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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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下茶上
其在福建曰福州長清場,歲鬻十萬三百石,以給本路。
天聖以來,福漳泉州、興化軍皆鬻鹽,歲視舊額增四萬八千九百八石。
熙甯十年,有廖恩者起為盜,聚黨掠州郡。
恩既平,禦史中丞鄧閏甫言:“閩越山林險阻,連亘數千裡,無賴奸民比他路為多,大抵盜販鹽耳。
恩平,遂不為備,安知無蹑恩之迹而起者?”乃诏福建路蹇周輔度利害。
周輔言:“建、劍、汀州、邵武軍官賣鹽價苦高,漳、泉、福州、興化軍鬻鹽價賤,故盜多販賣于鹽貴之地。
異時建州嘗計民産賦錢買鹽,而民憚求有司,徒出錢或不得鹽。
今請罷去,頗減建、劍、汀、邵武鹽價,募上戶為鋪戶,官給券,定月所賣,從官場買之,如是則民易得鹽,盜販不能規厚利。
又稍興複舊倉,選吏增兵。
立法,若盜販、知情囊橐之者,不以赦原;三犯,杖、編管鄰州;己編管複犯者,杖、配犯處本城。
”皆行之,歲增賣二十三萬餘斤,而鹽官數外售者不預焉。
元豐二年,提舉鹽事賈青請自諸州改法酌三年之中數立額。
又請捕盜官獲私鹽多者,論賞不限常法。
三年,青上所部賣鹽官吏歲課,比舊額增羨。
诏曰:“周輔承命創法,青相繼奉行,期年有成,課增盜止,東南賴之。
”時周輔已擢三司副使,監司已次被賞者凡二十人。
哲宗即位,禦史中丞黃履奏福建多以鹽抑民,诏:“去歲先帝已立分遣禦史、郎官察舉監司之法,福建遣禦史黃降,江西遣禦史陳次升按之。
”繼又以命吏部郎中張汝賢并察舉周輔所立鹽法。
降言:“福州緣王氏之舊,每産錢一當餘州之十,其科納以此為率,餘随均定,鹽額亦當五倍,而實減半焉。
昨王子京奏立産鹽法,失于詳究,遂概以額增,多寡之間,遼遠絕殊,遠民久無以伸。
”诏付汝賢。
明年,按察司盡以所察事狀聞,于是福建轉運副使賈青、王子京皆坐掊克,谪監湖廣鹽酒稅;刑部侍郎蹇周輔坐議江西鹽法,掊克誕謾,削職知和州;郏但坐倡議運廣鹽江西,張士澄坐附會推行周輔之法,肆志抑擾,并黜官;閩清縣尹徐壽獨用鹽法初行,能守官不撓,民以故不多受課,言于朝加賞焉。
汝賢請定福建産賣鹽額,诏從其請;凡抑民為鹽戶及願退不為行者,以徒一年坐之;提舉鹽事官知而不舉,論如其罪。
已而殿中侍禦史呂陶奏:“朝廷以福建、江西、湖南等路鹽法之弊,流毒生靈,遣使按視,譴黜聚斂之吏,以慰困窮之民,天下皆知公議之不可廢也。
然湖南、江西運賣廣鹽添額之害,京東、河北榷鹽,皆章惇所倡,願付有司根治其罪,使賊民罔上之臣,少知所畏。
”監察禦史孫升繼言:“江西、湖南鹽法之害,兩路之民,殘虐塗炭,甚于兵火,獨提舉官劉誼乃能上言極其利害,誼坐奪官勒停。
”诏複誼官,起守韶州。
崇甯以後,蔡京用事,鹽法屢變。
獨福建鹽于政和初斤增錢七,用熙甯法聽商人轉廊算請,依六路所算末鹽錢每百千留十之一,輸請鹽處為鹽本錢。
建炎間,淮、浙之商不通,而閩、廣之鈔法行;未幾,淮、浙之商既通,而閩、廣之鈔法遂罷。
舊法,閩之上四州建、劍、汀、邵行官賣鹽法,閩之下四州福、泉、漳、化行産鹽法。
随稅輸鹽也。
