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錢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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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來,毀錢鑄鐘及為銅器,皆有禁。
慶曆初,闌出銅錢,視舊法第加其罪,錢千,為首者抵死。
五年,泉州青陽鐵冶大發,轉運使高易簡不俟诏,置鐵錢務于泉,欲移銅錢于内地;梓州路轉運使崔輔、判官張固亦請即廣安軍魚子鐵山采礦炭,置監于合州,并銷舊小錢以鑄減輕大錢,未得報,先移合州相地置監。
州以上聞,朝廷以易簡、輔、固為擅鑄錢,皆坐貶。
軍興,陝西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鑄錢。
既而陝西都轉運使張奎、知永興軍範雍請鑄大銅錢與小錢兼行,大錢一當小錢十;又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
及奎徙河東,又鑄大鐵錢于晉、澤二州,亦以一當十,助關中軍費。
未幾,三司奏罷河東鑄大鐵錢,而陝西複采儀州竹尖嶺黃銅,置博濟監鑄大錢。
因敕江南鑄大銅錢,而江、池、饒、儀、虢又鑄小鐵錢,悉辇緻關中。
數州錢雜行,大約小銅錢三可鑄當十大銅錢一,以故民間盜鑄者衆,錢文大亂,物價翔踴,公私患之。
于是奎複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日鑄小鐵錢,獨留用河東。
河東鐵錢既行,盜鑄獲利什六,錢輕貨重,患如陝西。
知并州鄭戬請河東鐵錢以二當銅錢一,行之一年,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罷官爐日鑄,且行舊錢。
而契丹亦鑄鐵錢,易并邊銅錢。
慶曆末,葉清臣為三司使,與學士張方平等上陝西錢議,曰:“關中用大錢,本以縣官取利太多,緻奸人盜鑄,其用日輕。
比年以來,皆虛高物估,始增直于下,終取償于上,縣官雖有折當之虛名,乃受虧損之實害。
救弊不先自損,則法未易行。
請以江南、儀商等州大銅錢一當小錢三,小鐵錢三當銅錢一,河東小鐵錢如陝西,亦以三當一,且罷官所置爐。
”自是奸人稍無利,猶未能絕濫錢。
其後,诏商州罷鑄青黃銅錢,又令陝西大銅錢、大鐵錢皆以一當二,盜鑄乃止。
然令數變,兵民耗于資用,類多咨怨,久之始定。
方大錢之行,有劉羲叟者語人曰:“是于周景王所鑄無異,上其感心腹之疾乎。
”已而果然,語在本傳。
時興元府西縣增置濟遠監。
而韶州天興銅大發,歲采二十五萬斤,诏即其州置永通監。
後濟遠監廢,儀州博濟監既廢複置。
皇佑中,饒、池、江、建、韶五州鑄錢百四十六萬缗,嘉、邛、興三州鑄大鐵錢二十七萬缗。
至治平中,饒、池、江、建、韶、儀六州鑄錢百七十萬缗,而嘉、邛以率買鐵炭為擾,自嘉佑四年停鑄十年,以休民力。
至是,獨興州鑄錢三萬缗。
熙甯初,同、華二州積小鐵錢凡四十萬缗,诏賜河東,以鐵償之。
四年,陝西轉運副使皮公弼奏:“自行當二錢,銅費相當,盜鑄衰息。
請以舊銅鉛盡鑄。
”诏聽之。
自是折二錢遂行于天下。
京西轉運使吳幾複建議:郢、唐、均、房、金五州多林木,而銅鉛積于淮南,若由襄、郢轉緻郢、唐等州置監鑄錢,可以纾錢重之弊。
神宗是之,而王安石沮之,其議遂寝。
