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錢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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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币
錢有銅、鐵二等,而折二、折三、當五、折十,則随時立制。
行之久者,唯小平錢。
夾錫錢最後出,宋之錢法至是而壞。
蓋自五代以來,相承用唐舊錢,其别鑄者殊鮮。
太祖初鑄錢,文曰“宋通元寶”。
凡諸州輕小惡錢及鐵镴錢悉禁之,诏到限一月送官,限滿不送官者罪有差,其私鑄者皆棄市。
銅錢闌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諸國,差定其法,至二貫者徒一年,三貫以上棄市,募告者賞之。
江南錢不得至江北。
蜀平,聽仍用鐵錢。
開寶中,诏雅州百丈縣置監冶鑄,禁銅錢入兩川。
太平興國四年,始開其禁,而鐵錢不出境,令民輸租及榷利,鐵錢十納銅錢一。
時銅錢已竭,民甚苦之。
商賈争以銅錢入川界與民互市,銅錢一得鐵錢十四。
明年,轉運副使張谔言:“川峽鐵錢十直銅錢一,輸租即十取二。
舊用鐵錢千易銅錢四百,自平蜀,沉倫等悉取銅錢上供,及增鑄鐵錢易民銅錢,益買金銀裝發,頗失裁制,物價滋長,鐵錢彌賤。
請市夷人銅,斤給鐵錢千,可以大獲銅鑄錢。
民租當輸錢者,許且輸銀絹,候銅錢多,即漸令輸。
”又诏令市夷人銅,斤給鐵錢五百,餘皆從之。
然銅卒難得,而轉運副使聶詠、轉運判官範祥皆言:民樂輸銅錢,請歲遞增一分,後十歲則全取銅錢。
诏如所請。
祥等因以月俸所得銅錢市與民,厚取其直,于是增及三分,民益以為苦,或發古冢、毀佛像器用,才得銅錢四五,坐罪者甚衆。
知益州辛仲甫具言其弊,内使臣吳承勳馳傳審度。
仲甫集諸縣令、佐問之,多潛持兩端,莫敢正言。
仲甫以大誼責之,乃皆言其不便。
承勳運命。
二年,遂令川峽輸租榷利勿複征銅錢。
宋詠等皆坐罪免。
既而又從西川轉運使劉度之請,官以鐵錢四百易銅錢一百,後竟罷之。
平廣南、江南,赤德雄州舊錢,如川蜀法。
初,南唐李因鑄錢,一工為錢千五百,得三十萬貫。
太宗即位,诏升州置監鑄錢,令轉運使按行所部,凡小山之出銅者悉禁民采,并以給官鑄焉。
太平興國二年,樊若水言:“江南舊用鐵錢,于民非便。
今諸州銅錢尚六七十萬缗,虔、吉等州未有銅錢,各發六七萬缗,俾市金帛輕貨上供及博籴谷麥。
于則、免饒等州産銅之地,大鑄銅錢,銅錢既不渡江,益出新錢,則民間錢愈多,鐵錢自當不用,悉熔鑄為農器什物,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
除銅錢渡江之禁。
”從之。
自唐天佑中,兵亂窘乏,以八十五錢為百。
後唐天成中,減五錢,漢乾佑初,複減三錢。
宋初,凡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為百,然諸州私用則各随其俗,至有以四十八錢為百者。
至是,诏所在用七十七錢為百。
西北邊内屬戎人,多繼貨帛于秦、階州易銅錢出塞,銷鑄為器。
乃诏吏民闌出銅錢百已上論罪,至五貫以上送阙下。
舊饒州永平監歲鑄錢六萬貫,平江南,增為七萬貫,而銅、鉛、錫常不給。
