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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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辇運之費,悉從官給,而本路舊輸稅絹者,毋得折為見錢,入中刍豆罷勿給茶,所在平其市估,至京償以銀、綢、絹。

    ”自是茶法不複為邊籴所須,而通商之議起矣。

     初,官既榷茶,民私蓄盜販皆有禁,臘茶之禁又嚴于他茶,犯者其罪尤重,凡告捕私茶皆有賞。

    然約束愈密而冒禁愈繁,歲報刑辟,不可勝數。

    園戶困于征取,官司并緣侵擾,因陷罪戾至破産逃匿者,歲比有之。

    又茶法屢變,歲課日削。

    至和中,歲市茶淮南才四百二十二萬餘斤,江南三百七十五萬餘斤,兩浙二十三萬餘斤,荊湖二百六萬餘斤,唯福建天聖末增至五十萬斤,诏特損五萬,至是增至七十九萬餘斤,歲售錢并本息計之,才百六十七萬二千餘缗。

    官茶所在陳積,縣官獲利無幾,論者皆謂宜弛禁便。

      先是,天聖中,有上書者言茶、鹽課虧。

    帝謂執政曰:“茶、鹽,民所食,而強設法以禁之,緻犯者衆。

    顧經費尚廣,未能弛禁爾!”景佑中,葉清臣上疏曰: “山澤有産,天資惠民。

    兵食不充,财臣兼利,草芽木葉,私不得專,對園置吏,随處立筦。

    一切官禁,人犯則刑,既奪其資,又加之罪,黥流日報,逾冒不悛。

    誠有厚利重貨,能濟國用,聖仁恤隐,矜赦非辜,猶将弛禁緩刑,為民除害。

    度支費用甚大,榷易所收甚薄,刳剝園戶,資奉商人,使朝廷有聚斂之名,官曹滋虐濫之罰,虛張名數,刻蠹黎元。

     建國以來,法敝辄改,載詳改法之由,非有為國之實,皆商吏協計,倒持利權,幸在更張,倍求奇羨。

    富人豪族,坐以賈赢,薄販下估,日皆朘削,官私之際,俱非遠策。

    臣竊嘗校計茶利所入,以景佑元年為率,除本錢外,實收息錢五十九萬餘缗,又天下所售食茶,并本息歲課亦隻及三十四萬缗,而茶商見通行六十五州軍,所收稅錢已及五十七萬缗。

    若令天下通商,隻收稅錢,自及數倍,即榷務、山場及食茶之利,盡可籠取。

    又況不費度支之本,不置榷易之官,不興辇運之勞,不濫徒黥之辟。

     臣意生民之弊,有時而窮,盛德之事,俟聖不惑。

    議者謂榷賣有定率,征稅無彜準,通商之後,必虧歲計。

    臣按管氏鹽鐵法,計口受賦,茶為人用,與鹽鐵均,必令天下通行,以口定賦,民獲善利,又去嚴刑,口數出錢,人不厭取。

    景佑元年,天下戶千二十九萬六千五百六十五,丁二千六百二十萬五千四百四十一,三分其一為産茶州軍,内外郭鄉又居三分之一,丁賦三十,村鄉丁賦二十,不産茶州軍郭鄉村鄉如前計之,又第損十錢,歲計已及缗錢四十萬。

    榷茶之利,凡止九十餘萬缗,通商收稅,且以三倍舊稅為率,可得一百七十餘萬缗,更加口賦之入,乃有二百一十餘萬缗,或更于收稅則例,微加增益,即所增至寡,所聚愈厚,比于官自榷易,驅民就刑,利病相須,炳然可察。

