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錢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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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能否,月檢會法令,使民知禁。

    用孫傑言,盜鑄依淮東重法地,囊橐強盜之家,籍其财以待賞,居停鄰保并均備告驗;私錢依私茶法;給随行物;州常樁盜鑄賞錢五千饒,州縣稽于施行,監司失察,不以赦原。

    是歲,京畿既置錢監,乃專鑄當十大錢,而小平錢則鑄于諸路。

    既而當十錢少,複置真州鑄錢監,以本路所換錢不依式者及諸司當二見缗,用舊式改鑄當十錢。

     明年,令江、池、饒、建州錢監,自來歲以鑄當十五分鑄小平錢。

    申嚴私鑄之法,即托權要事勢,度越關津,拒捍搜索者,雖輕以違制論,載禦物者同之。

    初,崇甯五年,始禁陝西鐵錢行于興元府等界。

    至是,又以鐵錢猥多,禁陝西鐵錢入蜀。

    有董奎者,為走馬承受,遂令以鐵錢三折銅錢一。

    事聞,責奎以妄肆胸臆,緻币輕物重,奎遂即罪。

     三年,申當十錢行使之令,益以京東、京西,而河北并邊州縣鎮砦、四榷場及登、萊、密州緣海縣鎮等皆禁。

    時蔡京複罷政矣。

    四年,诏:“鼓鑄當十錢多,慮法随以弊,其止鑄舊額小平錢。

    ”張商英為相,奏言:“當十錢為害久矣。

    舊小平錢有出門之禁,故四方客旅之貨,交易得錢,必大半入中末鹽鈔,收買告牒,而餘錢又流布在市井,此上下内外交相養。

    自當十錢行,以一夫而負八十千,小車載四百千,錢既為輕繼之物,則告牒為滞貨,鹽鈔非得虛擡之息則不行。

    臣今欲借内庫并密院諸司封樁綢絹、金銀并鹽鈔,下令折十錢限民半年所在送官,十千給銀絹各一匹兩,限竟毋更用。

    俟錢入官,擇其惡者鑄小平錢,存其好者折三行用。

    如此則錢法、鈔法不相低昂,可以複舊。

    ” 利州路提刑司言:“舊銅鐵錢輕重相尋,以大鐵錢一折小銅錢二;今大鐵錢五止當一銅錢,比舊輕十倍。

    又流入川界,錢輕物重,頗類陝西。

    欲将折二大鐵錢以一折一,雖稍減錢數,錢必稍重。

    ”诏許陝西鐵錢入蜀仍舊,盡釋其禁,且命以今物價量宜裁之。

     政和元年诏:“錢重則物輕,錢輕則物重,其勢然也。

    今諸路所鑄小平錢,行之久而無弊,多而不壅,為利博矣。

    往歲圖利之臣鼓鑄當十錢,苟濟目前,不究悠久,公私為害,用之幾十年,其法日弊而不勝。

    奸猾之民規利冒法,銷毀當二、小平錢,所在盜鑄,濫錢益多,百物增價。

    若不早革,即弊無已時。

    其官私見在當十錢,可并作當三,以為定制。

    尚慮豪猾憚于折閱,胥動浮言,可内自京尹,外逮監司、郡縣,悉心開谕。

    ” 自當十錢行,抵冒者多。

    大觀四年,星變,赦天下。

    凡以私錢得罪,有司上名數,亡慮十餘萬人。

    蔡京罔上毒民,可謂烈矣。

    時禦府之用日廣,東南錢額不敷,宣和以後尤甚。

    乃令饒、贛錢監鑄小平錢,每缗用鐵三兩,而倍損其銅,稍損其鉛。

    繼又令江、池、饒錢監,盡以小平錢改鑄當二錢,以纾用度,然有司猶數告之。

    靖康元年,罷政和敕陝西路用銅錢斷徒二年配千裡法。

     初,蔡京主行夾錫錢,诏鑄于陝西,亦命轉運副使許天啟推行。

    其法以夾錫錢一折銅錢二,每缗用銅八斤,黑錫半之,白錫又半之。

    既而河東轉運使洪中孚請通行于天下,京欲用其言,會罷政。

    大觀元年,京複相,遂降錢式及錫母于鑄錢之路,鑄錢院專用鼓鑄,若産銅地始聽兼鑄小平錢。