轉運使張齊賢訪求得南唐承旨丁钊,能知饒、信等州山谷産銅、鉛、錫,乃便宜調民采取;且詢舊鑄法,惟永平用唐開元錢料最善,即詣阙面陳。
八年,诏增市鉛、錫、炭價,于是得銅八十一萬斤、鉛二十六萬斤、錫十六萬斤,歲鑄錢三十萬貫。
補钊殿前承旨,領三州銅山。
然民間猶雜用舊大小錢。
是時,以福建銅錢數少,令建州鑄大鐵錢并行,尋罷鑄,而官私所有鐵錢十萬貫,不出州境,每千錢與銅錢七百七十等,外邑鄰兩浙者亦不用。
雍熙初,令江南諸州官庫所貯雜錢,每貫及四斤半者送阙下,不及者銷毀。
民間惡錢尚多,複申乾德之禁,稍峻其法。
京城居民蓄銅器者,限兩月悉送官。
端拱元年,内侍蕭延皓使嶺南還,以民間私鑄三等錢來上,且言多與蠻人貿易,侵敗禁法。
因诏察民私鑄及銷熔好錢作薄惡錢者,并棄市;辄以新惡錢與蠻人博易者,抵罪。
江北諸州所用錢非甚薄惡者,新舊大小兼用。
江南雖用舊大錢,淳化四年,乃诏每貫及前诏斤數、有官監字号者皆許用,不分新舊。
先是,淳化二年,宗正少卿趙安易言:嘗使蜀,見所用鐵錢至輕,市羅一匹,為錢二萬。
堅請改鑄一當十大錢,禦書錢式,遣詣川峽路諸州冶鑄,所在并為禦書錢監;諸州舊貯小鐵錢悉辇送官。
民間小錢許送監,計數給以大錢;若改鑄未集,許民大小兼用。
既而一歲才成三千餘貫,衆皆以為不便。
會安易入奏事,因留不遣,遂罷冶鑄。
五年,安易複請,不許。
第令川峽仍以銅錢一當鐵錢十。
荊湖、嶺南民輸稅須大錢,民以小錢二或三易大錢一,官屬以奉錢易于民以規利。
诏自今吏受民輸,但常所通行錢勿卻,官吏毋得以奉錢換易。
至道二年,始禁道、賀州錫,官益其價市之,以給諸路鑄錢。
鹹平初,又申新小錢之禁,令官置場盡市之。
舊犯銅禁,七斤以上處死,奏裁多蒙減斷,然待報常淹緩。
四年,诏滿五十斤以上取裁,餘從第減。
景德四年,诏曰:“鼓鑄錢刀,素有程限,憫其勞苦,特示矜寬。
自今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止收半功,本司每歲量支率分錢以備醫藥。
”十二月,令鑄匠每旬停作一日。
天禧三年,诏:犯銅、瑜石,悉免極刑。
時銅錢有四監:饒州曰永平,池州曰永豐,江州曰廣甯,建州曰豐國。
京師、升鄂杭州、南安軍舊皆有監,後廢之。
凡鑄錢用銅三斤十兩,鉛一斤八兩,錫八兩,得錢千,重五斤。
唯建州增銅五兩,減鉛如其數。
至道中,歲鑄八十萬貫;景德中,增至一百八十三萬貫。
大中祥符後,銅坑多不發。
天禧末,鑄一百五萬貫。
鐵錢有三監:邛州曰惠民,嘉州曰豐遠,興州曰濟衆。
益州、雅州舊亦有監,後并廢。
大錢貫十二斤十兩,以準銅錢。
嘉、邛二州所鑄錢,貫二十五斤八兩,銅錢一當小鐵錢十兼用。
後以鐵重,多盜熔為器,每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
大中祥符七年,知益州淩策言:“錢輕則易繼,鐵少則熔者鮮利。
”于是诏減景德之制,其見使舊錢仍用如故。
歲鑄總二十一萬貫,諸路錢歲輸京師,四方由此錢重而貨輕。
景佑初,诏三司以江東、福建、廣南盛輸缗錢合三十餘萬易為金帛,錢流民間。
許申為三司度支判官,建議以藥化鐵與銅雜鑄,輕重如銅錢法,銅居三分,鐵六分,皆有奇赢,亦得錢千,費省而利厚。
诏申用其法鑄于京師。
大率鑄錢雜鉛、錫,則其液流速而易成,申雜以鐵,流澀而多不就,工人苦之。
初命申鑄萬缗,逾月裁得萬錢。
申性詭谲,少成事,自度言無效,乃求為江東轉運使,欲用其法于江州。
朝廷從之,因诏申即江州鑄百萬缗,毋漏其法。
中外知其非是,而宰相主之,卒無成功。
