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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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中
元豐七年,知滄州趙瞻請自大名府、澶、恩、信安、雄、霸、瀛、莫、冀等州盡榷賣以增其利,才半歲,獲息錢十有六萬七千缗。
哲宗即位,監察禦史王岩叟言:“河北二年以來新行鹽法,所在價增一倍,既奪商賈之利,又增居民之價以為息,聞貧家至以鹽比藥。
伏惟河朔天下根本,祖宗推此為惠,願陛下不以損民為利,而以益民為利,複鹽法如故,以為河北數百萬生靈無窮之賜。
”會河北轉運使範子奇奏,鹽稅欲收以十分,遣範锷商度。
岩叟複言:“臣在河北,亦知商賈有自請于官,乞罷榷買,願輸倍稅。
主計者但知于商賈倍得稅缗以為利,不知商賈将于民間複增賣價以為害也。
慶曆六年,既不行三司榷買之法,又不從轉運司增稅之請,仁宗直謂朕慮河北軍民驟食貴鹽,可令依舊。
是時計歲增幾六十萬缗,仁宗豈不知為公家之利?意謂藏之官不若藏之民。
今陛下即位之始,宜法仁宗之意,不宜以小利失人心也。
”明年,遂罷河北榷法,仍舊通商。
六年,提舉河北鹽稅司請令商賈販鹽,于場務輸稅,以及等戶保任,給小引,量道裡為限,即非官監鎮店,聽以使鬻之,鹽稅舊額五分者,增為七分。
則鹽稅蓋已行焉。
紹聖中,河北官複賣鹽,繼诏如京東法。
元符三年,崇儀使林豫言:“河北榷鹽,未必敷前日稅額,且契丹鹽益售,慮啟邊隙。
”明年,給事中上官均亦以為言,皆不果行。
宣和元年,京畿、四輔及滑州、河陽所産堿地,悉墾為田,革盜刮煎鹽之弊,知河陽王序以勸誘推賞。
三年,大改鹽法,舊稅鹽并易為鈔鹽。
凡未賣稅鹽鈔引及已請算或到倉已投暨未投者,并赴榷貨務改給新法鈔引,許通販;已請舊法稅鹽貨賣者,自陳,更買新鈔帶賣,已請鈔引,毋得帶支。
初,茶鹽用換鈔對帶之法,民旅皆病,然河北猶未及也;至是,并河北、京東行之。
其在兩浙曰杭州場,歲鬻七萬七千餘石,明州昌國東、西兩監二十萬一千餘石,秀州場二十萬八千餘石,溫州天富南北監、密鹦永嘉二場,七萬四千餘石,台州黃岩監一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及越、處、衢、婺州。
天聖中,杭、秀、溫、台、明各監一,溫州又領場三,而一路歲課視舊減六萬八千石,以給本路及江東之歙州。
慶曆初,制置司言:比年河流淺涸,漕運艱阻,靡費益甚,請量增江、淮、兩浙、荊湖六路粜鹽錢。
下三司議,三司奏荊湖已嘗增錢,餘四路三十八州軍,請斤增二錢或四錢。
诏俟河流通運複故。
既而江州置轉運般倉,益置漕船及傭客舟以運,制置司因請六路五十一州軍斤增五錢。
民苦官鹽估高,無以為食,諸路皆言其不便。
久之,韓绛安撫江南還,亦極言之。
其後兩浙轉運使沈立、李肅之奏:“本路鹽課缗錢歲七十九萬,嘉佑三年,才及五十三萬;而一歲之内,私販坐罪者三千九十九人;弊在于官鹽估高,故私販不止,而官課益虧。
請裁官估,罷鹽綱,令鋪戶衙前自趨山場取鹽,如此則鹽善而估平,人不肯冒禁私售,官課必溢。
”發運司難之。
立、肅之固請試用其法二三年,可見利害,诏可。
立嘗論東鹽利害,條亭戶、倉場、漕運之弊,謂:“愛恤亭戶使不至困窮,休息漕卒使有以為生,防制倉場使不為掊克率斂,絕私販,減官估,果能行此五者,歲可增缗錢一二百萬。
”集《鹽策》二十卷以進,其言亭戶困乏尤甚。