    複用轉運司及提刑司參領其事,衡州熙甯、鄂州寶泉、舒州同安監暨廣南皆鑄焉。

    二年,江南東西、福建、兩浙許鑄使鐵錢。

    三年,京複罷政,诏以兩浙鑄夾錫錢擾民,凡東南所鑄皆罷。

    明年,并河北、河東、京東等路罷之,所在監、院皆廢。

    惟河東三路聽存舊監,以鑄銅、鐵錢;産銅郡縣聽存,用改鑄小平錢。

     政和元年,錢輕物重,細民艱食,诏:“應陝西舊行使鐵錢地,并依元豐年大鐵錢折二,公私通行,夾錫錢同之,毋得分别。

    見存鐵錢,毋改更鑄夾錫,河東官私折二、夾錫錢同之。

    ” 童貫宣撫陝西,以诏亟平物價,帥臣徐處仁切責其非,坐貶。

    錢即經略鄜延,抗疏言:“詳考诏旨,謂鐵錢複行,與夾錫并用。

    慮奸民妄作輕重,欲維持推行,俾錢物相直,非欲以威力脅制百姓,頓減物價于一兩月之間。

    今宣撫司裁損米谷、布帛、金銀之價,殆非人情。

    徐處仁言雖未盡,所見為長,望速詢其實。

    如臣言乖謬,願同處仁貶。

    ”诏即妄有建明,毀辱使命,谪置偏州。

    尋亦罷行夾錫錢,且禁裁物價,民商貿易,各從其便。

    繼而童貫複請與舊法鐵錢并折二通行。

    知阌鄉縣論九齡俄坐以銅錢一估夾錫錢七八,并知州王寀、轉運副使張深俱被劾。

    時關中錢甚輕,夾錫欲以重之,其實與鐵錢等,物價日增,患甚于當十。

      二年,蔡京複得政,條奏廣、惠、康、賀、衡、鄂、舒州昨鑄夾錫錢精善,請複鑄如故。

    廣西、湖北、淮東如之,且命諸路以銅錢監複改鑄夾錫,遂以政和錢頒式焉。

    夾錫錢既複推行,錢輕不與銅等,而法必欲其重,乃嚴擅易擡減之令。

    凡以金銀、絲帛等物貿易,有弗受夾錫、須要銅錢者,聽人告論,以法懲治。

    市井細民朝夕鬻餅餌熟食以自給者,或不免于告罰。

    未幾,以夾錫錢不以何路所鑄,并聽通行。

     陝西用“政和通寶”舊大鐵錢,與夾錫錢雜。

    慮流轉諸路,四年,诏毋更行用,緻令諸監改鑄夾錫錢,在民間者赴官換綢。

    鄭居中、劉正夫為相,以為不便,令淮南夾錫錢期三日官私俱禁不用,仍罷鼓鑄,夾錫錢悉辇樁關中。

    尋诏河東、陝西外,餘路并罷;俄诏并河東罷鑄夾錫錢,止用舊法鼓鑄。

    重和元年,權罷京西鑄夾錫錢,繼以關中籴買,用之通流,複命鼓鑄,專給關中。

    夾錫行,小民往往以藥點染,與銅錢相亂,河北漕臣張翚等嘗坐貶焉。

     先是,江池饒州、建甯府四監,歲鑄錢百三十四萬缗,充上供;衡、舒、嚴、鄂、韶、梧州六監,歲鑄錢百五十六萬缗,充逐路支用。

    建炎經兵,鼓鑄皆廢。

    紹興初,并廣甯監于虔州,并永豐監于饒州,歲鑄才及八萬缗。

    以銅、鐵、鉛、錫之入,不及于舊,而官吏稍廪工作之費,視前日自若也,每鑄錢一千,率用本錢二千四百文。

    時範汝為作亂,權罷建州鼓鑄,尋複舊,泉司供給銅、錫六十五萬餘斤。

     六年,斂民間銅器,诏民私鑄銅器者徒二年。

    贛、饒二監新額錢四十萬缗,提點官趙伯瑜以為得不償費,罷鼓鑄,盡取木炭銅鉛本錢及官吏阙額衣糧水腳之屬,湊為年計。

    十三年,韓球為使,複鑄新錢,興廢坑治,至于發冢墓,壞廬舍,籍冶戶姓名,以膽水盛時浸銅之數為額。

    浸銅之法:以生鐵鍛成薄片,排置膽水槽中浸漬數日,鐵片為膽水所薄,上生赤煤,取刮鐵煤入爐,三煉成銅。

    大率用鐵二斤四兩,得銅一斤。

    饒州興利場、信州鉛山場各有歲額,所謂膽銅也。

     無銅可輸者,至熔錢為銅,然所鑄亦才及十萬缗。

     二十四年,罷鐵錢司歸之漕司。

    二十七年,出版曹錢八萬缗為鑄本,歲權以十五萬缗為額。

    複饒、贛、韶鑄錢監,以漕臣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