官賣之法既革,産鹽之法亦弊,鈔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
故當時轉運、提舉司請上四州依上法,下四州且令依舊。
及鈔法既罷,歲令漕司認鈔錢二十萬缗輸行在所榷貨務,自後或減或增,卒為二十二萬缗。
二十七年,常平提舉張汝楫複申明鈔法,上以問宰執。
陳誠之奏曰:“建、劍山溪之險,細民冒法私販,雖官賣鹽猶不能革;若使民自賣,其能免私販乎?私販既多,鈔額必虧。
”上曰:“中間曾用鈔法,未幾複罷。
若可行,祖宗已行之矣。
大抵法貴從容,不然不可經久。
”淳熙五年,诏泰甯、尤溪兩縣計産買鹽之令,更不施行。
八年,福建市舶陳岘言:“福建自元豐二年轉運使王子京建運鹽之法,不免有侵盜科擾之弊,且天下州縣皆行鈔法,獨福建膺運鹽之害。
紹興初,趙不已嘗措置鈔法,而終不可行者,蓋漕司則藉鹽綱為增鹽錢,州縣則藉鹽綱以為歲計,官員則有賣鹽食錢、縻費錢,胥吏則有發遣交納常例錢,公私龃龉,無怪乎不可行也。
鈔法未成倫序,而綱運遽罷,百姓率無食鹽,故漕運乘此以為不便,請抱引錢而罷鈔法。
鈔法罷而綱運興,官價高而私價賤,民多食私鹽而官不售,科抑之弊生矣。
”于是诏岘措置。
岘請從榷貨務自立五十斤至百斤,分為五等,造大小鈔給買,仍預措置賣鈔,先以本錢畀三倉買鹽,以備商旅請買。
九年正月,以福建鹽自來運賣,近為鈔法敷擾害民,于是诏福建轉運司,諸州鹽綱依舊官般官賣。
三月,诏轉運傅自得、楊由義廉察官賣鹽未便者,措置以聞。
淳熙十三年,四川安撫制置趙汝愚言:“汀州民貧,而官鹽抑配視他州尤甚,乞以汀州為客鈔。
”事下提舉應孟明及汀州守臣議,孟明等言:“上四州軍有去産鹽之地甚迩者,官不賣鹽則私禁不嚴,民食私鹽則客鈔不售,既無翻鈔之地則客賣銷折,所以鈔法屢行而屢罷。
四川闊遠,猶不可翻鈔,汀州将何所往?故鈔法雖良,不可行于汀州,惟裁減本州并諸縣合輸内錢,而嚴科鹽之禁,庶幾汀民有瘳矣。
”複下轉運趙彥操等措置裁減,以歲運二百萬四千斤會之,總減三萬九千三十八缗有奇,又免其分隸諸司,則汀州六邑歲減于民者三萬九千缗有奇,減于官者一萬缗有奇,所補州用又在外。
蓋上四州财賦絕少,所恃者官賣鹽耳。
又瀕海諸郡計産輸錢,官給之鹽以供食,其後遂為常賦,而民不複請鹽矣,此又下四州産鹽之弊也。
甯宗嘉定六年,臣僚嘗極言之,于是下轉運司,将福之下四州軍凡二十文産以下合輸鹽五斤之家盡免,其折戶産錢僅及二十文者不輸鹽錢。
寶慶二年,監察禦史梁成大言:“福建州縣半系頻州産鹽之地,利權專屬漕臣,乃其職也。
鹽産于福州、興化,而運于建、劍、汀、邵,四郡二十二縣之民食焉。
福建提舉司主常平茶事而鹽不預,漕司與認淨镪以助用,近來越職營利,多取綱運,分委屬縣。
縣邑既為漕司措辦課鹽,今又增提舉司之額,其勢必盡敷于民,殆甚于青苗之害。
望将運鹽盡歸漕司,提舉司不得越職,庶幾事權歸一,民瘼少蘇矣。
”從之。
景定元年九月,明堂赦曰:“福建上四州縣倚鹽為課,其間有招趁失時,月解拖欠,其欠在寶佑五年以前者,并與除放,尚敢違法計口科抑者,監司按劾以聞。
”三年,臣僚言:“福建上四州山多田少,稅賦不足,州縣上供等錢銀、官吏宗子官兵支遣,悉取辦于賣鹽,轉運司雖拘榷鹽綱,實不自賣。
近年創例自運鹽兩綱,後或歲運十綱至二十綱,與上四州縣所運歲額相妨,而綱吏搭帶之數不預焉。
