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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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綿一兩;為錢二,則折輸草一圍。

    役錢亦視其賦。

    民賣茶資衣食,與農夫業田無異,而稅額總三十萬。

    □巳被命經度,又诏得調舉官屬,乃即屬諸州創設官場,歲增息為四十萬,而重禁榷之令。

    其輸受之際,往往厭其斤重,侵其價直,法既加急矣。

    八年,□巳以疾去。

      先是,□巳等歲增十萬之息,既而運茶積滞,歲課不給,即建畫于彭、漢二州歲買布各十萬匹,以折腳費,實以布息助茶利,然茶亦未免積滞。

    都官郎中劉佐複議歲易解鹽十萬席,顧運回車船加載蜀,而禁商販,蓋恐布亦難敷也。

    诏既以佐代□巳,未幾,鹽法複難行,遂罷佐。

    而宗闵乃議川峽路民茶息收什之三,盡賣于官場,更嚴私交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沒緣身所有物,以待賞給。

    于是蜀茶盡榷,民始病焉。

     十年,知彭州呂陶言:“川峽四路所出茶,比東南十不及一,諸路既許通商,兩川卻為禁地,虧損治體。

    如解州有鹽池,民間煎者乃是私鹽,晉州有礬山,民間煉者乃是私礬,今川蜀茶園,皆百姓己物,與解鹽、晉礬不同。

    又市易司籠制百貨,歲出息錢不過十之二,然必以一年為率;今茶場司務重立法,盡榷民茶,随買随賣,取息十之三,或今日買十千之茶,明日即作十三千賣之,變轉不休,比至歲終,豈止三分?”因奏劉佐、李□巳、蒲宗闵等苟希進用,必欲出息三分,緻茶戶被害。

