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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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下
茶天聖三年八月,诏翰林侍講學士孫奭等同究利害,奭等言:“十三場茶積而未售者六百一十三萬餘斤,蓋許商人貼射,則善者皆入商人,其入官者皆粗惡不時,故人莫肯售。
又園戶輸歲課不足者,使如商人入息,而園戶皆細民,貧弱力不能給,煩擾益甚。
又奸人倚貼射為名,強市盜販,侵奪官利,其弊不可不革。
”十月,遂罷貼射法,官複給本錢市茶。
商人入錢以售茶者,奭等又欲優之,請凡入錢京師售海州、荊南茶者,損為七萬七千,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者,又第損之,給茶皆直十萬。
自是,河北入中複用三說法,舊給東南缗錢者,以京師榷貨務錢償之。
奭等議既用,益以李谘等變法為非。
明年,摭計置司所上天聖二年比視增虧數差謬,诏令嘗典議官張士遜等條析。
夷簡言:“天聖初,環慶等路數奏刍糧不給,京師府藏常阙缗錢,吏兵月奉僅能取足。
自變法以來,京師積錢多,邊計不聞告乏,中間蕃部作亂,調發兵馬,仰給有司,無不足之患。
以此推之,頗有成效。
三司比視數目差互不同,非執政所能親自較計。
”然士遜等猶被罰,谘罷三司使。
初,園戶負歲課者如商人入息,後不能償。
至四年,太湖等九場凡逋息錢十三萬缗,诏悉蠲之。
然自奭等改制,而茶法浸壞。
景佑中,三司使孫居中等言:“自天聖三年變法,而河北入中虛估之敝,複類乾興以前,蠹耗縣官,請複行見錢法。
”時谘已執政矣。
三年,河北轉運使楊偕亦陳三說法十二害,見錢法十二利,以謂止用三說所支一分缗錢,足以贍一歲邊計。
遂命谘與參知政事蔡齊等合議,且令诏商人訪其利害。
是歲三月,谘等請罷河北入中虛估,以實錢償刍粟,實錢售茶,皆如天聖元年之制。
又以北商持券至京師,舊必得交引鋪為之保任,并得三司符驗,然後給錢,以是京師坐賈率多邀求,三司吏稽留為奸,乃悉罷之,命商持券徑趣榷貨務驗實,立償之錢。
初,奭等雖增商人入錢之數,而猶以為利薄,故競市虛估之券,以射厚利,而入錢者寡,縣官日以侵削,京師少蓄藏。
至是,谘等請視天聖三年入錢數第損一千有奇,入中增直亦視天聖元年數第加三百。
诏皆可之。
前已用虛估給券者,給茶如舊,仍給景佑二年已前茶。
既而谘等又言:“天聖四年,嘗許陝西入中願得茶者,每錢十萬,所在給券,徑趣東南受茶十一萬一千。
茶商獲利,争欲售陝西券,故不複入錢京師,請禁止之。
”并言商人所不便者,其事甚悉,請為更約束,重私販之禁,聽商人輸錢五分,餘為置籍召保,期半年悉償,失期者倍其數。
事皆施行。
谘等複言:“自奭等變法,歲損财利不可勝計,且以天聖九年至景佑二年較之,五年之間,河北入中虛費缗錢五百六十八萬;今一旦複用舊法,恐豪商不便,依托權貴,以動朝廷,請先期申谕。
”于是帝為下诏戒敕,而縣官濫費自此少矣。
久之,上書者複言:“自變法以來,歲辇京師金帛,易刍粟于河北,配擾居民,内虛府庫,外困商旅,非便。
”寶元元年,命禦史中丞張觀等與三司議之。
觀等複請入錢京師以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直十萬者,又視景佑三年數損之,為錢六萬七千,入中河北願售茶者,又損一千。
既而诏又第損二千,于是入錢京師止為錢六萬五千,入中河北為錢六萬四千而已。
康定元年,葉清臣為三司使,是歲河北谷賤,因請内地諸州行三說法,募人入中,且以東南鹽代京師實錢。
诏籴止二百萬石。
慶曆二年,又請募人入刍粟如康定元年法,數足而止,自是三說稍複用矣。
八年,三司鹽鐵判官董沔亦請複三說法,三司以為然,因言:“自見錢法行,京師錢入少出多,慶曆七年,榷貨務缗錢入百十九萬,出二百七十六萬。
以此較之,恐無以贍給,請如沔議,以茶、鹽、香藥、缗錢四物如之。
”于是有四說之法。
