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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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何能緻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盡用川紙,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為僞,尚或難之。

    迨十七界之更印,已雜用川、杜之紙,至十八界則全用杜紙矣。

    紙既可以自造,價且五倍于前,故昔之為僞者難,今之為僞者易。

    人心循利,甚于畏法,況利可立緻,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為抄撩之際,增添紙料,寬假工程,務極精緻,使人不能為僞者,上也;禁捕之法,厚為之勸,厲為之防,使人不敢為僞者,次也。

    ”七年,以十八界與十七界會子更不立限,永遠行使。

    十一年,以會價增減課其官吏。

    景定四年,以收買逾限之田,複日增印會子一十五萬貫。

     鹹淳四年,以近頒見錢關子,貫作七百七十文足,十八界每道作二百五十七文足,三道準關子一貫,同見錢轉使,公私擅減者,官以贓論,吏則配籍。

    五年,複申嚴關子減落之禁。

    七年,以行在紙局所造關子紙不精,命四川制使抄造輸送,每歲以二千萬作四綱。

     川引自張浚開宣府,趙開為總饷,以供籴本,以給軍需,增印日多,莫能禁止。

    七年,川、陝副帥吳玠請置銀會于河池,不許。

    蓋前宋時,蜀交出放兩界,每界一百二十餘萬。

    今三界通行,為三千七百八十餘萬,至紹興末,積至四千一百四十七萬餘貫;所貯鐵錢,僅及七十萬貫,以鹽酒等陰為稱提。

    是以饷臣王之望亦謂添印錢引以救目前,不得不為朝廷遠慮。

    诏添印三百萬,之望止添印一百萬。

    孝宗隆興二年,饷臣趙沂添印二百萬。

    淳熙五年,以蜀引增至四千五百餘萬,立額不令再增。

    光宗紹熙二年,诏川引展界行使。

    甯宗嘉泰末,兩界出放凡五千三百餘萬缗,通三界出放益多矣。

     開禧末,饷臣陳鹹以歲用不足,嘗為小會,卒不能行。

    嘉定初,每缗止直鐵錢四百以下,鹹乃出金銀、度牒一千三百萬,收回半界,期以歲終不用。

    然四川諸州,去總所遠者千數百裡,期限已逼,受給之際,吏複為奸。

    于是商賈不行,民皆嗟怨,一引之直,僅售百錢。

    制司乃谕人除易一千三百萬引,三界依舊通行,又檄總所取金銀就成都置場收兌,民心稍定。

    自後引直鐵錢五百有奇,若關外用銅錢,引直五百七十錢而已。

     喜定三年春,制、總司收換九十一界二千九百餘萬缗;其千二百萬缗,以茶馬司羨餘錢及制司空名官告,總所樁金銀、度牒對鑿,餘以九十三界錢引收兌;又造九十四界錢引五百萬缗,以收前宣撫程松所增之數;凡民間輸者,每引百貼八千。

    其金銀品搭,率用新引七分,金銀三分,其金銀品色官稱,不無少虧,每舊引百,貼納二十引。

    蓋自元年、三年兩收舊引,而引直遂複如故。

    昔高宗因論四川交子,最善沉該稱提之說,謂官中常有錢百萬缗,如交子價減,官用餞買之,方得無弊。

     九年,四川安撫制置大使司言:“川引每界舊例三年一易。

    自開禧軍興以後,用度不給,展年收兌,遂至兩界、三界通使;然率以三年界滿,方出令展界,以緻民聽惶惑。

    今欲以十年為一界,着為定令,則民旅不複懷疑。

    ”從之。

     寶佑四年台臣奏:“川引、銀會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無收。

    今當拘其印造之權,歸之朝廷,仿十八界會子造四川會子,視淳佑之令,作七百七十陌,于四川州縣公私行使。

    兩料川引并毀,見在銀會姑存。

    舊引既清,新會有限,則楮價不損。

    物價自平,公私俱便矣。

    ”有旨從之。

    鹹淳五年,複以會闆發下成都運司掌之,從制司抄紙發往運司印造畢功,發回制司,用總所印行使,歲以五百萬為額。

     紹興末,會子未有兩淮、湖廣之分,其後會子太多而本錢不足,遂緻有弊。

    乾道二年,诏别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貫交子三百萬,止行使于兩淮,其舊會聽對易。

    凡入輸買賣,并以交子及錢中半。

    如往來不使,诏給交子、會子各二十萬,付鎮江、建康府榷貨務,使淮人之過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對易循環以用。