    ”時下三司議,皆以為不可行。

     至嘉佑中,著作佐郎何鬲、三班奉職王嘉麟又皆上書請罷給茶本錢,縱園戶貿易,而官收租錢與所在征算,歸榷貨務以償邊籴之費,可以疏利源而寬民力。

    嘉麟為《登平緻頌書》十卷、《隆衍視成策》二卷上之,淮南轉運副使沉立亦集《茶法利害》為十卷,陳通商之利。

    時富弼、韓琦、曾公亮執政,決意向之,力言于帝。

    三年九月,命韓绛、陳升之、呂景初即三司置局議之。

    十月,三司言:“茶課缗錢歲當入二百二十四萬八千,嘉佑二年才及一百二十八萬,又募人入錢,皆有虛數,實為八十六萬,而三十九萬有奇是為本錢,才得子錢四十六萬九千,而辇運麋耗喪失,與官吏、兵夫廪給雜費,又不與焉。

    至于園戶輸納,侵擾日甚,小民趨利犯法,刑辟益繁,獲利至少,為弊甚大。

    宜約至和以後一歲之數,以所得息錢均賦茶民,恣其買賣,所在收算,請遣官詢察利害以聞。

    ”诏遣官分行六路,還言如三司使議便。

     四年二月,诏曰:“古者山澤之利,與民共之,故民足于下,而君裕于上,國家無事,刑罰以清。

    自唐建中時,始有茶禁,上下規利,垂二百年。

    如聞比來為患益甚,民被誅求之困,日惟咨嗟,官受濫惡之入,歲以陳積,私藏盜販,犯者實繁,嚴刑重誅,情所不忍,是于江湖之間幅員數千裡,為陷阱以害吾民也。

    朕心恻然,念此久矣,間遣使者往就問之,而皆歡然願弛其禁,歲入之課以時上官。

    一二近臣,條析其狀,朕猶若慊然,又于歲輸裁減其數,使得饒阜,以相為生,俾通商利。

    曆世之敝,一旦以除,着為經常,弗複更制,損上益下,以休吾民。

    尚慮喜于立異之人、緣而為奸之黨,妄陳奏議,以惑官司,必置明刑,無或有貸。

    ” 初,所遣官既議弛禁,因以三司歲課均賦茶戶,凡為缗錢六十八萬有奇,使歲輸縣官。

    比輸茶時,其出幾倍,朝廷難之,為損其半,歲輸缗錢三十三萬八千有奇,謂之租錢,與諸路本錢悉儲以待邊籴。

    自是唯臘茶禁如舊,餘茶肆行天下矣。

    論者猶謂朝廷志于恤人,欲省刑罰,其意良善;然茶戶困于輸錢,而商賈利薄,販鬻者少,州縣征稅日蹙,經費不充,學士劉敞、歐陽修頗論其事。

    敞疏大要以謂先時百姓之摘山者,受錢于官,而今也顧使之納錢于官,受納之間,利害百倍;先時百姓冒法販茶者被罰耳,今悉均賦于民,賦不時入,刑亦及之,是良民代冒法者受罪;先時大商富賈為國懋遷,而州郡收其稅,今大商富賈不行,則稅額不登,且乏國用。

    修言新法之行,一利而有五害,大略與敞意同。

    時朝廷方排衆論而行之,敞等雖言,不聽也。

     治平中,歲入臘茶四十八萬九千餘斤,散茶二十五萬五千餘斤,茶戶租錢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五缗,又儲本錢四十七萬四千三百二十一缗,而内外總入茶稅錢四十九萬八千六百缗,推是可見茶法得失矣。

    自天聖以來,茶法屢易,嘉佑始行通商,雖議者或以為不便,而更法之意則主于優民。

     熙甯四年,神宗與大臣論昔茶法之弊,文彥博、吳充、王安石各論其故,然于茶法未有所變。

    及王韶建開湟之策,委以經略。

    七年,始遣三司幹當公事李□巳入蜀經畫買茶,于秦鳳、熙河博馬。

    而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唯茶,乏茶與市。

    即诏趨趣□巳據見茶計水陸運緻,又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餘錢,以著作佐郎蒲宗闵同領其事。

    初,蜀之茶園,皆民兩稅地,不殖五谷,唯宜種茶。

    賦稅一例折輸,蓋為錢三百,折輸綢絹皆一匹;若為錢十,則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