初,诏止行于并邊諸州,而内地諸州有司蓋未嘗請,即以康定元年诏書從事。
自是三說、四說二法并行于河北,不數年間,茶法複壞。
刍粟之直,大約虛估居十之八,米鬥七百,甚者千錢。
券至京師,為南商所抑,茶每直十萬,止售錢三千,富人乘時收蓄,轉取厚利。
三司患之,請行貼買之法,每券直十萬,比市估三千,倍為六千,複入錢四萬四千,貼為五萬,給茶直十萬。
诏又損錢一萬,然亦不足以平其直。
久之,券比售錢三千者,才得二千,往往不售,北商無利,入中者寡,公私大弊。
皇佑二年,知定州韓琦及河北轉運司皆以為言,下三司議。
三司奏:“自改法至今,凡得谷二百二十八萬餘石,刍五十六萬餘圍,而費缗錢一百九十五萬有奇,茶、鹽、香藥又為缗錢一千二百九十五萬有奇。
茶、鹽、香藥,民用有限,榷貨務歲課不過五百萬缗,今散于民間者既多,所在積而不售,故券直亦從而賤。
茶直十萬,舊錢六萬五千,今止二千;以至香一斤,舊售錢三千八百,今止五六百;公私兩失其利。
請複行見錢法,一用景佑三年約束。
”乃下诏曰:“比食貨法壞,刍粟價益倍,縣官之費日長,商賈不行,豪富之家,乘時牟利,吏緣為奸。
自今有議者,須究厥理,審可施用,若事已上而驗問無狀者,置之重罰。
” 是時雖改見錢法,而京師積錢少,恐不足以支入中之費,帝又出内藏庫錢帛百萬以賜三司。
久之,入中者浸多,京師帑藏益乏,商人持券以俟,動彌歲月,至損其直以售于蓄賈之家。
言利者請出内藏庫錢稍增價售之,歲可得遺利五十萬缗。
既行,而谏官範鎮謂内藏庫、榷貨務皆領縣官,豈有榷貨務故稽商人,而令内藏乘時射利?傷體壞法,莫斯為甚。
诏即罷之,然自此并邊虛估之弊複起。
至和三年,河北提舉籴便糧草薛向建議:“并邊十七州軍,歲計粟百八十萬石,為錢百六十萬缗,豆六十五萬石,刍三百七十萬圍,并邊租賦歲可得粟、豆、刍五十萬,其餘皆商人入中。
請罷并邊入粟,自京辇錢帛至河北,專以見錢和籴。
”時楊察為三司使,請用其說。
因辇絹四十萬匹當缗錢七十萬,又蓄見錢及擇上等茶場八,總為缗錢百五十萬,儲之京師。
而募商人入錢并邊,計其道裡遠近,優增其直,以是償之,且省辇運之費,唯入中刍豆計直償以茶如舊。
行未數年,論者謂辇運科折,煩擾居民,且商人入錢者少,刍豆虛估益高,茶益賤。
诏翰林學士韓绛等即三司經度。
绛等言:“自改法以來,邊儲有備,商旅頗通,未宜輕變。
又園戶輸歲課不足者,使如商人入息,而園戶皆細民,貧弱力不能給,煩擾益甚。
又奸人倚貼射為名,強市盜販,侵奪官利,其弊不可不革。
”十月,遂罷貼射法,官複給本錢市茶。
商人入錢以售茶者,奭等又欲優之,請凡入錢京師售海州、荊南茶者,損為七萬七千,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者,又第損之,給茶皆直十萬。
自是,河北入中複用三說法,舊給東南缗錢者,以京師榷貨務錢償之。
奭等議既用,益以李谘等變法為非。
明年,摭計置司所上天聖二年比視增虧數差謬,诏令嘗典議官張士遜等條析。
夷簡言:“天聖初,環慶等路數奏刍糧不給,京師府藏常阙缗錢,吏兵月奉僅能取足。
自變法以來,京師積錢多,邊計不聞告乏,中間蕃部作亂,調發兵馬,仰給有司,無不足之患。
以此推之,頗有成效。
三司比視數目差互不同,非執政所能親自較計。
”然士遜等猶被罰,谘罷三司使。
初,園戶負歲課者如商人入息,後不能償。
至四年,太湖等九場凡逋息錢十三萬缗,诏悉蠲之。
然自奭等改制,而茶法浸壞。
景佑中,三司使孫居中等言:“自天聖三年變法,而河北入中虛估之敝,複類乾興以前,蠹耗縣官,請複行見錢法。
”時谘已執政矣。
三年,河北轉運使楊偕亦陳三說法十二害,見錢法十二利,以謂止用三說所支一分缗錢,足以贍一歲邊計。
遂命谘與參知政事蔡齊等合議,且令诏商人訪其利害。
是歲三月,谘等請罷河北入中虛估,以實錢償刍粟,實錢售茶,皆如天聖元年之制。
又以北商持券至京師,舊必得交引鋪為之保任,并得三司符驗,然後給錢,以是京師坐賈率多邀求,三司吏稽留為奸,乃悉罷之,命商持券徑趣榷貨務驗實,立償之錢。
初,奭等雖增商人入錢之數,而猶以為利薄,故競市虛估之券,以射厚利,而入錢者寡,縣官日以侵削,京師少蓄藏。
