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錢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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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置,通判主之。

    殿中侍禦史王珪言泉司不可廢,複以戶部侍郎榮薿提領,許置官屬二員。

    二十八年,出禦府銅器千五百事付泉司,大索民間銅器,得銅二百餘萬斤,寺觀鐘、磬、铙、钹既籍定投稅外,不得添鑄。

    二十九年,令命官之家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餘限二年聽轉易金銀,算請茶、鹽、香、礬鈔引之類,越數寄隐,許人告。

     以李植提點鑄錢公事,植言:“歲額内藏庫二十三萬缗,右藏庫七十餘萬缗,皆至道以後數也。

    紹興以來,歲收銅二十四萬斤,鉛二十萬斤,錫五百斤,僅可鑄錢一十萬缗。

    諸道拘到銅器二百萬斤,附以鉛、錫,可鑄六十萬缗。

    然拘者不可以常,唯當據坑冶所産。

    ”下工部,權以五十萬缗為額。

    又明年,才鑄及十萬缗。

    今泉司歲額增至十五萬缗,小平錢一萬八千缗,折二錢六萬六千缗。

    歲費鑄本及起綱糜費約二十六萬缗,司屬之費又約二萬缗,東南十一路一百一十八州之所供,有坑冶課利錢、木炭錢、錫本錢,約二十一萬缗,比歲所收不過十五六萬缗耳。

    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以七分入内庫,三分歸本司,銅三十九萬五千八百斤,鉛三十七萬七千九百斤,錫一萬九千八百七十五斤,鐵二百三十二萬八千斤,比歲所榷十無二三。