初,太宗改元太平興國,更鑄:“太平通寶”,淳化更鑄,又親書“淳化元寶”,作真、行、草三體。
後改元更鑄,皆曰“元寶”,而冠以年号,至是改元寶元,文當曰“寶元元寶”,仁宗特命以“皇宋通寶”為文,慶曆以後,複冠以年号如舊。
自天聖
行之久者,唯小平錢。
夾錫錢最後出,宋之錢法至是而壞。
蓋自五代以來,相承用唐舊錢,其别鑄者殊鮮。
太祖初鑄錢,文曰“宋通元寶”。
凡諸州輕小惡錢及鐵镴錢悉禁之,诏到限一月送官,限滿不送官者罪有差,其私鑄者皆棄市。
銅錢闌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諸國,差定其法,至二貫者徒一年,三貫以上棄市,募告者賞之。
江南錢不得至江北。
蜀平,聽仍用鐵錢。
開寶中,诏雅州百丈縣置監冶鑄,禁銅錢入兩川。
太平興國四年,始開其禁,而鐵錢不出境,令民輸租及榷利,鐵錢十納銅錢一。
時銅錢已竭,民甚苦之。
商賈争以銅錢入川界與民互市,銅錢一得鐵錢十四。
明年,轉運副使張谔言:“川峽鐵錢十直銅錢一,輸租即十取二。
舊用鐵錢千易銅錢四百,自平蜀,沉倫等悉取銅錢上供,及增鑄鐵錢易民銅錢,益買金銀裝發,頗失裁制,物價滋長,鐵錢彌賤。
請市夷人銅,斤給鐵錢千,可以大獲銅鑄錢。
民租當輸錢者,許且輸銀絹,候銅錢多,即漸令輸。
”又诏令市夷人銅,斤給鐵錢五百,餘皆從之。
然銅卒難得,而轉運副使聶詠、轉運判官範祥皆言:民樂輸銅錢,請歲遞增一分,後十歲則全取銅錢。
诏如所請。
祥等因以月俸所得銅錢市與民,厚取其直,于是增及三分,民益以為苦,或發古冢、毀佛像器用,才得銅錢四五,坐罪者甚衆。
知益州辛仲甫具言其弊,内使臣吳承勳馳傳審度。
仲甫集諸縣令、佐問之,多潛持兩端,莫敢正言。
仲甫以大誼責之,乃皆言其不便。
承勳運命。
二年,遂令川峽輸租榷利勿複征銅錢。
宋詠等皆坐罪免。
既而又從西川轉運使劉度之請,官以鐵錢四百易銅錢一百,後竟罷之。
平廣南、江南,赤德雄州舊錢,如川蜀法。
初,南唐李因鑄錢,一工為錢千五百,得三十萬貫。
太宗即位,诏升州置監鑄錢,令轉運使按行所部,凡小山之出銅者悉禁民采,并以給官鑄焉。
太平興國二年,樊若水言:“江南舊用鐵錢,于民非便。
今諸州銅錢尚六七十萬缗,虔、吉等州未有銅錢,各發六七萬缗,俾市金帛輕貨上供及博籴谷麥。
于則、免饒等州産銅之地,大鑄銅錢,銅錢既不渡江,益出新錢,則民間錢愈多,鐵錢自當不用,悉熔鑄為農器什物,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
除銅錢渡江之禁。
”從之。
自唐天佑中,兵亂窘乏,以八十五錢為百。
後唐天成中,減五錢,漢乾佑初,複減三錢。
宋初,凡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為百,然諸州私用則各随其俗,至有以四十八錢為百者。
至是,诏所在用七十七錢為百。
西北邊内屬戎人,多繼貨帛于秦、階州易銅錢出塞,銷鑄為器。
乃诏吏民闌出銅錢百已上論罪,至五貫以上送阙下。
舊饒州永平監歲鑄錢六萬貫,平江南,增為七萬貫,而銅、鉛、錫常不給。
轉運使張齊賢訪求得南唐承旨丁钊,能知饒、信等州山谷産銅、鉛、錫,乃便宜調民采取;且詢舊鑄法,惟永平用唐開元錢料最善,即詣阙面陳。
八年,诏增市鉛、錫、炭價,于是得銅八十一萬斤、鉛二十六萬斤、錫十六萬斤,歲鑄錢三十萬貫。
補钊殿前承旨,領三州銅山。
然民間猶雜用舊大小錢。
是時,以福建銅錢數少,令建州鑄大鐵錢并行,尋罷鑄,而官私所有鐵錢十萬貫,不出州境,每千錢與銅錢七百七十等,外邑鄰兩浙者亦不用。