後乃诏京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五路各置鑄錢監,江西、湖南十五萬缗、餘路十萬缗為額,仍申熟錢斤重之限。
又以興國軍、睦衡舒鄂惠州既置監六,通舊十六監,水陸回遠,增提點之官。
時諸路大率務于增額:韶惠州永通、阜民監舊額八十萬,至七年,增三十萬,及折二凡五十萬;後衛州黎陽監歲增折二凡五萬缗,西京阜财監歲增市易本錢凡十萬缗,興州濟衆監歲增七萬二千餘缗,陝西三銅錢監各歲增五萬缗。
而睦州則置神泉,徐州則置寶豐,梧州以鉛錫易得,萬州以多鐵礦,皆置監。
又诏秦鳳等路即鳳翔府斜谷置監,已而所鑄錢青銅夾錫,脆惡易毀,罷之。
然私錢往往雜用,不能禁,至是法弊,乃诏禁私錢,在官惡錢不堪用者,别為模以鑄。
商、虢、洛南增三監,耀、鄜權置兩監,通永興、華、河中、陝舊監為九,以給改鑄。
永興、鄜、耀、河中、陝去鐵冶遠,聽改鑄一年罷;商、洛南、華、虢最近鐵冶,聽久置;鄜州等五監候罷改鑄,并其工作歸永興等四監,專鑄大錢,所鑄大鐵錢約補及所廢僞錢,及可以待交子所用而止。
八年,诏河東鑄錢七十萬缗外,增鑄小錢三十萬缗。
于是知太原韓绛請仿陝西令本重模精,以息私鑄之弊。
初,薛向鑄鐵錢于陝西,後許彥先鑄于廣南。
既而民不便用,神宗欲遂罷之,王安石固争,乃诏京師畿内并罷,其行于四方蓋如故。
元豐以後,西師大舉,邊用匮阙,徐州置寶豐下監,歲鑄折二錢二十萬缗,轉移陝府。
于時,同、渭、秦、隴等州錢監,廢置移徙不一,銅鐵官多建言鑄錢,事不盡行,而又自弛錢禁,民之銷毀與夫闌出境外者為多。
張方平嘗極谏曰:“禁銅造币,盜鑄者抵罪至死,示不與天下共其利也。
故事,諸監所鑄錢悉入于王府,歲出其奇羨給之三司,方流布于天下。
然自太祖平江南,江、池、饒、建置爐,歲鼓鑄至百萬缗。
積百年所入,宜乎貫朽于中藏,充足于民間矣。
比年公私上下并苦乏錢,百貨不通,人情窘迫,謂之錢荒。
不知歲所鑄錢,今将安在。
夫鑄錢禁銅之法舊矣,令敕具載,而自熙甯七年頒行新敕,删去舊條,削除錢禁,以此邊關重車而出,海舶飽載而回,聞沿邊州軍錢出外界,但每貫收稅錢而已。
錢本中國寶貨,今乃與四夷共享,又自廢罷銅禁,民間銷毀無複可辦。
銷熔十錢得精銅一兩,造作器用,獲利五倍。
如此則逐州置爐,每爐增數,是猶畎浍之益,而供尾闾之洩也。
” 元豐八年,哲宗嗣位,複申錢币闌出之禁,如嘉佑編敕;罷徐州寶豐鼓鑄;诏戶部條諸監之可減者,凡增置鑄錢監十四皆罷之。
陝西行鐵錢,至陝府以東即銅錢地,民以鐵錢換易,有輕重不等之患。
元佑六年,乃議限東行,有稅物者以十分率之,止許易二分,人毋得過五千。
八年,命公私給納、貿易并專用鐵錢,而官帑銅錢以時計置,運緻内郡,商旅願于陝西内郡入便銅錢,給據請于别路者聽。
仍定加饒之數,每百缗,河東、京西加饒三千,在京、餘路四千。
先是,太祖時取唐飛錢故事,許民入錢京師,于諸州便換。
其法:商人入錢左藏庫,先經三司投牒,乃輸于庫。
開寶三年,置便錢務,令商人入錢詣務陳牒,即辇緻左藏庫,給以券,仍敕諸州凡商人繼券至,當日給付,違者科罰。
至道末,商人入便錢一百七十餘萬貫,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萬貫。
至是,乃複增定加饒之數行焉。
折二銅錢又定鈎緻之法。
初欲複舊,止行于本路。
議者謂:“關東諸路既已通行,奪彼予此,理亦非便。
且陝右所用折二鐵錢,止當一小銅錢,即折二銅錢盡歸陝西,不直般運費廣,猝難鈎緻,且與鐵錢一等,慮鐵錢轉更加輕。