然自皇佑以來,屢下诏書辄及之,命給亭戶官本,皆以實錢;其售額外鹽者,給粟帛衣糧;亭戶逋歲課久不能輸者,悉蠲之。
所以存恤之意甚厚,而有司罕有承順焉。
熙甯以來,杭、秀、溫、台、明五州共領監六、場十有四,然鹽價苦高,私販者衆,轉為盜賊,課額大失。
二年,有萬奇者獻言欲撲兩浙鹽而與民,乃遣奇從發運使薛向詢度利害。
神宗以問王安石,對曰:“趙抃言衢州撲鹽,所收課敵兩浙路,抃但見衢、湖可撲,不知衢鹽侵饒、信,湖鹽侵廣德、升州,故課可增,如蘇、常則難比衢、湖。
今宜制置煎鹽亭戶及差鹽地令督捕私販,般運以時,嚴察拌和,則鹽法自舉,毋事改制。
” 五年,以盧秉權發遣兩浙提點刑獄,仍專提舉鹽事。
秉前與著作佐郎曾默行淮南、兩浙,詢究利害。
異時竈戶鬻鹽,與官為市,鹽場不時償其直,竈戶益困。
秉先請儲發運司錢及雜錢百萬缗以待償,而諸場皆定分數:錢塘縣楊村場上接睦、歙等州,與越州錢清場等,水勢稍淺,以六分為額;楊村下接仁和之湯村為七分;鹽官場為八分;并海而東為越州餘姚縣石堰場、明州慈溪縣鳴鶴場皆九分;至岱山、昌國,又東南為溫州雙穗、南天富、北天富場為十分;蓋其分數約得鹽多寡而為之節。
自岱山以及二天富煉以海水,所得為最多。
由鳴鶴西南及湯村則刮堿淋鹵,十得六七。
鹽官、湯村用鐵盤,故鹽色青白;楊村及錢清場織竹為盤,塗以石灰,故色少黃;石堰以東近海水堿,故雖用竹盤,而鹽色尤白。
秉因定伏火盤數以絕私鬻,自三竈至十竈為一甲,而鬻鹽地什伍其民,以相幾察;及募酒坊戶願占課額,取鹽于官賣之,月以錢輸官,毋得越所酤地;而又嚴捕盜販者,罪不至配,雖杖者皆同妻子遷五百裡。
仍益開封府界、京東兵各五百人防捕。
時惟杭、越、湖三州格新法不行,發運司劾奏虧課,皆獄治。
王安石為神宗言捕鹽法急,可以止刑。
久之,乃诏兩浙提舉鹽事司,諸州虧課者未得遽劾,以增虧及違法輕重分三等以聞。
七年,以盧秉鹽課雖增,刑獄實繁,慮無辜即罪者衆,徙其職淮南,以江東漕臣張靓代之,且休量其事。
靓言秉在事,越州監催鹽償至有母殺子者,诏劾其罪,然竟免,仍以增課擢太常博士,升一資。
歲餘,三司言兩浙漕司寬弛,鹽息大虧,命著作佐郎翁仲通更議措置。
元佑初,言者論秉推行浙西鹽法,務誅剝以增課,所配流者至一萬二千餘人,秉坐降職。
兩浙鹽亭戶計丁輸鹽,逋負滋廣,二年,诏蠲之。
後更積負無以償,元符初,察訪使以狀聞,有司乃以朝旨不行,右正言鄒浩嘗極疏其害。
明州鳴鶴場鹽課弗登,撥隸越州。
宣和元年,樓異為明州,請仍舊,且于接近台州給舊鹽五七萬囊。
诏曰:“明州鹽場三,昨以施置不善,以鳴鶴一場隸越,客始輻湊。
猶有二場積鹽以百萬計,未見功緒,此而不圖,東欲取于越,西欲取于台,改令害法,動搖衆情。
”令狀析以聞。
其在淮南曰楚州鹽城監,歲鬻四十一萬七千餘石,通州豐利監四十八萬九千餘石,泰州海陵監如臯倉小海場六十五萬六千餘石,各給本州及淮南之廬和舒蕲黃州、無為軍,江南之江甯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饒、信、歙、撫州、廣德臨江軍,兩浙之常、潤、湖、睦州,荊湖之江陵府、安、複、潭、鼎、嶽、鄂、衡、永州、漢陽軍。
海州闆浦、惠澤、洛要三場歲鬻四十七萬七千餘石,漣水軍海口場十一萬五千餘石,各給本州軍及京東之徐州,淮南之光、泗、濠、壽州,兩浙之杭、蘇、湖、常、潤州、江陰軍。