州縣被其攙奪,發洩不行,上供常賦,無從趁辦,不免敷及民戶,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天聖以來,福漳泉州、興化軍皆鬻鹽,歲視舊額增四萬八千九百八石。
熙甯十年,有廖恩者起為盜,聚黨掠州郡。
恩既平,禦史中丞鄧閏甫言:“閩越山林險阻,連亘數千裡,無賴奸民比他路為多,大抵盜販鹽耳。
恩平,遂不為備,安知無蹑恩之迹而起者?”乃诏福建路蹇周輔度利害。
周輔言:“建、劍、汀州、邵武軍官賣鹽價苦高,漳、泉、福州、興化軍鬻鹽價賤,故盜多販賣于鹽貴之地。
異時建州嘗計民産賦錢買鹽,而民憚求有司,徒出錢或不得鹽。
今請罷去,頗減建、劍、汀、邵武鹽價,募上戶為鋪戶,官給券,定月所賣,從官場買之,如是則民易得鹽,盜販不能規厚利。
又稍興複舊倉,選吏增兵。
立法,若盜販、知情囊橐之者,不以赦原;三犯,杖、編管鄰州;己編管複犯者,杖、配犯處本城。
”皆行之,歲增賣二十三萬餘斤,而鹽官數外售者不預焉。
元豐二年,提舉鹽事賈青請自諸州改法酌三年之中數立額。
又請捕盜官獲私鹽多者,論賞不限常法。
三年,青上所部賣鹽官吏歲課,比舊額增羨。
诏曰:“周輔承命創法,青相繼奉行,期年有成,課增盜止,東南賴之。
”時周輔已擢三司副使,監司已次被賞者凡二十人。
哲宗即位,禦史中丞黃履奏福建多以鹽抑民,诏:“去歲先帝已立分遣禦史、郎官察舉監司之法,福建遣禦史黃降,江西遣禦史陳次升按之。
”繼又以命吏部郎中張汝賢并察舉周輔所立鹽法。
降言:“福州緣王氏之舊,每産錢一當餘州之十,其科納以此為率,餘随均定,鹽額亦當五倍,而實減半焉。
昨王子京奏立産鹽法,失于詳究,遂概以額增,多寡之間,遼遠絕殊,遠民久無以伸。
”诏付汝賢。
明年,按察司盡以所察事狀聞,于是福建轉運副使賈青、王子京皆坐掊克,谪監湖廣鹽酒稅;刑部侍郎蹇周輔坐議江西鹽法,掊克誕謾,削職知和州;郏但坐倡議運廣鹽江西,張士澄坐附會推行周輔之法,肆志抑擾,并黜官;閩清縣尹徐壽獨用鹽法初行,能守官不撓,民以故不多受課,言于朝加賞焉。
汝賢請定福建産賣鹽額,诏從其請;凡抑民為鹽戶及願退不為行者,以徒一年坐之;提舉鹽事官知而不舉,論如其罪。
已而殿中侍禦史呂陶奏:“朝廷以福建、江西、湖南等路鹽法之弊,流毒生靈,遣使按視,譴黜聚斂之吏,以慰困窮之民,天下皆知公議之不可廢也。
然湖南、江西運賣廣鹽添額之害,京東、河北榷鹽,皆章惇所倡,願付有司根治其罪,使賊民罔上之臣,少知所畏。
”監察禦史孫升繼言:“江西、湖南鹽法之害,兩路之民,殘虐塗炭,甚于兵火,獨提舉官劉誼乃能上言極其利害,誼坐奪官勒停。
”诏複誼官,起守韶州。
崇甯以後,蔡京用事,鹽法屢變。
獨福建鹽于政和初斤增錢七,用熙甯法聽商人轉廊算請,依六路所算末鹽錢每百千留十之一,輸請鹽處為鹽本錢。
建炎間,淮、浙之商不通,而閩、廣之鈔法行;未幾,淮、浙之商既通,而閩、廣之鈔法遂罷。
舊法,閩之上四州建、劍、汀、邵行官賣鹽法,閩之下四州福、泉、漳、化行産鹽法。
随稅輸鹽也。
官賣之法既革,産鹽之法亦弊,鈔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
故當時轉運、提舉司請上四州依上法,下四州且令依舊。