”乃令折二銅錢寬所行地,聽行于陝西一路,及河東晉、绛、石、慈、隰州,京西西京、河陽、許、汝、鄭、金、房、均、鄧等州,餘路則禁。
仍限二年毋更用,在民間者聽以輸買納,在官帑者
慶曆初,闌出銅錢,視舊法第加其罪,錢千,為首者抵死。
五年,泉州青陽鐵冶大發,轉運使高易簡不俟诏,置鐵錢務于泉,欲移銅錢于内地;梓州路轉運使崔輔、判官張固亦請即廣安軍魚子鐵山采礦炭,置監于合州,并銷舊小錢以鑄減輕大錢,未得報,先移合州相地置監。
州以上聞,朝廷以易簡、輔、固為擅鑄錢,皆坐貶。
軍興,陝西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鑄錢。
既而陝西都轉運使張奎、知永興軍範雍請鑄大銅錢與小錢兼行,大錢一當小錢十;又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
及奎徙河東,又鑄大鐵錢于晉、澤二州,亦以一當十,助關中軍費。
未幾,三司奏罷河東鑄大鐵錢,而陝西複采儀州竹尖嶺黃銅,置博濟監鑄大錢。
因敕江南鑄大銅錢,而江、池、饒、儀、虢又鑄小鐵錢,悉辇緻關中。
數州錢雜行,大約小銅錢三可鑄當十大銅錢一,以故民間盜鑄者衆,錢文大亂,物價翔踴,公私患之。
于是奎複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日鑄小鐵錢,獨留用河東。
河東鐵錢既行,盜鑄獲利什六,錢輕貨重,患如陝西。
知并州鄭戬請河東鐵錢以二當銅錢一,行之一年,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罷官爐日鑄,且行舊錢。
而契丹亦鑄鐵錢,易并邊銅錢。
慶曆末,葉清臣為三司使,與學士張方平等上陝西錢議,曰:“關中用大錢,本以縣官取利太多,緻奸人盜鑄,其用日輕。
比年以來,皆虛高物估,始增直于下,終取償于上,縣官雖有折當之虛名,乃受虧損之實害。
救弊不先自損,則法未易行。
請以江南、儀商等州大銅錢一當小錢三,小鐵錢三當銅錢一,河東小鐵錢如陝西,亦以三當一,且罷官所置爐。
”自是奸人稍無利,猶未能絕濫錢。
其後,诏商州罷鑄青黃銅錢,又令陝西大銅錢、大鐵錢皆以一當二,盜鑄乃止。
然令數變,兵民耗于資用,類多咨怨,久之始定。
方大錢之行,有劉羲叟者語人曰:“是于周景王所鑄無異,上其感心腹之疾乎。
”已而果然,語在本傳。
時興元府西縣增置濟遠監。
而韶州天興銅大發,歲采二十五萬斤,诏即其州置永通監。
後濟遠監廢,儀州博濟監既廢複置。
皇佑中,饒、池、江、建、韶五州鑄錢百四十六萬缗,嘉、邛、興三州鑄大鐵錢二十七萬缗。
至治平中,饒、池、江、建、韶、儀六州鑄錢百七十萬缗,而嘉、邛以率買鐵炭為擾,自嘉佑四年停鑄十年,以休民力。
至是,獨興州鑄錢三萬缗。
熙甯初,同、華二州積小鐵錢凡四十萬缗,诏賜河東,以鐵償之。
四年,陝西轉運副使皮公弼奏:“自行當二錢,銅費相當,盜鑄衰息。
請以舊銅鉛盡鑄。
”诏聽之。
自是折二錢遂行于天下。
京西轉運使吳幾複建議:郢、唐、均、房、金五州多林木,而銅鉛積于淮南,若由襄、郢轉緻郢、唐等州置監鑄錢,可以纾錢重之弊。
神宗是之,而王安石沮之,其議遂寝。
後乃诏京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五路各置鑄錢監,江西、湖南十五萬缗、餘路十萬缗為額,仍申熟錢斤重之限。
又以興國軍、睦衡舒鄂惠州既置監六,通舊十六監,水陸回遠,增提點之官。
