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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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坑冶礬香附 酒宋榷酤之法:諸州城内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闾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若有遺利,所在多請官酤。

    三京官造曲,聽民納直以取。

     陳、滑、蔡、穎、随、郢、鄧、金、房州、信陽軍舊皆不榷。

    太平興國初,京西轉運使程能請榷之,所在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麥給釀,以官錢市薪□□及吏工奉料。

    歲計獲無幾,而主吏規其盈羨,及醞齊不良,酒多醨薄,至課民婚葬,量戶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

    歲儉物貴,殆不償其費。

    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诏募民自釀,輸官錢減常課三之二,使其易辦;民有應募者,檢視其赀産,長吏及大姓共保之,後課不登則均償。

    是歲,取諸州歲課錢少者四百七十二處,募民自酤,或官賣曲收其直。

    其後民應募者寡,猶多官釀。

     陝西雖榷酤,而尚多遺利。

    鹹平五年,度支員外郎李士衡請增課以助邊費,乃歲增十一萬餘貫。

    兩浙舊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釀,遂蠲其禁,其榷酤歲課如曲錢之制,附兩稅均率。

    二年,诏曰:“有司請罷杭州榷酤,乃使豪舉之家坐專其利,貧弱之戶歲責所輸,本欲惠民,乃成侵擾。

    宜仍舊榷酒,罷納所均錢。

    ”天禧四年,轉運副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課舊額十四萬貫,遺利尚多。

    ”乃歲增課九萬八千貫。

     川峽承舊制,賣曲價重,開寶二年,诏減十之二。

    既而頗興榷酤,言事者多陳其非便,太平興國七年罷,仍舊賣曲。

    自是,惟夔、建、開、施、廬、黔、涪、黎、威州、梁山雲安軍,及河東之麟、府州,荊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漳州、興化軍,廣南東、西路不禁。

     自春至秋,醞成即鬻,謂之“小酒”,其價自五錢至三十錢,有二十六等;臘釀蒸鬻,候夏而出,謂之“大酒”,自八錢至四十八錢,有二十三等。

    凡醞用粳、糯、粟、黍、麥等及曲法、酒式,皆從水土所宜。

    諸州官釀所費谷麥,準常籴以給,不得用倉儲。

    酒匠、役人當受糧者給錢。

    凡官曲,麥一鬥為曲六斤四兩。

    賣曲價:東京、南京斤直錢百五十五,西京減五。

     鹹平末,江、淮制置增榷酤錢,頗為煩刻。

    景德二年,诏毋增榷,自後制置使不得兼領酒榷。

    四年,又诏中外不得更議增課以圖恩獎。

    天禧初,著作郎張師德使淮南,上言:“鄉村酒戶年額少者,望并停廢。

    ”從之。

     至道二年,兩京諸州收榷課銅錢一百二十一萬四千餘貫、鐵錢一是五十六萬五千餘貫,京城賣曲錢四十八萬餘貫。

    天禧末,榷課銅錢增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貫,鐵錢增一百三十五萬四千餘貫,曲錢增三十九萬一千餘貫。

     五代漢初,犯曲者并棄市;周,至五斤者死。

    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鬥者始處極刑,餘論罪有差;私市酒、曲者減造人罪之半。

    三年,再下酒、曲之禁,戶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闾三十斤,棄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裡、西京及諸州城二十裡者,至五鬥處死;所定裡數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棄市。

    乾德四年,诏比建隆之禁第減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鄉闾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

    法益輕而犯者鮮矣。

     端拱二年令:民買曲釀酒酤者,縣鎮十裡如州城二十裡之禁。

    天聖以後,北京售曲如三京法,官售酒、曲亦畫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

    其不禁之地,大概與宋初同,唯增永興軍、大通監、川峽之茂州、富順監。

     時天下承平既久,戶口浸蕃,為酒醪以靡谷者益衆。

    乾興初,言者謂:“諸路酒課,月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者禁群飲、教節用之義。

    ”遂诏:“鄉村毋得增置酒場,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勿聽;主者自欲增課,委官吏度異時不至虧額負課,然後上聞。