    然自紹興末年,銅錢禁用于淮而易以鐵錢,會子既用于淮而易以交子,于是商賈不行,淮民以困。

    右司谏陳良佑言交子不便,诏兩淮郡守、漕臣調其利害,皆謂所降交子數多,而銅錢并會子不過江,是緻民旅未便。

    于是诏銅錢并會子依舊過江行用,民間交子許作見錢輸官,凡官交,盡數輸行在左藏庫。

     三年,诏造新交子一百三十萬,付淮南漕司分給州軍對換行使,不限以年;其運司見儲交子,先付南庫交收。

    紹熙三年,诏新造交子三百萬貫,以二百萬付淮東,一百萬付淮西,每貫準鐵錢七百七十文足,以三年為界。

    慶元四年,诏兩淮第二界會子限滿,明年六月,更展一界。

    嘉定十一年,造兩淮交子二百萬,增印三百萬。

    十三年,印二百萬,增印一百五十萬。

    十四年、十五年,皆及三百萬。

    自是其數日增,價亦日損,稱提無術,但屢與展界而已。

      初,襄、郢等處大軍支請,以錢銀品搭。

    孝宗隆興元年,始措置于大軍庫儲見錢,印造五百并一貫直便會子,發赴軍前,并當見錢流轉。

    印造之權既專,印造之數日益;且總所所給止行于本路,而荊南水陸要沖,商賈必由之地,流通不便。

    乾道三年,收其會子印闆。

    四年,以淮西總所關子二十萬,都茶場鈔引八十萬,付湖北漕司收換,輸左藏庫,又命降銀錢收之。

    五年,诏戶部給行在所會子五十萬,付荊南府兌換。

    淳熙七年,诏會子庫先造會子一百萬,降付湖廣總所收換破會。

    十一年,臣僚言:“湖北會子創于隆興初,迄今二十二年,不曾兌易,稱提不行。

    ”诏湖廣總領同帥、漕議經久利便。

    帥、漕、總領言:“乞印給一貫、五百例湖北會子二百萬貫,收換舊會,庶幾流轉通快,經久可行。

    ”從之。

     十三年,诏湖廣會子仍以三年為界。

    紹熙元年,诏湖廣總所将見行及樁貯新舊會取數,仿行在例立界收換。

    饷臣梁總奏:“自來不曾立界,但破損者即行換易,除累易外,尚有五百四十餘萬,見在民間行用。

    乞别樣制作兩界,印造收換。

    ”從之。

      嘉定五年,湖廣饷臣王釜,請以度牒、茶引兌第五界舊會,每度牒一道,價千五百缗,又貼搭茶引一千五百缗,方許收買,期以一月。

    然京湖二十一州止置三場,不便。

    制臣劉光祖乃會總所以第六界新會五萬缗,令軍民以舊楮二而易其一;繼又令軍民以一楮半而易其一;又請于朝添給新楮十萬,軍民賴之。

    十四年,造湖廣會子三十萬易破會。

    十七年,造湖廣第六界會子二百萬。

    嘉熙二年,撥第七界湖廣會九百萬付督視參政行府。

    寶佑二年,撥第八界湖廣會三百萬貫付湖廣總所,易兩界破會,自後因仍行之。

      鹽之類有二:引池而成者,曰顆鹽,《周官》所謂盬鹽也;鬻海、鬻井、鬻堿而成者,曰末鹽,《周官》所謂散鹽也。

    宋自削平諸國,天下鹽利皆歸縣官。

    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然亦變革不常,而尤重私販之禁。

      引池為鹽,曰解州解縣、安邑兩池。

    墾地為畦,引池水沃之,謂之種鹽,水耗則鹽成。

    籍民戶為畦夫,官廪給之,複其家。

    募巡邏之兵百人,目為護寶都。

    歲二月一日墾畦,四月始種,八月乃止。

    安邑池每歲歲種鹽千席,解池減二十席,以給本州及三京,京東之濟、兖、曹、濮、單、郓州、廣濟軍,京西之滑、鄭、陳、穎、汝、許、孟州,陝西之河中府、陝虢州、慶成軍,河東之晉、绛、慈、隰州,淮南之宿、亳州,河北之懷州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南者。

    凡禁榷之地,官立标識、候望以曉民。

    其通商之地,京西則蔡、襄、鄧、随、唐、金、房、均、郢州、光化信陽軍,陝西則京兆鳳翔府、同華、耀、幹、商、泾、原、邠、甯、儀、渭、鄜阜、坊、丹、延、環、慶、秦、隴、鳳、階、成州、保安鎮戎軍,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北者。

    顆、末鹽皆以五斤為鬥,顆鹽之直每斤自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