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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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子鹽上 會子、交子之法,蓋有取于唐之飛錢。

    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重,不便貿易,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缗,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

    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謂之交子,富民十六戶主之。

    後富民赀稍衰,不能償所負,争訟不息。

    轉運使薛田、張若谷請置益州交子務,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

    仁宗從其議。

    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缗為額。

     神宗熙甯初,立僞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

    河東運鐵錢勞費,公私苦之。

    二年,乃诏置交子務于潞州。

    轉運司以其法行則鹽、礬不售,有害入中糧草,遂奏罷之。

    四年,複行于陝西,而罷永興軍鹽鈔場,文彥博言其不便;會張景憲出使延州還,亦謂可行于蜀不可行于陝西,未幾竟罷。

    五年,交子二十二界将易,而後界給用已多,诏更造二十五界者百二十五萬,以償二十三界之數,交子有兩界自此始。

    時交子給多而錢不足,緻價太賤,既而竟無實錢,法不可行。

    而措置熙河财利孫迥言:“商人買販,牟利于官,且損鈔價。

    ”于是罷陝西交子法。

     紹聖以後,界率增造,以給陝西沿邊籴買及募兵之用,少者數十萬缗,多者或至數百萬缗;而成都之用,又請印造,故每歲書放亦無定數。

     崇甯三年,置京西北路專切管幹通行交子所,效川峽路立僞造法。

    通情轉用并鄰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紙者,罪以徒配。

    四年,令諸路更用錢引,準新樣印制,四川如舊法。

    罷在京并永興軍交子務,在京官吏,并歸買鈔所。

    時錢引通行諸路,惟閩、浙、湖、廣不行,趙挺之以為閩乃蔡京鄉裡,故得免焉。

    明年,尚書省言:“錢引本以代鹽鈔,而諸路行之不通,欲權罷印制。

    在官者,如舊法更印解鹽鈔;民間者,許貿易,漸赴買鈔所如鈔法分數計給。

    ”從之。

     大觀元年,诏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

    自用兵取湟、廓、西甯,藉其法以助邊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愈損。

    及更界年,新交子一當舊者四,故更張之。

    以四十三界引準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并更為錢引。

    二年,而陝西、河東皆以舊錢引入成都換易,故四川有壅遏之弊,河、陝有道途之艱,豪家因得以損直斂取。

    乃诏永興軍更置務納換陝西、河東引,仍遣文臣二人監之。

    八月,知威州張持奏:“本路引一千者今僅直十之一,若出入無弊,可直八百,流通用之,官吏奉舊并用引,請稍給錢便用。

    ”擢持為成都路轉運判官,提舉川引。

    後引價益賤,不可用,持複别用印押以給官吏,他無印押者皆棄無用。

    言者論其非法,持坐遠谪。

    三年,诏錢引四十一界至四十二界毋收易,自後止如天聖額書放,銅錢地内勿用。

    四年,假四川提舉諸司封樁錢五十萬缗為成都務本,侵移者準常平法。

     政和元年,戶部言成都漕司奏:“昨令輸官之引,以十分為率,三分用民戶所有,而七分赴官場買納,由是人以七分為疑。

    請自今無計以三七分之數,并許通用,願買納者聽。

    民間舊以本錢未至,引價大損,故州官官錢亦減數收市;今本錢已足,請勿減數以祛民惑。

    又請四十三界引俟界滿勿換給,自四十四界為改法之首。

    ”而戶部詳度欲止行四十四界,其四十五界勿印。

    若通行及乏用,聽于界内續增其新引給換之,餘如舊鬻之,或于給錢之所易錢儲以為本,移用者如擅支封樁錢法。

    诏可。

    靖康元年,令川引并如舊即成都府務納換。

    以置務成都,便利歲久,至諸州則有料次交雜之弊,故有是诏。

     大凡舊歲造一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缗,新舊相因。

    大觀中,不蓄本錢而增造無藝,至引一缗當錢十數。

    及張商英秉政,奉诏複循舊法。

    宣和中,商英錄奏當時所行,以為自舊法之用,至今引價複平。

     高宗紹興元年,有司因婺州屯兵,請樁辦合用錢,而路不通舟,錢重難緻。

    乃造關子付婺州,召商人入中,執關于榷貨務請錢,願得茶、鹽、香貨鈔引者聽。

    于是州縣以關子充籴本,未免抑配,而榷貨務又止以日輸三分之一償之,人皆嗟怨。

    六年,诏置行在交子務。

    臣僚言:“朝廷措置見錢關子,有司浸失本意,改為交子。

    官無本錢,民何以信?”于是罷交子務,令榷貨務儲見錢印造關子。

    二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所:淮西、湖廣關子各八十萬缗,淮東公據四十萬缗,皆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