天聖中,通、楚州場各七,泰州場八,海州場二,漣水軍場一,歲鬻視舊減六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餘石,以給本路及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四路,舊并給兩浙路,天
哲宗即位,監察禦史王岩叟言:“河北二年以來新行鹽法,所在價增一倍,既奪商賈之利,又增居民之價以為息,聞貧家至以鹽比藥。
伏惟河朔天下根本,祖宗推此為惠,願陛下不以損民為利,而以益民為利,複鹽法如故,以為河北數百萬生靈無窮之賜。
”會河北轉運使範子奇奏,鹽稅欲收以十分,遣範锷商度。
岩叟複言:“臣在河北,亦知商賈有自請于官,乞罷榷買,願輸倍稅。
主計者但知于商賈倍得稅缗以為利,不知商賈将于民間複增賣價以為害也。
慶曆六年,既不行三司榷買之法,又不從轉運司增稅之請,仁宗直謂朕慮河北軍民驟食貴鹽,可令依舊。
是時計歲增幾六十萬缗,仁宗豈不知為公家之利?意謂藏之官不若藏之民。
今陛下即位之始,宜法仁宗之意,不宜以小利失人心也。
”明年,遂罷河北榷法,仍舊通商。
六年,提舉河北鹽稅司請令商賈販鹽,于場務輸稅,以及等戶保任,給小引,量道裡為限,即非官監鎮店,聽以使鬻之,鹽稅舊額五分者,增為七分。
則鹽稅蓋已行焉。
紹聖中,河北官複賣鹽,繼诏如京東法。
元符三年,崇儀使林豫言:“河北榷鹽,未必敷前日稅額,且契丹鹽益售,慮啟邊隙。
”明年,給事中上官均亦以為言,皆不果行。
宣和元年,京畿、四輔及滑州、河陽所産堿地,悉墾為田,革盜刮煎鹽之弊,知河陽王序以勸誘推賞。
三年,大改鹽法,舊稅鹽并易為鈔鹽。
凡未賣稅鹽鈔引及已請算或到倉已投暨未投者,并赴榷貨務改給新法鈔引,許通販;已請舊法稅鹽貨賣者,自陳,更買新鈔帶賣,已請鈔引,毋得帶支。
初,茶鹽用換鈔對帶之法,民旅皆病,然河北猶未及也;至是,并河北、京東行之。
其在兩浙曰杭州場,歲鬻七萬七千餘石,明州昌國東、西兩監二十萬一千餘石,秀州場二十萬八千餘石,溫州天富南北監、密鹦永嘉二場,七萬四千餘石,台州黃岩監一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及越、處、衢、婺州。
天聖中,杭、秀、溫、台、明各監一,溫州又領場三,而一路歲課視舊減六萬八千石,以給本路及江東之歙州。
慶曆初,制置司言:比年河流淺涸,漕運艱阻,靡費益甚,請量增江、淮、兩浙、荊湖六路粜鹽錢。
下三司議,三司奏荊湖已嘗增錢,餘四路三十八州軍,請斤增二錢或四錢。
诏俟河流通運複故。
既而江州置轉運般倉,益置漕船及傭客舟以運,制置司因請六路五十一州軍斤增五錢。
民苦官鹽估高,無以為食,諸路皆言其不便。
久之,韓绛安撫江南還,亦極言之。
其後兩浙轉運使沈立、李肅之奏:“本路鹽課缗錢歲七十九萬,嘉佑三年,才及五十三萬;而一歲之内,私販坐罪者三千九十九人;弊在于官鹽估高,故私販不止,而官課益虧。
請裁官估,罷鹽綱,令鋪戶衙前自趨山場取鹽,如此則鹽善而估平,人不肯冒禁私售,官課必溢。
”發運司難之。
立、肅之固請試用其法二三年,可見利害,诏可。
立嘗論東鹽利害,條亭戶、倉場、漕運之弊,謂:“愛恤亭戶使不至困窮,休息漕卒使有以為生,防制倉場使不為掊克率斂,絕私販,減官估,果能行此五者,歲可增缗錢一二百萬。
”集《鹽策》二十卷以進,其言亭戶困乏尤甚。
然自皇佑以來,屢下诏書辄及之,命給亭戶官本,皆以實錢;其售額外鹽者,給粟帛衣糧;亭戶逋歲課久不能輸者,悉蠲之。
所以存恤之意甚厚,而有司罕有承順焉。
熙甯以來,杭、秀、溫、台、明五州共領監六、場十有四,然鹽價苦高,私販者衆,轉為盜賊,課額大失。
