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錢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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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輸上供,即非沿流地或數無上供者,所隸運司移發輸京師。

    尋诏更鑄小銅錢。

    河東安撫、提刑司言:“頃绛州垣曲縣置監鼓鑄銅錢,費且不給,今已廢監,又禁折二銅錢不通行,非便。

    ”乃聽行使如舊。

      供備庫使鄭價使契丹還,言其給輿箱者錢,皆中國所鑄。

    乃增嚴三路闌出之法。

      熙、豐間銅鐵錢嘗并行,銅錢千易鐵錢千五百,未聞輕重之弊。

    及後銅錢日少,鐵錢滋多。

    紹聖初,銅錢千遂易鐵錢二千五百,鐵錢浸輕。

    元符二年,下陝西諸路安撫司博究利害。

    于是诏陝西悉禁銅錢,在民間者令盡送官,而官銅悉取就京西置監。

    永興帥臣陸師闵言:“既揀毀私錢,禁銅罷冶,則物價當減。

    願下陝西州縣,凡有市買,并準度銅錢之直,以平其價。

    ”诏用其言,而豪賈富家多不便。

     徽宗嗣位,通判鳳州馬景夷言:“陝西自去年罷使銅錢,續追官措置錢法,未聞有深究錢弊輕重灼見利害者。

    銅錢流注天下,雖千百年未嘗有輕重之患。

    獨鐵錢局于一路,所可通交易有無者,限以十州之地,欲無滞礙,安可得乎?又諸州錢監鼓鑄不已,歲月增多,以鼓鑄無窮之錢,而供流轉有限之用,更數十年,積滞一隅,暴如丘山,公私為害,又倍于今日矣。

    謂宜弛其禁界,許鄰近陝西、河東等路特不入京城外,凡解鹽地州縣并許通行折二鐵錢。

    如此則流注無窮,久遠自無輕重之患。

    ”繼而言者謂:“鐵錢重滞,難以繼遠,民間皆願複用銅錢。

    當公私匮乏之時,諸路州縣官私銅錢積貯萬數,反無所用。

    ”乃诏銅鐵錢聽民間通行,而銅錢止用籴買。

     建中靖國元年,陝西轉運副使孫傑以鐵錢多而銅錢少,請複鑄銅錢,候銅鐵錢輕重稍均,即聽兼鑄。

    崇甯元年,前陝西轉運判官都贶複請權罷陝西鑄鐵錢。

    戶部尚書吳居厚言:“江、池、饒、建錢額不敷,議減銅增鉛、錫,歲可省銅三十餘萬斤,計增鑄錢十五萬九千餘缗。

    所鑄光明堅韌,與見行錢不異。

    ”诏可。

    然課猶不登。

    二年,居厚乃請檢用前後上供鑄錢條約,視其登耗之數,别定勸沮之法。

     會蔡京當政,将以利惑人主,托假紹述,肆為紛更。

    有許天啟者,京之黨也,時為陝西轉運副使,迎合京意,請鑄當十錢。

    五月,始令陝西及江、池、饒、建州,以歲所鑄小平錢增料改鑄當五大銅錢,以“聖宋通寶”為文,繼而并令舒、睦、衡、鄂錢監,用陝西式鑄折十錢,限今歲鑄三十萬缗,鐵錢二百萬缗。

    募私鑄人一為官匠,并其家設營以居之,号鑄錢院,謂得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鑄錢之意。