至是,谘等請視天聖三年入錢數第損一千有奇,入中增直亦視天聖元年數第加三百。
诏皆可之。
前已用虛估給券者,給茶如舊,仍給景佑二年已前茶。
既而谘等又言:“天聖四年,嘗許陝西入中願得茶者,每錢十萬,所在給券,徑趣東南受茶十一萬一千。
茶商獲利,争欲售陝西券,故不複入錢京師,請禁止之。
”并言商人所不便者,其事甚悉,請為更約束,重私販之禁,聽商人輸錢五分,餘為置籍召保,期半年悉償,失期者倍其數。
事皆施行。
谘等複言:“自奭等變法,歲損财利不可勝計,且以天聖九年至景佑二年較之,五年之間,河北入中虛費缗錢五百六十八萬;今一旦複用舊法,恐豪商不便,依托權貴,以動朝廷,請先期申谕。
”于是帝為下诏戒敕,而縣官濫費自此少矣。
久之,上書者複言:“自變法以來,歲辇京師金帛,易刍粟于河北,配擾居民,内虛府庫,外困商旅,非便。
”寶元元年,命禦史中丞張觀等與三司議之。
觀等複請入錢京師以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直十萬者,又視景佑三年數損之,為錢六萬七千,入中河北願售茶者,又損一千。
既而诏又第損二千,于是入錢京師止為錢六萬五千,入中河北為錢六萬四千而已。
康定元年,葉清臣為三司使,是歲河北谷賤,因請内地諸州行三說法,募人入中,且以東南鹽代京師實錢。
诏籴止二百萬石。
慶曆二年,又請募人入刍粟如康定元年法,數足而止,自是三說稍複用矣。
八年,三司鹽鐵判官董沔亦請複三說法,三司以為然,因言:“自見錢法行,京師錢入少出多,慶曆七年,榷貨務缗錢入百十九萬,出二百七十六萬。
以此較之,恐無以贍給,請如沔議,以茶、鹽、香藥、缗錢四物如之。
”于是有四說之法。
初,诏止行于并邊諸州,而内地諸州有司蓋未嘗請,即以康定元年诏書從事。
自是三說、四說二法并行于河北,不數年間,茶法複壞。
刍粟之直,大約虛估居十之八,米鬥七百,甚者千錢。
券至京師,為南商所抑,茶每直十萬,止售錢三千,富人乘時收蓄,轉取厚利。
三司患之,請行貼買之法,每券直十萬,比市估三千,倍為六千,複入錢四萬四千,貼為五萬,給茶直十萬。
诏又損錢一萬,然亦不足以平其直。
久之,券比售錢三千者,才得二千,往往不售,北商無利,入中者寡,公私大弊。
皇佑二年,知定州韓琦及河北轉運司皆以為言,下三司議。
三司奏:“自改法至今,凡得谷二百二十八萬餘石,刍五十六萬餘圍,而費缗錢一百九十五萬有奇,茶、鹽、香藥又為缗錢一千二百九十五萬有奇。
茶、鹽、香藥,民用有限,榷貨務歲課不過五百萬缗,今散于民間者既多,所在積而不售,故券直亦從而賤。
茶直十萬,舊錢六萬五千,今止二千;以至香一斤,舊售錢三千八百,今止五六百;公私兩失其利。
請複行見錢法,一用景佑三年約束。
”乃下诏曰:“比食貨法壞,刍粟價益倍,縣官之費日長,商賈不行,豪富之家,乘時牟利,吏緣為奸。
自今有議者,須究厥理,審可施用,若事已上而驗問無狀者,置之重罰。
” 是時雖改見錢法,而京師積錢少,恐不足以支入中之費,帝又出内藏庫錢帛百萬以賜三司。
久之,入中者浸多,京師帑藏益乏,商人持券以俟,動彌歲月,至損其直以售于蓄賈之家。
言利者請出内藏庫錢稍增價售之,歲可得遺利五十萬缗。
既行,而谏官範鎮謂内藏庫、榷貨務皆領縣官,豈有榷貨務故稽商人,而令内藏乘時射利?傷體壞法,莫斯為甚。
诏即罷之,然自此并邊虛估之弊複起。
至和三年,河北提舉籴便糧草薛向建議:“并邊十七州軍,歲計粟百八十萬石,為錢百六十萬缗,豆六十五萬石,刍三百七十萬圍,并邊租賦歲可得粟、豆、刍五十萬,其餘皆商人入中。
請罷并邊入粟,自京辇錢帛至河北,專以見錢和籴。
”時楊察為三司使,請用其說。
因辇絹四十萬匹當缗錢七十萬,又蓄見錢及擇上等茶場八,總為缗錢百五十萬,儲之京師。
而募商人入錢并邊,計其道裡遠近,優增其直,以是償之,且省辇運之費,唯入中刍豆計直償以茶如舊。
行未數年,論者謂辇運科折,煩擾居民,且商人入錢者少,刍豆虛估益高,茶益賤。
诏翰林學士韓绛等即三司經度。
绛等言:“自改法以來,邊儲有備,商旅頗通,未宜輕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