    内關子作三年行使,公據二年,許錢銀中半入納。

     三十年,戶部侍郎錢端禮被旨造會子,儲見錢,于城内外流轉;其合發官錢,并許兌會子輸左藏庫。

    明年,诏會子務隸都茶場。

    三十二年,定僞造會子法。

    犯人處斬。

    賞錢十貫,不願受者,補進義校尉。

    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賞,願補官者聽。

     當時會紙取于徽、池,續造于成都,又造于臨安。

    會子初行,止于兩浙,後通行于淮、浙、湖北、京西。

    除亭戶鹽本用錢,其路不通舟處上供等錢,許盡輸會子;其沿流州軍,錢、會中半;民間典賣田宅、馬牛、舟車等如之,全用會子者聽。

     孝宗隆興元年,诏會子以“隆興尚書戶部官印會子之印”為文,更造五百文會,又造二百、三百文會。

    置江州會子務。

    乾道二年,以會子之弊,出内庫及南庫銀一百萬收之。

    二年,以民間會子破損,别造五百萬換給。

    又诏損會貫百錢數可驗者,并作上供錢入輸,巨室以低價收者坐之。

    四年,以取到舊會毀抹付會子局重造,三年立為一界,界以一千萬貫為額,随界造新換舊。

    以戶部尚書曾懷同共措置,鑄“提領措置會子庫”印。

    每道收靡費錢二十足,零百半之。

    凡舊會破損,貫百字存、印文可驗者,即與兌換。

    五年,令行在榷貨務、都茶場将請算茶、鹽、香、礬鈔引,權許收換第一界,自後每界收換如之。

    其州縣諸色綱錢,以七分收錢,三分收會。

    九年,定捕造僞會之賞。

      淳熙元年,诏左藏南上庫給會子二十五萬,收買臨安、平江、紹興、明秀州額外浮鹽,其繼到鈔錢,令榷貨務月終輸封樁庫,以備循環換易會子。

    三年,诏第三界、四界各展限三年,令都茶場會子庫以第四界續印會子二百萬貯南庫。

    當時戶部歲入一千二百萬,其半為會子,而南庫以金銀換收者四百萬,流行于界外者才二百萬耳。

    光宗紹熙元年,诏第七、第八界會子各展三年。

    臣僚言:“會子界以三年為限,今展至再,則為九年,何以示信?”于是诏造第十界立定年限。

     慶元元年,诏會子界以三千萬為額。

    嘉定二年,以三界會子數多,稱提無策,會十一界除已收換,尚有一千三百六十萬餘貫,十二界、十三界除燒毀尚有一萬二百餘萬貫。

    十二界四千七百萬餘貫,十三界五千七百萬餘貫。

    诏封樁庫撥金一百五萬兩,兩為錢四十貫。

     度牒七千道,每道為錢一千貫。

     官告绫紙、乳香,乳香每套一貫六百文。

     湊成三千餘,添貼臨安府官局,收易舊會,品搭入輸。

    十一界會子二分,十二、十三界會子各四分。

      以舊會之二,易新會之一。

    泉州守臣宋均、南劍州守臣趙崇亢、陳宓,皆以稱提失職,責降有差。

     紹定五年,兩界會子已及三億二千九百餘萬。

    端平二年,臣僚言:“兩界會子,遠者曾未數載,近者甫及期年,非有破壞塗污之弊,今當以所收之會付封樁庫貯之,脫有緩急,或可濟事。

    ”有旨從之。

    淳熙二年,宗正丞韓祥奏:“壞楮币者隻緣變更,救楮币者無如收減。

    自去年至今,楮價粗定,不至折閱者,不變更之力也。

    今已罷諸造紙局及諸州科買楮皮,更多方收減,則楮價有可增之理。

    ”上曰:“善。

    ”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數雖損,而僞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會子言之,其所入之數,宜減于所出之數。

    今收換之際,元額既溢,舉者未已。

    若非僞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