    所鑄銅錢通行諸路,而陝西、河東、四川系鐵錢地者禁之,第鑄于陝西鐵錢地而已。

     自熙甯以來,折二錢雖行民間,法不許運緻京師,故諸州所積甚多。

    至是,發運司因請以官帑所有折二錢改鑄折十錢。

    三年,遂罷鑄小平錢及折五錢。

    置監于京城所,複徐州寶豐、衛州黎陽監,并改鑄折二錢為折十,舊折二錢期一歲勿用。

    大嚴私鑄之令,民間所用瑜石器物,并官造鬻之,辄鑄者依私有法加二等。

    命諸路轉運司于沿流順便地,随宜增置錢監,俾民以所有折二錢換納于官,運緻所增監改鑄折十錢。

    二廣産鐵,令鼓鑄小鐵錢,止行于兩路;其公私銅錢兌換運輸元豐庫,仍于浔州置鐵錢監,依陝西料例鑄當二錢。

     四年,立錢綱驗樣法。

    崇甯監以所鑄禦書當十錢來上,缗用銅九斤七兩有奇,鉛半之,錫居三之一。

    诏頒其式于諸路,令赤仄及烏背,書畫分明。

    時趙挺之為門下侍郎,繼拜右仆射,與蔡京議多不合,因極言當十錢不便,私鑄浸廣。

    乃令提刑司歲較巡捕官一路所獲多寡,繼令福建、廣南毋行用,第鑄以上供及給他路。

    凡為人附帶若封識影庇私鑄錢者,悉論以法,毋得蔭贖。

    其置鑄錢院,蓋将以盡收所在亡命盜鑄之人,然犯法者不為止。

    乃命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兩浙并以折十錢為折五,舊折二錢仍舊。

    慮冒法入東北也,今以江為界,淮南重寶錢亦作當五用焉。

     五年,兩浙盜鑄尤甚,小平錢益少,市易濡滞。

    遂命以折五、折十上供,小平錢留本路;江、池、饒、建、韶州錢監,歲課以八分鑄小平錢,二分鑄當十錢。

    俄诏廣南、江南、福建、兩浙、荊湖、淮南用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其創置鑄錢院及招置錢戶并停。

    繼複罷鑄當十二分之令,盡鑄小平錢。

    荊湖、江南、兩浙、淮南重寶錢作當三,在京、京畿、京東西、河東、河北、陝西、熙河作當五。

    通寶錢所鑄未多,在官者悉封樁,在民間者以小平錢納換。

    旋複诏京畿、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熙河當十錢仍舊,兩浙作當三,江南、淮南、荊湖作當五。

    時錢币苦重,條序不一,私鑄日甚。

    禦史沈畸奏曰:“小錢便民久矣。

    古者軍興,錫賞不繼,或以一當百,或以一當千。

    此權時之宜,豈可行于太平無事之日哉?當十鼓鑄,有數倍之息,雖日漸之,其勢不可遏。

    ”未幾,诏當十錢止行于京師、陝西、河東、河北。

    俄并畿内用之,餘路悉禁。

    期一季送官,償以小錢,換納到者輸于元豐、崇甯庫,而私錢亦限一季自緻,計銅直增二分,償以小錢,隐藏者論如法。

    尋诏鄭州、西京亦聽用折十錢,禁貿易為二價者。

    東南諸監增鑄小平錢,以待償錢,而私錢亦改鑄焉。

     折十錢為币既重,一旦更令,則民驟失厚利。

    又諸路或用或否,往往不盡輸于官,冒法私販。

    始令四輔、畿内、開封府許搜索舟車,賞視舊法增倍。

    水陸所由,官司失察者皆停替,而受納不揀選、容私錢其間者,以差定罪法。

    又以私錢猥多,不能悉禁,乃令外路每一私錢,計小平錢三,以小錢易于官,在京以四小平錢易之。

    京師出納及民間貿易,并大小錢參用,而私鑄小平錢辄行用。

    立搜索告捕罪賞,越江、淮入汴錢至京者,一依當十錢法。

    禦史張茂直請嚴私販當十之令,綱舟載卸,皆選官監索,保無藏匿,舟車兜擔,即疑慮私販者,并聽搜索;而福建民或私鑄轉入淮、浙、京東等路者,所由州縣官司皆治漏逸之罪,不以赦免。

    法滋密矣。

     大觀元年,張茂直複言:“州縣督捕加峻,私小黃錢投委江河,不敢複出。

    請令東南州縣置水匮封鍵于阛阓中,聽民以私錢自投,如自首法。

    當三、當五錢,舟船附帶者,亦多棄之江河,請下諸路撈漉。

    ” 時蔡京複相,再主用折十錢。

    二月,首鑄禦書當十錢,以京畿錢監所得私錢改鑄。

    尋興複京畿兩監,以轉運使宋喬年領之,用提舉京畿鑄錢司為名。

    喬年鑄烏背漉銅錢來上,诏以漉銅式頒行諸路。

      京之初為折十錢,人不以為便,帝亦知之。

    故崇甯四年以後,稍更其法,及京去位,遂诏谕中外。

    京再得政複行之,知盜鑄者必衆,将威以刑。

    會有告蘇州章綖盜鑄數千萬缗,遂興大獄。

    初遣李孝壽,又遣沉畸、蕭服,末以命知蘇州孫傑、發運副使吳擇仁。

    綖坐刺流海島,連坐者十餘人,時皆冤之。

    于是頒行大觀新修錢法于天下,申命開封府尹少、外路監司,各分州郡舉行,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