雍熙初,令江南諸州官庫所貯雜錢,每貫及四斤半者送阙下,不及者銷毀。
民間惡錢尚多,複申乾德之禁,稍峻其法。
京城居民蓄銅器者,限兩月悉送官。
端拱元年,内侍蕭延皓使嶺南還,以民間私鑄三等錢來上,且言多與蠻人貿易,侵敗禁法。
因诏察民私鑄及銷熔好錢作薄惡錢者,并棄市;辄以新惡錢與蠻人博易者,抵罪。
江北諸州所用錢非甚薄惡者,新舊大小兼用。
江南雖用舊大錢,淳化四年,乃诏每貫及前诏斤數、有官監字号者皆許用,不分新舊。
先是,淳化二年,宗正少卿趙安易言:嘗使蜀,見所用鐵錢至輕,市羅一匹,為錢二萬。
堅請改鑄一當十大錢,禦書錢式,遣詣川峽路諸州冶鑄,所在并為禦書錢監;諸州舊貯小鐵錢悉辇送官。
民間小錢許送監,計數給以大錢;若改鑄未集,許民大小兼用。
既而一歲才成三千餘貫,衆皆以為不便。
會安易入奏事,因留不遣,遂罷冶鑄。
五年,安易複請,不許。
第令川峽仍以銅錢一當鐵錢十。
荊湖、嶺南民輸稅須大錢,民以小錢二或三易大錢一,官屬以奉錢易于民以規利。
诏自今吏受民輸,但常所通行錢勿卻,官吏毋得以奉錢換易。
至道二年,始禁道、賀州錫,官益其價市之,以給諸路鑄錢。
鹹平初,又申新小錢之禁,令官置場盡市之。
舊犯銅禁,七斤以上處死,奏裁多蒙減斷,然待報常淹緩。
四年,诏滿五十斤以上取裁,餘從第減。
景德四年,诏曰:“鼓鑄錢刀,素有程限,憫其勞苦,特示矜寬。
自今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止收半功,本司每歲量支率分錢以備醫藥。
”十二月,令鑄匠每旬停作一日。
天禧三年,诏:犯銅、瑜石,悉免極刑。
時銅錢有四監:饒州曰永平,池州曰永豐,江州曰廣甯,建州曰豐國。
京師、升鄂杭州、南安軍舊皆有監,後廢之。
凡鑄錢用銅三斤十兩,鉛一斤八兩,錫八兩,得錢千,重五斤。
唯建州增銅五兩,減鉛如其數。
至道中,歲鑄八十萬貫;景德中,增至一百八十三萬貫。
大中祥符後,銅坑多不發。
天禧末,鑄一百五萬貫。
鐵錢有三監:邛州曰惠民,嘉州曰豐遠,興州曰濟衆。
益州、雅州舊亦有監,後并廢。
大錢貫十二斤十兩,以準銅錢。
嘉、邛二州所鑄錢,貫二十五斤八兩,銅錢一當小鐵錢十兼用。
後以鐵重,多盜熔為器,每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
大中祥符七年,知益州淩策言:“錢輕則易繼,鐵少則熔者鮮利。
”于是诏減景德之制,其見使舊錢仍用如故。
歲鑄總二十一萬貫,諸路錢歲輸京師,四方由此錢重而貨輕。
景佑初,诏三司以江東、福建、廣南盛輸缗錢合三十餘萬易為金帛,錢流民間。
許申為三司度支判官,建議以藥化鐵與銅雜鑄,輕重如銅錢法,銅居三分,鐵六分,皆有奇赢,亦得錢千,費省而利厚。
诏申用其法鑄于京師。
大率鑄錢雜鉛、錫,則其液流速而易成,申雜以鐵,流澀而多不就,工人苦之。
初命申鑄萬缗,逾月裁得萬錢。
申性詭谲,少成事,自度言無效,乃求為江東轉運使,欲用其法于江州。
朝廷從之,因诏申即江州鑄百萬缗,毋漏其法。
中外知其非是,而宰相主之,卒無成功。
初,太宗改元太平興國,更鑄:“太平通寶”,淳化更鑄,又親書“淳化元寶”,作真、行、草三體。
後改元更鑄,皆曰“元寶”,而冠以年号,至是改元寶元,文當曰“寶元元寶”,仁宗特命以“皇宋通寶”為文,慶曆以後,複冠以年号如舊。
自天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