及鈔法既罷,歲令漕司認鈔錢二十萬缗輸行在所榷貨務,自後或減或增,卒為二十二萬缗。
二十七年,常平提舉張汝楫複申明鈔法,上以問宰執。
陳誠之奏曰:“建、劍山溪之險,細民冒法私販,雖官賣鹽猶不能革;若使民自賣,其能免私販乎?私販既多,鈔額必虧。
”上曰:“中間曾用鈔法,未幾複罷。
若可行,祖宗已行之矣。
大抵法貴從容,不然不可經久。
”淳熙五年,诏泰甯、尤溪兩縣計産買鹽之令,更不施行。
八年,福建市舶陳岘言:“福建自元豐二年轉運使王子京建運鹽之法,不免有侵盜科擾之弊,且天下州縣皆行鈔法,獨福建膺運鹽之害。
紹興初,趙不已嘗措置鈔法,而終不可行者,蓋漕司則藉鹽綱為增鹽錢,州縣則藉鹽綱以為歲計,官員則有賣鹽食錢、縻費錢,胥吏則有發遣交納常例錢,公私龃龉,無怪乎不可行也。
鈔法未成倫序,而綱運遽罷,百姓率無食鹽,故漕運乘此以為不便,請抱引錢而罷鈔法。
鈔法罷而綱運興,官價高而私價賤,民多食私鹽而官不售,科抑之弊生矣。
”于是诏岘措置。
岘請從榷貨務自立五十斤至百斤,分為五等,造大小鈔給買,仍預措置賣鈔,先以本錢畀三倉買鹽,以備商旅請買。
九年正月,以福建鹽自來運賣,近為鈔法敷擾害民,于是诏福建轉運司,諸州鹽綱依舊官般官賣。
三月,诏轉運傅自得、楊由義廉察官賣鹽未便者,措置以聞。
淳熙十三年,四川安撫制置趙汝愚言:“汀州民貧,而官鹽抑配視他州尤甚,乞以汀州為客鈔。
”事下提舉應孟明及汀州守臣議,孟明等言:“上四州軍有去産鹽之地甚迩者,官不賣鹽則私禁不嚴,民食私鹽則客鈔不售,既無翻鈔之地則客賣銷折,所以鈔法屢行而屢罷。
四川闊遠,猶不可翻鈔,汀州将何所往?故鈔法雖良,不可行于汀州,惟裁減本州并諸縣合輸内錢,而嚴科鹽之禁,庶幾汀民有瘳矣。
”複下轉運趙彥操等措置裁減,以歲運二百萬四千斤會之,總減三萬九千三十八缗有奇,又免其分隸諸司,則汀州六邑歲減于民者三萬九千缗有奇,減于官者一萬缗有奇,所補州用又在外。
蓋上四州财賦絕少,所恃者官賣鹽耳。
又瀕海諸郡計産輸錢,官給之鹽以供食,其後遂為常賦,而民不複請鹽矣,此又下四州産鹽之弊也。
甯宗嘉定六年,臣僚嘗極言之,于是下轉運司,将福之下四州軍凡二十文産以下合輸鹽五斤之家盡免,其折戶産錢僅及二十文者不輸鹽錢。
寶慶二年,監察禦史梁成大言:“福建州縣半系頻州産鹽之地,利權專屬漕臣,乃其職也。
鹽産于福州、興化,而運于建、劍、汀、邵,四郡二十二縣之民食焉。
福建提舉司主常平茶事而鹽不預,漕司與認淨镪以助用,近來越職營利,多取綱運,分委屬縣。
縣邑既為漕司措辦課鹽,今又增提舉司之額,其勢必盡敷于民,殆甚于青苗之害。
望将運鹽盡歸漕司,提舉司不得越職,庶幾事權歸一,民瘼少蘇矣。
”從之。
景定元年九月,明堂赦曰:“福建上四州縣倚鹽為課,其間有招趁失時,月解拖欠,其欠在寶佑五年以前者,并與除放,尚敢違法計口科抑者,監司按劾以聞。
”三年,臣僚言:“福建上四州山多田少,稅賦不足,州縣上供等錢銀、官吏宗子官兵支遣,悉取辦于賣鹽,轉運司雖拘榷鹽綱,實不自賣。
近年創例自運鹽兩綱,後或歲運十綱至二十綱,與上四州縣所運歲額相妨,而綱吏搭帶之數不預焉。
州縣被其攙奪,發洩不行,上供常賦,無從趁辦,不免敷及民戶,其害有不可勝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