,販糧草入京抑稅者罪之;凡殘破州縣免竹木、磚瓦稅,北來歸正人及兩淮複業者亦免路稅。
紹興三年,臨安火,免竹木稅。
然當時都邑未奠,兵革未息,四方之稅,間有增置,及于江灣浦口量收海船稅,凡官司回易亦并收稅;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