    ”既而禦史中丞晏殊請酒場利薄者悉禁增課。

     天聖七年,诏:“民間有吉兇事酤酒,舊聽自便,毋抑配。

    而江、淮、荊湖、兩浙酒戶往往豪制良民,至出引目,抑使多售。

    其嚴禁止,犯者聽人告,募人代之。

    ”慶曆初,三司言:“陝西用兵,軍費不給,尤資榷酤之利。

    請較監臨官歲課,增者第賞之。

    ”繼令蕭定基、王琪等商度利害。

      初,酒場歲課不登,州縣多責衙前或伍保輸錢以充其數,嘉禧、治平中,數戒止之。

    治平四年,手诏蠲京師酒戶所負榷錢十六萬缗,又江南比歲所增酒場,強率人酤酒者禁止。

    皇佑中,酒曲歲課合缗錢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減二百一十二萬三千七百三;而皇佑中,又入金帛、絲纩、刍粟、材木之類,總其數四百萬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五。

     熙甯三年,诏諸郡遇節序毋得以酒相饋。

    初,知渭州蔡挺言:“陝西有醞公使酒交遺,至逾二十驿,道路煩苦。

    ”诏禁之。

    至是,都官郎中沈行複言:“知莫州柴贻範饋他州酒至九百餘瓶,用兵夫逾一百人。

    ”故并諸路禁焉。

      四年,三司承買酒曲坊場錢率千錢稅五十,儲以祿吏。

    六月,令式所删定官周直孺言:“在京曲院酒戶鬻酒虧額,原于曲數多則酒亦多,多則價賤,賤則人戶損其利。

    為今之法,宜減數增價,使酒有限而必售,則人無耗折之患,而官額不虧。

    請以百八十萬斤為定額,閏年增十五萬斤。

    舊直,斤百六十八,百以八十五為數,後增為二百,百用足數,以便入出。

    ”七年,諸郡舊不釀酒者許釀,以公使錢率百缗為千石,溢額者以違制論。

    在京酒戶歲用糯三十萬石。

    九年,江、浙災傷,米直騰貴,诏選官至所産地預給錢,俟成稔折輸于官。

    未幾,诏勿行,止以所籴在京新米與已籴米半用之。

     元豐元年,增在京酒戶曲錢,較年額損曲三十萬斤,閏年益造萬斤。

    二年,诏:“在京鬻曲,歲以百二十萬斤為額,斤直錢二百五十,俟鬻及舊額,令複舊價。

    酒戶負糟、糯錢,更期以二年帶輸,并蠲未請曲數十萬斤。

    ”先是,京師曲法,自熙甯四年更定後,多不能償,雖屢閣未請曲數,及損歲額為百五十萬斤,斤增錢至二百四十,未免逋負。

    至是,命畢仲衍與周直孺講求利病,請:“損額增直,均給七十店,令日輸錢,周歲而足,月輸不及數,計所負倍罰;其炊醞非時、擅益器量及用私曲,皆立告賞法。

    ”悉施行之,而裁其價。

    三年,诏:“帶輸舊曲錢及倍罰錢,仍寬以半歲,未經免罰者蠲三之一。

    ”五年,外居宗室酒,止許于舊宮院尊長及近屬寄醞。

    增永興軍乾佑縣十酒場。

    酒戶負糟、糯錢,更令三年之内增月限以輸,并除限内罰息,其倍罰曲錢已蠲三之一,下戶更免一分。

     元佑元年,删監司鬻酒及三路饋遺條。

    紹聖二年,左司谏翟思言:諸郡釀酒,非沿邊并複熙甯之數。

    诏:“熙甯五年以前,諸郡不釀酒、及有公使錢而無酒者,所釀并依《熙甯編敕》數。

    仍令諸郡所減勿逾百石,舊不及數者如舊,毋得于例外供饋。

    ”後又以陝西沿邊官監酒務課入不足,乃令邊郡非帥府并酌條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