時諸路大率務于增額:韶惠州永通、阜民監舊額八十萬,至七年,增三十萬,及折二凡五十萬;後衛州黎陽監歲增折二凡五萬缗,西京阜财監歲增市易本錢凡十萬缗,興州濟衆監歲增七萬二千餘缗,陝西三銅錢監各歲增五萬缗。
而睦州則置神泉,徐州則置寶豐,梧州以鉛錫易得,萬州以多鐵礦,皆置監。
又诏秦鳳等路即鳳翔府斜谷置監,已而所鑄錢青銅夾錫,脆惡易毀,罷之。
然私錢往往雜用,不能禁,至是法弊,乃诏禁私錢,在官惡錢不堪用者,别為模以鑄。
商、虢、洛南增三監,耀、鄜權置兩監,通永興、華、河中、陝舊監為九,以給改鑄。
永興、鄜、耀、河中、陝去鐵冶遠,聽改鑄一年罷;商、洛南、華、虢最近鐵冶,聽久置;鄜州等五監候罷改鑄,并其工作歸永興等四監,專鑄大錢,所鑄大鐵錢約補及所廢僞錢,及可以待交子所用而止。
八年,诏河東鑄錢七十萬缗外,增鑄小錢三十萬缗。
于是知太原韓绛請仿陝西令本重模精,以息私鑄之弊。
初,薛向鑄鐵錢于陝西,後許彥先鑄于廣南。
既而民不便用,神宗欲遂罷之,王安石固争,乃诏京師畿内并罷,其行于四方蓋如故。
元豐以後,西師大舉,邊用匮阙,徐州置寶豐下監,歲鑄折二錢二十萬缗,轉移陝府。
于時,同、渭、秦、隴等州錢監,廢置移徙不一,銅鐵官多建言鑄錢,事不盡行,而又自弛錢禁,民之銷毀與夫闌出境外者為多。
張方平嘗極谏曰:“禁銅造币,盜鑄者抵罪至死,示不與天下共其利也。
故事,諸監所鑄錢悉入于王府,歲出其奇羨給之三司,方流布于天下。
然自太祖平江南,江、池、饒、建置爐,歲鼓鑄至百萬缗。
積百年所入,宜乎貫朽于中藏,充足于民間矣。
比年公私上下并苦乏錢,百貨不通,人情窘迫,謂之錢荒。
不知歲所鑄錢,今将安在。
夫鑄錢禁銅之法舊矣,令敕具載,而自熙甯七年頒行新敕,删去舊條,削除錢禁,以此邊關重車而出,海舶飽載而回,聞沿邊州軍錢出外界,但每貫收稅錢而已。
錢本中國寶貨,今乃與四夷共享,又自廢罷銅禁,民間銷毀無複可辦。
銷熔十錢得精銅一兩,造作器用,獲利五倍。
如此則逐州置爐,每爐增數,是猶畎浍之益,而供尾闾之洩也。
” 元豐八年,哲宗嗣位,複申錢币闌出之禁,如嘉佑編敕;罷徐州寶豐鼓鑄;诏戶部條諸監之可減者,凡增置鑄錢監十四皆罷之。
陝西行鐵錢,至陝府以東即銅錢地,民以鐵錢換易,有輕重不等之患。
元佑六年,乃議限東行,有稅物者以十分率之,止許易二分,人毋得過五千。
八年,命公私給納、貿易并專用鐵錢,而官帑銅錢以時計置,運緻内郡,商旅願于陝西内郡入便銅錢,給據請于别路者聽。
仍定加饒之數,每百缗,河東、京西加饒三千,在京、餘路四千。
先是,太祖時取唐飛錢故事,許民入錢京師,于諸州便換。
其法:商人入錢左藏庫,先經三司投牒,乃輸于庫。
開寶三年,置便錢務,令商人入錢詣務陳牒,即辇緻左藏庫,給以券,仍敕諸州凡商人繼券至,當日給付,違者科罰。
至道末,商人入便錢一百七十餘萬貫,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萬貫。
至是,乃複增定加饒之數行焉。
折二銅錢又定鈎緻之法。
初欲複舊,止行于本路。
議者謂:“關東諸路既已通行,奪彼予此,理亦非便。
且陝右所用折二鐵錢,止當一小銅錢,即折二銅錢盡歸陝西,不直般運費廣,猝難鈎緻,且與鐵錢一等,慮鐵錢轉更加輕。
”乃令折二銅錢寬所行地,聽行于陝西一路,及河東晉、绛、石、慈、隰州,京西西京、河陽、許、汝、鄭、金、房、均、鄧等州,餘路則禁。
仍限二年毋更用,在民間者聽以輸買納,在官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