二年,有萬奇者獻言欲撲兩浙鹽而與民,乃遣奇從發運使薛向詢度利害。
神宗以問王安石,對曰:“趙抃言衢州撲鹽,所收課敵兩浙路,抃但見衢、湖可撲,不知衢鹽侵饒、信,湖鹽侵廣德、升州,故課可增,如蘇、常則難比衢、湖。
今宜制置煎鹽亭戶及差鹽地令督捕私販,般運以時,嚴察拌和,則鹽法自舉,毋事改制。
” 五年,以盧秉權發遣兩浙提點刑獄,仍專提舉鹽事。
秉前與著作佐郎曾默行淮南、兩浙,詢究利害。
異時竈戶鬻鹽,與官為市,鹽場不時償其直,竈戶益困。
秉先請儲發運司錢及雜錢百萬缗以待償,而諸場皆定分數:錢塘縣楊村場上接睦、歙等州,與越州錢清場等,水勢稍淺,以六分為額;楊村下接仁和之湯村為七分;鹽官場為八分;并海而東為越州餘姚縣石堰場、明州慈溪縣鳴鶴場皆九分;至岱山、昌國,又東南為溫州雙穗、南天富、北天富場為十分;蓋其分數約得鹽多寡而為之節。
自岱山以及二天富煉以海水,所得為最多。
由鳴鶴西南及湯村則刮堿淋鹵,十得六七。
鹽官、湯村用鐵盤,故鹽色青白;楊村及錢清場織竹為盤,塗以石灰,故色少黃;石堰以東近海水堿,故雖用竹盤,而鹽色尤白。
秉因定伏火盤數以絕私鬻,自三竈至十竈為一甲,而鬻鹽地什伍其民,以相幾察;及募酒坊戶願占課額,取鹽于官賣之,月以錢輸官,毋得越所酤地;而又嚴捕盜販者,罪不至配,雖杖者皆同妻子遷五百裡。
仍益開封府界、京東兵各五百人防捕。
時惟杭、越、湖三州格新法不行,發運司劾奏虧課,皆獄治。
王安石為神宗言捕鹽法急,可以止刑。
久之,乃诏兩浙提舉鹽事司,諸州虧課者未得遽劾,以增虧及違法輕重分三等以聞。
七年,以盧秉鹽課雖增,刑獄實繁,慮無辜即罪者衆,徙其職淮南,以江東漕臣張靓代之,且休量其事。
靓言秉在事,越州監催鹽償至有母殺子者,诏劾其罪,然竟免,仍以增課擢太常博士,升一資。
歲餘,三司言兩浙漕司寬弛,鹽息大虧,命著作佐郎翁仲通更議措置。
元佑初,言者論秉推行浙西鹽法,務誅剝以增課,所配流者至一萬二千餘人,秉坐降職。
兩浙鹽亭戶計丁輸鹽,逋負滋廣,二年,诏蠲之。
後更積負無以償,元符初,察訪使以狀聞,有司乃以朝旨不行,右正言鄒浩嘗極疏其害。
明州鳴鶴場鹽課弗登,撥隸越州。
宣和元年,樓異為明州,請仍舊,且于接近台州給舊鹽五七萬囊。
诏曰:“明州鹽場三,昨以施置不善,以鳴鶴一場隸越,客始輻湊。
猶有二場積鹽以百萬計,未見功緒,此而不圖,東欲取于越,西欲取于台,改令害法,動搖衆情。
”令狀析以聞。
其在淮南曰楚州鹽城監,歲鬻四十一萬七千餘石,通州豐利監四十八萬九千餘石,泰州海陵監如臯倉小海場六十五萬六千餘石,各給本州及淮南之廬和舒蕲黃州、無為軍,江南之江甯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饒、信、歙、撫州、廣德臨江軍,兩浙之常、潤、湖、睦州,荊湖之江陵府、安、複、潭、鼎、嶽、鄂、衡、永州、漢陽軍。
海州闆浦、惠澤、洛要三場歲鬻四十七萬七千餘石,漣水軍海口場十一萬五千餘石,各給本州軍及京東之徐州,淮南之光、泗、濠、壽州,兩浙之杭、蘇、湖、常、潤州、江陰軍。
天聖中,通、楚州場各七,泰州場八,海州場二,漣水軍場一,歲鬻視舊減六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餘石,以給本路及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四路,舊并給兩浙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