    每當二錢千,重四斤五兩;小平錢千,重四斤十三兩;視舊制,銅少鉛多,錢愈锲薄矣。

      孝宗隆興元年,诏鑄當二、小平錢,如紹興之初。

    乾、淳迄于嘉泰、開禧皆如之。

     乾道六年,并鑄錢司歸發運司,尋複置。

    八年,饒州、贛州複名置提點官。

    以新鑄錢殽雜,提點鑄錢及永平監官、左藏西庫監官、戶部工部長貳官責降有差。

    九年,大江之西及湖、廣間多毀錢,夾以沙泥重鑄,号“沙尾錢”,诏嚴禁之。

    淳熙二年,并贛司歸饒州。

    慶元三年,複禁銅器,期兩月鬻于官,每兩三十。

    湖州舊鬻監,至是官自鑄之。

    二年,禁銷錢為銅器者,以違制論,爐戶決配海外。

     複神泉監,以所括銅器鑄當三大錢,隸工部。

      舊額,内帑歲收新錢一百五萬,江、池、饒、建四監。

     而每年退卻六十萬,三年一郊,又以三百萬輸三司,是内帑年才得十一萬六千餘缗,而左藏得九十三萬三千餘缗。

    今歲額止十五萬,而隸封樁者半,内藏者半,左藏鹹無焉。

     又自置市舶于浙、于閩、于廣,舶商往來,錢寶所由以洩,是以自臨安出門,下江海,皆有禁。

    淳熙九年,诏廣、泉、明、秀漏洩銅錢,坐其守臣。

    嘉定元年,三省言:“自來有市舶處,不許私發番船。

    紹興末,臣僚言:泉、廣二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遣舟回易,悉載金錢。

    四司既自犯法,郡縣巡尉其能誰何?至于淮、楚屯兵,月費五十萬,見缗居其半,南北貿易缗錢之入敵境者,不知其幾。

    于是沿邊皆用鐵錢矣。

    ”  淮南舊鑄銅錢。

    乾道初,诏兩淮、京西悉用鐵錢。

    荊門隸湖北,以地接襄、岘,亦用鐵錢。

    六年,先是,以和州舊有錢監,舒州山口鎮亦有古監,诏司農丞許子中往淮西措置。

    于是子中以舒、蕲、黃皆産鐵,請各置監,舒州同安監,蕲州新春監,黃州齊安監。

     且鑄折二錢。

    以發運司通領四監。

    江之廣甯監,興國之大冶監,臨江之豐餘監,撫之裕國監。

     子中所領三監,歲合認三十萬貫,其大小鐵錢,令兩淮通行。

    七年,舒、蕲守臣皆以鑄錢增美遷官,然淮民為之大擾。

    八年,以江州、興國軍鐵冶額虧,守貳及大冶知縣各降一官。

     淳熙五年,诏舒州歲增鑄十萬貫,以三十萬貫為額;蕲州增鑄五萬貫,以十五萬貫為額。

    如更增鑄,優與推賞。

    禦史黃洽言:“興天下之利者,不窮天下之力。

    舒、蕲歲鑄四十五萬不易為也。

    又有增鑄之賞,恐其難繼。

    ”诏除之。

    八年,以舒州水遠,薪炭不便,減額五萬貫。

    明年,又減十萬貫,與蕲州并以十五萬貫為額。

    十年,并舒州之宿城監入同安監。

    十二年,诏舒、蕲鑄鐵錢,并增五萬貫,以“淳熙通寶”為文。

      光宗紹熙二年,減蕲春、同安兩監歲鑄各十萬貫。

    嘉泰三年,罷舒、蕲鼓鑄;開禧三年,複之。

     嘉定五年,臣僚言江北以銅錢一折鐵錢四,禁之。

    時銅錢之在江北者,自乾道以來,悉以鐵錢易之,或以會子一貫易銅錢一貫。

    其銅錢輸送行在及建康、鎮江府。

    凡沿江私度及邊徑嚴禁漏洩,及于邊界三裡内立堠,如出界法;其易京西銅錢,如兩淮例。

    京西、湖北之鐵錢,則取給于漢陽監及興國富民監,後并富民監于漢陽監,以二十萬為額。

     前宋時,川、陝皆行鐵錢,益、利、夔皆即山冶鑄。

    紹興九年,诏陝西諸路複行鐵錢。

    十五年,置利州紹興監,鑄錢十萬缗以救錢引。

    二十二年,複嘉之豐遠、邛之惠民二監,鑄小平錢。

    二十三年,诏利州并鑄折二錢,後又鑄折二錢。

    淳熙十五年,四川饷臣言:“諸州行使兩界錢引,全籍鐵錢稱提,止有利州紹興監歲鑄折三錢三萬四千五百貫有奇,邛州惠民監歲鑄折三錢一萬二千五百貫。

    今大安軍淳熙、新興、迎恩三爐,出生鐵四十九萬三千斤,利之昭化、嘉川縣亦有爐,新産鐵三十餘萬斤。

    乞從鼓鑄。

    ”嘉定元年,即利州鑄當五大錢。

    三年,制司欲盡收舊引,又于紹興、惠民二監歲鑄三十萬貫,其料并同當三錢。

    若四川銅錢,淳熙間易送湖廣總所儲之,後又交卸于江陵。

     寶慶元年,新錢以“大宋元寶”為文。

    端平元年,以膽銅所鑄之錢不耐久,舊錢之精緻者洩于海舶,申嚴下海之禁。

    嘉熙元年,新錢當二并小平錢并以“嘉熙通寶”為文,當三錢以“嘉熙重寶”為文。

     淳佑四年,右谏議大夫劉晉之言:“巨家停積,猶可以發洩;銅器铍銷,猶可以上遏;唯一入海舟,往而不返。

    ”于是複申嚴漏洩之禁。

     八年,監察禦史陳求魯言:“議者謂楮便于運轉,故錢廢于蟄藏;自稱提之屢更,圜法為無用。

    急于扶楮者,至嗾盜賊以窺人之阃奧,峻刑法以發人之窖藏,然不思患在于錢之荒,而不在于錢之積。

    夫錢貴則物宜賤,今物與錢俱重,此一世之所共憂也。

    蕃舶巨艘,形若山嶽,乘風駕浪,深入遐陬。

    販于中國者皆浮靡無用之異物,而洩于外夷者乃國家富貴之操柄。

    所得幾何,所失者不可勝計矣。

    京城之銷金,衢、信之瑜器,醴、泉之樂具,皆出于錢。

    臨川、隆興、桂林之銅工,尤多于諸郡。

    姑以長沙一郡言之,烏山銅爐之所六十有四,麻潭鵝羊山銅戶數百餘家,錢之不壞于器物者無幾。

    今京邑瑜銅器用之類,鬻賣公行于都市。

    畿甸之近,一繩以法,由内及外,觀聽聿新,則铍銷之奸知畏矣。

    香、藥、象、犀之類異物之珍奇可悅者,本無适用之實,服禦之間昭示儉德,自上化下,風俗丕變,則漏洩之弊少息矣。

    此端本澄源之道也。

    ”有旨從之。

     十年,以會價低減,複申嚴下海之禁。

    十二年,申嚴铍銷之禁及僞造洩之法。

    鹹淳元年,複申嚴铍銷、漏禁。

    寶佑元年,新錢以“皇宋元寶”為文。