    始诏息止收十之一,佐坐措置乖方罷,以國子博士李稷代之,而陶亦得罪。

    稷依李□巳例兼三司判官,仍委權不限員舉劾。

     侍禦史周尹論蜀中榷茶為民害,罷為提點湖北刑獄。

    利州路漕臣張宗谔、張升卿議廢茶場司,依舊通商,诏付稷,稷方以茶利要功,言宗谔等所陳皆疏謬,罪當無赦。

    雖會赦,猶皆坐貶秩二等。

    于是稷建議賣茶官非材,許對易,如阙員,于前資待阙官差;茶場司事,州郡毋得越職聽治。

    又以茶價增減或不一,裁立中價,定歲入課額,及設酬賞以待官吏,而三路三十六場大小使臣并不限員。

    重園戶采造黃花秋葉茶之禁,犯者沒官。

    蒲宗闵亦援稷比,許舉劾官吏,以重其權,二人皆務浚利刻急。

    茶場監官買茶精良及滿五千馱以及萬馱,第賞有差,而所買粗惡僞濫者,計虧坐贓論。

    凡茶場州軍知州、通判并兼提舉,經略使所在,即委通判。

    又禁南入熙河、秦鳳、泾原路,如私販臘茶法。

     自熙甯十年冬推行茶法,元豐元年秋,凡一年,通課利及舊界息稅七十六萬七千六十餘缗。

    帝謂稷能推原法意,日就事功,宜速遷擢,以勸在位,遂落權發遣,以為都大提舉茶場,而用永興軍等路提舉常平範純粹同提舉。

    久之,用稷言徙司秦州,而錄李□巳前勞,以子珏試将作監主簿。

    蒲宗闵更請巴州等處産茶并用榷法。

      五年,李稷死永樂城,诏以陸師闵代之。

    師闵言稷治茶五年,百費外獲淨息四百二十八萬餘缗,诏賜田十頃。

    而師闵榷利,尤刻于前,建言:“文、階州接連,而茶法不同,階為禁地,有博馬、賣茶場,文獨為通商地。

    乞文、龍二州并禁榷;仍許川路餘羨茶貨入陝西變賣,于成都府置博賣都茶場。

    ”事皆施行。

    初,群牧判官郭茂恂言,賣茶買馬,事實相須,诏茂恂同提舉茶場。

    至是,師闵以買馬司兼領茶場,茶法不能自立,诏罷買馬司兼領;令茶場都大提舉視轉運使,同管幹視轉運判官,以重其任。

    賈種民更立茶法,師闵論奏茶場與他場務不同,诏并用舊條。

    初,李□巳增諸州茶場,自熙甯七年至元豐八年,蜀道茶場四十一,京西路金州為場六,陝西賣茶為場三百三十二,稅息至稷加為五十萬,及師闵為百萬。

     元佑元年,侍禦史劉摯奏疏曰:“蜀茶之出,不過數十州,人賴以為生,茶司盡榷而市之。

    園戶有茶一本,而官市之,額至數十斤。

    官所給錢,靡耗于公者,名色不一,給借保任,輸入視驗,皆牙儈主之,故費于牙儈者又不知幾何。

    是官于園戶名為平市,而實奪之。

    園戶有逃而免者,有投死以免者,而其害猶及鄰伍。

    欲伐茶則有禁,欲增植則加市,故其俗論謂地非生茶也,實生禍也。

    願遣使者,考茶法之敝,以蘇蜀民。

    ”右司谏蘇轍繼言:“呂陶嘗奏改茶法,止行長引,令民自販,每缗長引錢百,诏從其請,民方有息肩之望。

    孫迥、李稷入蜀商度,盡力掊取,息錢、長引并行,民間始不易矣。

    且盜賊贓及二貫,止徒一年,出賞五千,今民有以錢八百私買茶四十斤者,辄徒一年,賞三十千,立法苟以自便,不顧輕重之宜。

    蓋造立茶法,皆傾險小人,不識事體。

    ”且備陳五害。

    呂陶亦條上利害,诏付黃廉體量;未至,摯又言陸師闵恣為不法,不宜仍任事。

    诏即罷之。

    先是,師闵提舉榷茶,所行職務,他司皆不得預聞,事權震灼,為患深密。

    及黃廉就領茶事,乃請凡緣茶事有侵損戾法,或措置未當及有訴訟,依元豐令,聽他司關送。

    十一月,蒲宗孟亦以附會李稷賣茶罷。

     明年,熙河、秦鳳、泾原三路茶仍官為計置,永興、鄜延、環慶許通商,凡以茶易谷者聽仍舊,毋得逾轉運司和籴價,其所博觔鬥勿取息。

    七年,诏成都等路茶事司,以三百萬缗為額本。

     紹聖元年,複以陸師闵都大提舉成都等路茶事,而陝西複行禁榷。

    師闵乃奏龍州仍為禁茶地,凡茶法并用元豐舊條。

    師闵自複用,以訖哲宗之世,其掊克之迹,不若前日之着,故建明亦罕見焉。

     茶之在諸路者,神宗、哲宗朝無大更革。

    熙甯八年,嘗诏都提舉市易司歲賈商茶,以三百萬斤為額。

    元佑五年,立六路茶稅租錢諸州通判轉運司月暨歲終比較都數之法。

    七年,以茶隸提刑司,稅務毋得更易為雜稅收受。

    紹聖四年,戶部言:“商旅茶稅五分,治平條立輸送之限既寬,複慮課入無準,故定以限約,毋得更展。

    元佑中,辄展以季,課入漏失。

    且茶稅歲計七十萬缗,積十年未嘗檢察,請内外委官,期一年驅算以聞。

    ”诏聽其議,展限令出一時,毋承用。

     崇甯元年,右仆射蔡京言:“祖宗立禁榷法,歲收淨利凡三百二十餘萬貫,而諸州商稅七十五萬貫有奇,食茶之算不在焉,其盛時幾五百餘萬缗。

    慶曆之後,法制浸壞,私販公行,遂罷禁榷,行通商之法。

    自後商旅所至,與官為市,四十餘年,利源浸失。

    謂宜荊湖、江、淮、兩浙、福建七路所産茶,仍舊禁榷官買,勿複科民,即産茶州郡随所置場,申商人園戶私易之禁,凡置場地園戶租折稅仍舊。

    産茶州軍許其民赴場輸息,量限斤數,給短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